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环保局、财政局,余杭区、桐庐县、武义县、龙游县、路桥区、玉环县环保局、财政局:
为做好我省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审核工作,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审核指南》,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审核指南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商商贸发〔2010〕231号)和财政部、环保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53号),规范我省家电“以旧换新”废旧家电定点拆解处理企业的拆解补贴审核工作,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处理,保障补贴资金使用安全,制定本指南。
拆解处理企业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旧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要抓紧进行统计,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附件1),截至2010年12月31日已拆解处理完毕的废旧家电拆解补贴审核遵照本指南执行,一次性集中申报;2011年1月1日之后拆解处理完毕的废旧家电补贴审核遵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补贴审核指南》(附件2)执行,逐月申报,经当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拆解补贴。
二、审核方式
审核机构应当组织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书面审查以随机抽查为主,即随机抽取拟审核时段内的一定天数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抽查率(即抽查的天数/审核时段内的天数)原则上不低于10%;经抽查存在问题的(如数据异常或不符合逻辑的),应继续抽查未经审查的证明材料,并提高抽查率至20%;仍然存在问题的,应对证明材料进行100%审核。
三、审核要点
要着重核查关键拆解产物去向的合理性。其去向应具有统一发票,合同,交接记录等证明文件;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具有转移联单等证明材料。
要对处理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逻辑分析。如累计废旧家电接收数量应当大于或等于处理数量;拆解产物出入库基础记录,与拆解处理基础记录中有关拆解产物的数量应当相对应等等。
四、审核材料
处理企业申报拆解补贴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附件1);(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原件);(三)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复印件,附购货清单);(四)拆解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五)拆解记录表、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相应利用处置单位资质。
五、补贴审核
鉴于2010年12月31日前已拆解处理完毕的废旧家电拆解补贴尚未兑付,为减轻拆解企业流通资金占压负担,各有关财政、环保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可通过以下措施加快拆解补贴兑付进度:
(一)预拨拆解补贴资金。在合理的已拆解台数范围内,可以先行预拨部分拆解补贴资金给拆解企业。
(二)加快补贴审核进度。审核拆解补贴申请材料时,“拆解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可以不作为必备材料,但财政部门已兑付给拆解企业的运费补贴,要督促其在10天内及时兑付给回收企业,严禁拆解企业截留或挪用运费补贴资金。
六、核定原则
家电“以旧换新”处理数量以处理企业日常生产所记录的处理数量为主进行核定,并与依据主要拆解产物平均系数(附件3)核算的数量进行核对。当两个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处理数量取二者的小值。
对有关处理数量的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要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
七、核定步骤
(一)核定审核时段内处理数量A1
(二)根据物料平衡计算审核时段内处理数量A2
审核资料:关键拆解产物日报表、拆解产物出入库基础记录表和销售凭证等。
依据处理企业主要拆解产物平均系数值计算审核时段内处理数量A2,计算公式如下:
审核时段内处理数量A2=审核时段内主要拆解产物产生量/主要拆解产物平均系数。对有多个主要拆解产物的,同样计算后取其最小值。
(三)审核时段内废旧家电的处理数量的校核和扣减
将A2与A1进行比对校核。当A1小于A2时,处理数量取A1;当A1大于A2且差异率大于25%,处理企业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处理数量取A2。
八、审核工作要求
(一)审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廉政、高效”的原则。
附件:1.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补贴审核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第83号)
3.主要拆解产物平均系数
主题词:环保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审核通知抄送:各拆解处理企业。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1年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