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严禁自行出台政策发放工资津贴补贴有关问题》一文,各地已陆续传达学习,可能考虑舆情未予公开,所以并非空穴来风。对严禁自行出台政策发放工资津贴补贴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可操作性。
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十二种:
1.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2.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如,某些地区住房补贴仅限于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同志享有,如果享受过了福利分房,还发放住房补贴,就不可以;又比如,部分地区发放高温补贴,如果你是坐办公室的,也全额享受高温补贴,这就超范围了,这就超标准了。
3.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如,有些单位年底评选优质服务处室、创新创优成果,为获奖的同志发放奖金,不可以;又比如,有些单位获得了上级评出的类似先进单位、文明单位,为全局干部职工发奖金,也不可以;再比如,有些单位以工会名义举办活动,给所有工会会员(实际上就是全体干部职工)发放奖金,也是不可以的。
如,既然拿了国家规定的车补,在本地区办事还用公车,不可以。
5.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公务员法规定,加班的只能给予补休。唯一的例外是,公检法队伍的工作人员,可以根据规定发放少额加班补贴,这个是人社部和财政部下过文的。
6.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比如车补,国家规定科级干部最高只能650元。超过这个数字就不行。
7.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公积金扣工资的20%,单位再配套20%,现在最高只能12%*2。
8.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购物卡,什么情况下都不能发放。类似电子购物凭证、购书凭证等,都不允许。
9.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简而言之,工会之前一年几个节日的福利标准1000元/年,现在提高到1800元/年,超过这个数字就不可以。
10.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就是逢年过节不许发钱。任何形式的慰问金、节日补贴,都在禁止范围内。
11.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如,上述单位拨一笔钱到下属某单位,下属某单位再以咨询费、技术顾问费等名义给局里同志发放奖金,不可以。
12.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如,考勤奖、伙食补贴、生活补助、工作满一年奖、误工补贴.....等此类补贴也是不可以。
划重点:
1.目的: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遏止各地自定政策滥发工资津贴补贴的现象。
2.范围:主要针对各地各部门违规发放奖励性补贴、改革性补贴、超标准、超范围放年终一次性奖金以及未休年休假补贴等问题。
3.要求: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工资津贴补贴政策,已经出台的没有发放的一律停止,违者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并问责到人。
2013年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明文下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规范各单位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发放,并制订了违规发放行为的处分规定。
但这10余年来,尽管从制度上和形式上规范了工资津贴补贴,但大多地方和部门也自行出台一些奖励性补贴、福利、值(加)班补助等土政策,名目繁多,甚至达到只要有评比的工作就有奖项,比如xx帮扶奖、xx工作考评奖、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差旅费补贴等;有的则打擦边球,将合规的津贴补贴项目发放标准提高、范围扩大等,比如国家规定发1000元,给发1500元或2000元,不属于享受范围的也同样享受了。
这无疑导致有的发达与落后地区、强势与弱势部门、同一部门不同岗位间职工实际到手收入达到倍级以上的差异,有的发到手软,奖金高于收入,有的望而兴叹,死工资都保不齐不准时发。所以也不免令人心生不平,有“同人不同命”、“二等公民”之感慨。还有些单位拿到奖项也发愁,文件要求资金自筹,只给奖不给钱,画了块饼。
换位思考,同样是国家公职人员,干着同样的事,人家可能发奖金就相当于你一年工资,可能你快退休了收入水平还不如人家刚参加工作的小年轻,差距咋那么大呢?这极大挫伤一部分体制群体的积极性和自尊心。提高收入水平是好事,但不患寡而患不均,也得相对透明公平,不能悬殊到令人心理失衡了。
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问题,钱也不多,就是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只限于公务员和参公人员。按说事业单位已经执行了绩效工资,原来的年终一性奖金已经纳入到绩效工资总量中,但似乎还有些事业单位另行发放,有些还将发放基数扩大到全部工资,这就是文件所提到的超标准、越范围发放了。此文一出后,这种现象应该要彻底清理了。
至于未休年休假补贴,也属合法合规报酬,《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符合实际,按程序审批发放也无可厚菲,但有些单位钻空子,将此福利化,不管休没休,全休还是半休,都变相造表发放,显然这也在打击范围之列。
延伸阅读:
其实类似的文件在2006年就曾下发过,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当时的文件规定:六部委《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
以下为网上传播的江苏根据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文件制定的规范:
一、规范的原则
为确保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顺利进行,逐步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为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奠定基础,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持稳定有序。既要有利于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又要有利于从制度上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
(二)缩小地区差距。控制过高地区的津贴补贴发放水平,逐步将不同地区津贴补贴水平高低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以内。
(三)消除部门差距。以行政手段为主,消除同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津贴补贴水平差距,逐步将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与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和掌握的行政权力彻底脱钩。
(四)体现合理公平。以公务员职级高低、责任和贡献大小,分档设置发放标准,兼顾离退休人员利益,合理确定离退休人员生活性补贴标准。
二、规范的范围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范围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三、规范的主要措施
(一)规范项目
1、取消违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各单位利用“小金库资金、通过摊派向企业(或其他方面)集中收入、违规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等发放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备单位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的改革性补贴;一律取消各单位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中未按要求如实上报的津贴补贴。各县区和市开发区上报的规范方案说明中要详细反映取消违规津贴补贴的情况。各级纪检机关、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部门负责对清理取消违规津贴补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归并津贴补贴项目。取消违规的津贴补贴后,将他津贴补贴项目(不包括改革性补贴)归并为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两项。在确保较低职级公务员实际收入不降低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比例,生活性补贴所占比重应适当高于工作性津贴。工作性津贴应按职级适当拉开档次,生活性补贴中体现职级的因素应尽量少一些。各县区和市开发区在设计职级标准时,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之和的垂直压缩率(最高职级与最低职级的比率)各县区原则上控制在1.8:1以内,市开发区控制在2.0:1以内。归并津贴补贴项目后,各单位原有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取消。离休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归并设立为离休人员生活性补贴,退休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归并设立为退休人员生活性补贴。
3、暂时保留并另行规范改革性补贴。清理津贴补贴时,各县区和市开发区上报的已经发放的改革性补贴,即根据规范职务消费和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需要而发放的补贴(住房补贴、取暖补贴、医疗改革补助等),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以外,暂时予以保留,不纳入归并范围。改革性补贴的规范另行布置。在省、市规范改革性补贴前,各县区和市开发区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不得提高现行标准或扩大实施范围。
4、规范奖励性补贴。凡属各县区、各单位定期或普遍向公务员发放的奖励性补贴一律纳入归并津贴补贴范围;凡属各级政府根据工作绩效向少数作出突出贡献的公务员发放的奖励性补贴暂时予以保留,但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审核确认,其他一律予以取消。
(二)调节地区差距
1、遵循调控线管理规定。省对市及其所属区、县分别设立津贴补贴调控线。2007年津贴补贴调控线,市及其所属区采用二个调控线为4.5万元;县采用一个调控线为3万元。今后,省里将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调控线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2、将一部分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凡津贴补贴(剔除改革性补贴)超过6.5万元的地区,在实施工资制度改革时,其公务员月人均200元的增资部分,从按规定归并后的津贴补贴中纳入,并相应调减其津贴补贴水平。要按照高职级人员多纳入、低职级人员少纳入的原则,确保较低职级公务员实际收入不降低。具体纳入办法,由有关县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将方案报市审批。
市、县区在规范本地津贴补贴时,一律不另设调控线,不得征收调节金。
4、严格控制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的增长。今后需要提高津贴补贴水平的,由各级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提出申请,县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区和市开发区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2005年各县区和市开发区上报省津贴补贴水平高于调控线1.5倍的地区,规范期间一般不得提高津贴补贴水平;低于调控线1.5倍但高于调控线的地区,规范的当年不得提高津贴补贴水平;低于调控线的地区,规范时可根据财力的可能适当提高津贴补贴水平,但提高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此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时本地区的平均增资水平。
(三)消除部门差距
同级政府不同部门要逐步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水平。对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超过规定水平的部门,采取行政手段,在规范的当年一步降到规定水平;对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低于规定水平的部门,在2009年7月1日前逐步提高至规定水平。
(四)严格管理制度
l、实行专户管理。要设立津贴、补贴专户,以此专户来核算本地区及各单位津贴补贴的发放情况。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直接将各单位津贴补贴资金划入财政部门工资统发专户,集中统一发放。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在2009年7月1日前逐步做到通过财政部门工资统发专户集中发放。
2、实行银行卡发放。在此次规范范围中的全市所有单位的津贴补贴一律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统-会计科目核算。上述所有单位都必须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财库[2006]48号)规定设立津贴补贴专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单位发放给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所有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发放给个人的津贴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