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2009年的家电卖场,以旧换新绝对是当下的流行语。按照国务院部署,今年中央财政将安排20亿元资金用于家电以旧换新补贴,专家预计,上述补贴资金至少拉动内需250亿元。
上述家电以旧换新流程中,涉及销售企业、回收企业、拆解企业、购买者、政府5个会计主体,涉及会计业务范围广、内容多、数量大、难度高,如正常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价格补贴和运费补贴的确认与计量等。下面我们分不同的会计主体,来阐述以旧换新业务的会计处理。
销售企业
实质上,《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可简单概括为“政府出钱、购买者少掏钱”。销售企业不是该办法直接补贴对象,只是《办法》的审核人、垫付人和间接受益人。从政府取得价格补贴后,销售企业并未增加其单笔销售收入,只是收回了本应向购买者收取的价款。因此,销售企业取得的价格补贴实质是商品销售收入,不是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不能作为政府补助。
销售企业将补贴资金作为主营业务收入,纳入当期所得税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存在税收与会计差异。
回收企业
拆解企业
企业购买者
《办法》规定,注册在北京、上海等9个试点省市的企业,可以同持有上述省市户籍居民一样享受补贴政策。如某企业统一更换新电脑,出售旧电脑取得0.5万元,再购买一批新电脑,实际销售价15万元,就可集中享受10%补贴(15万元×10%),企业只需支付13.5万元,共节约成本2万元(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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