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字号民事裁定书,认为
该裁定书认定事实不准,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诉,请求改判,其
事实与理由如下: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于年月日签订购销合同两份;一份是申诉人
向被申诉人订购型凉皮鞋双,另一份是订购各式女皮夹克件。
因这些商品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双方协议确定:必须于年月日前,
将上述商品发至,以应场需求。
可是,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将上述商品按时发至。其中,皮夹
克于年月日才到达,拖期达一个半月之久,大大错过了场的销售旺
季,致使这些商品积压于仓库,严重影响了申诉人的资金周转,至
今尚有凉皮鞋双,各式皮夹克件卖不出去,共折合人民币余元。
尽管如此,为照顾彼此之间的商业信誉,申诉人曾于年月日出
具《经济合同问题答辩书》,说明了拖欠货款的原因,主动提出偿
还货款的计划。
不料,贵院在未进行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公然判令依法采取诉
讼保全措施冻结百货商店在______区园路信用社的银行存款元。这
是不公允的。申诉人重申:仍然按照年—月日提出的还
款计划执行。对于目前库存积压的商品,积极采取削价处理措施,
将实收货款付给被上诉人;或将积压的商品退回给被上诉人,退回中
发生的运杂费,可由申诉人负担。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2024年民事申诉状篇3
申诉人:许某某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于1_年
被申诉人:刘某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_
年9月26日生,住容县容州镇城路83号.
申诉人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_)玉中民一终字第124
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特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高院提审,依法撤销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_)玉中民
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
2、请求高院提审,依法分割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即位于容县容州镇城路83号的686.11平方米的房屋。
事实和理由
一、基本事实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1—年认识,1—年嫁入申诉人家,同年
生下儿子许某维,一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_年抱养一女儿许某丹,
1_年开始共同经营文明商店,同年在城路建一建筑面积达
686.11平方的6层半楼房,同时向工商银行借款25万元。
为了便于经营管理,从20_年开始,文明商店装了电脑,家里
也安装了电脑,从此被申诉人经常整夜整夜泡在电脑里,甚至经常
离家外出,夜不归宿更为甚者,20__年被申诉人化名明天(ID:4_66)
在《珍爱网》征婚,称:
42岁,广西玉林容县,女士,寻找一位年龄在45-52岁之间,
居住在广西南宁的男士。
婚姻状况:离异
学历:高中及以下
职业:自由职业
月收入:20_-3000元
住房条件:已购房
是否有孩子:有,我们住在一起
身高:158厘米
籍贯:广西玉林容县
对此,被申诉人这样辩解并得到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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