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498号2009.8.21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福州市、长沙市财政厅(局):
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是指对家电回收企业从消费者手中收购废弃旧家电然后集中运至拆解处理企业的过程中发生运输费用的定额补贴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家电以旧换新各试点省市。
第二章补贴标准第四条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回收企业定额补贴,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第三章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第六条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七条拆解处理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八条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十一条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试点省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试点省市财政负担20%。
第十二条试点省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尽快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根据预算文件,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预算,由试点省市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试点省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五条试点省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回收企业、拆解处理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保证财政资金安全。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
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标准表
品种
规格
标准(元)
150公里以内
151公里以上(含)
电视机
CRT电视
显示屏21吋及以下
20
30
显示屏21吋以上
40
平板电视
显示屏25吋及以下
显示屏25吋以上
25
35
电冰箱
容积220升及以下
容积220升以上
50
洗衣机
洗衣量5公斤及以下
洗衣量5公斤以上
空调
窗式空调
挂壁式空调
柜式空调
电脑
显示屏14吋及以下
显示屏14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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