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为进一步提升汽车消费安全环保水平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甘肃省发布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详见全文!
甘肃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深入落实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以及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印发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汽车消费安全环保水平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四条申请人根据操作指南要求,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第五条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旧车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载明的交车日期为准,注销日期以《机动车注销证明》上载明的注销日期为准。新车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企业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注册日期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第七条各市州商务部门、兰州新区商文旅局收到申请材料后,负责查验申请人提交的个人信息、上传的照片一致性和清晰完整度,核查报废车辆回收证明信息,并会同公安、工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原则上在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力争3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资金。商务部将按照上述时限要求,在汽车以旧换新平台上对各地临期的补贴申请事项亮“红灯”预警提醒。
第三章补贴资金管理
第八条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7:3比例分担,具体省和市县分担比例另行明确。
第十条市州商务部门、兰州新区商文旅局和财政部门从2024年6月份开始,每月2日前汇总本地区上一个月汽车以旧换新申报、补贴资金发放、工作进展等情况,并及时报送省商务厅、财政厅。2025年1月30日前,将本地区汽车补贴资金发放总体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对各地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提出补贴资金清算建议报省财政厅,经财政部甘肃监管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市州商务部门、兰州新区商文旅局指导当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严格落实拆解技术规范要求,环保安全作业,主动上门服务,便利高效回收,促进绿色精细拆解和高值循环利用。
第十六条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