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新修订的《公司法》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近期开始施行。此次新施行的《公司法》主要包括以下重要修订内容:
优化公司治理。一是允许公司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只设董事会的,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二是简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三是为更好保障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四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了规定。
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一是完善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二是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关联交易等的规范,增加关联交易等的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三是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四是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五是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六是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一是新设公司登记一章,明确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项和程序;同时要求公司登记机关优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化水平。二是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明确电子营业执照、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的法律效力。三是扩大可用作出资的财产范围,明确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四是放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等限制,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五是完善公司清算制度,明确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六是增加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制度,方便公司退出。
为优化和扩大服务供给,释放服务消费潜力,国务院近期发布实施《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4〕18号)。《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挖掘基础型消费潜力。在餐饮住宿消费方面,提升餐饮服务品质,培育名菜、名小吃、名厨、名店。鼓励地方传承发扬传统烹饪技艺和餐饮文化,培育特色小吃产业集群,打造“美食名镇”、“美食名村”。提升住宿服务品质和涉外服务水平,依法依规盘活农村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乡村酒店、客栈民宿服务。在家政服务消费方面,支持员工制家政企业发展,畅通家政从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深化家政服务劳务对接行动,推动家政进社区,增加家政服务供给。在养老托育消费方面,大力发展银发经济,加快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社区生活圈建设、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优化家政、养老、托育、助餐等服务设施布局。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要求。实现养老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三、培育壮大新型消费。在数字消费方面,加快生活服务数字化赋能,构建智慧商圈、智慧街区、智慧门店等消费新场景,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数字教育等新模式,加快无人零售店、自提柜、云柜等新业态布局,支持电子竞技、社交电商、直播电商等发展。加快建设和升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推出一批新型信息消费项目。在绿色消费方面,建立健全绿色低碳服务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完善绿色设计标准,提升绿色服务市场认可度和企业效益。推广应用先进绿色低碳技术,完善能效水效标识管理,提高家装、出行、旅游、快递等领域绿色化水平。在健康消费方面,培育壮大健康体检、咨询、管理等新型服务业态。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尽快实现医疗数据互联互通,逐步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支持中医药老字号企业发展,提升养生保健、康复疗养等服务水平。强化零售药店健康促进、营养保健等功能。
四、增强服务消费动能。创新服务消费场景,开展服务消费提质惠民行动,围绕重点领域开展服务消费季系列促消费活动。推动步行街改造提升,加快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完善县域商业体系,健全城乡服务消费网络。加强服务消费品牌培育,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
为创新提升服务贸易,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发布实施《关于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44号)。《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二、促进资源要素跨境流动。便利专业人才跨境流动,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随行家属入出境提供便利。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科研辅助人员来华投资创业、工作、讲学、经贸交流提供办理签证和停居留证件等入出境便利。完善外汇管理措施,探索基于企业信用的分级管理,提高服务贸易及服务领域对外投资的外汇业务便利度。扩大人民币在服务贸易领域的跨境使用,支持开展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和再融资业务。完善技术贸易管理和促进体系,打造创新资源对接平台,拓展国际技术合作网络,促进知识产权国际化运营,对研发中心技术跨境转移给予便利化安排。推动数据跨境高效便利安全流动。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通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
四、拓展国际市场布局。深化服务贸易国际合作,实施服务贸易全球合作伙伴网络计划,巩固重点合作伙伴,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建立健全服务贸易促进体系,鼓励各地区建立健全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机制。加强服务贸易中介组织能力建设,完善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功能,健全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充分发挥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等重要展会平台作用,支持企业境外办展参展。
为做好家电以旧换新中央与地方政策协同联动,推动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走深走实,商务部等四部门办公厅近期发布实施《关于进一步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4〕397号)。《通知》主要内容如下:一、明确补贴品种和补贴标准。对个人消费者购买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8类家电产品给予以旧换新补贴,补贴标准为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15%,对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的产品,额外再给予产品最终销售价格5%的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各地自主确定上述8类家电的具体品种。
二、优化补贴方式和审核流程。鼓励地方采用支付立减、发放个人实名代金券等不同方式,尽快让真金白银的优惠直达消费者,提升消费者享受补贴体验和获得感。各地应简化补贴审核流程,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以旧换新政策参与企业垫资压力。
三、加强数字赋能。各地要加强数字化平台建设,互相借鉴经验,加强数据分析,及时准确掌握家电交旧、购新、拆解全流程信息。要通过大数据等数字化手段,严防虚假交易、跨地区重复购买、大量囤货、骗补套补等行为。
五、加强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向地方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家电以旧换新。各省级人民政府是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主体,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好补贴政策。各地要严格禁止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以各种方式骗取补贴资金行为,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为支持城乡居民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期发布实施《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
在全国统一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派出机构按照因城施策原则,根据辖区各城市政府调控要求,自主确定辖区各城市是否设定差别化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并确定辖区各城市最低首付款比例下限。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对有关“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做出司法批复。该批复对于保护中小企业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批复》主要内容包括:
一、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二、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人民法院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对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违法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经审查抗辩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将予支持。
案例一非直接购买缺陷产品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2021年1月,奶某某的亲戚伍某某从某烟花爆竹专营店处购买了一批烟花爆竹。燃放过程中,其中一箱爆竹出现侧面喷射及倾倒现象,导致奶某某以及在场多人受伤。奶某某右脚被炸伤,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9天。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奶某某遂起诉要求某烟花爆竹专营店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4万余元。
【典型意义】产品责任是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缺陷产品侵权纠纷中受害人既可能是产品的购买者,也可能是购买者之外的其他人。本案认定非直接购买使用缺陷产品但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向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督促生产者提升产品质量、销售者销售合格产品,保护受害人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包装标识严重不符的化肥构成消费欺诈的,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2022年3月,敬某种植打瓜需购买化肥,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购买钾肥99吨,共计支付货款435600元。2023年3月,敬某认为2022年度打瓜减产与使用该化肥有关,随即联系该公司要求对上述钾肥进行质量成分检测。2023年3月28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指派人员与敬某共同委托某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测,检验结论为水溶性氧化钾的质量分数为27%,硫的质量分数为12%,氯离子的质量分数为13.1%,不符合国家标准《农业用硫酸钾》(GB/T20406-2017)的规定,也与包装袋上载明的硫酸钾≥51%,硫≥17%,氯离子≤1.5%的成分标识严重不符。敬某与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起诉请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化肥款并支付货款三倍的赔偿金。
【典型意义】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对经营者欺诈行为予以惩罚,并威慑、警告其他经营者,防止欺诈行为发生,净化市场环境。本案中,农资经营者向农民销售的化肥产品与国家标准严重不符,化肥有效成分含量与包装标识严重不符,已构成欺诈行为,审理法院依法适用“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制度,判决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例三经营者销售假种子未尽质量查验义务应担责
【基本案情】2022年1月,某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大队对某种子商场开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被测样品与农业农村部征集审定品种标准样品不同。某县农业农村局对该种子商场以涉嫌经营假种子立案调查。经查,某种子商场存在经营假种子的问题。2022年7月,某县农业农村局对某种子商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122袋假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8万余元。某种子商场不服,以种子零售商对经营种子的质量和真伪没有检验义务、自身无过错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某县农业农村局作为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农作物种子工作,有对辖区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该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属于假种子。某种子商场作为销售者,所销售的种子存在生产经营许可信息未标注或与许可证载明内容不一致、品种审定编号不正确的情况。生产经营假种子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对种子的标签标注内容进行查验属于种子经营者应尽的义务,某种子商场并未尽到其应尽的查验义务。某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考虑其违法行为后果、违法经营货值和违法品种数量等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履行了受案、传唤询问、调查取证、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告知、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处罚、送达等法定程序,处罚不存在过当情形。法院判决驳回某种子商场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经营者对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害不因产品过保修期而免责
【基本案情】2021年5月18日,檀某某在某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一台联合收割机,支付28万元价款,保修期为出售之日起12个月。2022年9月16日,该收割机着火自燃。消防部门经勘测调查作出调查认定书,列明“起火部位为收割机后侧,起火点为收割机左后侧下方,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事故发生时该收割机已使用16个月。经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认定,火灾事故给檀某某造成的损失为202200元。因协商无果,檀某某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某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202200元。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案涉收割机发生事故时虽已购买16个月,但收割机电气线路故障为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属于产品缺陷,不因超过12个月保修期而免除责任。法院判决某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赔偿檀某某损失202200元。
【典型意义】本案为一起涉农用机械产品缺陷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妥善处理每一起涉农资产品责任纠纷,确保农机产品质量过硬、农业生产秩序良好,以司法手段护航农业生产是人民法院应尽的职责。即使产品过了保修期,如果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产品缺陷,生产者仍然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案例五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2021年7月,被告人谢某经营某烤鸭店,主要销售凉菜、卤煮熟食等食品。在开业促销活动中,因低价促销,购买消费者多,售卖窗口没有及时关闭,室内温度过高,导致食物滋生细菌,且有的食材超过保质期,多人购买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10人以上出现食物中毒症状送医治疗。经检验,在当天抽检的40份单品中,11批次凉菜检测出“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17批次“金黄色葡萄球菌”超出标准限值,鸡翅、烤鸭亚硝酸盐严重超标。2022年4月18日,被告人谢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检察机关对谢某依法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致使10人以上出现食物中毒症状并送医治疗,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其自首、认罪认罚和主动赔偿等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谢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六空调产品生产者对于产品缺陷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某奶粉店内安装有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立式空调一台。2022年7月,某奶粉店发生火灾,该县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部位位于某奶粉店东北角处,起火点位于奶粉店东北角立式空调部位,认定起火原因为立式空调线路故障引发起火。某奶粉店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房屋修复费用、停止经营期间损失、停止经营期间租金损失、赔偿他人损失等各项损失60余万元。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作为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的职能机构,某县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某奶粉店立式空调线路故障引发起火。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起火原因可以证明某奶粉店内的空调存在质量缺陷,该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案涉空调的生产者,应当对某奶粉店因案涉火灾事故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某奶粉店的实际损失情况判决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赔偿40余万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因电动自行车、家用电器等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引发的火灾事故屡见报端。关于生产者应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旨在促使生产者加强产品质量监控和管理,保护质量安全。本案判决空调生产者对缺陷产品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范引导作用,对于警示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保护购买者合法权益、筑牢安全生产经营防线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公众平台制造、传播涉企谣言,对企业实施敲诈勒索、损害商业信誉等犯罪,以网暴企业牟取非法利益,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2023年,“两高一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健全长效治理机制,从根本上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营造清朗网络空间。为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企业、损害商业信誉、寻衅滋事等罪名,依法严惩网络暴力伤企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发布五件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暴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李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
【简要案情】2021年10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与其妻子刘某甲陆续从各大电商平台购买零食,通过在包装袋内放置虫子、塑料、头发等异物,并重新密封,伪造食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假象,找商家索赔。若商家不同意赔偿,被告人便以在网上曝光或者投诉相要挟。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以此方式先后向17家电商企业敲诈勒索206次,涉案金额共计17万余元。其间,刘某乙帮助刘某甲签收快递、接收商家赔付款等,参与金额共计2.6万元,获利500元。
【诉讼过程】本案由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立案侦查。2023年10月,弋江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李某某、刘某甲提起公诉,并对未成年人刘某乙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同年12月,弋江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二王某某、张某敲诈勒索案
【简要案情】被告人王某某系北京某餐饮公司部门主管,因长期沉迷网络赌博欠下大量赌债。2022年3月,王某某为偿还赌债,伙同其在该餐饮公司门店担任厨师长的姐夫张某,趁餐厅员工下班后,摆拍4段有关餐厅管理混乱、存在卫生问题的虚假视频,包括“用锅和肉松盒洗涮拖把、扫把”“将垃圾桶中的丸子放在餐盆中”等。同年5月12日,王某某伙同他人以曝光视频相威胁,联系该餐饮公司负责人刘某索要500万元。为达到目的,王某某还雇佣“水军”将视频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点赞量破千。后刘某及时报警,二人敲诈勒索未遂。
【诉讼过程】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立案侦查。2022年11月16日,朝阳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王某某、张某提起公诉。同年12月23日,朝阳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二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一万元。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三黄某某、吕某某敲诈勒索案
【诉讼过程】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24年2月26日,涪陵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黄某某、吕某某提起公诉。同年3月11日,涪陵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黄某某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43.6万元,责令黄某某、吕某某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2万元。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四李某某等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诉讼过程】本案由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3年12月11日,市南区检察院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对李某某、王某某、胡某某提起公诉。2024年2月,市南区法院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对王某某、胡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五刘某某寻衅滋事案
【诉讼过程】本案由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2年3月23日,东阳市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同年5月25日,东阳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