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加力支持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二条补贴对象。在福建省内消费并在省内开具发票的个人消费者。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补贴范围。包含: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电视、空调(含中央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含集成灶)、吸油烟机等8类家电产品。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细化补贴的具体品种。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因地制宜将酒店电视终端纳入以旧换新补贴范围。
第四条补贴标准。对个人消费者购买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补贴产品销售价格(以该商品销售发票含税价格为准,下同)的15%,对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额外再给予产品销售价格5%的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
第三章补贴规则和流程
第五条建立全省统一的资格验核平台。经前期公开征选,确定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为“2024年福建省消费品以旧换新消费补贴发放”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福建银联”)。由福建银联牵头搭建全省统一的资格验核平台,对接商务部数据验核系统,以实现“每位消费者每类商品仅补贴1件”的工作要求。
第六条细化补贴流程。各地要结合实际,及时对接福建银联,细化补贴流程,明确补贴产品,督促福建银联指导参与商家将活动商品品类及能效等级等信息录入系统,做好补贴发放安排。
第七条确定参与商家。家电销售经营主体自愿向各地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各地商务部门按照“布局合理、风险可控”原则确定参与商家。各地应积极引入消费者常用的线上家电平台,扩大线下商家参与面,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企业参与家电以旧换新,并尽可能覆盖城乡,便利消费者,提高消费体验。参与平台及商家名单由各地商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补贴申请。个人消费者在福建银联平台实名认证,领取补贴资格,在参与商家购买符合条件的补贴商品,在支付环节享受补贴;享受补贴产品必须开具发票。
第九条参与活动的商家应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上门送新并收旧”服务。商家应将回收的废家电交与正规拆解企业。活动期间,参与商家需按月向商务部门报送家电销售数量、销售额和废旧家电回收数量。
第十条退货处理。消费者享受财政补贴的订单如发生退货退款或撤销交易,补贴资金已拨付到参与商家的,商家应在退货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补贴资金退回至当地财政指定账户。
第十三条资金结算。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资金结算具体方式,若采取“商家先行垫资”的结算方式,应简化补贴审核流程,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参与商家垫资压力。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强化组织领导。省商务厅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细化加力支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推进实施,优化申请审核,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流程,督促指导地市用好用足下达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额度。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家电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督促指导,统筹开展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实地核查,对资金分配不及时、使用迟缓、挤占挪用等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落实地方责任。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是资金管理直接责任主体,要严格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省市配套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各地要明确任务分工,细化落实举措,加强统筹推进,充分发挥创造力,推动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第十七条加强资金管理。各地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加强动态监管,做好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辅助开展审核。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核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换新家电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依法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压实平台责任。福建银联应加大技术力量投入和风险管控力度,密切配合当地商务部门,组织开展参与商户对接、资格核验、补贴核销、常态化监测评估、资金核拨等工作;建立咨询服务专线,配备稳定的本地专业团队,对补贴发放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及时解决补贴发放、使用中遇到的各项咨询及投诉;对于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协同商务部门、公安部门采取措施立即阻断,共同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第二十一条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商务部门要设置并公布咨询和投诉服务热线,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消费者积极参与家电以旧换新;鼓励家电企业进入社区开展宣传推广活动,并为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及时总结经验做法,不断优化举措,提升工作成效。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厦门市可参照执行。本实施细则由省商务厅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