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考办发〔2024〕1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2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24〕81号),为做好我省2025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5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实行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网上缴费和网上打印准考证。
1.选择考点。考生按工作单位属地原则报名,驻长春市中、省直单位的考生选择“省、中直”考点,驻长春市其他单位考生选择长春市考点,其他市(州)单位考生选择相应市(州)考点,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及中、省直驻其他市(州)单位的考生就近选择考点。
网上预报名完成后,首次报名的考生或报考信息有变动的历史考生应到所选考点人事考试机构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联系方式见附件5)。
现场确认时,考生须提交下列材料:
1.经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202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2.学历(或学位)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报考专业代码在301至365以及392专业的考生提交)、护士执业证书(报考专业代码在203以及368至373专业的考生提交)、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吉省价收函字〔2016〕248号,代国家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20元,考试费每人每科48元,合计每人每科68元。
二、成绩查询和证书领取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考试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考务管理工作规程和制度;认真落实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强化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严格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严肃考风考纪,净化考试环境,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加强部门联动,积极争取公安、电力、无线电管理和交通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要做好资格审查工作,实行双审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坚持以人为本,做好考生服务,确保考试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2.报考条件
4.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5.吉林省人事考试机构联系方式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吉林省人事考试中心)
附件1
一、护理学初级(师)专业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基础知识
4月12日
9:00-11:00
14:00-16:00
专业知识
4月13日
专业实践能力
二、其他112个专业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4月12、13、
19、20日
8:30-10:00
10:45-12:15
14:00-15:30
16:15-17:45
人机对话考试各专业的考试日期安排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确定,请考生详见准考证。
附件2
报考条件
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具体报名条件如下: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疗类、护理类职称,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
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1.初级职称
护士(师):按照《护士条例》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一年,可直接聘任护师职称。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3年;或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5年,可参加护师资格考试。
药(技)士: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可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
药(技)师: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可参加药(技)师资格考试。
2.中级职称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
备相应专业学历,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报名参加考试:
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
公共卫生类别主管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7年。
主管护师:具备博士学位并注册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注册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7年。
主管药(技)师: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附件3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有关规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疆、西藏及四省藏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可放宽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
三、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和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五、对未列入目录的卫生管理、中西医结合等专业,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六、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以及392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凡报考专业代码为203以及368-373专业的人员,应具有护士执业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护士执业证书。
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要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为60分。为保证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协调和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部门可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该年度聘任卫生专业中、初级技术职务的标准。各地确定的标准应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附件4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101
药学
102
中药学
103
口腔医学技术
104
放射医学技术
105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106
病理学技术
107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108
营养
109
卫生检验技术
110
病案信息技术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201
202
203
护理学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心理治疗
213
214
输血技术
215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216
眼视光技术
三、中级考试专业
301
全科医学
302
全科医学(中医类)
303
内科学
304
心血管内科学
305
呼吸内科学
306
消化内科学
307
肾内科学
308
神经内科学
309
内分泌学
310
血液病学
312
传染病学
313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315
中医内科学
316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317
普通外科学
318
骨外科学
319
胸心外科学
320
神经外科学
321
泌尿外科学
322
小儿外科学
323
烧伤外科学
324
整形外科学
325
中医外科学
326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327
中医肛肠科学
328
中医骨伤学
329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330
妇产科学
331
中医妇科学
332
儿科学
333
中医儿科学
334
眼科学
335
中医眼科学
336
耳鼻咽喉科学
337
中医耳鼻喉科学
338
皮肤与性病学
339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340
精神病学
341
肿瘤内科学
342
肿瘤外科学
343
肿瘤放射治疗学
344
放射医学
345
核医学
346
超声波医学
347
麻醉学
348
康复医学
349
推拿(按摩)学
350
中医针灸学
351
病理学
352
临床医学检验学
353
口腔医学
354
口腔内科学
355
口腔颌面外科学
356
口腔修复学
357
口腔正畸学
358
疼痛学
359
重症医学
361
疾病控制
362
公共卫生
364
妇幼保健
365
健康教育
366
367
368
369
内科护理
370
外科护理
371
妇产科护理
372
儿科护理
373
社区护理
375
376
377
核医学技术
378
超声波医学技术
379
380
381
382
383
理化检验技术
384
微生物检验技术
385
消毒技术
386
387
心电学技术
388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389
390
391
392
急诊医学
393
附件5
吉林省人事考试机构联系方式
地区
人事考试机构名称及地址
联系方式
长春市
长春市人事教育考试中心
0431-12333-1
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天富路与新城大街交汇,诺睿德商务广场9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