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全市加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市加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立健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突出开办者主体责任,建立综合施策、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有效消除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各类安全风险隐患,使中小学生校外治安消防、交通安全、房屋安全、卫生防疫安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等得到有效保障,确保学生安全、健康成长。
(二)基本原则
根据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服务对象主要为小学生、初中生的实际,按照义务教育管理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工负责、以镇为主”的管理体制。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负总责,制定出台规范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建立起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与的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目标要求
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要统筹安排,齐抓共管,扎实推进校外托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逐步实现我市校外托管机构“布局合理、设施齐全、制度落实、安全保障、管理规范”的目标。
二、明确职责
(一)属地管理职责
(二)部门监管职责
1.教育部门负责指导所属学校及时掌握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机构情况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提出监管建议。对参加校外托管的学生提出安全管理要求,督促学校进一步健全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指导学校加强与学生及其家长的联系沟通,引导学生和家长选择已备案无安全隐患的校外托管机构。
2.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校外托管机构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及时查处扰乱校外托管机构秩序、侵害工作人员和托管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3.住建部门负责对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校外托管机构,依法进行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对依法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的托管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4.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部门负责督促校外托管机构使用具有合法不动产证书或具有合格质量手续的房屋,不得使用临时建筑、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
5.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公共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控管理工作。制定校外托管机构公共卫生安全有关要求。在发生食物中毒时,对患者及时实施救治,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7.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8.文旅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校外托管机构做好住宿安全管理工作。
9.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校外托管机构做好餐饮安全管理工作。
三、开办要求和程序
(一)开办标准及要求
开办校外托管机构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符合《潍坊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办指导规范》(见附件1)。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结合辖区实际,编印《安全承诺书》和《开办者与学生家长安全责任协议》示范文本及有关制式材料。
(二)开办程序
向经营场所所在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提交以下材料:
1.《安丘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备案表》(见附件2);
2.营业执照副本;
3.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5.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功能布局平面图和设施设备清单;
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7.水质证明(或自来水缴费单)复印件一份;
8.安全承诺书;
9.使用自建房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发放《校外托管机构信息公示卡》(见附件3);不符合条件的,由有关部门书面说明理由。《校外托管机构信息公示卡》有效期为1年。《校外托管机构信息公示卡》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开办者到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备案延续。
(三)开办者责任
开办者对校外托管机构安全负主体责任。应严格落实教育、卫生、消防、治安、住房、食品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遵守开办规范,改善经营条件。积极配合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四、法律责任
(一)校外托管机构未按照本意见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存在安全隐患不整改或造成火灾的,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存在治安隐患未及时整改或发生重大治安事件,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校外托管机构存在公共卫生安全隐患或发生传染病疫情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力的,卫生健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校外托管机构存在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加工制作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或造成食物中毒事故,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查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党政同责”“四个最严”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校外托管机构安全工作作为民心工程摆到重要工作位置,实施“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建立联席会商制度,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履职到位。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统一领导本辖区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要落实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排查、整治校外托管机构存在的风险隐患,确保学生安全。
(二)加强信息公开
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定期开展检查和日常监督,及时将备案、检查等情况通报各有关部门。对符合开办指导规范的校外托管机构,通过在学校门口张贴公告、政府网站发布信息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三)加强社会共治
要组织调动人民群众、社会组织、宣传媒体、企业个人等各方社会力量参与到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中去,努力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部门协同、企业负责、公众参与、媒体监督的社会共治格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切实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化解社会疑惑和不实传言,抵制虚假宣传和恶意炒作,营造“关心-学生托管、保障学生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2024年2月5日起施行。
附件:1.潍坊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办指导规范
2.安丘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备案表
3.校外托管机构信息公示卡
附件1
潍坊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办指导规范
一、公共卫生安全基本要求
1.午休场所面积应与午休学生人数相适应,并实行男女分设,不得设置通铺。
2.加强环境卫生管理,采光通风良好,室内及时通风换气,确保空气清新。午休场所配备必要的消毒用品,定期对公共用具进行清洗消毒。
3.配备安全有效的防控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
4.建立午休学生因病缺勤登记制度,及时观察学生健康状况,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
5.应有充足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供水应保证校外托管场所学生的生活需要,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二、治安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1.场所安装每100平方米(面积不足的,按100平方米配备)应配备不少于2具干粉灭火器(4千克以上)、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器材,场所房间内应设置独立式感烟探测器,配备足够的逃生辅助设施(逃生面罩),设置在三层的场所至少配备一个缓降器。
2.场所安全出口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严禁在门、窗、走廊设置或堆积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3.场所内不得使用可燃材料装修。
5.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配置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6.应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配齐必要的安全防范器材和设施。
7.应在学生就餐、午休场所安装监控设备,视频录像资料保存至少30天。
8.经营者应学会使用灭火器、逃生面罩、逃生滑道等消防设施,并能引导学生安全疏散。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并对演练内容、情况进行记录。
三、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1.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场所面积与就餐人数相适应,能够有效避免肉、菜、水产品的清洗、加工过程,以及生熟食品的加工过程互相污染。
2.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3.提供餐饮具的校外托管机构须提供安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使用后的餐饮具应进行清洗消毒,校外托管机构宜设置专用的餐饮具保洁设施。
4.从正规渠道购进食品及食品原料,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禁止采购供应下列食品:
(1)河豚鱼、毛蚶、小海螺等高风险水产品;
(2)三文鱼、醉虾、醉蟹等生食水产品;
(3)非本单位加工的散装馅料、肉串及散装熟肉制品;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其他品种。严禁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违规加工制作豆角(四季豆),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回收剩饭剩菜再次加热供学生食用,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5.食品加工制作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7.应具有完善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从业人员应熟悉应急处置流程。
四、建筑安全基本要求
2.经营场所固定且应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筑物的首层、二层、三层靠外窗位置,严禁设在建筑物的四层及以上楼层和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3.有与服务学生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不得超能力接待。
五、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开办者必须与学生家长签订学生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安全保障和学生管理措施。
2.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并在用餐场所和休息场所公示。
4.确保学生就餐、午休期间有人值守,建立学生、外来人员进出台帐。
5.建立学生信息通报制度,将学生非正常或擅自离开校外托管机构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做好记录。
6.建立学生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校外托管机构的学生交予无关人员,学生离开校外托管机构之前,应有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值班、巡查。
六、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基本要求
1.应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事故及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或其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并定期组织演练。
2.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开办者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治疗,停止经营活动,封存食品原料和食品加工用具、容器,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和教育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3.发生传染病疫情,开办者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治疗,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教育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采取防控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
5.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突发事件时,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所在地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及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人员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