由事故发生地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灭失证明
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由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灭失证明
因偷盗造成车辆灭失的报案后未追回
由事故发生地派出所或公安部门出具灭失证明
而一些无法找到名下机动车的车主因为不了解灭失车的报废流程,通过一些社会人士寻找到了开具报废证明途径,同时一些企业贪图蝇头小利为这些车主出具了报废证明,成为了灰色地带的“无车报废”。
车主方面
车主没有按照正规流程开具灭失证明进行报废,灭失车辆可能再次偷偷上路,产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威胁过往车辆和行人的生命财产和安全,如果被不法分子利用,为逃避法律的惩罚,肆无忌惮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酒后行驶、超速行驶、恶意闯红灯,逆向行驶、违法停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原车主仍将担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方面
如果在没有灭失证明的情况下,进行无车报废,相当于变相伪造报废证明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前款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