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直及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浙政发〔2024〕10号)、《浙江省商务厅等15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4〕2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24〕43号)和《宁波市商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消费品以旧换新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商务消费〔2024〕80号)有关精神,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予贯彻落实。
宁波市江北区商务局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
2024年6月25日
江北区消费品以旧换新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商务厅等15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全力推动我区消费品以旧换新,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现根据《宁波市消费品以旧换新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一、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本人名下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0000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个人名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其中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二)补贴申领程序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市商务局收到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会同公安、经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区商务局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市商务局会于每月底前将辖区内审核通过的分区(县、市)补贴申领信息汇总并对分区(县、市)补贴申领情况进行合规性审核,确定补贴金额,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建议。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提出的资金申请建议,向财政部宁波监管局报送资金安排建议函。经财政部宁波监管局审核同意后,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下发文件。各区(县、市)收到文件后,由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与消费者据实结算,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消费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财政保障
政策实施结束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市与区(县、市)清算。各区(县、市)应及时汇总属地补贴发放情况,于2025年1月20日前将补贴发放情况报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于2025年2月10日前将全市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汇总并报送商务部、财政部。
二、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报废更新补贴
自2024年5月30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本人名下在浙江省注册登记的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置价格10万元及以上(不含税)的新能源乘用车或国六B以上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报废更新补贴2000元。
拟申请此项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可委托车企提报),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依托参与政策实施的项目服务机构(简称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区商务局收到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后,于15个工作日之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消费者指定的银行账户。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资金申报及拨付流程,确保政策直达快享。
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应根据职责分工,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算补贴发放情况(附审计报告),并于2025年1月20日前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对全市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合规性审核,向市财政局报送审核结果,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下达清算补助资金。
三、二手车出口奖励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二手车出口企业从自然人名下收购在市内注册登记半年以上的二手乘用车,并出口至境外的。
(二)申领程序
申请支持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二手车出口奖励申请表,标有出口二手乘用车转移登记记录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标有出口二手乘用车识别代号的《出口许可证》及附加信息表、《海关货物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并附含有企业名称、出口许可证号、车辆识别代号、车辆金额、出口国家(地区)、海关清关日期等信息的excel表格。上述《出口许可证》《海关货物出口报关单》,应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
区商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海关等部门按照相应职责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必要时可通过上级部门对二手车出口许可证、机动车让登记证书、海关货物出口报关单等信息进行核查比对。
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将补正材料要求告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补正有关信息及材料。
二手乘用车出口奖励资金由各地财政承担,市财政统筹市商务促进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各地个人二手乘用车出口任务完成情况、个人二手乘用车出口数量增长情况等予以奖补。
四、家电消费补贴
对个人消费者在区内具有家电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达到一级能效(水效)且具有统一的国标13位商品编码的家电产品,按照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成交价格的10%左右享受立减补贴,单笔订单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参与政策实施的项目服务机构(简称平台),由区商务局通过议标形式确定;家电零售企业名单、具体参与活动家电品类,补贴兑现流程、每人可享受补贴次数等操作细则见附件。
(二)审核流程
区商务局要定期对补贴申领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区财政局对区商务局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进行复核并拨付补贴资金。
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六、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策期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中将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