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梁某在河南和谐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首付33400元的价款按揭购买总价款为26.26万元的宝马车一辆,月供至2021年7月7日。2021年6月26日,梁某虚构车辆尾款为7万余元将该车以14万元价格出售给被害人周某,周某在预付74500元购车款后被河南和谐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告知该车辆尾款为186463.54元。
法院判决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电信网络诈骗手法多样,犯罪分子紧跟社会热点,随时变化诈骗手法,令人防不胜防。杀猪盘是骗子业内行话,属于交友类诈骗中的“精准诈骗”,在“杀猪盘”中,交友工具是“猪槽”,聊天话语是“饲料”,恋爱交往像养猪,最终实施诈骗就是“杀猪”。本案中,多名被害人因为轻信骗子的谎言而入“杀猪盘”,被骗取金钱和感情,得知被骗后悔晚矣。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提高警惕,不要轻信网络社交软件结识的陌生人,不要被诈骗分子的花言巧语与表面行为所迷惑。不要轻信“婚恋对象”口中的“投资”,切莫被对方“日进斗金”的说法所迷惑,天上不会掉馅饼,眼见不一定为实,保护好个人信息,保持清醒,谨防上当受骗。
贪图高薪沦为跨境网络赌博帮凶
法院判决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涉案17名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8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收购694张银行卡帮助犯罪分子洗钱
案情聚焦2020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组织被告人杨某、殷某、朱某、吕某、赵某、尹某、王某等14人在南阳、江苏泰州等地大量收购、出售银行卡,为境外昵称为“邱启龙”“术”等犯罪分子从事的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所得进行转账洗钱,同时伙同同案人陈某(另案处理)将收购的盾卡销售给境外昵称为“三敛果”等人予以牟利。被告人赵某负责在南阳地区收购银行卡套件,被告人尹某、王某负责在江苏泰州地区收购银行卡套件,被告人杨某负责验卡,被告人殷某、朱某、吕某负责对收购的银行卡进行统计、上报、监管,确保“河狸”转账软件正常运行、网络赌博转账等事项。
经审计,该犯罪集团共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694张(包含盾卡283张、普通银行卡411张),手机卡154张;在现场共查获扣押该犯罪集团银行卡391张、手机卡154张,涉嫌诈骗资金3759.44余万元,其中多名被告人还从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盗窃、非法拘禁等多种犯罪活动。
法院判决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陈某、赵某、尹某等5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拘禁罪,判处3年3个月至7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决被告人杨某、殷某等4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1年10个月至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决被告人周某、刘某等3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拘禁罪,判处1年7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3年2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判处3年3个月,并处罚金;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违法所得、扣押赃款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花2000元买个虚假充值平台行骗
商户将充值号码发到虚假充值网站,该团伙使用支付宝去正规的充值网站充值小额费用,取得商户信任;待商户充入较大金额进入赌博平台的充值银行卡后,便关闭充值平台,拒绝兑现充值服务,随后通过在赌博平台下注的方式,再将骗取的钱财取出来。2022年3月,被告人王某乙受邵某(另案处理)指使,伙同王某甲、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乙在南阳师范学院附近的电竞酒店内以同样的欺诈手段实施诈骗。截至案发时统计,该团伙实际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30782元。
法院判决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被告人王某乙等人犯诈骗罪,判处2年6个月至3年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财物损失。
法官说法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严重侵害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该类犯罪呈现犯罪手段多样化,隐蔽性强,花样翻新快的特点。本案中,几名被告人在淘宝、京东、拼多多、咸鱼等销售平台以低价充话费、电费为“外衣”,实施诈骗活动。此种网络诈骗犯罪手段隐蔽,迷惑性强,容易使人上当受骗。虽然被告人是借助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但其行为本质仍在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认清网络诈骗的本质和危害,提高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避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