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好的公司都会有每天给员工的各种各样的福利、小礼物,但是您知道这些日常福利都有哪些实惠政策吗?怎么处理呢?
(1)政策一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2)政策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对于企业把发放过节费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符合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1)充值
借:其他货币资金
贷:银行存款
2)付款
借:存货类
贷:其他货币资金
3)收款
开发票(这里不考虑税了)
借:应收账款100
贷:营业收入100
收到钱
借:银行存款99.9
借:财务费用——手续费0.1
贷:应收账款100
4)误差
对于收付款的误差,会计上按上述好一点,清晰。但外帐上,建议计入营业外收支,方便于汇缴操作(这种营业外支出一般不宜扣除,最好纳税调增)。
2.发放购物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1)个税
例:企业花900元团购面值是1000元的购物卡,应该是将900元并入发放当月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不是按1000元并入。
3.发放实物
(1)增值税
1)企业以自产的货物发放给职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将自产的元宵,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企业以自产的元宵发放给职工,在增值税方面,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视同销售额按照对外销售价格(批发价格)视同销售(其实会计上已经按照收入处理),其生产元宵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用外购货物发放给职工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此,企业用外购元宵发放给职工,建议按照用于“集体福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处理,即: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所得税
同时,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需要分两部分处理:
(1)发放的元宵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本年度工资薪金的14%内据实扣除。其中:
①自产的元宵发放给职工,按照按元宵销售价格计销项税额和代扣代缴个税(?)之和(会计上已做收入)作为计入职工福利费:
②外购的元宵发放给职工,按照购买含增值税价格和代扣代缴个税之和计入职工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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