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协议书
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申请开立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分/支行)(以下简称“乙方”)达成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个人存款联名账户(以下简称“联名账户”)签订如下协议。
甲方知晓并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章程》所列规定(包括此后不时所作的修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提供的联名账户业务,遵守本《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协议书》约定。甲方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点、互联网网站等渠道查询章程内容。
一、基本约定
4.联名账户中的活期账户为个人结算账户,所有交易如未指明,将默认为对活期账户的操作。
7.乙方对亲情卡或共管卡按持卡年度(自办卡月起每满12个月为一个持卡年度)收取账户管理费。第一年度的账户管理费和卡的工本费在开卡时由甲方直接交纳,以后年度账户管理费每年从甲方账户自动扣收。销户时已收取的账户管理费不予退还。
9.为了满足监管部门和乙方业务管理的需要,甲方自行协商指定一名联名账户牵头人,一经指定不能变更。共管账户牵头人为共管卡的领卡签收人。
10.甲方可根据需要到乙方指定网点申请增加或删减联名人。增加联名人时,原全部联名人应到场对原协议进行变更并签字确认,联名人一经增加,新增的联名人与原有联名人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删减时可由本次删减人向乙方申请办理,联名人一经删减,视为其自动放弃对该联名账户享有的权利,但应承担其参与联名账户期间所涉及的法律责任,也不影响应承担的债务。删减联名人不影响其他联名人的权利和义务。共管账户联名人删减时,需牵头人和被删减联名人一同办理。
12.亲情账户联名人可申请其名下定期存款的挂入、挂出;共管账户不支持定期存款的挂入、挂出和应急取现业务。
二、联名账户开户
2.领取共管卡时,由联名账户牵头人在领用签收单上签收;领取亲情卡时,由领取人在领用签收单上签字;领取亲情卡或共管卡后,甲方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书上相同的签名,共管卡由牵头人签名。
对于甲方同意乙方处理的个人信息,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甲方的约定开展信息处理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接收信息的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乙方的业务需要使用甲方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三、联名账户使用
1.甲方保证将联名账户用于合法用途,保证自己利用联名账户从事的各种交易为法律允许。
2.亲情卡开卡后,默认开通卡内人民币活期和定期储蓄及凭证式国债等账户的基本功能,并开通银联境外(含港澳地区)交易和自助交易功能。共管卡开卡后,默认开通卡内人民币活期和定期储蓄及凭证式国债等基本功能。共管卡必须由全体联名人持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各自的密码至我行柜面办理取款等乙方提供的业务。
3.亲情账户持卡人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并交纳换卡手续费。共管卡换领新卡由牵头人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5.甲方办理联名账户换卡业务且卡号变更后,不影响原债务责任的承担,部分签约功能可以自动转移到新卡内;对于不能自动转移的签约功能,甲方应及时到原签约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6.联名账户所有联名人对于联名账户内资金变动和使用所产生的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而不论该资金变动或使用是某个联名人单独做出或全部联名人共同做出的。
7.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有权机关对甲方的联名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甲方任一联名人发生司法查询、冻结及扣划时,甲方同意乙方支持联名账户全额查询、全额或部分冻结和扣划;如因甲方联名人中一人或多人涉及纠纷或诉讼,导致有权机关要求协助查询、冻结、扣划联名账户内款项的,甲方其他联名人不能因此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且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联名账户的密码可以由甲方联名人在开卡时各自设置。甲方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窃取和破译的数字,并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他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乙方无关。
9.甲方持亲情卡在智慧柜员机、自助柜员机等自助渠道上连续输错三次密码,卡片将被锁定,需要按照要求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解锁或重置手续后,才能继续使用。
四、挂失
5.因下列情况之一产生的债务或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①甲方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交易;②甲方有欺诈或其它不诚实行为;③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④遗失或被窃龙卡借记卡卡片上无甲方签名。
五、其他
2.亲情卡或共管卡只能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转借。甲方因卡片或密码保管不善、将卡片交他人使用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与乙方无关。
3.甲方与商户或乙方以外的受理银行之间发生的任何纠纷,应由甲方自行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会视情况提供必要帮助,甲方不得以此为由对乙方划付交易款项提出异议。
4.任一联名人取消联名,乙方不负责告知其他联名人,因任一联名人取消联名而引发的纠纷与乙方无关。
8.甲方对联名账户申请销户时,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解除账户所有签约关系、将子账户全部销户或移出后由联名账户牵头人在乙方指定网点办理联名账户的销户手续,并将亲情卡或共管卡交还乙方。
9.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使用联名账户时,应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乙方有权认为此行为已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在进行亲情卡或共管卡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监护人代办。甲方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甲方及其监护人共同承担。
10.共管卡不支持签约、代收代付。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机关的有关规章、政策规定及金融业的行业惯例办理。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本协议以甲方所有联名人在协议书签字栏签字,乙方同意甲方申请并签章发卡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不得涂改。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方应妥善保管,若遗失,以乙方保管的为准。
特别提示:如客户对建设银行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建设银行95533客户服务与投诉热线咨询与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