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号
附件: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废弃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第三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先试点再全国推广。第四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政策
第三章操作流程
第四章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六条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等均可参加试点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第十七条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2、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4、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第十八条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家电回收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第十九条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将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第二十条中标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家电销售企业
第二十一条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试点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第二十二条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销售网点覆盖面广,试点省的销售企业网点覆盖到县一级;2、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3、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4、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第二十三条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家电销售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第二十四条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将中标家电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第二十五条中标销售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六章拆解处理企业
第七章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三十九条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第四十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第四十一条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试点省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试点省市财政负担20%。第四十二条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根据各试点省市废旧家电存量、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测算补贴资金规模,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80%预拨到试点省市财政部门。第四十三条试点省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当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根据预算文件,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预算,由试点省市财政部门先行垫付。第四十四条试点省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每年4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
第九章部门职责分工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负责制定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并发布实施办法,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会同财政部指导试点省市确定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负责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和培训工作,负责印制和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以旧换新新家电的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负责指导试点省市确定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环境保护部负责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会同财政部指导试点省市确定拆解处理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工商、质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家电产品生产和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章试点组织实施
第十一章试点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试点省市政府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监督管理制度,保障以旧换新工作有序开展。第五十四条试点省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第五十五条试点省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第五十六条试点省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试点省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五十八条试点省市各级质监部门查处违反质量等法律法规行为,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试点省市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