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亚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
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三亚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商务服〔2011〕11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实施
市政府成立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吴岩峻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家电以旧换新日常事务。
市商务局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海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我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并发布实施方案;会同各职能部门加强对回收和销售企业的监管;做好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国土环境资源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家电以旧换新进程,通过建立与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督促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国土环境资源等部门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上级部门报告。
市财政局:负责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兑付,并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要加强对家电拆解企业及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拆解任务,必要时可驻厂监管。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全市新闻媒体做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使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以旧换新家电的价格指导和监管工作。要制定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依法加强对新家电销售价格的监督,确保销售企业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做到公开透明、价格合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家电产品质量监督,依据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规范家电销售企业、回收企业以及二手家电市场等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加大对家电以旧换新过程中销售伪劣商品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伪劣等行为;加强二手家电市场监管,打击销售翻新旧家电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范围开展工作,负责家电销售、回收等环节的交通运输保障及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的核定并公布。
二、补贴政策
(一)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包括五大类: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
(二)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海南省境内登记注册的单位和团体或具有海南省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将废弃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并到中标家电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在政策实施期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3、在政策实施期内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按国土环境资源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家电拆解补贴。
4、政策实施期内,个人购买享受补贴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享受补贴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
(三)补贴标准为: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具体标准由省交通运输厅核定并公布。
3、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
(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四)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三、操作流程
(一)购买人交售旧家电、购买新家电、领取家电补贴流程:
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共三联:第一联为“回收联”,此联为红色,由回收企业保存;第二联为“拆解联”,此联为绿色,由拆解企业保存;第三联为“销售联”,此联为棕色,由购买人收取,购买新家电时交销售企业保存。
交售或回收的旧家电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电视机:外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2)空调: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齐全;(3)冰箱: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齐全;(4)洗衣机: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等主要部件齐全;(5)电脑:显示器、机壳、电源、主板、CPU、内存条等主要部件齐全。
2、购买新家电、领取家电补贴流程:(1)购买人应在交售旧家电的1个月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三联)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每交售1台旧家电可在5大类家电中任意选择一种,购买1台新家电;(2)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审核,并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3)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10%补贴额(以规定的最高补贴上限为限)后的金额支付新家电货款。
3、购买人也可先购买新家电,销售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三联),购买人凭此联到销售企业兑付家电补贴。
(二)回收企业回收旧家电、交售拆解企业流程:
(三)销售企业销售新家电流程:
1、审核购买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三联);
3、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
5、凭新家电销售发票、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三联)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市商务局审核后,到市财政局申领已垫付的补贴资金。
(四)拆解企业接收旧家电流程:
1、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拆解企业按有关规定收购旧家电,不能无故拒收;
3、对符合规定的,收购旧家电,并根据实际数量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规定的,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4、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费补贴;
6、凭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二联)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审核后,到市财政局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
四、回收企业的管理
市商务局应指导中标企业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增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并到市商务局申请再生资源企业备案(设有连锁网点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回收企业,应到网点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营。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回收企业,可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五、销售企业的管理
销售企业所属的销售网点,应向市商务局备案后,方可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业务。市商务局应及时将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按有关规定备案,不得向网点备案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中标企业要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1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要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明码标价,公开透明;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管,对所属各销售网点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禁止乱涨价、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
销售企业应确保购买人的权益,对购买人在选定家电并议定价格后,再出示以旧换新凭证的,应按规定给予抵扣补贴部分资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六、拆解处理企业的管理
政策实施期间,拆解处理企业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按照合理布局,南北分布和集中处理的原则筛选,报省政府确定。
拆解处理企业要与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财政厅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1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并在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规定的时限内将废旧家电拆解处理完毕。拆解处理企业原则上应在接收旧家电后30个工作日内拆解处理完毕。
拆解企业应于2011年6月1日前设立视频监管系统,对厂区所有进出口、拆解处理和贮存等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管。拆解处理厂区应只设一个进口,一个出口。
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要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门栏目,公开拆解处理企业报送的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
七、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家电补贴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三联)。回收企业要准确地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等。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销售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垫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1、以旧换新凭证(第三联);
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
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
销售企业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市商务局审核后,到市财政局申领垫付的补贴资金。市财政局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市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垫付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销售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汇总表》;
2、以旧换新凭证(第三联);
3、购买新家电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4、《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
(二)运费补贴
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
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1、以旧换新凭证(第二联);
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
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审核后,到市财政局申领垫付的运费补贴,应提供以下资料:
1、《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汇总表》;
2、《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3、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附购货清单);
4、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
市财政局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市财政局、市国土环保资源局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补贴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三)拆解处理补贴
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旧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经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审核后,向市财政部门申领拆解补贴。市财政局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拆解补贴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汇总表》;
2、《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申报表》;
3、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二联);
4、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应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申报补贴表的初审工作,对旧家电是否拆解完毕、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拆解产物流向等内容进行审核。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必须专款专用。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当落实省级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及时向各市、县财政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过预算,由市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市财政局要优化补贴兑付方式,及时兑付补贴资金。
本方案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十、监督管理
(一)销售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实施没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等处罚。
2、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二)销售企业所属的网点出现下列行为的,市商务局责令限期改正,未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其家电以旧换新销售网点资格。
3、在家电以旧换新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
4、以各种理由限定购买人消费自由的,如限定购买人选择品牌、要求购买人要事先出示以旧换新凭证等行为;
5、对销售的新家电未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或者在销售价格上将以旧换新购买人与其他普通消费者区别对待,损害购买人利益的;
(三)回收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实施没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等处罚。
1、不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或伪造、转让、出售以旧换新凭证,损害购买人利益或骗取财政补贴、扰乱以旧换新工作进展的;
2、不按规定将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或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及核心部件,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3、其他违反市场经济秩序行为。
(四)拆解企业如有以下行为的,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报省政府,实施没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其拆解处理企业资格等处罚。2011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实施后,三年内不得授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1、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3、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的;
4、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的;
5、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五)家电以旧换新经营主体(含销售、回收和拆解企业)有以下违反商品生产和经营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工商局和市质监局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2、擅自拆解和组装废旧家电,将旧家电翻新进入二手市场流通的;
(六)家电以旧换新经营主体(含销售、回收和拆解企业)有以下行为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2、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3、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出售家电以旧换新凭证,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违者,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购买人信息,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主办: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开发维护:三亚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