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恋为女友买东西、发红包消费20余万,10年后想网恋“变现”却遭分手,这些钱能不能要回来?近日,南浔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网恋引发的纠纷。
2009年,汤某在一款大型网游中与阳某相识,因两人聊得投机且都表明单身身份,于是两人以谈恋爱的名义开始了“网恋”,并发展为以“老公”“老婆”互称的关系。
法院受理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汤某认为,这些钱是自己以结婚为前提为阳某花的,现在阳某与其分手,不仅财物上遭受了损失,而且精神上也备受伤害,因此,阳某应当返还这十年来为她花费的钱款。阳某则认为,汤某向她转发红包、购买物品均是二人恋爱期间赠与行为,所以钱款不应当归还。
法官:“汤某的给付主要是恋爱期间为了追求女方而主动转款或支付账单,现有证据也不能确定其支付是为了缔结婚约,据此可以确定汤某的给付属于一般赠与,不应予以返还。”在法官多次耐心释理后,女方自愿返还部分钱款,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法律解析
由于网络世界发达,一些年轻人会选择网恋,有的连面都没见过,更别说深入了解对方身份和家庭情况,此种情况下,双方如果有钱款往来风险较高。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赠与一定财物属于人之常情,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恋爱关系结束后要求对方返还财物,较难得到支持。
分手后,情侣在恋爱期间的往来款项,是否可以起诉主张返还呢?
一、借贷
恋爱期间情侣双方的金钱往来,如有约定或者有证据证明为借贷,则按照一般的民间借贷处理,与一般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并无法律上的不同,借款人可以主张返还。
二、赠与
由于恋爱期间双方情感关系的特殊性,发生资金往来,情感赠与发生的可能性较高,往来款项在没有证据证明明确约定的性质及履约情况,且金额在一定合理限度内的情况下,根据社交习惯及日常生活经验,应认定该款项系恋人之间的一般赠与,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此种已实际交付的赠与不可撤销,不能主张返还。
如果相互之间赠与的金额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金额较大,如房产、汽车、较大金额现金等,或明确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如彩礼、聘金等,一般认为不同于合同法意义上的赠与,而带有强烈的人身属性,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即附条件的赠与。如双方未能结婚的,赠与一方可向接受一方主张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主办:湖州市妇联
监制:市妇联融媒体中心
本期编辑:王彬怡
携手打造网上巾帼家园
账号:dy92dw8ml1f5
精彩内容,等你哦~
公众号ID:hzsfl0572
复制,搜一搜“菰娘”最新动态
爱我请给我好看!
原标题:《网恋10年花费20余万分手后钱还能要回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