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公告
为满足多元解纷工作需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根据株洲市渌口区《加强诉源治理、进一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渌政法发〔2020〕4号)有关要求,经研究,本委决定面向社会首批公开选聘涉诉纠纷专职人民调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岗位与计划
本次选聘涉诉纠纷专职人民调解员6名。
涉诉纠纷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接受调委会的委派、委托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人员。
二、选聘条件
(一)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非在职公职人员(退休人员符合报名条件);
2、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廉洁奉公;
3.年龄3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4、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政策理论水平、法律专业知识和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5、群众工作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二)符合上述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选聘:
1、“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
2、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3、党政机关、村(居)委会、学校、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推荐的人员;
4、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指导师、注册会计师等其他专业人士;
(三)禁止选聘条件
1、曾受党纪、政纪处分及刑事或治安处罚的;
2、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司法部门调查的;
3、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4、参加非法组织活动的;
5、其他不宜从事人民调解员工作情形的。
三、工作职责
2、做好纠纷调解登记(含口头调解)、调解统计、“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系统录入等工作;
3、完成调委会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选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方式:采取自主报名和组织推荐的形式,符合选聘条件的公民由其本人申请或由本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书面推荐。
3、报名提交材料:
(1)报名表;
(2)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
以上信息及材料如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报名资格。
4、材料递交地点: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政治部(304办公室)。联系人:政治部高莹,联系方式:27689706;立案庭文攀,联系方式:27689733。
(二)资格审查
由本委依照有关规定对报名信息进行书面初审。
(三)面试考察
本委采取面谈和外调等方式对报名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综合能力等业务素质进行全面考察了解。
(四)公示
(五)任命与培训
(1)根据审查、考察情况,拟选聘人员经公示无异议,按规定办理选聘手续。选聘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审核合格者,颁发聘书;选聘期限为一年,期间如出现不适合从事涉诉纠纷专职调解员工作的情形时(如连续两个月无调解成功案件、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本委有权解除选聘;调解能力突出,调解成功率高的人民调解员可连任。对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民调解员给予奖励。
(2)上岗培训。8月5日前,组织公示无异议人员上岗培训,培训合格的选聘为专职人民调解员。
五、保障待遇
涉诉纠纷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坐班制(或轮流坐班),常驻工作地点为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报酬由交通补贴和案件补贴两部分组成:1.交通补贴:50元/天;2.案件补贴:调解成功一件180元,调解不成一件60元,录入有效音视频案件加20元/件。其他待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实施。
附件:1.人民调解员选聘推荐表
2.人民调解员选聘登记表
株洲市渌口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2020年7月13日
原标题:《株洲市渌口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