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工作中,企业会因各种原因收到政府补助。而收到的政府补助,有些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有些则需要在收到当期直接缴税。对此,一些企业财务人员感到很困惑,不知如何处理,下面我们简单的总结四步:
01
补助的认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形式包括政府对企业的无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以及无偿给予非货币性资产等。
02
补助类型的判断
03
会计核算
04
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1.作为不征税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中。
2.作为征税收入,在实际收到补助当年,总额法下会计上分期确认收益,税务处理上需要一次确认收益,进而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净额法下由于会计上需要冲减账面价值,会造成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差异,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