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2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一则起诉书,被告人闫和平,因多次在驻马店市第一高级中学、大商新玛特盗窃万余元,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民警抓获并提起公诉,具体内容如下...
01
驻马店男子多次盗窃被抓
被告人闫和平
被告人闫和平,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乡**村**庄**号,在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庄租房。
曾多次盗窃被判
1
因犯诈骗罪于1996年10月3日被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7年5月31日刑满释放;
2
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9年4月14日被原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2010年5月10日刑满释放;
3
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1月6日刑满释放;
4
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2月28日从上蔡县看守所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被抓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民警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闫和平患AIDS,CD4+T#数值(47)极低,2020年8月8日上蔡县看守所不予收押,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于当日对闫和平监视居住。2020年11月24日因盗窃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因闫和平患AIDS,CD4+T#数值(26)极低,上蔡县看守所不予收押,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于次日对闫和平监视居住。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决定对被告人闫和平监视居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下午,被告人闫和平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路与**路交叉口西南角**店门口,将张某甲停放的一辆黑色赛特利牌二轮电动车盗走。之后以200元价格卖给游街回收旧家电的50多岁男子,所得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940元。
2020年7月4日10时许,被告人闫和平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路**段**门口,将徐某某停放在该处附近的一辆香槟金色新大陆牌电动车盗走,后以200元价格卖给游街回收旧家电的40多岁男子,所得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239元。
2020年7月16日下午,被告人闫和平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与风光路交叉口西50米路南,将郑某某停放在该处路边的一辆咖啡色绿佳牌电动二轮车盗走,后以200元价格卖给路边收破烂的,所得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491元。
2020年7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闫和平窜至解放路三小门前东边20米道路牙子上,将梁某某的一辆粉红色高仕牌电动车盗走,后以230元卖给路边一名中年男子,所得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139元。
5
2020年7月25日8时许,被告人闫和平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与富强路交叉口西南角,将臧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富士达牌小踏板电动车盗走,后以230元卖给路边一年轻男子,所得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028元。
6
2020年7月28日8时许,被告人闫和平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路**段**门口,将余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洪都牌电动车盗走,后200块钱卖给路边收破烂的,所得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900元。
7
2020年7月29日8时许,被告人闫和平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巷**楼下,将张某乙的一辆白色雅马哈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200块钱卖给路边男子,所得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787元。
8
2020年8月2日21时,被告人闫和平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与风光路交叉口东50米路南,将黄某某的一辆黑色雅马哈电动车盗走,后以200元价格卖给路边游街回收旧家电的老头。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841元。
9
2020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闫和平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路与**路交叉口**门口,将乔某某的一辆黑白相间阿米尼电动车盗走,后以260元卖给路边一中年男子,所得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472元。
10
2020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闫和平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路**段**门口,将代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思帝诺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140元。
11
2020年8月7日上午,被告人闫和平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路驻马店市第一高级中学**侧**门口,将史某某的一辆黑色小刀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963元,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史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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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5日白天,被告人闫和平窜至驿城区乐山路大商新玛特西门,将代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银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后骑至乐山路与纱北路交叉口附近,以180元价格卖给一游街回收家电4、50岁男子。该电动车经鉴定价格为3451元。
13
2020年10月17日白天,被告人闫和平窜至驿城区乐山路大商新玛特西门,将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台铃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骑至乐山路与纱北路交叉口附近,以200元价格卖给一游街回收旧家电50多岁男子。该电动车经鉴定价格为1662元。
14
2020年10月19日中午,被告人闫和平窜至驿城区乐山路大商新玛特西门,将万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粉红色小刀牌电动车盗走,后骑至乐山路与纱北路口附近以200元价格卖给回收旧家电的李某某,李某某将该电动车230元卖至铁路东一家废品收购站。该电动车经鉴定价格为598元,已追回赃款23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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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7日中午,被告人闫和平窜至驿城区乐山路大商新玛特西门**门口附近,将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倍尔捷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骑至温州步行街南边,以290元价格卖给一40多岁收破烂女子。该电动车经鉴定价格为10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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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2日中午,被告人闫和平窜至驿城区乐山路大商新玛特西门北侧,将霍某某停放在路边停车区域的一辆白色BGB小战警二轮电动车盗走,后骑至乐山路与交通路交叉口北路边,以350元价格卖给一50多岁骑长三轮车收破烂男子。该电动车经鉴定价格为2343元。
被告人闫和平盗窃共计16辆电动车,经鉴定价格为2299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和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依法提起公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和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多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995元,数额较大;闫和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闫和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