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若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这部分补偿用于弥补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损失。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根据当地政策而定,一般会考虑被征收人的实际搬迁和安置费用。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若因征收房屋导致停产停业,被征收人有权获得相应的损失补偿。补偿的具体金额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损失、停产停业期间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其他补偿和奖励
市、县级人民政府还会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额外的补助和奖励。这些补助和奖励的具体条件和标准会根据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而定。
总的来说,海珠区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综合多方面的考虑而制定的,旨在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具体的补偿金额和方式会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搬迁和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以及当地政府的补助和奖励政策等因素来确定。
法律分析:一、珠海市产权交换式补偿:
(一)珠海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珠海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珠海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珠海市拆迁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五)珠海市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二、珠海市土地征收货币补偿方式:
(一)房屋价值补偿
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二)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参照以上标准,仅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与产权交换式搬迁费标准相同。
(三)其他补偿项目
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
法律依据:《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二十九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三十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实际搬迁后的当月起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在轮候时采取加分等方式给予优先安排。
第三十一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法律分析:如被征收人房屋被拆迁的,安置补偿房屋面积与被拆迁房屋认定面积相同。此外超出房屋认定面积的部分,按照建筑成本支付货币补偿。
法律依据:《珠海市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现有全部生产留用地纳入城中旧村更新单元统一规划建设的,可按照生产留用地上房屋认定面积的1.1倍计算村集体物业回迁补偿建筑面积。村集体物业回迁补偿建筑面积不足生产留用地容积率1.0面积的,按生产留用地容积率1.0面积计算。
村集体经济组织无生产留用地纳入城中旧村更新单元统一规划建设的,按照原有集体物业房屋认定面积的1.1倍计算村集体物业回迁补偿建筑面积。
第二十六条城中旧村更新项目对权益人的安置补偿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认定面积的1.1倍计算;该权益人五层以下房屋建筑面积扣减房屋认定面积的差额部分按建筑成本作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被征地农民户全体家庭成员房屋经面积认定后总面积不足400平方米的,差额部分(即400平方米扣减房屋面积认定部分)可按1:1计算应补偿建筑面积,但该被征地农民户应向属地政府支付该部分面积房屋的建筑成本。
法律分析:主要拆以下村子:第一类,因地理环境而发展受阻的农村;第二类,人口流失严重的村子;第三类,因污染严重而不适宜生存的村庄。2020年农村大面积拆迁行动中,这三类村庄将被列为重点,对农民的重新安置,也能够让农民的生活条件变得更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珠海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征收稻田每亩补偿4600元;征收甘蔗田每亩补偿4500元~7400元不等;征收菜地、作物地,已覆盖种植的每亩补偿4500元,已开垦但未投种的每亩补偿开垦费1300元等等。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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