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文清,性别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23年2月23日起至2026年2月9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朱文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11月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请衡州监狱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发现符合收监条件时及时收监。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11月1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97号
罪犯田艳宁,性别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因犯敲诈勒索罪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退赔一万元,刑期自2022年6月8日起至2025年8月7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田艳宁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11月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请岳阳监狱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发现符合收监条件时及时收监。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98号
罪犯廖伯军,性别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衡山县,因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0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2月7日起至2029年4月6日止,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廖伯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11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请德山监狱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发现符合收监条件时及时收监。
2024年11月22日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99号
罪犯张俊,性别男,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四千元。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41年5月27日止,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俊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11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请赤山监狱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发现符合收监条件时及时收监。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200号
罪犯丁人品,性别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临澧县,因犯合同诈骗罪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民赔106.4万元,刑期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28年5月22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丁人品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11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请津市监狱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发现符合收监条件时及时收监。
2024年11月25日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201号
罪犯肖剑波,性别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双峰县,因犯诈骗罪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28年2月29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肖剑波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11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请津市监狱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发现符合收监条件时及时收监。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202号
罪犯周国学,性别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云南省鲁甸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26年4月9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周国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11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请郴州监狱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发现符合收监条件时及时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