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地税发[2012]22号2012-02-06
各基层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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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
一、关于供暖企业取得的取暖费收入确认问题
二、关于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收入确认问题
三、关于企业取得的建设补贴资金征税方式确认问题
四、关于企业取得的各种减免税、退税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取得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并入取得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政策性搬迁中回迁企业取得的回迁过渡期租金征税问题
六、关于政策性搬迁中搬迁企业取得的政府通过第三方间接支付的搬迁补偿费的政策适用问题
七、关于政策性搬迁中规划搬迁时点确定问题
八、关于未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义务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九、关于企业取得虚假发票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取得虚假发票一律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对于应取得未取得真实、有效发票的企业,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换票。凡在汇算清缴期未换回真实、有效发票的,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关于租赁房屋装修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对于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或无租使用他人房屋生产经营发生的装修费用支出,可视同长期待摊费用,自装修完成并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企业已发生但尚未摊销完的装修费用可按照本规定执行。
十一、关于企业承包工程租赁设备发生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十二、关于建筑企业收到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的税前扣除问题
建筑企业收到建设单位返还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十三、关于企业有奖销售发生的促销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十四、关于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的分包业务收入确认问题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分包项目时,分包收入额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应当按照项目实际经营收入全额预征。
十五、关于征收方式改变后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不再允许弥补。由核定征收改回为查账征收,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内,查账征收年度的亏损允许继续弥补,核定征收年度的亏损不允许弥补。
十六、关于未按照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是否加收滞纳金问题
十七、关于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建造的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问题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开发项目立项规划规定对停车场所进行界定。与房屋一体的带产权停车场所,应当作为开发成本核算;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当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应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税务处理。
十八、关于以土地使用期限为租期出租地下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以土地使用期限为租期出租地下停车场所并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应当全额并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合同约定分期收取租金并实际执行分期收取的,应当分期确认收入。同时,建造地下停车场所成本的税务处理应按第十七条规定执行,不能重复结转成本。
十九、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开发产品完工已结转销售成本与竣工决算成本差异的税务处理问题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完工至未竣工决算前结转的销售成本与决算成本存在差异。为了方便征管,对竣工结算前已结转销售成本不再调整;竣工决算后,按照决算成本计算产生的已售面积销售成本差异在竣工决算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二十、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的清算纳税问题
企业无论实行何种征收方式,在废业注销时均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是企业不再持续经营而发生的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的经济行为。核定征收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期内取得收入、成本费用的核定。核定征收企业终止持续经营的,清算期间应当作为一个独立纳税年度,按照法定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再进行核定征收。
二十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样板房装修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二十二、关于劳动保护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劳动保护支出必须是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的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如,高温冶炼企业、道路施工企业职工的防暑降温品,采煤工人的手套、头盔等用品。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