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支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个人消费者1.2万元至2万元
据上海发改委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政策》,促进上海汽车以旧换新,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近日,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出台加力支持本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者转让名下旧车并购买新车的,按照不同情形,分别给予1.2万元至2万元补贴。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力支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新能源)》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精神,促进本市汽车消费,加力支持新能源汽车以旧换新,特制订《上海市加力支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新能源)》。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9月20日
上海市加力支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新能源)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精神,促进本市汽车消费,加力支持新能源汽车以旧换新,按照《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沪发改环资〔2024〕115号)有关安排,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下日期均含当日),个人消费者购买纯电动小客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在规定期限内报废或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非营运性小客车的,本市给予个人消费者一次性1.5万元购车补贴。
报废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到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企业报废个人名下汽车,取得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并完成注销登记手续。
转让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名下的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二、申请条件和申请时限
(一)申请条件
购车补贴的申请主体和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个人消费者申请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4.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车,购买日期应当介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5.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车,应当于补贴申请截止日期前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注册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二)申请时限
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10日,异议复核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31日。
三、部门职责
四、申请及审核流程
1.申请
2.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比对,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属于本实施细则明确的补贴范围的,予以审核通过。信息审核或者补贴资金拨付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退回申请:
(1)申请人提交的本人身份信息与在汽车销售机构登记的个人信息,以及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新车的个人信息、报废或转让旧车的个人信息不一致;
(2)申请人持有的“旧车”未完成注销登记或者转让登记,或者申请人已使用该“旧车”申请国家或本市其他类别汽车消费补贴,包括但不限于“促进汽车消费补贴”“燃油车以旧换新补贴”“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补贴”“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补贴”等;
(3)申请人未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购买新车;
(4)申请人购买的新车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以外用途;
(5)补贴资金审核期间,申请人将新车使用性质转为营运属性,或者新车已不在申请人名下;
(6)申请人存在本实施细则列明的信用记录;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的,市发展改革委将通知申请人补正信息。申请人可以按照信息补正要求,在本实施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充提供信息。
3.异议复核
4.资金拨付
五、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确保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拨付和使用补贴资金,防止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推动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六、咨询渠道
七、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20日起施行,2024年4月17日印发的《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沪发改规范〔2024〕6号)同时废止,已按照上述《实施细则》申领本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上海市加力支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政策》,促进本市汽车以旧换新,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近日,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出台加力支持本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者转让名下旧车并购买新车的,按照不同情形,分别给予1.2万元至2万元补贴。具体安排如下:
1.落实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对个人消费者于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者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按以下情形分别给予个人消费者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
2.调整本市燃油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个人消费者购买国六b排放标准的燃油小客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且在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报废或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业性燃油小客车,本市给予个人消费者一次性1.2万元补贴。
3.调整本市新能源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个人消费者购买纯电动小客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且在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报废或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非营业性小客车的,本市给予个人消费者一次性1.5万元补贴。
热点问答:
Q:上述三类补贴可以同时申请吗?
A:不可以。个人消费者已申领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不能同时申领本市燃油车或者新能源汽车以旧换新补贴。
Q:本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调整后,对于之前已经申领补贴的个人用户,是否需要重新发起申请?如何补发补贴金额?
其中,已经完成资金拨付的消费者,补发资金自动拨付至消费者指定账户。申请页面显示已审核通过的个人消费者,将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拨付补贴资金至个人指定账户。但对于“新车”使用性质已转为营运的,不再拨付补贴资金。
Q:个人消费者前往哪里申领补贴资金?
A:补贴申请主要采用线上申请和预约办理方式,须由车主本人发起,且须于2025年1月10日前完成申请,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其中:
Q:申请补贴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A:申请人主要提交包括不限于以下信息:本人有效身份信息,本人持有的带有“银联”标识的借记卡卡号,本人实名登记的可正常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报废或者转让的旧车号牌号码,已经注册登记的新车号牌号码,报废旧车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转让旧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具体要求,可根据申请补贴不同类型,参考各自的申请指南(附见附件)。
Q:哪些渠道可以开展政策咨询?
A: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和本市燃油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有关内容,由市商务委负责解释;本市新能源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