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内地的香港居民如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卡)进入内地,并计划离开内地前往其他国家,你需使用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卡)离开内地,并持有效的旅行证件前往其他国家。
有关申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签证身份书及回港证的资格及手续,请参阅以下资料: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在全球有效,现时已有171个国家和地区给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人免签证或落地签证安排。但请注意,旅客在抵达这些国家时,仍须得到当地出入境机关的最后同意,方可入境。
不合资格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的香港居民,可考虑申请签证身份书,以作旅行证件之用。
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是签发给香港居民,作往返内地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之用。
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共分为两类:
现时已有171个国家和地区给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人免签证或落地签证安排。但请注意,旅客在抵达这些国家时,仍须得到当地出入境机关的最后同意,方可入境。
合资格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以邮递、投递、亲身、经互联网或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向香港入境处递交其特区护照的申请,申请人亦可透过驻内地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递交申请,申请人均可选择在驻内地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领取特区护照。
因护照遗失、损毁、残破、无法使用旧护照或更改护照上的个人资料而需换领护照,申请人须亲身到香港入境处或驻内地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递交申请。
如你在内地遗失或损坏了香港特区护照,你可于返港后,向入境事务处申报有关事项。你须填妥申请表格,并亲身前往任何一间办理旅行证件申请的入境事务办事处递交补领申请。
另外,合资格并持有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申请人,可亲身到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北京办事处、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武汉经济贸易办事处及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递交换领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的申请。
如你在内地遗失或损坏了香港身份证,你必须在返回香港后的14天内,向人事登记办事处报告及申领新证。
申请人可亲身前往任何一间在香港的入境事务处分区办事处〔旅行证件及国籍(申请)组除外〕递交申请。16岁以下儿童则必须在父、母或合法监护人陪同下递交申请。如申请人为16及17岁未婚人士,于获得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在申请书内签署并同意该回港证申请后可自行办理申请。
若签证身份书已逾期,身处内地的合资格申请人,可邮递换领签证身份书的申请至香港入境处旅行证件及国籍(申请)组,或亲身到驻内地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递交换领签证身份书的申请,两者均可选择在驻内地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领取签证身份书。
若签证身份书已遗失,申请人必须亲身到香港入境事务处或驻内地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递交换领签证身份书的申请。
你需使用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卡)离开内地,并持有效的旅行证件前往其他国家。
你需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卡)进出内地。
若你的小孩在中国内地出生,在婴儿出院前可为其向生产的医疗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若你的小孩声称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附表1第2(c)段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你可以为孩子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证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和附件3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实施,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诠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国公民”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士。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都是中国公民。
根据现行政策,在内地出生的孩子欲前往香港定居,需透过内地公安机关向香港入境处申请居留权证明书。
凡居住在内地的合资格人士可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申请表格,如实填写后向公安机关递交申请。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审核有关的资料后,会转送香港入境事务处进行核查。经审核而符合居留权资格的申请,入境事务处会签发居留权证明书,送回内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转交申请人。
为保证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而享有居留权的中国籍子女合法及有秩序地进入香港定居,内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单程证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居留权证明书将会同时发放,具体做法是将居留权证明书附贴在单程证上,持证人离开内地时,一并交内地边防检查人员查验放行。
在香港结婚的最低法定年龄为16岁(以西历计算),不论你们居于何地或属于任何国籍,均可选择在香港登记结婚。
以下网页为你提供办理婚姻登记的详情及须知,包括在本港或从香港以外地方以订明表格递交拟结婚通知书、举行婚礼的场地,以及为1971年10月7日前缔结的婚姻补办婚姻登记:
若你打算与爱侣在中国内地缔结婚姻,须依照内地法规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内地登记婚姻工作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民政部门,或有关民政部门所确定的机关负责。
根据香港法例,你们在香港缔结婚姻需经以下程序:
结婚其中一方须直接或透过婚姻监礼人向婚姻登记官(登记官)递交拟结婚通知书(通知书)。
如符合所有法定要求,登记官可在通知书递交后最少15天,签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让你们在通知书的三个月有效期内举行婚礼。
婚礼须在婚姻登记处由登记官主持,或在特许的礼拜场所由合资格的神职人员主持,或由婚姻监礼人在香港其他地方主持。
婚礼须于递交通知书后三个月内进行,否则该通知书便会作废,之后如欲举行婚礼,必须重新递交通知书。
要申请无结婚纪录证明书,你须填写一份申请书及缴交翻查结婚纪录的订明费用。
如翻查结果显示你在香港并无婚姻登记纪录,你将于缴交订明费用后获发无结婚纪录证明书;但如翻查结果显示你在香港已有结婚纪录,你只会获发一封婚姻纪录函件,注明你在港登记结婚的日期。
根据《基本法》第22条,中国其他地区的人士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内地居民如欲赴港定居,须向其内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前往港澳通行证》(俗称单程证)。有关受理、审批及签发单程证的事宜,均由内地公安机关按内地法律、政策及行政法规办理,有关详情请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