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7日,江苏省连云港消费者武某在短视频平台看到北京尚德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尚德公司”)联合著名主持人马丁通过1元课程引流。当日,武某支付1元进群试听课程。
武某称,该1元试听课上大肆宣传国内有4、500万的婚姻情感情感咨询师职业缺口,学习后颁发国培网婚姻情感咨询师的证书,人才人事网可查询,而且保证考试考不过免费重修,拿到证书可以就业。
2021年11月29日,武某支付5180元,购买了【方塘】情感婚姻咨询师指导课。
开始学习课程后,武某发现“北京尚德公司”在宣传视频中称提供83节课,其中31节课由主持人马丁授课,剩下的由其他人授课。武某听了31节马丁的课程,但“北京尚德公司”未明确说剩下的课程不是直播课程,下载的其他课程不知道下载到哪里。
武某还表示:“所谓的考试就是发一个叫‘考试宝’的二维码,扫码点开是个不正规小程序,自己在家打开电脑或手机就能考试。”
此外,武某称“北京尚德公司”宣传视频中承诺拿到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颁发的婚姻情感咨询师证书,即从业资格证书,但实际拿到的是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颁发的专业(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武某以“北京尚德公司”未按承诺发放从业资格证书为由,因此,起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培训费。
“北京尚德公司”辩称
根据协议
已履行全部的课程培训服务
“北京尚德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名称变更为北京原驰蜡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辩称:
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北京尚德公司”在订单中生产的《网络培训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自乙方报名之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乙方(武某)缴纳的甲方收费中85%为培训费,15%为综合服务管理费;在乙方报名时起24小时后,因乙方原因解除培训协议,综合服务管理费均不予退还。即如因原告原因解除协议的,被告方有权扣除15%的综合管理服务费;
本次原告的课程服务期是2021年11月29日-2022年2月27日,被告向原告提供了课程服务,且原告在课程培训完成后通过考试,拿到了相应的课程合格证书,被告已履行全部的课程培训服务,不存在任何违约。
武某自认抵扣5-10%的费用,法院结合实际履行情况,酌情抵扣10%的费用,对于武某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
但武某表示:“我缴费后没有任何老师说过需要签合同,无论是电子版的还是纸质版的,我都从未有签过字。”
法院审理认为
格式条款不得限制消费者权利
判令“原驰蜡象公司”退还培训费
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武某向“原驰蜡象公司”交纳培训费,双方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原驰蜡象公司”应当按约提供培训服务。现武某主张培训课程、培训证书与“原驰蜡象公司”的承诺不一致要求退费,并提交宣传视频予以佐证。
“原驰蜡象公司”虽主张已帮其拿到相应的课程合格证书,但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证书版本内容,亦未就武某所主张承诺内容不一致作出合理说明;
此外,根据《网络培训服务协议》“在乙方报名时起24小时后,因乙方原因解除培训协议,综合服务管理费均不予退还”,即便因武某的原因解除培训协议,综合服务管理费不予退还,但培训费亦应退还。
关于退还的金额,该条款系“原驰蜡象公司”提前拟定、重复使用,在订立合同时自动生成,未与武某协商,系格式条款,因该条款不合理地限制武某主要权利,故应属无效。武某自认抵扣5-10%的费用,本院结合实际履行情况,酌情抵扣10%的费用,对于武某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
2023年6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原驰蜡象公司”退还武某培训费46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