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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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日

四川省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部署要求,加强重大题材文艺创作,推出更多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作品,坚定文化自信、坚持守正创新,激励我省文艺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出品牌,推动我省文艺事业进一步攀高原、登高峰,加快新时代文化强省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重大文艺项目扶持是指对经过规范程序评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具有获得常设全国性文艺奖项潜力或具有产生国际国内重大影响预期和潜力,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及繁荣发展巴蜀文化方面具有积极作用的优秀文艺作品,集中财力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条精品奖励是指对我省各地各部门(单位)、社会机构及个人创作生产的,经公开发表、出版、播映、演出,代表四川参评并荣获中央宣传部批准设立的常设全国性文艺奖项,或由四川申报入选中央有关部门(单位)重点创作项目,以及荣获全国面向国际交流、影响力大的文艺评奖奖项的作品进行奖励。

第四条省政府给予扶持和奖励,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年度预算规模3亿元。

第二章重大文艺项目扶持

第五条重大文艺项目扶持范围为:

(一)列入中央宣传部(国家电影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中央和国家规划重大工程的项目;

(二)省委、省政府围绕重大主题和重要节点指定创作生产的项目;

(三)列入我省主题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及影视创作生产选题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

(四)近两年获得国家艺术基金或四川艺术基金扶持的大型舞台艺术创作项目;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文艺项目。

(一)电影(含动画电影、纪录电影、科教电影)。按照每部扶持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30%且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标准予以扶持。电影项目应在申报前完成备案(立项)及完整剧本创作,开机之日起,按扶持总额的40%予以扶持;摄制完成、经组织验收,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按扶持总额的30%予以扶持;在全国公映并取得良好社会反响后,兑现扶持总额剩余部分。扶持资金用于剧本创作的比例不低于10%。

(二)电视剧。按照每部扶持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30%且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标准予以扶持。电视剧项目应在申报前完成备案(立项)及完整剧本创作,开机之日起,按扶持总额的40%予以扶持;摄制完成、经组织验收,取得发行许可证后,按扶持总额的30%予以扶持;在头部视频网站、卫视及以上公共平台播出并取得良好社会反响后,兑现扶持总额剩余部分。扶持资金用于剧本创作的比例不低于10%。

(三)舞台剧。按照每部扶持总额不超过项目预算总投资40%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标准予以扶持。舞台剧项目应在申报前完成舞台首演或试演,项目立项后,按扶持总额的70%予以扶持(其中,用于剧本创作的比例不低于20%);1年内完成重大提升修改演出10场以上并取得良好社会反响,经组织专家论证验收合格后,兑现扶持总额剩余部分。

(四)广播电视节目。按照每部扶持总额不超过项目预算总投资30%,纪录片(重大理论文献片、一般纪录片)和动画片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广播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予以扶持。重大理论文献片、动画片应在申报前完成备案(立项)及完整剧本创作,一般纪录片、广播剧应在申报前完成完整剧本创作,开机或制作之日起,按扶持总额的40%予以扶持;摄制完成,经组织验收后(动画片须取得发行许可证,重大理论文献片须取得播出许可证),按扶持总额的30%予以扶持;在头部视频网站、卫视频道、省级主频率及以上公共平台播出并取得良好社会反响后,兑现扶持总额剩余部分。扶持资金用于剧本创作的比例不低于10%。

(五)网络影视剧。按照每部扶持总额不超过项目预算总投资30%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标准予以扶持。网络影视剧项目应在申报前完成备案(立项)及完整剧本创作,开机或制作之日起,按扶持总额的40%予以扶持;摄制完成、经组织验收,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后,按扶持总额的30%予以扶持;在头部视频网站平台播出并取得良好社会反响后,兑现扶持总额剩余部分。扶持资金用于剧本创作的比例不低于10%。

(六)文学作品。按照每部扶持总额50万元(创作扶持60%,出版补贴40%)的标准予以扶持。项目在申报前应完成写作大纲及整部作品的1/4及以上稿件,入选扶持项目之日起,按创作扶持总额的30%予以扶持;完成作品成稿并与省内出版机构签订出版协议,经组织验收后,按创作扶持总额的30%予以扶持;作品出版发行并取得良好社会反响后,兑现创作扶持总额剩余部分及出版补贴。

对未评选为集中扶持的入围项目,经领导小组研究可确定为一般扶持项目。省财政按照不超过同门类集中扶持项目扶持金额50%予以扶持,扶持方式参照集中扶持。

第八条省内外作家、我省出版机构均可申报文学作品扶持项目。

第三章精品奖励

第十一条对电影、电视剧、舞台剧、广播电视节目、网络影视剧、文学作品,按精品奖励表格一中的条件和标准予以奖励(见附件1)。

第十二条对其他文艺门类项目,在国家部委主题文艺创作工程中入选、在重要文艺奖项中获奖或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力的,可纳入精品奖励范围,按精品奖励表格二中的条件和标准予以奖励(见附件2)。

第四章申报及审定

第十七条申报流程:

第十八条申报材料:

(二)精品奖励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文件、作品样本、获奖证明材料等。文学作品奖励申报主体如非作者,申报奖励时,应提交申报主体与作者签订的奖金分配协议。

具体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以年度申报指南或征集通知为准。项目申报单位(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和奖励:

(三)申报单位(机构)通过欺骗、剽窃、贿赂等不正当或非法手段获得奖项;

(四)申报单位(机构)正在进行影响该单位(机构)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五)申报单位(机构)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被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六)其他不宜予以支持的情形。

第五章资金使用与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规范运作、强化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申报单位(机构)使用扶持资金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完善管理制度,实行单独核算,做到用途清楚、账目明晰,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奖励资金统一拨付各申报单位(机构),申报单位(机构)依法依规对奖励资金进行合理分配。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票房收入5亿元以下电影的激励,以及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等播放的其他作品激励,按照《四川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对网络影视剧的绩效奖励按照《四川省文化产业发展奖励办法》执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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