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子真正交接的那天,中介的工作人员一起陪同,李先生在交接时看了一下屋内的家具家电,无意发现了扫地机变旧了,于是询问原房主怎么回事,他说这是家里老人过来弄得,老人喜欢这扫地机。李先生当时非常不高兴,两人闹得很不愉快。
后来李先生再次过来进行物业交割时,发现房子里面所有的家具家电都被更换了,原本还比较值钱的家电被换成了几十元,甚至是都不能用,而家具也被换成了一两百的,这样李先生非常不满,于是要求李先生把家具换回来。
可是原房主却说家具家电清单上又没有品牌规格型号,反正我把清单上的物品给齐全你就得,你还计较什么,你都占便宜了。
原房主的话把李先生气得不轻,于是反驳这些家具家电本来已经包含在房费里面,要求其必须把原来的家具家电拿回来,多次协商未果,李先生找来调解员。
这时调解员提出疑问,表示既然认为这家具家电是你的,为什么不直接搬走,而是给李先生换成小的旧的呢?
原房主解释,因为当时列有一份清单,如果产生纠纷可能会被认为是公证过的赠与合同,因此上面有的品类的东西,我就按品类赠给,这不是很正常的吗,但是李先生不可能在那份没有写型号的情况下,然后要求更换成原样的。
一、从合同约定来说,李先生付的房款里面已经包含了家具家电,同时中介工作人员也证明了家具家电确实属于李先生,那么原房主表示是自己赠送的说法不成立。
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无法举证的一方将承担不利后果。
明显李先生是有利的一方,有合同为证,虽然存在异议,但是有证人中介工作人员,因此这些家具家电确实是李先生的。
二、既然当初约定家具家电归属李先生,虽然没有清楚写明物品的规格型号,其实原房主也是有责任的,这只能说是疏忽大意,并不是原房主钻空子的理由,他不能因没有写规格型号,就以为只要提供同品名的家具家电就可以,毕竟这家具家电也属于李先生花钱买来的,原房主这样的做法属于违约行为。
民法典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既然合同约定是原来的家具家电,而原房主更换,李先生可以要求其更换回来,如果原房主不同意,那么就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