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等7部门2014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65号)
桂政办发〔2014〕65号
2014年07月1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厅、工商局和农发行广西区分行《2014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6月27日
2014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
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
财政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粮食局自治区物价局
农业厅自治区工商局农发行广西区分行
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的精神,为做好2014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工作,进一步保障全区粮食安全和市场供应,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一)总体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好对我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工作,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这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确保我区粮食安全和市场供应,推动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遵循原则。
1.补贴资金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安排要向粮食主产县(市、区)倾斜,向主产乡(镇)、村屯倾斜,向种粮大户倾斜,不撒“胡椒面”,不搞一刀切。
2.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必须具体落实到种粮农户,落实到户的数量必须是该农户当年自己生产的粮食。
3.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要以农民自愿为原则,不能用行政手段强迫农民卖粮。
4.负责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企业必须按照自治区确定的收购价格执行,并及时将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与补贴标准一并挂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5.补贴资金要确保兑现给售粮农户,严禁截留、挪用和抵扣任何款项,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和贪污补贴款。
二、各部门职责
财政厅负责直补资金的拨付、清算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核实工作,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进度核拨(发)兑付直补资金,办理直补资金结算及监督检查直补资金的安全使用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宏观协调和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具体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自治区粮食局负责指导和检查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落实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以及提出收购的储备粮订单粮食安排计划和组织调运等工作。各市、县(市、区)粮食部门负责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具体落实和组织、指导,督促粮食收购企业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收购粮食和兑现收购资金。
农发行广西区分行负责按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和确定的价格做好收购资金筹措计划,指导和检查下级农发行做好资金供应管理工作。对订单普通稻收购资金,各市、县农发行负责及时足额做好资金的供应管理工作;对订单优质稻(含专用稻)收购的资金由广西粮食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组织贷款,统贷统还(具体办法按2013年有关规定执行)。优质稻(含专用稻)贷款由广西粮食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最终还款责任(不得用粮库资产作抵押担保),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短斤少两、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维护粮食市场的正常秩序。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委会将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落实到种粮农户并监督检查计划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2014年我区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直补范围、方式和对象。
1.直补范围和方式。2014年在我区64个粮食主产县(市、区)实施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政策。
2.直补对象。在直补订单县(市、区)内种植粮食并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销售粮食给政府指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的农民。
(二)直补资金总额和标准。
1.直补资金总额。2014年计划安排直补资金总额2亿元。
2.直补标准。对列入直补订单收购计划的粮食(不分品种),在自治区公布的收购价格基础上,统一按0.24元/公斤进行补贴。
1.收购总量。2014年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总量为80万吨,其中普通早籼稻45万吨,普通中籼稻0.9万吨,普通晚籼稻2.1万吨,优质稻32万吨(包括早、晚优质稻和专用稻,下同)。
2.收购品种、质量要求。收购粮食的品种为普通稻(包括普通早、中、晚籼稻,下同)、优质稻。收购粮食的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以上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一)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落实。
1.由订单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根据本县(市、区)种粮的实际情况,将计划分解到乡(镇),乡(镇)人民政府再分解到村,由村委会根据农户的种粮面积、粮食产量、商品量等情况,于夏粮入库前将订单计划分配落实到户。落实到户的粮食数量一般每户应在500公斤以上,对一些有订单计划的村屯单户售粮数量不足500公斤的,允许周边户联合推选一户代表与村委会签订售粮计划,并在售粮计划上明确各单户售粮数量,一般每个联合户不宜超过10户农户。村委会要将落实到农户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如有举报并经查实与实际不符的,应改正后重新公示。
2.落实到农户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造册(一式三份)并经户主签字认可,村委会自留一份,送粮食收购企业一份,送财政所一份。然后由村委会根据底册填写《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送乡(镇)人民政府加盖公章后生效。
3.《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由自治区粮食局负责统一印制,手册中载明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承包田地亩数、订单计划数、收购品种等。
4.各订单县(市、区)必须在夏粮入库前将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落实到农户,落实到农户的收购计划不能超过自治区下达的计划。各订单县(市、区)在计划分解到户时,考虑到农户售粮时的实际情况,在不突破本县(市、区)订单收购计划的前提下,可以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进行余缺调剂。
5.订单县(市、区)粮食局在所属的企业中指定1—2家仓储条件好、资信度较高、管理能力强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主体进行粮食收购,非指定企业辖区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可由指定企业委托当地的粮食购销企业进行粮食收购。
(二)储备粮订单粮食的收购。
当市场粮食价格高于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时,允许农户在市场上自由销售,不得硬性要求农户将粮食出售给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当市场粮食价格低于或等于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粮食收购价格时,负责收购储备粮订单粮食的收购企业要按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收购,凭《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积极组织收购农户出售的粮食。凡不是农户本人持证来交售储备粮订单粮食的,必须要有委托的农户在其本人的《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上签字或盖章说明其自愿委托村委、村民小组或粮食经纪人代为售粮。负责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企业必须认真验明《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没有《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或超过其计划售粮数量的,不能作为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也不能发放直接补贴款。
(三)直补资金的下拨和兑现。
1.直补资金的下拨。补贴资金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列支,由财政厅在夏粮入库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和补贴标准,通过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按补贴资金的70%逐级预拨到各县(市、区)财政局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再由县(市、区)财政局拨付所属乡(镇)财政所开设的“直补资金专户”,其余补贴资金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进度按月拨付。
2.直补资金的兑现。应兑现给售粮农户的直补资金由财政所通过农补网“一折通”直接兑付给农户。具体办法:由订单粮食收购企业根据已落实到户的粮食收购计划(《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以及农户实际交售的订单粮食数量及售粮农户的姓名、银行存折账号于农户售粮后的5个工作日内造册送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根据粮食收购企业提供的每一农户售粮数量、应兑现的直补资金及售粮农户姓名、开户银行账号,经审核无误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应兑付给售粮农户的补贴资金通过农补网“一折通”直补兑付给农户。
五、储备粮订单收购粮食的粮权、用途、调拨和费用负担
(一)粮权及用途。
储备粮订单收购粮食的粮权归自治区。收购的普通早、中、晚籼稻由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验收,优质稻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农发行检查验收。普通早、中籼稻主要用于自治区本级储备粮轮换和充实库存,普通晚籼稻转自治区储备用于军粮供应,优质稻(含专用稻)5万吨用于自治区储备,按军粮晚籼稻储备模式管理,具体储备方案由自治区粮食局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农发行广西区分行确定,并由广西粮食发展有限公司统一承储,盈亏由广西粮食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优质稻其余部分用于市场调节,由广西粮食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经销。
如各市、县(市、区)需用上述粮食,可向自治区提出申请,由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视粮食市场及收购情况予以审定。未经批准,各市、县(市、区)不能自行动用储备粮订单粮食。
(二)储备粮订单粮食的调拨。
储备粮订单粮食的调拨由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农发行广西区分行根据储备粮订单粮食的收购及分布情况,按照合理流向的原则下达订单粮食调拨计划。各订单县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下达的调拨计划,对拒不执行调出计划的单位,自治区不予拨付利息、费用补贴直至取消来年订单县资格。
(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费用的负担。
储备粮订单粮食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按自治区储备粮管理规定执行。
市、县(市、区)留用及用粮企业使用的储备粮订单粮食,其收购费用、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按照“谁用粮,谁负担”的原则执行。
附件:2014年直补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及直补资金安排表
附件
2014年直补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及
直补资金安排表
实物单位:原粮、吨;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单位
直补订单收购计划
直补资金安排
备注
普通早稻
普通中稻
普通晚稻
优质稻
(含专用稻)
全区合计
800000
450000
9000
21000
320000
20000
市本级小计
153000
73500
6500
73000
3672
县(市)级小计
621500
376500
14500
221500
14916
南宁市
117500
51000
3500
63000
2820
市本级
18500
15000
444
邕宁区
县级小计
99000
36000
2376
武鸣县
15500
8000
7500
372
横县
19000
13000
6000
456
宾阳县
42000
38500
1008
上林县
17000
7000
10000
408
隆安县
5500
4500
1000
132
柳州市
34000
2000
864
柳江县
192
柳城县
5000
120
鹿寨县
12000
288
融安县
4000
96
融水县
168
桂林市
168000
115000
38000
4032
临桂县
23500
3000
564
阳朔县
灵川县
14000
1500
全州县
42500
31000
1020
兴安县
21500
16000
516
永福县
27000
648
荔浦县
灌阳县
8500
360
平乐县
恭城县
龙胜县
72
资源县
梧州市
384
苍梧县
藤县
216
北海市
2500
240
合浦县
防城港市
上思县
钦州市
53000
47000
1272
钦南区
48
钦北区
浦北县
灵山县
26000
22000
624
贵港市
158000
17500
138500
3792
83500
71500
2004
港北区
25500
22500
612
港南区
32000
28000
768
覃塘区
74500
67000
1788
平南县
27500
744
桂平市
43500
39500
1044
玉林市
71000
59500
11500
1704
10500
玉州区
144
福绵区
59000
49000
1416
容县
博白县
18000
432
陆川县
北流市
兴业县
贺州市
528
八步区
312
平桂区
钟山县
富川县
百色市
12500
480
田阳县
田东县
276
平果县
河池市
24000
576
宜州市
罗城县
环江县
南丹县
来宾市
55500
1332
兴宾区
48500
16500
1164
象州县
660
武宣县
金秀县
忻城县
舍山市
崇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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