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据苏享茂遗书内容显示,他与翟某某于婚恋网站相识,结婚前为翟某某花了几百万元,领证前一天才被告知曾有短暂婚史,翟某某还通过诉讼从前夫处获得20万元分手费。
苏享茂离世后,其家人向警方报案,控告翟某某诈骗和敲诈勒索。2023年4月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一审判决,要求翟某某退还苏享茂家属现金、汽车等共计约1000万元,并撤销她在海南和北京的两套房产的所有权。翟某某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在5月初,其又联系法官撤回上诉,并按照判决返还660万元给苏享茂家属。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情况,翟某某与苏享茂相识至协议离婚仅110余天,其间收受苏享茂赠与的车辆、物品等价值超过300万元,婚恋过程具有明显的经济特征。
问题①:隐瞒或捏造个人信息是否算骗婚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单纯为了博取交往对象好感,促成缔结婚姻而选择隐瞒自己的不利情况或者捏造、夸大自己职业、收入的,一般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骗婚,行为人目的并没有骗取、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
法律上并没有“骗婚罪”,但“骗婚”有可能构成诈骗罪,骗婚一般是指缔结婚姻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例如比较常见的利用结婚索要见面礼、结婚彩礼,骗取受害者的钱财后,又迅速以各种理由“闪离”,以此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还有一种则是利用婚恋关系,诱导对方投资、炒股的“杀猪盘”式骗婚,按照既定话术,迅速和对方谈恋爱构建网络亲密关系,之后透露自己掌握一些投资理财平台技巧或者赌博网站漏洞,引导对方在其搭建的博彩、投资网站进行下注、理财后,直接后台修改数据,以此骗取受害者钱财。一旦受害者没有资金再进行投入或者发现端倪后,就会被拉黑,网站、平台也都直接关闭。
总之,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婚姻为诱饵,隐瞒事实真相,假借婚姻骗取财物,事后携款潜逃,数额较大的,将涉嫌诈骗罪。
问题②:婚恋中的欺骗行为和诈骗罪的界限何在
冯礼桉律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成立需要满足特定的行为结构,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人产生或维持错误认识、受骗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在恋爱关系中,一方自愿赠与对方大额财物的;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家庭意识淡薄、对婚姻不负责,或者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只是借婚姻索取了较多财物的,不属于诈骗的情况。
如果一方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且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被害人的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物之后,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则构成诈骗罪。
在类似案件中,案发后,参考被害人的态度,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有追诉犯罪的必要,以达到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问题③:骗婚者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冯礼桉律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在婚恋期间,一方连续编造种种理由骗取巨额钱财,涉嫌诈骗罪,根据诈骗数额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题④:以婚恋为名实施诈骗,婚恋平台要担责吗
冯礼桉律师:婚恋平台或中介机构是当事人相识的重要媒介。对于专门的婚恋交友平台来说,由于其本身就以促成婚恋为目的,因此有审核信息真实性的义务。一旦用户与婚恋网站成立了中介服务合同,平台收取服务费后未尽到审查义务,因提供虚假信息造成用户权益受损,网站理应承担因未严格推行实名制和未尽到风险提示义务相对应的过错责任。
问题⑤:在婚恋过程中,如何防止落入骗婚陷阱
律师提醒
选择婚恋交友网站时,应挑选正规、有信誉、有监管的平台,提高警惕,保护好自己的隐私和财产,遇到虚假宣传被套路消费的情况要及时举报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如果不慎遭遇“杀猪盘”等诈骗行为,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婚恋网站应负起用户实名认证审核责任,履行与其服务性质、服务内容相对应的义务,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市场排查,对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婚恋网站严肃处理,强制整改甚至吊销执照。
(本报记者林扬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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