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24年3月10日通过婚恋公司介绍相亲认识,双方经见面同意相处后,原告与婚恋公司签订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约定了服务费16.8万元,次日原被告便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原告带被告体检后发现被告患有疾病,原告以被告和婚恋公司合伙诈骗为由报案,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与婚恋公司达成协议:一、刘某某与王某某办理离婚证;二、刘某某将离婚手续交到婚恋公司,婚恋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总金额16.8万元的70%即11.76万元退还刘某某;三、婚恋公司协助刘某某追回男方红娘收取的1.1万元红娘费用,婚恋公司不负责该笔费用。现原告以双方无感情基础及被告和婚恋公司存在合伙诈骗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裁判理由与结果
法官释法
婚介所作为特殊的服务行业,应当秉持诚实信用的服务理念为委托人提供服务,严格遵循行业规范,妥善履行合同义务,禁止以提供婚介服务为名收取高额服务费用,对于借机收取高额介绍费的行为,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文明、法治、诚信相违背。在选择婚介所提供的高价“闪婚”业务前,应充分评估风险并慎重作出决定。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