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
新财建〔2024〕94号2024-07-08
各地州市财政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财税支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税屋附件:《自治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依旧换新财税支持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7月8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财税支持政策
一、总体要求
二、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
(一)积极配合发改、工信、住建、教育、文旅、商务等主管部门,及时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国债、中央财政等资金,支持工业、农业、市政环境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物流、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和回收循环利用项目。
(二)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联动配合,及时拨付中央及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支持持续开展农机购置和报废更新,推动农业机械装备升级。
(三)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3〕4号),配合交通部门用好自治区财政已经提前下达的2024年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及时兑付补贴资金,支持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
(四)精准落实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还、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购置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建立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机制。
(五)行政事业单位新能源、清洁能源车型替代保障工作要严格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和“三公经费”只减不增的要求。
三、推动大规模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
四、加强引导推动大规模回收循环利用
(九)加强与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联动配合,积极安排使用好中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突出支持重点,发挥资金实效,促进资源利用与循环经济发展。
(十一)探索老旧农机产品(含采棉机)改造和回收再利用,促进老旧农机产品提高利用率或进入二手农机市场向第三国转移。
五、保障措施
(十五)各地州市财政部门接到自治区下达资金时,对于已明确到县分配方案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未明确到县分配方案的,需及时告知主管部门,由其提出分配方案,并在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县。
(十六)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压实主管部门资金绩效评价和日常监管责任,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落实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