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做出二审判决,认为江苏电视台侵犯了金阿欢对“非诚勿扰”的商标权。
(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9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阿欢,男,汉族,1982年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46601204-6。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7号电子工程研发大厦205室,组织机构代码:761973720。
上诉人金阿欢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江苏电视台),深圳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爱网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肖才元、郭耀鹏,被上诉人江苏电视台委托代理人王辛,被上诉人珍爱网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伟相、韩岳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6日,原告金阿欢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非诚勿扰”商标。2010年6月6日,国家商标局发布了包括“非诚勿扰”商标在内的商标初步审定公告。
2010年9月7曰,原告获得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有效期自201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6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
上诉人认为,长江龙公司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的全资子公司,是被告的附属者,《非诚勿扰》节目是供江苏卫视专享使用的,所谓的“出品人”由谁挂名,只是被告内部单位考核事宜。本案争议的是栏目名称的商标,而不是作品的著作权,故被告是适格主体。
电视节目本身就是一种服务,电视栏目名称的使用本身就是商标性使用,即《非诚勿扰》栏目名称就是将“非诚勿扰”作为服务的标识也就是服务商标使用。诉讼前被告自我介绍、广电总局文件、新华网官方评述上,均将《非诚勿扰》归类为“婚恋交友节目”,“婚恋交友节目”就是“婚恋交友服务”,只不过手段形式不同。
《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别表》是按照常规性的服务行业的分类类名划分的,并没有考虑也根本无法考虑到行业中的一些非普遍性的特殊情形(如电视台刻意从事超出服务行业的一般性分类、延伸覆盖至其他行业服务的情形,如交友婚介服务的情形)。《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别表》第41类并不包括行业的个性超越该行业的常规特征并覆盖其他行业的情形。
也就是说,第41类的电视娱乐服务如超出该行业的特征,覆盖“交友、婚介服务”,并非是《区分表》的原意。从商标的定义与功能上看,当从事某一类服务超出该行业的一般性特征并延伸覆盖其他类服务时,必须予以必要的审慎并避免与覆盖类别服务中的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冲突。
《非诚勿扰》电视节目不是通常的娱乐节目,而是婚恋交友节目,并非专业演员上场,而是求婚“真人秀”。《区分表》不构成对本案商标侵权认定的障碍,应让位于司法解释关于类似商品和服务的认定标准。《非诚勿扰》婚恋交友服务与原告(上诉人)的服务应认定为相同类别。《非诚勿扰》栏目使用的服务商标,与原告(上诉人)商标音、形、义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为侵害商标权纠纷。金阿欢经国家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依法取得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之内,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
原审法院认定江苏台电视节目的名称“非诚勿扰”与金阿欢的文字商标“非诚勿扰”相同,江苏电视台使用“非诚勿扰”为商标性使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无异议。本院不再赘述。
因此,该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江苏电视台使用“非诚勿扰”电视节目与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核定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两被上诉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关于两者是否属于相同成者近似服务问题。
参加《非诚勿扰》的报名条件为达到婚龄的未婚男女,节目中男女嘉宾的自我介绍、兴趣爱好表述、问题的提问及回答、嘉宾的互动,都是为了交友、相亲择偶,节目结束时也有当场达成配对意向或者成果的情况,节目之后嘉宾之间还进行进一步交往(谈恋爱)。
关于两被上诉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问題。
本案侵害上诉人商标权的《非诚勿扰》节目由江苏电视台的江苏电视台负责筹划、播出、宣传等,被上诉人珍爱网公司参与了参加节目的嘉宾招募,以及举办“非常有爱非诚勿扰——珍爱网单身男女寻缘派对”活动,也在其网站上进行宣传等,声称“江苏卫视和珍爱网联合主办”,就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问题,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公司还签订有《合作协议书》。
本院认为,长江龙公司系江苏电视台下属单位,此为江苏电视台对其下属的分工问題,本案并非著作权侵权纠纷,而是商标权侵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的主体应当为江苏电视台。因此,江苏电视台的该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支持。原审判决审理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系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侵害上诉人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行为,即其所属的江苏卫视频道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00元,由两被上诉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于春辉
代理审判员费晓
代理审判员杨馥维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绍君(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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