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尤其是对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等重大科技项目,国家都会给予一定数额的财政补助资金。企业收到政府拨入的研发补助资金应当如何财税处理?
一、研发补助资金的会计处理。
举例:某公司2022年收到财政拨入的研发补助资金300万元,其中专门用于研发人员的补贴50万元,2021年12月采购专业设备价值12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60万元,剩余的190万作为本年度研发补贴。
实际收到政府专项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300万元
贷:递延收益300万元
(一)总额法下的会计核算
总额法下,用于研发人员费用(工资奖金等)如果是用于弥补之前已经实际发生且费用化或资本化的研发人工费用,在总额法下不需要冲减已经发生的费用或资产(无形资产)成本,只需要确认补贴金额并转入“其他收益”:
借:递延收益50万元
贷:其他收益50万元
如果是用于取得补贴后的研发项目,在总额法下,无论是费用化支出还是资本化支出,也是不需要冲减发生的研发支出中的人工费用,也只是确认金额后结转入“其他收益”。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50万元
贷:银行存款等50万元
同时确认“其他收益”:
说明:金额可能并不是一次性发生,有可能是多次发生,累计至50万元。
政府补助购置60万元的设备,企业只要购置的设备金额大于或等于60万元,就满足了补贴文件的要求。
(1)购进(假设不含税120万元)
借:固定资产12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6万元(120×13%)
贷:银行存款等135.6万元
(2)折旧(假设折旧年限5年)
每月折旧额=120/(5×12)=2万元
借:研发支出2万元
贷:累计折旧2万元
(3)结转政府补助
借:递延收益1万元
贷:其他收益1万元
3.其余部分
政府补助了300万元,只对其中110万元的资金使用有要求,其余部分作为政府奖励性质:
借:递延收益190万元
贷:其他收益190万元
(二)净额法下的会计核算
1.用于研发人员费用(工资奖金等)用于弥补已经发生的研发项目,且已经费用化的,如果已经跨年度的即使在净额法下也不需要去追溯调整(冲减)以前年度的研发费用,直接转入“其他收益”,与总额法一致。如果弥补已经费用化的,但是还没有跨年度的,就需要直接冲减研发支出。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50万元
如果弥补已经资本化的,应直接冲减资产的账面价值:
贷:无形资产/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50万元
2.购进研发设备(假设不含税120万元)
同时,冲减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借:递延收益60万元
贷:固定资产60万元
然后,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冲减后的余额计提折旧,且不再需要确认“其他收益”,每月计提折旧:
借:研发支出1万元
贷:累计折旧1万元
贷:研发支出190万元
二、研发补助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补贴如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可将其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处理:一是企业可以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发放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但从节约税收成本的角度,研发补助资金即使符合作为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建议不考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原因是:一是若作为不征税收入,则相应费用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所以,从某个角度来说,不征税收入并不属于税收优惠。其次,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也就是说,财政补助有利得的部分,最终还是逃避不了企业所得税。其三,如果研发补助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相应研发发生的研发支出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特别是现阶段,加大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选择不征税收入将更是得不偿失。
三、税会差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即除了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并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这一特殊情况外,一律应当作为应税收入,按照收付实现制,在收到补助的时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上述为例,如果取得的政府补助选择作为征税收入,当年一性性收到政府补助资金300万元,应在当年一次性确认应税收入300万元,按照总额法,会计仅确认“其他收益”金额是252(50+1*12+190)万元,故本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8万元;如果政府补助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应在当年一次性确认应税收入300万元,同时确认不征税收入300万元,全额法下费用调减252万元。根据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分别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和《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中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