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生活垃圾垃圾处理城市建设前景
一、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现状
(一)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及特点
(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法
我国目前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主要是采用深埋、堆肥或者是焚烧的方式来进行处理。其中最为主要的方式就是将生活垃圾深埋,大约占垃圾处理方式的百分之七十左右,其次是堆肥,将可以作为肥料的垃圾分类堆肥,但是由于可以作为肥料的垃圾较少,所以占不到垃圾处理的百分之二十,而对于焚烧,在实际的使用中很少采用。但是这些处理方式都是能力较低的垃圾处理方式,技术水平较低,也相应的产生一定的污染。在有些城市到现在还没有实现对垃圾的分类,仍然采用混合处理的方式。某些中小城市仍然沿用将垃圾沿路堆放或者简单填埋的方式,这都造成了很大程度的垃圾污染。
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思考
(一)通过立法强化垃圾管理
(二)加强垃圾分类回收
(三)加大垃圾处理技术研究的力度
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与资源化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管理体制日益暴露出缺陷与不足;并且缺乏一支专业的垃圾管理队伍;因此;应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与资源化领域的科研工作;加大垃圾处理技术研究的力度;完善管理体制;建立一支从事垃圾处理技术研究的专业队伍;形成对垃圾处理行业发展的科研支撑;为垃圾分类综合利用提供技术保障;从而实现垃圾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前景
(一)循环经济变废为宝
以日本对城市垃圾的处理为例。日本每年所产生的塑料垃圾大概有60万吨,而其中大概有三分之一都得到了再生利用,将这些塑料垃圾经过帅选、粉碎和洗涤,加工成为聚乙烯,然后利用纺织行业的再加工,最后变成了衣服和手套。而废弃的汽车也得到了再加工利用,通过将近五十多道工序的甲供,将提炼出来的钢铁、铜、锡等金属进行回炉,作为新汽车的原材料。而城市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将可以回收的进行回收再利用,另外的就通过焚烧来发电,给城市居民提供更多的电力,这都是变废为宝的循环经济的体现。
(二)用垃圾建造海上城市
近几年来;人工岛被赋予了更为丰富和时尚的内涵;产生了“海上城市”的概念。阿联酋迪拜正在建设的棕榈岛工程、世纪地图岛工程;均为填海建成的海上城市;极为壮观;被称为“世界第八奇迹”。荷兰也在建设郁金香海上人工岛。
(三)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日渐提升
综上多述,虽然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在处理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技术手段也没有达到先进的标准,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生活垃圾的发展潜力和广阔前景。我们在认识到垃圾处理并不是一个简单过程的同时,也应该对未来充满信心,只要在立法上得以完善,在意识上得以加强,自觉地做到对垃圾的分类和回收,在技术上不断的得以改善和创新,就一定可以很好的解决目前生活垃圾的处理,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而后来的垃圾分类更多是一个时尚概念。随着人们生活不断变化,垃圾成分日益增多,没有回收利用就直接填埋的处理方式已经成为对资源的极大浪费。中国从2005年进入到家电大量抛弃的阶段,前几年冰箱、彩电多,这几年手机、电脑多。在垃圾处理的自动分选线上,一会儿出来个iPhone,一会儿出来个三星,工人们都已经见怪不怪。随手丢弃?二手市场?家里存放?这些替换得越来越快的电子垃圾到底应该如何处理?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针对废弃电子产品专门作了研究,数据显示:中国的电子废弃物产生量居世界第二,据统计,2013年我国家电报废数超过1亿台,超过半数通过非正规渠道回收和处置。另据有关机构预测,到2017年全球电子废物将达到6540万吨,也就是说如果把这些电子废弃物全部堆到一起,相当于两百座纽约帝国大厦。
今年8月份,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与百度合作推出了“百度回收站”,其目的就是为了解决我们生活中的电子废弃物处理问题,这也是联合国-百度大数据联合实验室推出的第一个环保问题解决方案。由于新近推出的“百度回收站”是轻应用测试版,所以用户不需要下载,只需网页搜索后点击使用,而这个测试版也意味着目前只有北京、天津两个城市的用户将要处理的电子废弃物照片上传后,即可在家坐等正规公司的上门回收服务。
“百度回收站”是电子废弃物处理的线上解决方案,目前电器回收范围覆盖了电风扇和国家补贴的五类电器――电脑、电冰箱、电视、洗衣机和空调,根据不同型号的产品有不同的回收价格。
关键词E垃圾;资源化;水资源;水污染;水环境;环境保护
1E垃圾
1.1E产品
1.2E垃圾
电子产品都有一定的使用年限,高者可达10多年,少者也只有几小时甚至半小时。电脑一般为8年、手机为3年、冰箱13~15年、彩电为8~10年,电子产品超过使用寿命、过期作废即成为电子垃圾即E垃圾。
2E垃圾的数量和污染特点
2.1E垃圾的数量
以手机为例,1999年全国有100万部、2001年有1亿部、如今已经有9.862亿部、全国平均百人73.6部、城市居民平均百人105.4部,按使用3年算,则每年报废33000万部,加上附件和电池所产生的电子垃圾超过60万吨,手机只是E产品大家族中的“小弟弟”,而多数家用电器是20世纪80年代进入家庭的,现在普遍进入更换期,我国每年至少有500万台电视机、400万台冰箱、500万台洗衣机要报废,加上电脑等“大哥哥”,2004年更新报废电脑2000万台,全部电子垃圾将有多少?难以估计。我国的电子垃圾产量自2003年以来已高达110万吨,并以高于全球增长速度增长,每年约5%~10%。据统计,全球的电子垃圾80%被运到亚洲,其中90%在中国处理与丢弃。
2.2E垃圾的污染特点
凡事有利就有弊,我们在享用电脑、手机、彩电、冰箱、微波炉等E产品带来的便利时,也应及时防范应对电子垃圾的挑战,不久的将来,电子垃圾的污染将迅猛如虎。电子垃圾与以往任何垃圾给水环境带来的破坏和污染具有不同的差异性,它有以下特点:
2.2.1种类多、数量大
电子产品的发展趋势是数量大、门类全。几乎所有的机电产品、几乎所有的生产生活用品都含有或大或小的电子产品部分。
2.2.2危害的严重性
其污染的严重危害性:主要表现在有毒有害物质含量高、污染物的种类多、危害性剧烈。
2.2.3污染的持续性
电子产品更新换代快、污染物污染环境的能力持久。
2.2.4污染的普遍性
电子产品分布范围广、区域大、应用普遍。因此电子垃圾的分布范围广大、城市乡村、单位、居民家庭都有,具有普遍性。
2.2.5大小重量不一
大的几百吨、数十立方米,小的数毫克、一立方毫米、甚至更小。
2.2.6污染性质、程度不同
由于电子产品的种类和污染物的种类不同、污染物的性质、污染能力就不同。
3E垃圾资源化的必要性
3.1E垃圾的原材料组成
E产品的原材料构成大致包括以下6类有毒有害物质:铅、铬、镉、汞、聚氯乙烯和溴化阻燃剂以及部分重金属金、银、铜、锡、钯、铂等;还有外包装材料塑料。
3.2E垃圾的危害性
电子垃圾严重危害居民健康。已经造成五大公害事件、环境问题。如果将这些电子垃圾随意丢弃或掩埋,既污染地表水环境,大量有毒有害物质渗入地下,又造成地下水严重污染。
3.3目前的水环境状况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生态恶化的趋势没有得到根本性扭转,恶化范围在扩大、程度在加剧、危害在加重,尤其存在“一方治理、多方破坏,点上治理、面上破坏,治理少、破坏多”的三个特点。生态环境的整体功能在下降,抵御各种自然灾害的能力在减弱。
3.3.1水污染严重
全国79%的人引用次生污染的水,其中7亿多人饮用有机污染的水;3.6亿农村居民吃不上干净、卫生的达标水,其中1.3亿人饮用高硬水,0.6亿人饮用高氯水,0.8亿人饮用高氟水,0.4亿人饮用高硝酸盐水。淮河、黄河、海河和辽河的水资源利用率远大于国际公认的30%~40%的水资源利用警戒线,污水与河道清水之比大于1:2,低于河流自身净化能力,上述河流失去自净功能。
3.3.2水资源短缺
目前,全国农村有7000万人、6000万头大牲畜饮水困难,全国668座城市,缺水城市550多个,严重缺水城市300余个,比较严重缺水城市110余个,46座城市出现不同程度的地面沉降、下陷和裂缝、30多个城市出现比较严重的地面沉降、下陷和裂缝,沉降超过2m的有4个,如上海、天津、太原市等。全国平均每年受旱面积0.2174亿hm2,成灾893.4万hm2,过量超采地下水80多亿m3,形成漏斗区达100多个,冀京津鲁大漏斗达9万多km2。全国每年因干旱缺水直接损失144.7亿元,间接行业损失852.3亿元。据专家计算:目前,我国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均水资源量低于严重缺水线1700m3,7个省、区的人均水资源量低于生存起码线1000m3;农业灌溉有效利用率一般为25%~4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仅有45%。
3.3.3水环境破坏后果严重
据世界卫生组织调查表明:80%的疾病和52%的儿童死亡与饮用水水质不良有关,因水污染而患病死亡的人约占世界各医院总住院人数的50%(全球因水污染致病每年死人2500万)。生态环境的改变引起疾病流行已是必然趋势。目前,水生态功能继续衰退、水生态安全受到威胁、水源涵养能力退化,水生态环境已十分恶劣,而我国每年因水污染疾病而造成的医疗费用多达数千亿人民币,严重制约了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如不抓紧进行根本性保护和治理,必将危及人类自身。
3.4影响经济发展的矿产资源现状
我国现有95%的能源和85%的原材料源于矿产资源,农用肥料和农药原料也依赖于矿产资源。据有关部门论证,158种自然矿产中能源占10种、金属54种、非金属91种、水油气3种;其中的45种主要矿产资源在2000年只能保证64%,2010年可保证51%,2020年则只有6种能保证经济发展需要,仅占13%。
3.5回收处理、再生利用、扩大资源储备
据专家计算:1吨废旧手机电池可提炼优质黄金100g,而一般品位的金矿石每吨仅可提炼黄金5克,高品位的金矿石每吨也只能提炼黄金几十克,远低于废旧手机电池。而丹麦大学研究证实:废旧电器中含有相当数量的金、银、铜、铂等贵金属。每一吨废旧电子板卡中,就可以分离出450克左右的黄金。1吨废弃电脑中,可回收塑料270kg、铜128.7kg、铁1kg、铅58.5kg、锡39.6kg等。因此,废旧电子电器岂不是高品位的金矿石吗?经过专业处理提取黄金岂不更有益?用从废家电中回收的废钢代替通过采矿、运输、冶炼得到的新钢材,可减少97%的矿废物,减少86%的空气污染和76%的水污染。另外,电池板和电路板上的银、铜、铅、锡,电池与开关上的汞等均可回收处理、再生利用,既减少了污染物和污染源,又节约了自然资源,真正成为循环经济。
4E垃圾资源化的可行性
4.1回收技术
据中国再生资源总公司天津再生资源研究所副所长黄继承介绍:我国的废旧电器回收技术并不落后,天津大通铜业公司与中科院等离子研究所合作开发的等离子弧加热装置,可以在一个完全封闭的环境中,运用高温将E垃圾分解到分子状态,其排放物对环境的危害极其微小。天津大通铜业公司经理李晓飞说:“从技术层面上讲,国内外的技术已经相当成熟,我国的废旧电器再生化与资源化并不存在技术障碍。”
在塑料制品回收再生利用方面,山东省临沂市某企业的废旧塑料回收再生利用技术,已经获得国家专利,各种废旧塑料均可再生利用,生产成一种高强度的胶凝剂和房地产建筑用防水涂料(薄膜),其成本效益比1:10,无害化资源化再生利用率达60%~85%,该设备已批量生产并投放市场、出口荷兰等环保先进国家。
4.2我国国情特点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拥有丰富的廉价劳动力资源,开展人工回收处理废旧电器,一方面大大提高资源的回收利用率,另一方面,扩大就业,促进社会稳定,再一方面,降低成本,这正是我国的优势。我国的电子垃圾分布松散,与人口布局一致。电子垃圾的资源化处理就更应取得政府干预和指导。
5.1首倡。20世纪60年代,巴西的库里底巴市首先提出:“垃圾不是垃圾、回收处理、再生利用、节约资源”的倡议并付诸实施,在商店超市实施了“垃圾换食品”的行动,至今成为世界第一生态城市。
5.2国外
美国。在美国,E垃圾拆解已经形成了很专业的分工,有共有400多家专业公司,专门负责拆解的公司、有专门负责电路板回收的公司、有专门负责回收贵重金属的公司等等。由于是专业化处理,其回收利用率达到97%以上,最后只有3%的东西被当做垃圾埋掉。工艺,包括手工拆卸、机械处理、火法冶金、湿法冶金、生物技术冶金及电冶金等技术。资料显示:美国目前的E垃圾处理企业,一般年利润为2500~3000万美元,从中也可以看出,这是一个既有社会环境效益、经营得好还有巨大的经济效益的阳光产业行业。美国采用立法征收电子垃圾处理费及立法再生利用。
德国及欧盟。德国废旧电器回收厂普遍采用了一种电子破碎机来分选废旧电器中的有用物和废物。其流程是:先用人工拆卸的方法将废旧电器中含有有毒物质的器件取出,如电视机显像管、荧光屏等。然后,将剩余部分放入破碎机中,先通过磁力分选分离出铁、再进入涡流分离出铝,再通过风力分离出塑料等较轻物质,最后剩下的便是铜和一些贵重金属;这些分离出的金属,会根据它们的含金量来卖给终端处理厂。其回收利用率高达90%以上,这样的一套设备年可处理废旧电器3万吨。欧盟国家实行立法征收电子垃圾处理费及立法再生利用。
日本。在日本,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率达60%,尤其是北海道,1998年就已经成功地实现了电池分离回收利用技术,将其分解成铁粉、水银和铁酸盐等,从而为电脑、电视机、温度计和荧光灯等制造业提供原材料。日本实行立法再生利用法规。
瑞典Boliden公司和加拿大Noranda公司含贵金属的电子废弃物的回收流程是:1)熔化:2)精炼:3)电解。
上述西方国家和欧盟多实行政府大力倡导支持和行业协会组织协调监督政策。主要技术是火法冶金技术、火法冶金的最大优点是可以处理几乎所有形式的电子废弃物,废弃物的物理成分限制要求不高,回收的主要金属铜及金、银、钯等贵金属具有非常高的回收率。湿法冶金技术、采用溶剂萃取、沉淀、置换、离子交换、过滤及蒸馏等方法对溶液进行分离,使所需要的金属析出和聚集。英国利物普大学的Elaine提出的电化学方法、前西德中央固体物理与材料研究所的Gloe等研究推出的硝酸―盐酸/氯气联合浸取工艺,双氧水―硫酸湿法工艺,巴西圣保罗大学的Tenorio等浸取工艺。其它外国的电子垃圾处理普遍按照如下形式进行:1)填埋法,会造成污染、浪费资源;2)捐赠转移法,以捐赠为名转移垃圾到落后国家;3)拆解熔炼法,对整机及玻璃采用拆解法、含金属部分多采用熔炼法;4)减量化法,美日韩和欧盟等国家多采用转移生产基地、达到电子垃圾减量化目的。
5.3中国电子垃圾的资源化现状
5.3.1小作坊式处理
目前,我国的E垃圾回收利用基本处于失控状态。天津市经委资源与环境处张媛处长介绍:我国的E垃圾回收处理主要集中在一些个体经营者手里,这些未注册的家庭作坊约有1500多家,大多分布于广东广州、贵屿和浙江台州。他们工艺落后,为降低成本,又几乎不采取任何环保措施。典型案例:贵屿镇全镇从事废旧电器拆解加工的人员达3万多人,占全镇劳动力的50%以上,人年均收入1.5万元,是全镇农村人平均收入的5倍。已经形成了完整的电子垃圾回收处理的生产链,包括从全国各地及国外收集到运送、一级拆解、二级拆解、废弃电器零部件的再加工、销售等,所有的环节都已成型,并运转多年。
5.3.2规模化环保型回收处理
电子垃圾的处理在国家范围内还没有形成产业,但是目前我国已经有了一批专门从事电子产品回收业务的企业。2003年,无锡建设了我国第一家电子垃圾处理企业,南京金泽公司电子电器废弃物加工处理中心,这是我国第一家建成的环保型废弃物加工处理中心,南京环务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也是南京的电子垃圾处理公司之一。苏州同和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是江苏省规模最大的一个电子垃圾处理厂。日前全国注册的电子废弃物加工企业有200多家。原国家物资部系统成立了中国物资再生协会负责全国废弃物的再生处理,但是全国范围内尚未理顺管理体制。与小作坊对比的是,全国首家正式投产的电子垃圾处理中心――南京金泽公司电子电器废弃物加工处理中心。拥有摩托罗拉、三星、NEC、西门子、LG等众多巨头式客户的企业,却面临着开工不足,产能大量闲置的问题。
5.5.3处理技术
电子废弃物的处理技术主要有:物理法、化学法、生化法三类,前者是机械破碎、拆解分选,化学法是最成熟的广泛应用的科学法如鼓氧氰化工艺。生物法目前还处于试验阶段,包括微生物氧化浸出和微生物积累和吸附。天津大通铜业公司技术已是世界先进水平,只是没有全国推广。
5.3.4存在小作坊猖狂大企业难以为继的原因
一是缺少政策导向,二是法律尚未全面真正实施,三是利益驱使。成本效益对比,如下表所示:
企业
类型回收处理
方式生产成本
高低效益高低
家庭作坊小企业小贩走街串巷、垃圾车,国外免费或低费垃圾物理法、很少化学法手工、作坊、简单技术、无环保设施原料成本低、运输成本小效益
5.4中国电子废弃物处理政策
2003年年底国家公布了《关于加强废弃电子电器设备环境管理的办法》。2009年2月25日环保部令13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公布之日起实行,2010年12月15日环境保护部公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1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第24号公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和《制订和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若干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商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具体规定了5类22种电子电器产品的垃圾处理征收范围和费用标准。
6建议
为确保人类的生存环境、减少水污染、保持生态平衡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协调发展,确保电子垃圾回收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建议国家有关部门采取行动,制定相应法规措施,促进社会化进行
6.1改革体制,理顺关系
自上而下建立电子垃圾管理机制和机构,地方环保部门的任命权力上收上级政府,发挥其监督权力,用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确保环保与发展的比例关系,做到资源有效配置和保护,保持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协调发展。
6.2在上述法规基础上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规章制度
6.3继续实行源头控制政策,坚持“谁生产、谁回收”的原则,通过立法,强制厂方回收处理
如:由销售商代表制造商在出售时,根据厂方提供的回收处理费用数据,一次性向消费者收取全部成本,消费者根据购物发票在报废家电时向出售方索要E产品残值。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回收处理企业的盈利通常低于社会投资的平均水平,建议给予回收企业以优惠政策,如税收返回、降低税率、定额管理等。
6.4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由于E垃圾的拆卸需要很高很强的专业技术知识,所以,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应由专业公司来进行回收和拆解,必须走专业化道路,进而再生资源化,从而避免小商小贩在回收处理过程中难免的二次污染。《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就是市场准入制度,具有相应资格的企业方可从事电子垃圾的处理回收。
6.5学习发达国家的政策措施,开征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生态税种
比如向用户征收垃圾税、水污染税,向生产销售商征收高额污染产品制造销售税,促进企业改进工艺、提高技术、促进环保。《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就是一个先进可行措施。
6.6对消费者来说,给予以旧换新、有序回收,避免从小商小贩处二次进入使用市场
6.7加大研发力度,设计制造环保产品
6.8社会各方齐心协力,维护环境、保证健康
坚持科学的发展观,走循环经济、回收再生利用、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赵永新.应对电子垃圾挑战.14版.人民日报,2003-11-7.
[2]解学相.资源环境保护与经济可持续发展.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2005,1.21世纪理论与发展优秀论坛精典.济南.2003年山东省水利系统优秀科技论文集.
[3]林英.生态形势依然严峻.光明日报,2003-10-29.
传统意义上所谓的“电子垃圾”,是指各种电子产品(大型电子计算机、办公和个人电脑、家用电器、娱乐电器及其辅产品等)在达到使用寿命后(由于部件磨损、出现故障或者产品换代而被淘汰)报废所形成的垃圾。具体而言传统意义上的“电子垃圾”就是已经报废的各类计算机、打印机和手机、家用电器等电子产品。
这些传统意义上“电子垃圾”的危害不言而喻,它们会对人体的身体健康产生极大的影响,由于它们富含的重金属太多,容易对周围的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电视、电脑、手机、音响等产品,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另外,由大量有害化学物质组成的电子垃圾,在其回收的过程中,有害化学物质亦随之排放到土壤、水域以及空气之中,从而破坏整个地区的生态环境,恶果不容小觑。
然而,正是由于人们视电子垃圾为洪水猛兽的心态,使得一些发达国家在构思贸易壁垒的时候找到了着眼点。如今在国际贸易中的电子垃圾已经与传统意义上的电子垃圾相去甚远。凭借自身先进的电子产品技术及优势,西方发达国家制定出苛刻的电子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电子产品技术认证制度,使得一些仅仅是在技术上稍显落后的电子产品成为“电子垃圾”,从而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电子技术方面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电子产品的出口贸易形成了一种全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电子垃圾壁垒。
二、电子垃圾壁垒出现的原因及其特点
论及电子垃圾壁垒出现的深层原因,这与传统贸易壁垒受到约束关系很大。传统贸易壁垒如关税、许可证和配额等的使用不仅会受到国际公约制约和国际舆论的谴责,而且也易遭到对等报复。随着各国关税进一步降低,用关税壁垒保护国内产业已不太可能,而且关税减让要求缔约方相互减让,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提高关税。而实施电子垃圾壁垒却是单方面的,进口国有自由裁量权。因而,在关税壁垒的保护作用减弱、双边贸易不平衡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以非关税壁垒为特征的新型贸易保护主义浪潮不断高涨,日益成为各国对本国产业实行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这其中,电子垃圾无疑是一种隐蔽而先进的“绿色”手段。
其次,电子垃圾壁垒的出现是当代社会科技发展的结果。社会进步及发达国家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安全健康意识空前加强,越来越关心产品对身体健康和安全的影响,要求生产这些产品时不要以牺牲劳动者的健康为代价;同时,要求国际贸易中的产品本身及其生产加工过程都不要以破坏环境或牺牲环境为代价。同时,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为新型贸易壁垒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和手段。技术密集型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不断提高,特别是信息技术产品,涉及的技术问题较为复杂,容易形成新型贸易壁垒;同时,高灵敏和高技术检测仪器的发展使检测精度大大提高,给一些国家设置新型贸易壁垒提供了技术和物质条件。
当然更重要的是,这也与发展中国家落后的技术水平分不开关系。发展中国家出口价格不断降低,部分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秩序仍旧混乱,靠低价进行出口竞争十分严重。甚至出现了增量(出口数量)不增价(出口额)的现象,贸易条件日益恶化。当这些国家出口产品低价竞销到一定程度时,国外就会设置贸易壁垒来保护国内市场。而在发展中国家低价竞销的商品中,出口市场、产品过分集中在工业制成品上,尤其以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零配件为主,大约占总出口的40%,利用电子垃圾壁垒遏制住这些电子产品的进口,无疑能够在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行为中极大控制主动权。
就其特点来说,首先,电子垃圾壁垒不像传统的贸易壁垒那样具有显性特征,它是一种比较隐蔽的隐性保护。传统贸易壁垒无论是数量限制还是价格规范,相对较为透明,人们比较容易掌握和应对。而电子垃圾壁垒,涉及的多是产品标准和产品以外的东西,这些纷繁复杂的措施不断改变,让人防不胜防,隐蔽地回避了分配不合理、歧视性等分歧。以高科技电子技术标准为基础,科技水平不高的发展中国家对此难以作出判断。甚至把电子产品贸易保护的实现转移到人类健康和环境问题的保护上,因此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其次,与传统贸易壁垒的简单保护不同,电子垃圾壁垒的保护显得相当的复杂,它所涉及的多是技术法规、标准及行业内的特定制度,而各种电子技术标准又是极为复杂和具专业性的。如除专门的技术人员外,一般的生产及经销商户很难分辨己方所拥有的电子产品是否未达到出口国家的技术要求,在懵懂的状态下,经销的电子产品变为另一国的“电子垃圾”极为可能。
再次,电子垃圾壁垒具有“合法”外衣。与传统的贸易壁垒的“非合法性”不同,电子垃圾壁垒因为其“绿色”及对贸易作用的隐蔽影响而堂而皇之地合法化。它以保护消费者、劳工和环境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从而对某些国家的产品进行有意刁难或歧视。但是,电子垃圾壁垒又恰恰是以保护人类生命、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理由,使贸易保护赢得了消费者的普遍支持,使其表面上看起来具有合理的成分,并通过国家机器立法而上升为法规,成为名义上“合法”的贸易保护手段。
三、发达国家电子垃圾立法及其影响
2002年欧盟出台了《关于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定》(WEEE)和《关于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并在这两个指令的基础上于2004年8月13日正式出台欧盟《电子垃圾处理法》,该法涉及的产品包括10大类、近20万种:大型家用电器类、小型家用电器类、IT和通信设备、消费产品类、照明设备类、电气电子工具类、玩具休闲及体育设备类、医疗设备类、监控仪器类、自动售货机器类。这几乎涵盖了所有的电子信息产品。
关于欧盟《电子垃圾处理法》中电子垃圾作为贸易壁垒的重大作用,从其对我国的影响中可见一斑。
四、电子垃圾壁垒利弊并存
从前述欧盟《电子垃圾处理法》对中国的影响中,我们也不难看出,电子垃圾壁垒弊端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再次,严苛的技术标准当然地抬高了产品的生产成本。原本技术实力和水平就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倚靠的本来就是低端电子产品以期进入发达国家市场,而由于“电子垃圾”的定义,使得可能只是生产线落后的产品无法获得进入市场的批准,这无疑给发达国家的对外贸易、特别是那些电子电气产品在出口比重中占大比例的发展中国家以致命一击。
其实另一方面,对于发达国家本身的中小企业来说,如果其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弱势地位,有可能达不到国内制定的统一标准的话,那么这一对外贸易的技术性壁垒也可能直接影响到国内企业。
尽管有如上所述的一些弊端,但对于电子垃圾的有利之处也不能一概抹杀,机遇总是与挑战并存,如果处理得当,这一壁垒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剂强效的良药。
首先,它能迫使企业迅速提升其产品的竞争力。目前,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竞争的企业普遍存在着生产规模小、技术落后、产品质量差、附加值不高、缺乏品牌的问题,不但缺乏与国外大型跨国公司、集团的竞争、抗衡实力,即使是最基本的质量要求也难以得到保证。这些都是不容忽视的现实缺陷。而电子垃圾壁垒,有志于继续在国际舞台上发展的企业都会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应对。
其次,对于环境保护问题具有非常大的推动作用。大量电子垃圾正对城市环境产生新的压力,而一些非正规的拆解和处理又会产生更严重的二次污染,整治电子垃圾在世界范围来说都是非常严峻的问题,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是全球的永恒主题。有关电子垃圾处理的立法,客观上进一步引起了各进口国及出口国对电子垃圾整治工作的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是必然趋势,两个指令除了作为刻意的贸易方面的壁垒,其实也是面向其进口国境内的一种高要求,是面向全世界的。虽然说生产成本会增加,给企业带来挑战,但这也正是一次“洗牌”的好机会。讲究环保的企业能够发展壮大,反之就会被淘汰。
五、中国对电子垃圾立法的对策和借鉴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出口商品结构和档次仍较为落后,竞争还停留在价格层次上,我国出口产品正面临越来越多的来自主要发达国家的贸易技术壁垒的挑战。电子垃圾壁垒的出现无疑对我国该领域和产业的出口购成了严重威胁。为了保证我国对外贸易持续、稳定地发展,必须采取与此响应的对策和措施,以减少技术壁垒对我国的影响。
对于企业来说,积极响应绿色潮流,作好技术储备是非常必要的,尽快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缩小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克服传统的价格竞争手段,进一步强化技术创新意识,把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作为提升企业产业竞争力的重要环境。应加强对欧盟两个指令和《电子垃圾处理法》的学习、理解和探讨,明确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攻关方向,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其次,企业要加快对产品的绿色设计和更新换代,进行环保型原材料的研发和生产。要进行预先的产品分析,分析是否含有禁用的有害物质,根据分析结果,通过自主研发先进技术或改良产品设计等渠道寻找新型材料,并作好一定程度上转向国际市场采购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及零配件的准备。
据统计,全世界的电子垃圾,80%被运到亚洲,其中90%丢弃在中国。这样算来,我国每年要容纳全世界70%的电子垃圾。这是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因此,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我国的电子电气垃圾的立法工作,促进企业和国内进口商增强社会责任感,将我国的环保事业推上一个新台阶。我们应当积极借鉴欧盟的《电子垃圾处理法》,制定我们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防止国外含有有害物质的产品进口。信息产业部正在制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将是积极应对发达国家电子垃圾贸易壁垒的有利武器。
20xx年《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城乡生活垃圾处理遵循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分类处理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落实城乡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生活垃圾清扫、分类和收集转运、处置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尽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分类与投放
第八条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城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如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和金属等。
(二)有机易腐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废弃的蔬菜、瓜果、花木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弃的充电电池、纽扣电池、灯管、医药用品、杀虫剂、油漆、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以及废弃的农药、化肥残余及包装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如惰性垃圾,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普通无汞电池、烟蒂、纸巾、家庭装修废弃物、废弃家具等。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办法,引导城乡居民分类投放垃圾。
第九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住宅小区、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农村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负责;
(六)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实际管理人负责;
(七)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第十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工作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记录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和去向,并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五)制止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
第十二条可回收物应当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目录,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垃圾的控制和管理,提高餐饮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过程的联单制度或者信息化监管措施,对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检查。
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落实餐饮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餐饮垃圾应当交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四条有害垃圾由具有经营许可证的专业企业处理。
第十五条居民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十七条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清扫制度,明确清扫区域、标准要求、作业规范。道路两侧、山边,河流(涌)、湖泊、水库及沿岸应当纳入清扫范围。
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负责清扫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城乡生活垃圾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收运,乡镇、街道、村(居)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运工作。
(一)按时收集生活垃圾;
(二)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或者处置设施;
(三)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垃圾运输线路应当避开水源保护区;
(五)不得混合收运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六)不得擅自将境外和省外生活垃圾转移至本省处理。
第二十条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充分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采取无害化焚烧、生化技术、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处置。
鼓励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方式,以焚烧发电为依托,结合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集约化生活垃圾处理环境园。
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及时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和措施,定期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有机易腐垃圾的处置应当采用生化处理为主的综合处理方式。
鼓励集贸市场、超市、食堂、餐饮单位以及有条件的居住区安装符合标准的有机易腐垃圾处理装置,就地处理有机易腐垃圾。
第二十三条从事餐饮垃圾处置的单位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
禁止将餐饮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饲养畜禽。
第二十四条农村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可回收垃圾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
(二)有机易腐垃圾应当按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地处理,直接还田、堆肥或者生产沼气;
(三)低价值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当建立收集点,专项回收,集中处理;
(四)惰性垃圾实行就地深埋;
(五)其他类型的垃圾由市、县(区)统筹处理。
第二十五条城乡结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农村的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偏远地区或者人口分散的农村的生活垃圾在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基础上,因地制宜就近处理;不能就近处理的,应当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承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的单位。从事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并执行环卫作业标准和规定。
第四章建设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结合生活垃圾产生和处理情况,组织编制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建设计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自然村应当按照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设置围蔽的生活垃圾收集点,并定期清运、清洁、消毒,防止污染环境。
站内渗滤液应当统一收集并进行预处理后,运往垃圾渗滤液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厂,或者通过市政污水管道输送至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
第三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和专项规划,同步推进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技术路线开展,做到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规模适度。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投资。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必须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三十五条生活垃圾临时堆放点和简易填埋场,应结合垃圾堆放、填埋规模、场址地质构造和周边环境条件制定综合治理方案并限期治理。
填埋库容已满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当按规定进行封场、跟踪检测污染物排放和地下水、大气、垃圾堆体沉降指标,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三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资金需求落实生活垃圾处理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和垃圾处理收费不足时的运营成本补充。
第三十七条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等方式筹集。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经费保障。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分类新模式,城镇地区可在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开展源头分类减量和低价值回收物回收的激励资金。
第三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机制,科学合理设置补偿原则和补偿标准。
第四十条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地区环境美化、环境整治,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经济发展扶持和补偿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制度,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现场派驻监督员。
第四十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运营规范,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黑名单制度,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开展年度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
第四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对生活垃圾处理数量、服务质量以及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价。
第四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并与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联网。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包含环境卫生作业全过程监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营在线监控,以及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实时监测信息。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和环境监测,及时督促整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处理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状况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及使用信息。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数据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污染排放中的违法行为,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受理和查处,并公布查处结果。
监管单位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实并依法处理后,可以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十八条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企业信用评价、行业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处理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追究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
第五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一)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未纳入专项规划即开展项目建设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垃圾处理设施的;
(三)挪用垃圾处理专项经费的;
(四)因监管不力造成影响公众健康和重大环境安全事故发生的。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家庭装修废弃物或者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扬撒、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擅自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擅自收集、运输处理境外和省外垃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或者未按照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废水、废气、废渣等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或者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由市、县(区)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单位,由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妨碍环卫工人正常保洁作业的,或者围堵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和运输车辆,阻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餐饮垃圾,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机关、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食堂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