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较快,但与旺盛的市场需求相比仍有差距。为了更好的推进充电桩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国家、地方陆续出台补贴政策。充电桩作为新能源汽车的重要基础设施,现已形成较为完善的奖补政策。
1.上海市
2020年4月《关于促进本市汽车消费若干措施》和2020年5月《上海市促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互联互通有序发展暂行办法》,对充电桩的补贴政策整理如下:
支持在居民区建设智能充电桩
支持自(专)用充电桩共享改造。对支持自(专)用桩共享改造的物业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桩,由充电企业代为申请;给予充电设备补贴政策,充电设施(含解决油车占位的停车设施)按充电设备金额的50%标准给予补贴,直流充电设施千瓦补贴上限600元,交流充电设施千瓦补贴上限300元。
充电基础设施补贴
公共充电桩:“一星”度点基本补贴0.2元/千瓦时;“二星”度点基本补贴0.5元/千瓦时;“三星”度点基本补贴0.8元/千瓦时。(补贴上限电量1000千瓦时/千瓦·年)
专用充电桩和换电设施:“一星”度点基本补贴0.1元/千瓦时;“二星”度点基本补贴0.2元/千瓦时;“三星”度点基本补贴0.3元/千瓦时。(补贴上限电量2000千瓦时/千瓦·年)
2.深圳市
根据《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以及《关于落实新能源汽车路边停车优惠政策的通告》,对充电桩的补贴政策整理如下。
按照充电设施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400元/kW建设补贴,对40kW及以上交流充电设备给予200元/kW建设补贴,40kW以下交流充电设备给予100元/kW建设补贴。
(申请门槛:要求建设企业在深圳市累计建设的充电设施总功率达到8000kW方可申请补贴;同一建设企业首次申领补贴后新增建设总功率达到3000kW的,可再次申请。)
3.广州市
2020年3月,《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1)充电桩项目:
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照3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交流充电桩:按照6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2)换电设施项目:按照20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
对于专用、公用充电设施给予年度运营电量补贴,按照0.1元/千瓦时的补贴标准,单个充电站点内平均每桩补贴上限小时数为每年不超过2000小时,单个换电站点内平均每换电工位补贴上限小时数为每年不超过3000小时。
4.广东省肇庆市
根据《肇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对充(换)电设施建设补贴政策:
各地按照充(换)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对充(换)电设施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奖励),补贴(奖励)对象包括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交流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换电设施等。鼓励各地统筹用好国家奖励资金、省及市(县)财政资金支持补贴(奖励)符合标准的换电站工位、示范加氢站等。补贴(奖励)标准为:
(1)2016-2018年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充(换)电设施补贴(奖励)标准如下:直流充电桩按照不高于55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奖励),交流充电桩按照不高于1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奖励)。
(2)2019-2020年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充(换)电设施补贴(奖励)标准如下:直流充电桩按照不高于3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奖励),交流充电桩按照不高于6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奖励)。
(3)各地根据本地充电设施建设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具体补贴(奖励)标准。建议补贴(奖励)标准为:
直流充电桩:(各地当年市财政切块下达的资金85%/总申报容量kW)×申请单位经核查容量kW;
交流充电桩:(各地当年市财政切块下达的资金15%/总个数)×申请单位经核查个数。
5.北京市
北京市对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
日常奖励标准为0.1元/千瓦时,上限为1500千瓦时/千瓦·年;年度奖励标准根据充电站考核评价结果情况分为4个等级,具体如下:
2020年5月31日(含)以前投运且未获得建设补助的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以充电设施功率为基准给予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6.合肥市
合肥市对单独报装的公用充电桩,按照0.6元/kwh的标准给予消费者补贴,由运营商在充电费用中直接扣除对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给予20XX元的电费补贴。
对验收合格、管理规范的公用和专用直流充电桩正常营运3个月以上,且单个乘用车充电桩每月平均充电量不少于450度电,按照充电功率给予200元千瓦的财政资金补助。对住宅小区新建(不含规划配建)的充电桩,给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500元/个的财政资金补助。
7.南昌市
南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昌市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19-2020)》,其中关于充电桩的补贴政策提出如下措施。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奖励标准为4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奖励标准为200元/千瓦(每个交流充电终端奖励总额不超过7千瓦)。
8.杭州市
根据《杭州市2019年-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
充换电设施补贴
(1)补贴产品:在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建设的公用和共用充换电设施(含充换电站、桩及装置);以及安装的个人充电桩。
(2)补贴对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公用和共用充换电设施投资主体,以及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在自有(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权)固定车位上通过电力部门报装的自用充电桩。
(3)补贴标准:公用和共用充换电设备(含充换电站、桩及装置),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给予一次性600元/桩的充电费补贴,由电力部门以充值方式划入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电表账户。
9.重庆市
2019年7月,《关于2019年申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对全市范围内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分时租赁车、物流车、环卫车专用直流充电基础设施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公用直流充电基础设施,给予400元/千瓦建设补贴;其他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内部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服务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桩数量不少于4个,其他充电桩数量不少于6个),给予直流300元/千瓦、交流100元/千瓦建设补贴。
10.成都市
1、关于自用充电桩的补贴
按照装机功率给予投资主体交流每千瓦100元、直流每千瓦200元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充电桩(群)最高20万元。经营性集中式公用充换电站,按照装机功率给予投资主体交流每千瓦150元、直流每千瓦400元,单个充换电站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关于运营充电桩的补贴
充换电设施年度累计充电量,按照分段超额累进的方式,给予投资主体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万千瓦时以内部分,每千瓦时补贴0.1元;1000万千瓦时至2000万千瓦时部分,每千瓦时补贴0.15元;2000万千瓦时以上部分,每千瓦时补贴0.2元。
11.苏州市
苏州财政对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予以补贴,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900元,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12.贵州省
2017年9月,《贵州省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建桩补贴
对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符合国家标准、接入全省统一信息服务平台的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按直流桩200元/千瓦、交流桩100元/千瓦的标准,由省级财政给予建设企业一次性建桩补贴,市、县级财政参照省级做法给予一定补贴,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运营补贴
按为公交等特定行业服务的充电设施0.1元/千瓦时、其它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公用充电设施0.2元/千瓦时的标准,由省级财政根据充电量给予运营补贴。
13.山东省
2019年12月,《关于明确中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方式的通知》
设施奖补
按照单桩参照额定输出功率,给予一次性奖补。其中,直流快充桩奖补400元/千瓦,奖补上限4.8万元/桩;交流慢充桩奖补300元/千瓦,奖补上限2000元/桩;带有有序充电控制功能的交流充电桩奖补400元/千瓦,奖补上限4000元/桩。设施奖补金额不高于招标价格。
建设奖补
在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内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按照总投资扣除充电设施购置费用外剩余投资的40%给予建设奖补。
奖补比例:各地市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和居民小区周边1.5公里范围内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奖补资金,原则上不少于总奖补资金的50%,或居民小区的奖补桩数不少于当地总奖补桩数的50%。
14.江西省
2016年10月,《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及发放暂行办法》
充电桩建设补贴
按照额定输出功率,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一次性补贴,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4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200元/千瓦。
充电桩运营补贴
按照实时采集的数据,统计省级充电信息管理平台每年前8000万千瓦时充电电量构成信息,对所属各运营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
专用充电设施0.15元/千瓦时、公用充电设施0.25元/千瓦时。
15.吉林省
2018年8月,《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充电桩补贴标准按照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施6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300元/千瓦。
换电站每个换电工位增补30万元。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采取事后补贴方式。
16.海南省
2019年7月,《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
建设补贴
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以每个充电桩的额定功率为基数,按照2021-2025年每千瓦100元,补贴上限2021-2025年不超过10%。
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换电站给予建设补贴。2020年底前一次性给予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5%资金补贴,2021-2025年一次性给予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资金补贴。
按属地原则,补贴费用省、市(县)各承担50%。
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阶段按充电电量,给予运营度电补贴,暂定补贴期限至2025年。
2021-2025年补贴标准0.1元每千瓦时;
按照安装额定功率为基数,每个充电桩(站)补贴上限为每千瓦不超过200元每年。按属地原则,补贴费用省、市(县)各承担50%。
17.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对充电设施综合投资成本和充电桩功率进行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照600元/千瓦的标准进行补贴;交流充电桩按照300元/千瓦的标准进行补贴。
对充电设施建设和充电设施运营的补贴按成本(或费用)的20%进行补贴。
充电设施建设成本(或费用)以实际结算发票为准。充电桩单台运营补贴上限电量为2000千瓦时/千瓦·年;充电插座单台运营补贴上限电量为1000千瓦时/千瓦·年。补贴每季度结算一次。运营补贴连续补贴3年。
18.河南省
2020年7月,《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
充电设施建设奖补政策
按照主要充电设备投资总额的40%给予省级财政奖补;其他满足总装机功率600千瓦以上或集中建设20个以上充电桩(群)的公用充电设施,2021年省级建设奖补标准退坡至30%,以后根据国家和省财政政策进行调整。
对协助业主报装自用充电设施且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的,由各地自主制定对物业服务企业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激励政策。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居民区自用充电桩建设推广情况给予奖补,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5000个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补;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1万个以上的,给予260万元奖补;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2万个以上的,给予600万元奖补。
充电设施运营奖补机制
实行充电设施运营奖补政策,通过验收且月平均运行在线率不低于90%的公用快速充电设施,对按照30%以上标准享受省级建设奖补的,省级财政按照0.03元/千瓦时标准予以奖补;
对按照30%以下标准享受省级建设奖补的,省级财政按照0.05元/千瓦时标准予以奖补,每年每桩享受奖补的电量不高于10万千瓦时。
在公共机构、企业、产业园区、景区等公共服务领域建设的专用充电设施以及居民区内建设的自用充电设施,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分时共享系统,接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纳入公用充电设施管理的,可按照以上要求申请省级运营奖补资金。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通过验收、月平均运行在线率不低于95%的公用充电设施,省级财政按照0.1元/千瓦时标准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予以奖补。
19.洛阳市
2019年9月,《洛阳市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充换电设施建设奖励
对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燃料电池加氢站、总装机功率600KW以上或集中建设20个以上充电桩的公共用途充电桩群,按照省财政奖励资金的30%给予奖励,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财政资金支持。
停车、充换电费用优惠
新能源汽车停车费在所在区域收费标准基础上减半;鼓励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将充电费、服务费与停车费结合给予组合优惠。
20.大连市
2018年4月,《大连市鼓励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对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充电设施投资30%的财政资金补贴,各类充电设施千瓦补贴上限详见下表。
(2)在全市范围内的机场、火车站、地铁站、学校、医院、公园、体育场馆、各级行政服务大厅、公共服务窗口(包括水、电、气、采暖、有线电视、联合收费)等主要城市公共服务单位配套开放停车场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给子充电设施投资40%的财政资金补贴。各类充电设施千瓦补贴上限详见下表。
(3)对建设集中式充电站,在上述政策的基础上,再给子总投资20%的财政资金补贴。
(4)本补贴所指充电设施投资包括形成被补贴企业固定资产的专门用于充电系统的配电、充电、设施、设备投入,不含土地、土建及外部公用电力设施等投入,本补贴不与其他政府资金补助政策兼得。
21.安徽省
2016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补贴标准
对单独报装的公用充电桩,按照0.6元/kWh的标准给予消费者补贴,由运营商在充电费用中直接扣除;对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给予2000元的电费补贴;取消个人购买纯电动乘用车10000元/辆的充电费用和私用充电设施安装补助。
而对验收合格、管理规范的公用和专用直流充电桩,按照充电功率给予200元/千瓦的财政资金补贴,前提是,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且单个乘用车充电桩每月平均充电量不少于450度电。
对住宅小区新建(不含规划配建)的充电桩,给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耽误500元/个的财政资金补助。
22.西安市
2021年1月12日,《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个人充电桩补贴标准
对在我市新购新能源汽车,且在自有车位上新建固定充电桩的个人,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个人自用充电设施申领财政补贴应满足下列条件:申领人充电设施需经住建部门验收合格;申领人在西安市行政区内的自有产权车位上新建固定充电桩。此外,申领人只能申请享受一次财政补贴。
公用充电桩补贴标准
在2020年9月25日前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投入运营的公(专)用充(换)电设施,按照“对在我市备案、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使用的新建充(换)电设施,给予充(换)电实际投资(不含征地费用)30%的一次性财政补贴”标准执行。
在2020年9月25日后(含)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投入运营的公(专)用充(换)电设施,依据接入市级平台充电交易信息记录的用电量给予运营补贴,文件执行期内补贴每年可申请一次,市级补贴标准为0.15元每度;各开发区在市级补贴基础上每度电再补贴0.15元,其他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在市级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进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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