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工作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新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全区专业技术职称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7〕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是衡量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标志。职称评审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员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审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根据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学识水平、创新能力和实际贡献。促进人才培养和使用,让作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第六条通过相应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宁夏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统一核发电子职称证书。电子职称证书与纸质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申报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客观、准确、齐全的要求,提交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材料(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工作操作规程》),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同一年度内,申报人一般不得申报两个以上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申报不同系列(专业)的职称。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须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应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评委会办公室。
职称评审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操作规程主要内容包括:发布通知、申报职称、单位审核推荐、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评委会办公室复审、论文相似度检测、学术成果盲评、面试答辩、评委会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核准备案、发文办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5.县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评初、中级职称,可不受申报职称系列对所学专业的限制(医疗卫生专业除外),重点考察工作业绩。国家、自治区有准入资格要求的系列(专业)从其规定。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