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助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有关维护残疾人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草案,做好残疾人法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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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有关方面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3.协助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残疾人的议案、提案;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联法律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普法宣传工作,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救)助和服务;
5.负责残疾人来信来访工作,督促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侵害残疾人权益的大要案件;
6.负责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
7.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汽车驾驶技能培训工作;
8.负责涉及残疾人权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报备工作;
9.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推进工作;
10.指导市县残联维权机构建设和开展残疾人维权工作。
2.主要工作
1.加快湖南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立法工作进程,抓好后续审议、过会等工作,将国家;
2.协调人大、政协有关部门开展涉残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民主监督,目的是推进涉残法律、法规有效落实,依法打击侵害残疾人权利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切实发挥法律法规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保障作用,营造全社会理解、尊重、帮助、关爱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3.两会以后,办理有关残疾人事项的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回应社会关切、吸纳有益意见建议、接受民主监督,改善我们的工作,更好地为残疾人服务;
4.组织法律工作人员开展学法、用法、尊法、守法活动,培养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建设依法行政机关,灵活多样开展普法宣传工作,让更多的人了解涉残法律法规,增进社会公众对涉残法律法规的认同和理解,增强在引导规范社会公众行为上的独特作用;用心用力做好做实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常态化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困难有需求的残疾人通过法律武器求得公平正义。
6.组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申报、数据库录入工作,监督补贴资金发放、条件审核等工作,开展调查研究,适时调整发放对象车辆类型,保证工作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同时充分考虑当前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防止衍生其他问题;
7.协助远征驾校做好“精准扶贫?助你出行”免费C5驾考培训工作;推动更多有爱心、有实力的驾校完成设施设备改造,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更广泛、更便捷的驾考培训服务;
8.开展涉残权益规范性文件审查和报备工作。从权益维护的源头防范做起,确保每一项政策都能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为残疾人群众创造一个有力量有温度的政策环境;
9.全力推进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通过整合部门资源、争取财政投入、动员社会力量、科学统计等方式,争取2020年基本解决农村建档立卡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存量需求;协同住建部门开展全省无障碍市县村镇创建工作,以点带面全面铺开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10.指导督导市县残联落实中国残联关于维权工作的部署安排,抓好年度重点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维权机构开展基础建设、能力建设、创新建设,打造一支爱党为民、作风优良、能力过硬、守正创新、开拓进取的维权工作队伍。
涉残领域法规政策
1.基本生活
普惠政策部分--
1.最低生活保障
2.特困救助供养
3.兜底脱贫
4.危房改造
5.异地搬迁
特惠政策部分--
1.单人保??????????????????????????????????
2.两项补贴
3.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4.残疾人机动轮椅燃油补贴
5.水、电、燃气、有线电视费用减免
1.最低生活保障(低保)
政策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主管部门:民政部门
对象: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按照政府及其民政部门的规定。
农村人口:农村低保对象为具有当地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标准按照政府及其民政部门的规定。
申请: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户主通过居民委员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政策依据:湖南省《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方案》
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扶贫部门
认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派2名(含)以上经办人员,对现有农村低保家庭和建档立卡的贫困户逐一入户现场调查,提出拟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名单;由县级民政部门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各村组织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在拟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范围的对象所在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公示初评结果;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公示。
政策依据: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对象:根据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原则,优先解决农村危房户、无房户、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家庭等困难群体。从2017年起,农村危房改造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将集中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简称4类重点对象);四有农户家庭(家庭有商品房、车辆、工商登记、财政供养人员等)不纳入危房改造补助范围。
确定:按照农户自愿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逐级公示公告的程序确定。
补助标准:根据贫困程度和改造方式,实施差异化补助,对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极弱的深度贫困户实施住房兜底保障。
政策依据:湖南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意见
主管部门: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无水源、生产资料缺乏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先安排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计划生育受处罚户、无房户均可以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对象确定:贫困农户申请、村委会初审及公示、乡镇政府审核及公示、县级政府审批及公告、签订搬迁协议五个环节
补助标准:中央投资和地方政府统筹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最低补助标准为800元/m2,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报省及市州备案。
1.单人保
政策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中残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15〕34号)、湖南省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
主管部门:各级民政部门
对象: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生活困难的界定依据民政部门的规定,目前各地有差异。
申请:由本人或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
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两项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
政策依据:《湖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操作办法(试行)》(湘民发〔2016〕41号)
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具有湖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家庭或者本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以扩大到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具有湖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以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申请: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填写《湖南省残疾人两
标准:两项补贴2020年省定标准为不低于65元/月,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此基础上提标扩面。如长沙、湘潭、湘西补贴标准进行了提标。
主管部门:各级残联
目的:去除或减轻因残疾带来的居家生活障碍,改善残疾人居家生活状况,提高自主生活能力,助力脱贫攻坚。
内容:着重对其厨房、厕所、卧室等部位的基础设施进行有针对性改造,包括改门、改坡、改灶、改水、改电、平整地面、安装坐便器和扶手等。
对象:应同时满足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贫困(持有《扶贫手册》或《低保证》或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贫困家庭);有住房无障碍设施改造的需要。当前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农村建档立卡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标准:省以上指标户均不低于7000元;自筹指标由当地残联商财政确定。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标准:260元/年
5.残疾人证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湖南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湘残联字〔2017〕53号、《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关于解决残疾人“评残难、评残贵”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评定工作的通知(湘残联字〔2018〕10号)
原则和对象: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已持证残疾人因残疾人证遗失、损坏、或有效期满需要补办或更换,如之前未经指定医院评残的,都需按现行规定到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有异议,可以逐级申请复核,省级复核是终决。
特点:评残和办证分离,残疾评定由指定机构根据残疾人具体情况作出残疾类别和等级的结论,残联根据结论核发残疾人证。
流程:包括残疾人办理、复核、迁移。
流程:办理流程如图示
流程:主动复核流程如图示
流程:迁移流程如图示
费用:办理残疾人证不收取工本费。指定机构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户免评定费。
上门评残的对象和申请:70岁及以上老人、建档立卡贫困户及低保户申请上门评残的,县级残联应当协调同级指定医院提供上门评残服务,指定医院应予配合。经乡镇(街道)残联向县级残联书面申请,县级残联与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为其提供便民服务。
异地评残:县级行政区原则上应以本地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作为残疾评定机构。特殊情形,经县级残联同意,申请人可以到本行政区域外的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6.水、电、燃气、有线电视费用减免
政策依据: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2.医疗和康复
1.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资助
政策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主管部门:各级政府
条文:残保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对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补助,对其他残疾人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统筹地人民政府确定;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财政扶贫专项资金补助等渠道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统筹地人民政府确定。
2.医疗康复报销
政策依据:《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和《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6〕23号)
主管部门:各级医保部门
项目范围:目前共有运动疗法、脑瘫肢体训练、截瘫肢体训练等29项医疗康复项目(项目明细详见文件)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在符合医疗康复资质的定点医疗(康复)机构接受医疗康复可按有关规定报销部分费用。
3.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政策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湖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操作办法》(湘残联字〔2018〕32号
)
对象:0-6岁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内容:机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助视器、助听器、适配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手术(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及康复训练等)
申请:先到残疾评定制定医院或三级医院进行评估,后根据评估意见,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持家庭户口本、诊断证明书或残疾人证原件,向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定点康复机构选择: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3.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异地康复:确需在非户籍地(非居住证办理地)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属同一市州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将残疾儿童转介至所属市级残联统筹解决;跨市州、省市区的,须经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审核同意。
救助标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具体可到当地残联或者省残联门户网站查询。
4.辅具申请与适配
政策依据:《湖南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细则》
服务内容:对有需求的各类贫困残疾人提供包括轮椅、拐杖、盲杖、语音闪光门铃、基本型假肢安装、助视器、成人助听器等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方便残疾人出行。
申请: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向乡镇(街道)残联申请并填写审批表,县市区残联根据当年残疾人康复需求、经费统筹情况、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确定。
3.就业培训与创业扶持
1.就业培训
政策依据:《湖南省残疾人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湘残联字〔2014〕15号)
对象:本行政区域内、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就业年龄段、有培
训意愿的残疾人可以申请获得免费培训。具体由各级残联根据残疾人需求组织实施。
残疾人还可以向县级残联申请自主参加非残联部门组织的执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职业技能远程培训,经同意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残联按规定给予补贴。
2.创业扶持
政策依据:《残疾人创业扶持项目实施方案》(湘残联字〔2015〕9号)
补贴:可以凭租金支出、设备购置、种苗购买等有效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残联申请场租补贴、设备补贴和种苗及农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户。
盲人按摩行业扶持
政策依据:湖南省盲人按摩行业扶持办法(湘残联字〔2018〕1号)
对象:
技能培训补贴:有盲人保健按摩初级以上(含初级)合格证的人员,参加省、市州残联组织的职业等级提升培训的,主办方按比例补贴培训费和鉴定费。具有盲人保健按摩初级以上(含初级)合格证的人员,申请自主参加非残联部门组织的资格等级提升和特色技术等培训的,经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同意并培训合格后,县级残联按比例补贴培训费。
盲人按摩机构扶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含专业按摩医院)或符合下列条件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可申请残联及财政部门给予扶持和补贴。
(二)从业盲人达到20人或从业盲人占直接从事按摩工作人员总数(不含辅助人员)的比例达到25%以上且不少于2人。
(四)盲人按摩机构与从业盲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从业盲人月工资不低于机构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店面按要求使用全省规范的LOGO标识标牌,经营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有完整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业务规则。
(六)未在2017年之前领取《湖南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合格证》及扶持资金的机构。
盲人按摩机构补贴:新建盲人按摩机构依据从业盲人人数,按5000元/人的标准对盲人按摩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2017年之前已领取《湖南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合格证》的机构,按照新增从业盲人人数,按5000元/人的标准对盲人按摩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
4.教育资助
高中阶段残疾人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政策依据:湖南省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和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管理办法(湘残联字〔2015〕17号)
主管部门:残联
资助对象:高中阶段残疾学生:指具有本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就读于本省执行公办教育收费标准的全日制高中学校(含特教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下同)的残疾学生。
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指具有本省户籍,父母有一方(或双方)为残疾人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当地政府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就读于本省执行公办教育收费标准的全日制高中学校的学生。
资助标准: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和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除可申请教育部门的奖学金、助学金以外,还可向当地残联申请教育资助。(资助标准:高中阶段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
资助1400元,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每人每学年资助1000元。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提高补助标准和补助次数)。建档立卡残疾人家庭和低保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在高中阶段免交学杂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包括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建档立卡户的残疾学生、低保家庭的残疾学生、特困供养的残疾学生)免交学杂费。
申请: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资助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大学阶段残疾人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政策依据:湖南省残疾人大学生和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资助管理办法(湘残联字〔2012〕57号)
资助对象:残疾人大学生:指参加高考、研究生考试取得入学资格的残疾人和参加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相应学历(位)证书的残疾人。
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指参加高考、研究生考试取得入学资格,父母有一方为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子女。
资助标准:残疾大学生:专科学生4000元/人,本科学生5000元/人,硕士及以上层次学生6000元/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不论专科、本科、硕士及以上层次,均按3000元/人给予一次性资助。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提高资助标准和资助次数。
5.残疾人托养
政策依据:湖南省残疾人托养工作实施办法(湘残联字〔2012〕39号)
对象:由家庭供养的,处于就业年龄段但不在业的智力残疾人、经专业医疗机构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适宜托养的精神残疾人、一级或二级肢体残疾人。(其中具有本地常住户口的低保贫困残疾人为重点服务对象。)
托养方式:①日间照料;②寄宿托养;③居家服务
费用:根据《湖南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托养服务基本建设及发展所需资金采取“政府投入一部分,社会捐助一部分,个人承担一部分”的方式解决。一是财政一般预算安排;二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三是动员社会力量募集资金;四是收取托养对象合理交纳的费用。
6.其他有关法规政策
社会保障
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内容:养老保险--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宝信的重度残疾人代缴最低档次的保险费,对其他缴费困难残疾人给予部分补助。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有系列优惠和照顾:1.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渡船,优先购票
搭乘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2.优先就诊、检查、取药、住院,并按有关规定减免费用;3.免费寄递盲人读物邮件。
1.信访的定义、提出、受理和办理
依据:信访条例、湖南省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实施细则、湖南省信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来信、来访、督查督办、复查复核及网上投诉等业务工作网上办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原则: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信访事项的提出: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1信访的定义、提出、受理和办理
信访事项的受理:
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1.受理:信访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职权范围内),应当受理。
2.不予受理:①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②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③其他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④正在办理期限内,已有处理(复查)意见且正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信访人再次提出相同的信访事项,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
应当但未经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受理办理的,告知不予受理,请来访人按照《信访条例》规定逐级走访反映问题;
3.不再受理:①已有复核意见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查或复核的;③2005年5月1日前已办结,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
信访事项的办理:
期限: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在60日内办结。
程序和方法: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请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对信访人提出的事项进行核实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信访人→落实处理意见书: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在60日内办结。
2.简易信访事项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
目的:推动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原则: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更加方便快捷地受理、办理。
范围:下列初次信访事项适用简易办理:
(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二)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可以即时反馈的;
(三)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处理的;
(四)行政机关已有明确承诺或结论的;
(五)其他可以简易办理的。
????????????下列信访事项不适用简易办理:
(一)上级信访工作机构、行政机关交办的;
(二)可能对信访人诉求不予支持的;
(三)已经进入或依法可以通过法定行政程序处理的;
(四)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或集体联名投诉的重大、复杂、疑难等不宜简易办理的。
时限:各层级自收到信访事项1个工作日内完成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可以当即决定的,应当当即告知信访人。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处理意见书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告知、答复信访人
1.对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有信访条例明确禁止的行为时(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接谈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多听少说,心态平和、用词文明、反应迅速,善于察言观色,从细节中洞察信访人的情绪起伏和心理变化,综合接谈了解、提交材料、已处理情况,弄清事项的来龙去脉,摸清信访人的真实目的;不轻易许诺或者给事项下结论;
4.信访工作纪律
1.按照规定登记、报告、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2.不得办理人情案、关系案;
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4.不得对外泄露领导批示意见和重要来访数据
违反有关规定,视事情性质和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医患纠纷处理
定义: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处理原则: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解决途径:(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三)申请行政调解(卫生主管部门);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