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
中国心理学会
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
(第二版)
本标准已经中国心理学会通过,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本守则的目的是揭示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是具有教育性、科学性与专业性的服务工作,促使心理师、寻求专业服务者以及广大民众了解心理治疗与心理咨询工作专业伦理的核心理念和专业责任,藉此保证和提升心理治疗与心理咨询专业服务的水准,保障寻求专业服务者和心理师的权益,增进民众的心理健康、幸福和安宁,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本守则亦作为本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注册心理师的专业伦理规范以及本学会处理有关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伦理投诉的主要依据和工作基础。
善行:心理师的工作目的是使寻求专业服务者从其提供的专业服务中获益,心理师应保障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权利,努力使其得到适当的服务并避免伤害。
责任:心理师在工作中应保持其服务的专业水准,认清自己专业的、伦理的及法律的责任,维护专业信誉,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诚信:心理师在工作中应做到诚实守信,在临床实践、研究及发表、教学工作及宣传推广中保持真实性。
尊重:心理师应尊重每位寻求专业服务者,尊重个人的隐私权、保密性和自我决定的权利。
心理师应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按照专业的伦理规范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建立良好的专业工作关系,这种工作关系应以促进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成长和发展,从而增进其利益和福祉为目的。
1.1心理师应公正对待寻求专业服务者,不得因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年龄、性别、种族、性取向、宗教信仰和政治态度、文化、身体状况、社会经济状况等任何方面的因素而歧视对方。
1.2心理师应充分尊重和维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权利,促进其福祉。心理师应当避免伤害寻求专业服务者、学生或研究被试;如果伤害可预见或可避免,心理师应在对方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尽可能避免,或将伤害降到最小;若伤害无法预见或不可避免,心理师应尽力使伤害降至最低,或在事后设法补救。
1.3心理师应依照当地政府要求或本单位的规定恰当收取专业服务的费用。心理师在进入专业工作关系之前,要对寻求专业服务者清楚地介绍和解释其服务收费的情况。
1.4心理师不得以收受实物、获得劳务服务或其他方式作为其专业服务的回报,以防止冲突、剥削、破坏专业关系等潜在的危险。
1.5心理师须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文化多元性。心理师应充分觉察自己的价值观,了解自己的价值观对寻求专业服务者可能的影响,并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的价值观,避免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寻求专业服务者,不替对方做重要决定。
1.6心理师应清楚地认识自身所处位置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潜在影响,不得利用对方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剥削对方,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1.8心理师不得与当前寻求专业服务者或其家庭成员发生任何形式的性或亲密关系,包括当面和通过电子媒介进行的性或亲密的沟通与交往。心理师也不得给与自己有过性或亲密关系的人做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一旦关系超越了专业界限(例如开始发展性和亲密关系),应立即采取适当措施(例如寻求督导或同行建议),并终止专业关系。
1.9心理师在与某位寻求专业服务者结束心理咨询或治疗关系后,至少三年内不得与该寻求专业服务者或其家庭成员发生任何形式的性或亲密关系,包括当面和通过电子媒介进行的性或亲密的沟通与交往。在三年后如果发生此类关系,要仔细考察该关系的性质,确保此关系不存在任何剥削、控制和利用的可能性,同时要有明确可被查证的书面记录。
1.10当心理师和寻求专业服务者存在除性或亲密关系以外的其他非专业关系,如果可能对寻求专业服务者造成伤害,心理师应当避免与其建立专业关系;与朋友及亲人间无法保持客观、中立,心理师不得与他们建立专业关系。
1.11心理师在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中不得随意中断工作。当心理师出差、休假或临时离开工作地点外出时,要尽早向寻求专业服务者说明,并对已经开始的心理咨询或治疗工作进行适当的安排。
1.12心理师认为自己的专业能力不能胜任为寻求专业服务者提供专业服务,或不适合与寻求专业服务者维持专业关系时,应在和督导或同行讨论后,向寻求专业服务者明确说明,并本着为寻求专业服务者负责的态度将其转介给合适的心理师。转介时应向接受转介的心理师介绍自己对该寻求专业服务者已经进行的工作,并将转介情况做书面记录。在将寻求专业服务者转介或转诊至其他专业人士或机构时,心理师应在寻求专业服务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与接任的专业人士联络以提供必要的信息。
1.13当寻求专业服务者在心理咨询与治疗中无法获益,或继续咨询与治疗会受到伤害时,心理师应当终止这种专业关系。心理师若受到寻求专业服务者或与其有关人士的威胁或伤害,或寻求专业服务者拒绝按协议支付专业服务费用时,可以终止专业服务关系。
1.14在本专业领域内,不同理论学派的心理师应相互了解和相互尊重。当心理师开始服务时,如果知晓寻求专业服务者已经与其他同行建立了专业服务关系,而且目前没有终止或者转介时,应建议寻求专业服务者继续在同行处寻求帮助。
1.15心理师应认识到与心理健康服务领域的同行(包括精神科医师、精神科护士、社会工作者等)的交流和合作会影响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服务质量。心理师应与心理健康服务领域的同行建立积极的工作关系和沟通渠道,以提高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服务水平。
1.16在某一机构中从事心理咨询与治疗的心理师未经机构允许,不得将自己在该机构中的寻求专业服务者转介为自己个人接诊的来访者。
1.18收受礼物时,心理师应清楚了解寻求专业服务者赠送礼物对专业关系的影响。心理师在决定是否收取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礼物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专业关系、文化习俗、礼物的金钱价值、赠送礼物的动机以及心理师决定接受或拒绝礼物的动机。
寻求专业服务者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开始或维持一段专业关系,且有权充分了解关于专业工作的过程和心理师的专业资质及理论取向。
2.1心理师应确保寻求专业服务者了解心理师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双方的权利、责任,明确介绍收费的设置,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享有的保密权利、保密例外的情况以及保密的界限。心理师应认真记录评估、咨询或治疗过程中有关知情同意的讨论。
2.4一旦得知寻求专业服务者同时接受其他心理健康服务领域专业工作者的服务时,心理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征得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同意后,联系并与他们进行沟通,以更好地为寻求专业服务者提供服务。
2.5心理师只有在得到寻求专业服务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心理咨询或治疗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教学演示。
心理师有责任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隐私权,同时明确认识到隐私权在内容和范围上受到国家法律和专业伦理规范的保护和约束。
3.1心理师在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中,有责任向寻求专业服务者说明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应用的限度。在专业服务开始时,应告知保密原则及保密的例外情况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3.2心理师应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则的应用有其限度,下列情况为保密原则的例外:(1)心理师发现寻求专业服务者有伤害自身或伤害他人的严重危险;(2)未成年人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受到性侵犯或虐待;(3)法律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情况。
3.6心理师在教学培训、科普宣传中,应避免使用完整案例,如果其中有可被辨识出身份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家庭背景、特殊易识别的成长或者创伤经历、体貌特征等),须考虑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心理师应遵守法律法规和专业伦理规范,基于科学研究,在专业界限和个人能力范围内以负责任的态度开展评估、咨询、治疗、转介、同行督导、实习生指导以及研究工作。心理师应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专业胜任力,促进个人身心健康水平以更好地满足专业工作的需要。
4.1心理师应在自己专业能力范围内,根据自己所接受的教育、培训和督导的经历和工作经验,为适宜人群提供科学有效的专业服务。
4.2心理师应规范执业,遵守执业场所、机构、行业的制度。
4.5心理师在工作中需要介绍和宣传自己时,应实事求是地说明自己的专业资历、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专业工作等情况。心理师不得贬低其他专业人员,不得以虚假、误导、欺瞒的方式宣传自己或所在机构或部门。
心理测量与评估是咨询与治疗临床工作的组成部分。心理师应正确理解心理测量与评估手段在临床服务工作中的意义和作用,考虑被测量者或被评估者的个人特征和文化背景,恰当使用测量与评估工具来促进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
5.1心理测量与评估的目的在于促进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心理测量与评估的使用不应该超越服务目的和适用范围,心理师不得滥用心理测量或评估。
5.3心理师在利用某测验或使用测量工具进行计分、解释时,或使用评估技术、访谈或其他测量工具时,应根据测量的目的与对象,采用自己熟悉的、已经在国内建立并证实了信度、效度的测量工具。如果没有可靠的信度、效度数据,需要对测验结果及解释的说服力和局限性做出说明。
5.4心理师应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对测量与评估结果进行了解和获得解释的权利,在实施测量或评估之后,对测量或评估结果给予准确、客观、可以被对方理解的解释,避免其对测量或评估结果的误解。
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心理师应努力发展有意义的和值得尊重的专业关系,对教学、培训和督导持真诚、认真、负责的态度。
6.1心理师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目的是促进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的个人及专业的成长和发展,以增进其福祉,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应有科学依据。
6.2心理师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时应呈现多元的理论立场,让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有机会做比较,并发展自身的立场。督导者不得把自己的理论取向强加于被督导者。
6.3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心理师应基于其教育训练、被督导经验、专业认证及适当的专业经验,在胜任力范围内实施教学、培训和督导。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心理师有义务不断加强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伦理学习。督导者在督导的过程中遇到困难情况时,也应主动寻求专业督导。
6.4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心理师应熟练掌握专业的伦理规范,并提醒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承担专业伦理责任和遵守伦理规范。
6.5从事教学、培训工作的心理师应在课程设置和计划上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教学及培训能够提供适当的知识和实践训练,达到教学目标或颁发合格证书的要求。
6.6担任培训任务的心理师应清楚地向学生或被督导者说明自己与实习场所督导者各自的角色与责任。
6.7担任培训任务的心理师在举办培训项目时,要有明确的培训大纲和恰当的教学方式,培训的宣传信息应实事求是,不应夸大或具有欺骗性。心理师及主办机构应有足够的伦理敏感性,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被培训者个人隐私或其他福祉。心理师作为培训项目负责人时,应当为该培训项目提供足够的支持和保证,并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6.8担任督导工作任务的心理师应向被督导者说明督导的目的、过程、评估方式及标准,告知督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中断、终止督导关系等的处理方法。心理师应定期评估被督导者的专业表现,并在训练方案中提供反馈,避免因被督导者的限制而影响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在考评过程中,心理师应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诚实、公平、公正地给出评估意见。
6.10担任教学、培训和督导任务的心理师有责任设定清楚的、适当的和具文化敏感度的关系界限,不得与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卷入心理咨询或治疗关系;不得与其发生亲密关系或性关系;不得与有亲属关系或亲密关系的专业人员建立督导关系,以避免对学生、被培训者、被督导者潜在的剥削或伤害。
6.11从事教学、培训或督导工作的心理师应对自己在与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的关系中存在的优势有清楚的认识,不得以工作之便利用对方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私利。
6.12担任教学、培训或督导任务的心理师应帮助自己的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知晓:寻求专业服务者有权了解提供心理咨询或治疗的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的资质;学生、被培训者与被督导者若在教学、培训和督导过程中使用有关寻求专业服务者的信息,应事先取得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同意。
6.13担任教学、培训或督导任务的心理师对自己的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在心理咨询或治疗中违反伦理的情形应保持敏感,若发现此类情形应与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进行认真讨论,并以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为前提及时处理,对情节严重者担任培训或督导工作的心理师有向本学会伦理部门举报的责任。
7.2心理师在从事研究工作时,应征求被试的知情同意。若被试没有能力做出知情同意,应获得其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应向被试(或其监护人)说明研究的性质、目的、过程、方法、技术、保密原则及局限性,被试可能体验到的身体或情绪痛苦及干预措施,预期获益、补偿,研究者和被试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研究结果的传播形式及其可能的受众群体等。心理师或研究团队中应有专人负责解答被试提出的涉及研究程序的任何疑问。
7.4被试在参与研究过程中有随时撤回同意和不再继续参与研究的权利,并不会因此受到任何惩罚,而且在适当的情况下应获得替代咨询、治疗干预或处置。心理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被试参与研究。当干预或实验研究需要控制组或对照组时,在研究结束后,应对控制组或对照组成员给予适当的处理。只有确信研究对被试无害而又必须进行该项研究时,才能使用非自愿被试。
7.5心理师
得用隐瞒或欺骗手段对待被试,除非这种方法对预期的研究结果是必要的,且无其他方法可以代替。在研究结束后,必须向被试做出适当的说明。
7.6禁止心理师与当前被试发生性或恋爱方面的互动或关系,包括线下与线上的互动与关系。
7.10心理师在需要使用研究参与者、寻求专业服务者、学生或受督导者的个人信息作为报告或发表出版的案例时,只有当研究参与者、寻求专业服务者、学生或受督导者已经查看过材料并书面同意,或确保隐匿了其可辨识信息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7.11对于全文或文中重要部分已登载于某一期刊的论文或已出版著作,心理师不得在未获原出版单位许可的情况下再次投稿;同一篇稿件或主要数据相同的稿件不得同时向两家或多家期刊投稿。
8.3心理师在进行远程专业工作时,需要确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真实身份及联系信息,也需要确认双方在心理咨询时所在的物理位置和紧急联系人的联系信息,以确保在寻求专业服务者出现危急状况时可以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
8.5心理师应明白与寻求专业服务者保持专业关系的必要性。心理师应与寻求专业服务者一起讨论并建立专业界限。当专业关系中的双方有一方认为远程专业工作无效,心理师则应考虑采用面对面服务。如果心理师无法提供面对面服务,则应帮助对方寻求合适的转介服务。
9.1心理师及其所在机构在与媒体合作前应与媒体充分沟通,确认合作方对心理咨询与治疗的专业性质与专业伦理有明确的了解,提醒其自觉遵守伦理规范,承担社会责任。
9.2心理师应在自己专业胜任力范围内,根据自己所接受的教育、培训和督导的经历、工作经验与媒体合作,为不同人群提供适宜而有效的专业服务。
10.2心理师一旦觉察到自己在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对职责存在误解,应当尽快采取措施改正。
10.3如果本学会的专业伦理规范与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心理师必须让他人了解自己的行为是符合专业伦理的,并努力解决冲突。如果这种冲突无法解决,心理师应当以法律和法规作为其行动指南。
10.4如果心理师所在机构的要求与本学会的伦理规范有矛盾之处,心理师需要澄清矛盾的实质,表明自己具有按照专业伦理规范行事的责任。心理师应当在坚持伦理规范的前提下,合理地解决伦理规范与机构要求的冲突。
10.5心理师若发现同行或同事违反了伦理规范,应当予以规劝。若规劝无效,应当通过适当渠道反映其问题。如果对方违反伦理的行为非常明显,而且已经造成严重危害,或违反伦理的行为无合适的非正式的解决途径,心理师应当向本学会的伦理委员会或其他适合的权威机构举报,以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权益,维护行业声誉。如果心理师不能确定某种特定情形或特定的行为是否违反伦理规范,可向本学会的伦理委员会或其他合适的权威机构寻求建议。
10.7本学会的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设有伦理工作组,提供与本伦理守则有关的解释,接受伦理投诉,并处理违反伦理守则的案例。
10.10反对以不公正的态度或报复的方式提出有关伦理问题的投诉。
心理治疗(psychotherapy):指在良好的治疗关系基础上,由经过专业训练的心理师运用临床心理学的有关理论和技术,对有心理障碍患者进行帮助与矫治的过程,以消除或缓解患者的心理障碍或问题,促进其人格向健康、协调的方向发展;心理治疗更侧重心理疾患的治疗和心理评估。
心理师(clinicalandcounselingPsychologist):本伦理中心理师是指系统学习过临床或咨询心理学的专业知识、接受过系统的心理治疗与咨询专业技能培训和实践督导,正在从事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工作,并在中国心理学会取得有效注册的督导师、心理师、助理心理师。心理师包括临床心理师(ClinicalPsychologist)和咨询心理师(CounselingPsychologist)。对临床心理师或咨询心理师的界定依赖于申请者所接受的学位培养方案中的名称界定。
寻求专业服务者:即来访者(client)或精神障碍患者(patient),或其他需要接受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专业服务的求助者。
剥削(exploitation):指个体或团体在违背他人意愿或不知情的情况下,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或不当利用他人所拥有的各种物质的、经济的和心理上的资源谋取各种形式的利益或得到心理满足。
福祉(welfare):指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健康、利益、心理成长和幸福。
多重关系(multiplerelationships):指心理师与寻求专业服务者之间除心理咨询或治疗关系之外,还存在或发展出其他具有利益和情感联结等特点的人际关系状况。如果除专业关系以外,存在一种社会关系,称为双重关系(dualrelationships)。如果除专业关系以外,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称为多重关系。
亲密关系(romanticrelationship):指人与人之间所产生的紧密情感联系,主要包括恋人、同居伴侣和婚姻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