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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6浙江
罗某诉肖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某滴顺风车”APP平台与车主、乘客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及其处理意见
案件索引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民申302号
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28日13时10分,原告罗某发出从益阳金色桃源西南门到长沙市南门桥的顺风车订单,拼车价为51.7元。13时25分,被告肖某以车牌号为湘H×xxx×号的名义接下该顺风车订单,实际驾驶车辆为湘H9xxxx小型普通客车。15时30分许,被告肖某驾驶并搭载原告罗某的湘H9×xx×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往东行驶至Gxxxx长张高速公路39公里500米处时,前方发生拥堵,因未保持安全车距,与骑跨在超车道和行车道之间的被告胡某平驾驶的湘J5xxxx/湘J2xx×挂重型半挂车组发生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湘H9×xx×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被告肖某及原告罗某受伤的交通事故。14时34分,被告肖某因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无法完成订单,便自行取消订单。而原告罗某的订单状态显示“中止”。2017年11月19日,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肖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未按照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其行为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胡某平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行车道分界线的,其行为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罗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罗某在医院治疗,共住院46天,用去医药费及检查费165811元。2018年5月7日,原告罗某委托益阳市银城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8年5月18日,经益阳市银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罗某腹部闭合性损伤,左侧膈肌破裂修补术后,小肠穿孔修补术后,小肠系膜破裂并部分小肠缺血坏死切除肠吻合术后,升结肠浆肌层撕裂修补术后,右膈肌挫伤,腹膜后血肿,左侧胸腔大量积血胸腔闭式引流术后,创伤性失血休克,失血性贫血,腹盆腔多发脓肿,粘连性肠梗阻,左下肺萎缩,右下肺慢性炎症诊断成立,其损伤程度构成九级、十级、十级伤残,护理90日,营养120日,用去鉴定费1200元。2018年7月18日,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委托益阳市金卫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8年7月25日,益阳市中心医院出具医学鉴定书,被鉴定人罗某腹部皮肤瘢痕治疗费20000元左右。2018年8月8日,益阳市金卫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罗某后续治疗费可参照益阳市中心医院医学会诊意见或按实际有效合理医疗费用计算,用去鉴定费及检查费2446元。事故发生后,被告肖某垫付原告赔偿款118900元。被告冀东水泥公司垫付原告赔偿款10000元。
被告胡某平驾驶的湘J5×xxx/湘J2×x×挂重型半挂车组的登记车主为被告冀东水泥公司,被告胡某平系被告冀东公司聘请的雇员,被告胡某平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湘J5×xxx/湘J2xxx挂重型半挂车组在被告中华保险临澧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0000元商业三责险,且购买不计免赔率险,无绝对免赔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被告小桔公司系“某滴顺风车”APP平台设计者,被告运达公司系该APP平台的运营商,为用户提供顺风车信息服务,被告小桔公司持有被告运达公司100%的股份。2017年4月16日,被告肖某被认证为“某滴顺风车”车主,注册车辆为湘Hxxxx×号车辆。
法院裁判
综上所述,运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小桔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8)湘0903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项;
二、变更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8)湘0903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肖某、运达公司连带赔偿罗某损失229514元(内部按责划分,肖某赔偿罗某损失137709元,扣减已支付的118900元,还应赔偿18809元,运达公司赔偿罗某损失91805元)
三、小桔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运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运达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