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吴*等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西检刑诉(201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吴*、徐**、徐*乙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3月7日立案,于2014年4月22日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吴*、徐**、徐*乙及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吴*、徐**、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共同或单独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董*骗取39.78万元(其中12万元未遂),被告人吴*骗取27.78万元(其中12万元未遂),被告人徐**骗取14.1万元,被告人徐**骗取19.18万元(其中12万元未遂),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董*、吴*、徐**、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均提出诈骗的数额没有这么多的辩解意见。被告人吴*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一、诈骗被害人刘**的事实

2005年12月12日,被害人刘*乙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告人董*,事后,被告人董*谎称可以将黄石**业公司拆迁遗留的废铁以每吨1800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刘*乙,还将其带至现场查看废铁,其就相信了,之后便与被告人董*签订了虚假的《鑫宝管业拆迁废钢处理协议》,随后被告人董*以支付预付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刘*乙人民币2万元,事后其发现被骗,就联系不上被告人董*了。2009年10月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董*又主动找到被害人刘*乙谎称可以承接冶钢农场房屋屋顶水箱拆迁、危房拆迁工程以及可以处置秀山煤矿报废设备,其又相信了,被告人董*先后以给领导送礼、疏通关系、请客吃饭、支付预付金为由共骗取被害人刘*乙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董*于2013年1月31日写了一张共计欠被害人刘*乙4万元的欠条。

二、诈骗被害人罗*的事实

三、诈骗被害人左**的事实

四、诈骗被害人李*的事实

(1)2013年3月初,董某分两次以请领导吃饭为由,骗取被害人李*现金共计5000元。

(2)2013年3月7日,在本市锦都宾馆,被告人董*与被害人李*签订了虚假的废旧机械废钢转卖协议书,当晚被害人李*在枫叶红酒店宴请被告人董*、徐**、吴*等人吃饭时,三被告人哄骗被害人李*需汇款7万元的前期货款到黄石(**责任公司的帐户上,次日,其根据被告人董*提供的该公司账户汇款7万元,随后,被告人董*等人多次前往该公司想将该款取出但未得逞。案发后,该款已退还被害人。

(3)2013年3月9日左右,被告人董*约被害人李*到袁**矿见面,并以被告人吴某要好处费为由,骗取被害人李*1万元。

(4)2013年3月17日下午,被告人董*、徐**、吴*到武**广场与被害人李*见面,以袁*煤矿废旧设备和废钢一事需要打点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李*2万元。

(5)2013年3月25日,被告人董*与冒充黄石(**责任公司领导的被告人吴*、徐**、徐**在本市枫叶红酒店与被害人李*吃饭,商谈袁*煤矿废旧设备和废钢一事,饭后,双方相约到被告人徐**家中,被告人董*、徐**以需要资金疏通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李*1万元。

(6)2013年3月26日,被害人李*见事情还没办成,要被告人董*找袁*煤矿设备科通融关系,被告人董*以需要费用的名义骗取其1万元。

(7)2013年3月28日,因要还赌债,被告人徐*甲以其女儿在广州买门面做生意为由,被害人李*为了使生意能够顺利进行,便向被告人徐*甲的建行账户汇款1万元。

(8)2013年4月5日下午,被告人董*、徐**、徐**、吴*一起商量再骗被害人李*,于是,被告人吴*让被告人董*以设备被袁仓煤矿卡住需要资金疏通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李*向被告人徐**的建行账户汇款2万元。

(9)2013年4月9日晚,在本市西塞山区开源宾馆的房间内,被告人董*、徐**以需要打点保卫科长为由,骗取被害人李*5000元。

五、诈骗被害人彭*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3、被害人左**的陈述,证实2013年1月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董*,2月,被告人董*向其谎称转包黄**集团水泥厂厂房拆迁工程,并给其看了甲方黄**矿集团新开源房地**限公司与乙方武汉**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其就相信了。同年2月5日其与被告人董*签订了工矿集团水泥厂拆迁转包协议,随后,被告人董*以交纳保证金、请客送礼的名义共骗取其现金5500元,2013年3月,被告人董*又以袁*煤矿要处理旧设备、废铁等,以请客送礼为由骗取其现金6300元的事实。并同时证实其还介绍被害人李*认识被告人董*,与被告人董*签订购买袁*煤矿旧设备、废铁和铲车的事实。

4、被害人李*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初其通过左**介绍认识被告人董*,知道工矿集团有废旧设备要处理,其便与被告人董*到袁**机修车间去看了废旧的设备,董*还向其出示了盖有“黄**矿集团供销分公司”公章的处理废旧设备的批文及出厂证。还向其介绍了冒充工矿集团的徐**(即被告人徐**),吴**(即被告人吴*)、徐**长(即被告人徐**),徐**说批文已经下来了,有什么事情直接与董*联系。其就将批文及出厂证复印了。2013年3月8日其与被告人董*签订了协议书,协议内容约定由其先将7万元货款汇到工矿集团的账户上,于是其根据董*提供的账户将该款打入该账户中(该款已追回)。另外从2013年3月初至4月期间,被告人董*、徐**、吴*、徐**以请领导吃饭、疏通关系、好处费以及被告人徐**以其女儿在广州买门面为由骗取其现金共计9万元。同时也证实在与被告人董*签订的合同时是以武汉市**限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因为其是个体工商户,考虑到资质可能不够,就借用其朋友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的事实。

6、协议书,证实2005年12月12日被告人董*与刘*乙签订市鑫宝管业拆迁废钢处理的协议书,协议内容约定刘*乙交付2万元预付金。

7、欠条,证实2013年1月31日被告人董*向被害人刘*乙出具的欠款4万元欠条一张。

8、收款收据,证实2010年6月3日被告人董*提供的虚假购买废旧设备款8000元,盖有湖北**炭矿务局专用章收据一张。

9、黄石工**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保卫部、袁*煤业分公司情况说明,均证实(1)被告人董*、吴*、徐**、徐**不属于该公司员工;(2)被告人徐**于2003年企业改制时与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3)该公司从2004年改制后,使用的是“黄石工**责任公司”公章;(4)该公司从未委托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负责处理报废设备。

10、收条,证实2010年11月11日被告人董*收到被害人罗**煤矿及农科煤矿废旧设备预付款8.6万元,已交工矿集团设备科乔处长。

11、收条四张,证实被告人董*于2010年9月9日收到罗*收购铲车预付款5000元;2010年9月10日收到罗*报废铲车预付款5000元;2010年9月15日收到罗*购买铲车货款1万元;2010年3月28日收到罗*废旧设备及废钢款2万元。

12、合同书,证实系被告人董*向被害人左**出示的2012年12月13日被告人董*代表武汉**有限公司与湖北省黄**有限公司签订的一份虚假拆迁合同。

13、协议书,证实2013年2月5日被告人董*与被害人左**签订虚假的黄石市**有限公司水泥厂厂房拆除业务转包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左**支付安全保证金2000元。

14、协议书,证实2013年3月8日被害人李*以武汉市**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人董*签订的虚假协议。

15、设备清单、废旧设备处理批文、出厂证,均证实系被告人董*向被害人李*出示虚假的盖有湖北省黄**有限公司、黄石市**责任公司供销分公司的设备清单、废旧设备处理批文、出厂证。

16、中**银行石灰窑支行个人业务凭证,证实被害人李*于2013年3月8日向黄石工**责任公司汇款7万元。

17、中**银行自助服务终端凭条二张,证实2013年3月28日、4月5日被害人李*分别向被告人徐**的银行卡汇款1万元、2万元。

18、中**银行黄石上窑支行存单,证实2013年2月27日被害人彭*某该银行存款5万元并设有密码的存单一张。

19、收条,证实2013年3月17日被告人董*收到被害人彭*购袁*煤矿废旧设备款1万元。

20、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徐*甲于2013年5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21、情况说明、收条,证实2013年6月17日工矿集团财务室将被害人李*汇入的7万元以转账支票的方式退还给被害人李*。

22、武汉中**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实该单位没有叫董*的员工;未委托董*签订任何合同;该单位也未与黄石市**有限公司签订任何合同;对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提供的“合同书”上的“武汉中**有限公司”的印章系假印章。

24、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8日有一笔7万元钱从李*个人账户汇入工矿集团账户,该资金与工矿集团没有业务关系,不知道为何汇入该单位账户。2、3天后,被告人董*到单位找到其说在袁仓煤矿买废钢,已经往该单位账户上汇了7万元,因买不到废钢要将7万元取出来被其拒绝。之后,被告人董*、吴*又来找其要退7万元,都被其拒绝。4月中旬,有一个叫李*的人拿着身份证和银行汇款7万元的回单到单位来说“他被董*骗了”。其知道被告人董*不是工矿集团的员工,作为子弟他与工矿集团的员工有交往。一年前,也有过类似情况,有一笔2万元的资金作为胡家湾煤矿购煤款汇入到工矿集团的账户,董*带着汇款人拿着银行汇款原始回单,就将2万元从公司账户上退给董*的事实。

25、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董*、吴*找到其说骗了别人的钱,让其到袁*煤矿搞点废旧设备和废钢卖钱应付对方,被其拒绝了。4月10日左右,其和被告人董*、徐**、吴*在上窑财富宾馆的房间内,听到他们议论以接工矿集团的工程和卖袁*煤矿废旧设备的名义骗了别人的钱,被告人董*让吴*、徐**冒充工矿集团的领导一起骗。2012年6月左右,被告人董*曾以卖矿务局废旧设备的名义伪造了公章和冒充领导签字的假文件骗了一个老板,那个老板还汇了2万元钱到工矿集团的账户上,后因事情败露,将钱还给那个老板。

27、被告人吴*的供述,证实2013年年初,董*和一个叫左**的人吃饭说有一个水泥厂拆迁工程,带其和徐**、徐**一起去的,吃饭时,董*介绍其是工矿集团的吴主任,徐**是徐助理。其和被告人董*、徐**、徐**以虚构的事实能帮忙搞到废旧设备的名义,于2013年3月至4月期间还一起骗了一个叫李*的,都是以给领导送礼、疏通关系的理由骗的钱,共计4万余元,每次都是被告人董*去要的钱,其分得1万余元,都赌博输了的事实。

28、被告人徐**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被告人吴*带其一起去跟被告人董*、徐*乙到三五轩酒店与一个叫李*的老板吃饭,吃饭中被告人董*就开始吹嘘说袁*煤矿有废旧设备和废钢要处理,李*想收购,要其帮忙,其当时有些喝多了,就答应了。2013年3月至4月期间,其和被告人董*、吴*、徐*乙以疏通关系、其女儿买门面的名义骗取李*

55000元,其分得2万余元都赌博输了的事实。并同时证实他们是没有收购袁*煤矿废旧设备和废钢的资格,给李*看的设备清单等都是假的事实。

本院认为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董*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四月十日起至二○一五年十月九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五月七日起至二○一四年十一月六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徐*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五月六日起至二○一四年十一月五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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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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