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一种情感关系的缔结,既是一种制度,也是窥视文化和社会变迁的窗口。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西欧国家在婚姻家庭领域率先出现变革。之后,不少国家陆续从“传统”的早婚普婚模式过渡为“现代”的晚婚不婚模式。过去几十年中国的婚姻变化也是空前的,既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婚姻变迁轨迹,也异于与我国相邻的日本、韩国。中国的婚姻转变既具有一般规律性,也表现出独特性。20世纪90年代之后,我国的婚姻发生内生性推迟,特别是2010年以来,婚姻推迟进入快车道,正在迎来一场快速变革。
初婚年龄推迟且不婚风险增加
婚姻领域的变化表现在很多方面,但是最敏感、最重大的方面是婚姻形成的变化,这也是反映社会问题的放大镜。在我国传统社会中,血缘宗法制度绵延千年,家庭伦理观念较为强烈,而这种制度主要依托于婚姻和生育形成。尽管婚姻属于个人化的私事,但中国并非一个宗教社会,因而婚姻自古以来都受到制度和习俗的制约。春秋时期齐桓公就曾下令“丈夫二十而室,妇人十五而嫁”,宋代初规定“男年十五岁,女年十三岁,听嫁娶”,儒家文化更是将“齐家”作为“治国、平天下”的前提。可见,早婚普婚的传统婚姻模式在我国根深蒂固。
新中国成立之初,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直接规定了初婚年龄的下限,要求女性的法定结婚年龄不小于18周岁、男性不小于20周岁。这使整个20世纪50年代的初婚年龄有了明显提高,全国女性平均初婚年龄超过了19岁,男性超过了21岁。进入20世纪70年代,计划生育政策全面推行,国家力图通过倡导晚婚来实现晚育,鼓励城市男青年28岁、女青年25岁,农村男青年25岁、女青年23岁以后结婚。受政策的干预,我国20世纪70年代初婚年龄再次明显拉高,全国男性的平均初婚年龄提高到将近25岁,女性超过了23岁,城市地区的初婚年龄更高。1980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初婚年龄比原来提高了2岁,但是比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的初婚年龄降低了不少,使得我国的平均初婚年龄在80年代经历了短暂下降。
社会变迁影响婚姻的
可行性和可取性
婚姻的变迁受时代、社会、家庭、个体各种因素的交互影响。中国的婚姻变革发生于改革开放深化时期,现代化成为时代发展的最强音,推动了经济转型,改变了社会面貌,影响着婚姻的可获得性、可行性和可取性,进而导致婚姻变革的发生。
婚姻的可获得性是婚姻变革的客观因素之一。婚姻的可获得性主要取决于婚配人口性别比,当适婚年龄的性别比出现失衡,婚姻市场就会受到男性相对于女性的“供过于求”或“赤字”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出现持续偏高趋势,导致进入适婚年龄后婚配性别比的失衡。“七普”数据显示,在2020年20—34岁年龄组的未婚人口中,男性比女性多出2400余万,这很大程度会影响男性配偶的可获得性,造成婚姻挤压,特别是对先赋条件本就处于劣势的农村男性挤压更为严重。
婚姻的可取性在今天也面临着严峻考验。现代化在改变生活方式的同时也重塑了思想观念,在物质生活逐步丰富的当下,精神生活也日益繁荣,婚姻之外的吸引力逐步增强,婚姻的可替代性也在增加。“90后”“00后”作为新的婚育主体,成长于信息时代,思想观念更加开放、多元,对“男大当婚,女大当嫁”这一传统观念的认同感减弱,个体主义和自我发展的理念反而更加深入人心。传统的婚恋观念一旦动摇,婚姻会逐渐沦为人生中的可选项而非必选项。同时,同居代替结婚、不婚等新生活方式也开始兴起。
快速的婚姻变革
成为超低生育率的决定因素
婚姻变革带来的诸多后果中,生育首当其冲。在一些西方国家,婚外生育行为较为普遍,婚姻推迟并不会危及生育,但在我国,婚姻和生育具有递进性,“先婚后育”的传统规范难以动摇,婚姻不断推迟可能引发生育危机。
婚姻变革会改变家庭的结构、关系和功能,从而影响家庭的发展。婚姻是家庭生命周期的开端,婚姻行为的变化最先改变家庭系统的规模和结构。“六普”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平均家庭户规模是3.1人,2020年的“七普”数据降低至2.62人,家庭规模进一步小型化。在此背景下,家庭的居住方式也呈现多样化,未婚群体可以继续生活在原生家庭,也可能选择独居或是同居,家庭不再只是血缘或是姻亲的生活共同体。生育、养育、赡养等家庭承载的传统功能都受到影响,家庭的良性发展受到制约。
婚姻变革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影响社会文化。从世界范围来看,婚姻变革始于欧洲;对中国来说,婚姻变革从上海、北京等一线城市率先开始,然后不断向周围辐射、蔓延,最终从东部到西部、从城市到农村,似是一股浪潮席卷全国,形成一种横向传递。另外,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父母的观念和行为也会对子女起到示范作用,当晚婚的价值观念一旦流行,也会从纵向产生代际传递。当晚婚文化在代与代之间不断强化,婚姻变革也越来越深,形成一种负螺旋效应。
(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的婚姻变迁”(20XNL025)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