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赶快收藏!

答: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2.监护人不是父母可以扣除吗?

答:可以,前提是确实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子女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4.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5.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答: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纳税人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

6.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选定之后可以变更吗?

答: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扣除,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7.在民办学校接受教育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吗?

答:可以。无论子女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纳税人都可以享受扣除。

8.在境外学校接受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可以。无论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纳税人都可以享受扣除。

9.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每名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10.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11.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答:可以。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12.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子女而言,该如何享受政策?

答: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1000元/月,扣除人不能超过2个。

13.我不是孩子亲生父母,但是承担了他的抚养和教育义务,这种情况下我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吗?

答:一般情况下,父母负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可依法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对情况特殊、未由父母抚养和教育的未成年子女,相应的义务会转移到其法定监护人身上。因此,假如您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其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您就可以依法申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14.前两年在中国读书,后两年在国外读书,现在填写信息选择中国还是境外?证书由境外发放,没有学籍号,怎样填写信息,是否可以扣除?

15.残障儿童接受的特殊教育,父母是否可以扣除子女教育?

答:特殊教育属于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同时拥有学籍,因此可以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16.本科毕业之后,准备考研究生的期间,父母是否可以扣除子女教育?

17.子女6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7-8月能不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答:可以扣除。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8.大学期间参军,学校保留学籍,是否可以按子女教育扣除?

答:服兵役是公民的义务,大学期间参军是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属于高等教育阶段,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9.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需要到国外读书几年,是否可以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答:一般情况下,参加跨校联合培养的学生,原学校保留学生学籍,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附加扣除。

二、继续教育

20.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21.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2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该如何申报?

答: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采取凭证书信息定额扣除方式。纳税人在取得证书后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证书编号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对学历继续教育,采取凭学籍、考籍信息定额扣除方式。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学籍、考籍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23.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可在多长期限内扣除?

答: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24.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是否连续计算?

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48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25.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保存哪些资料?

26.没有证书的兴趣培训费用可扣除吗?

答:目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限定学历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上述培训之外的花艺等兴趣培训不在扣除范围内。

27.纳税人终止继续教育是否需要报告?

28.如果纳税人在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同时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如何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全年共计4800元;在同年又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且符合扣除条件的,可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是,只能同时享受一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一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因此,对同时符合此类情形的纳税人,该年度可叠加享受两个扣除,当年其继续教育共计可扣除8400元(4800+3600)。

29.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继续教育的扣除主体以纳税人本人为主。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暂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30.如果在国外进行的学历继续教育,或者是拿到了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能否享受每月400元或每年3600元的扣除?

答: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可以扣除。由于您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31.我现在处于本硕博连读的博士阶段,父母已经申报享受了子女教育。我博士读书时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可以申报扣除继续教育吗?

答:如您有综合所得(比如稿酬或劳务报酬等),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取得证书的当年,可以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3600元/年)。

32.我参加了学历(学位)教育,最后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是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33.参加自学考试,纳税人应当如何享受扣除?

答: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34.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学习,是否可以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答: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教育,所读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的,可以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

35.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均需要填写?

答:对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同时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的,只需填报其中一个即可。但如果同时存在学历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类继续教育情形,则每一类都要填写。

三、大病医疗

36.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37.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何时扣除?

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

38.纳税人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39.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答:目前未将纳税人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40.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什么?

41.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想全部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是16万吗?

答: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分别计算,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

42.大病医疗支出中,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43.在私立医院就诊是否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44.如何理解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起付线”和扣除限额的关系?

四、住房贷款利息

45.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什么?

答: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46.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47.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8.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

答:纳税人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40个月,240个月后不能享受附加扣除。对于2019年之后还处在还款期,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扣除。

50.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51.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52.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首套房没有享受过扣除,第二套房屋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53.我有一套住房,是公积金和商贷的组合贷款,公积金中心按首套贷款利率发放,商业银行贷款按普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发放,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率扣除?

答:一套采用组合贷款方式购买的住房,如公积金中心或者商业银行其中之一,是按照首套房屋贷款利率发放的贷款,则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54.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答: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贷款利息扣除。

55.父母为子女买房,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为子女,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为父母,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如何享受?

答:从实际看,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主体与贷款合同主体完全没有交叉的情况很少发生。如确有此类情况,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只有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使用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扣除。本例中,父母所购房屋是为子女购买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56.丈夫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首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妻子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夫妻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57.如何理解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58.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房屋证书号码是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上哪一个号码?

答:为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上载明的号码。如,京(2018)朝阳不动产权第0000000号,或者苏房地(宁)字(2017)第000000号。如果还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但有房屋买卖合同、房屋预售合同的,填写合同上的编号。

答:如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有一套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的,填写本栏。无此情形的,无须填写。

如夫妻婚后选择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的,则夫妻双方均需填写本栏并选择“是”。

60.我刚办的房贷期限是30年,我现在扣完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就不用缴税了,我可以选择过两年再开始办理房贷扣除吗?

五、住房租金

61.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

62.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答: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63.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64.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

65.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该留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66.夫妻双方无住房,两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租房,如何扣除?

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都无住房,可以分别扣除。

67.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不可以。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如果对于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进行抵扣。反之亦然。

69.合租住房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吗?

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70.员工宿舍可以扣除租金支出吗?

答:如果个人不付租金,不得扣除。如果本人支付租金,可以扣除。

71.某些行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度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子,如何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72.个人的工作城市与实际租赁房屋地不一致,是否符合条件扣除住房租赁支出?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实际租房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实际工作地城市的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

73.我是铁路职工,主要工作地在上海和杭州,上海公司提供住宿,杭州自己租房且无自有住房,杭州的房租是否可以专项附加扣除?

答: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的,纳税人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扣除。如果您和您配偶均在杭州没有自有住房,而杭州又是您主要工作城市的,杭州的房租可以扣除。

74.公租房是公司与保障房公司签的协议,但员工是需要付房租的,这种情况下员工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这种需要保留什么资料留存备查呢?

75.纳税人公司所在地为保定,被派往分公司北京工作,纳税人及其配偶在北京都没有住房,由于工作原因在北京租房,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项目,按照哪个城市的标准扣除?

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地租房的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主要工作地指的是纳税人的任职受雇所在地,如果任职受雇所在地与实际工作地不符的,以实际工作地为主要工作城市。按照纳税人陈述的情形,纳税人当前的实际工作地(主要工作地)是北京市,应当按照北京市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76.主要工作地在北京,在燕郊租房居住,应当按北京还是燕郊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答:如北京是纳税人当前的主要工作地,应当按北京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答:纳税人年度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存在租赁期有交叉情形的,纳税人在填写租赁日期时应当避免日期有交叉。

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确需修改已填报信息的,需联系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修改。

六、赡养老人

78.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79.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

80.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有哪几种?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81.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标准扣除方式。

82.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83.纳税人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在进行赡养老人扣除时,是否可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答:不能。扣除标准是按照每个纳税人有两位赡养老人测算的。只要父母其中一位达到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84.由于纳税人的叔叔伯伯无子女,纳税人实际承担对叔叔伯伯的赡养义务,是否可以扣除赡养老人支出?

答: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85.赡养老人的分摊扣除,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协议?

答:纳税人之间赡养老人支出采用分摊扣除的,如果是均摊,兄弟姐妹之间不需要再签订书面协议,也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如果采取约定分摊或者老人指定分摊的方式,需要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报送,自行留存备查。

86.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87.父母均要满60岁,还是只要一位满60岁即可?

答: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的,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扣除。

88.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进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89.双胞胎是否可以按照独生子女享受赡养老人扣除?

答:双胞胎不可以按照独生子女享受赡养老人扣除。双胞胎兄弟姐妹需要共同赡养父母,双胞胎中任何一方都不是父母的唯一赡养人,因此每个子女不能独自2000元的扣除额度。

90.生父母有两个子女,将其中一个过继给养父母,养父母家没有其他子女,被过继的子女属于独生子女吗?留在原家庭的孩子,属于独生子女吗?

答:被过继的子女,在新家庭中属于独生子女。留在原家庭的孩子,如没有兄弟姐妹与其一起承担赡养生父母的义务,也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扣除。

91.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都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2000元/月?

答: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2000元/月扣除。如纳税人的兄弟姐妹在2019年1月1日以前均已去世,则选择按“独生子女”身份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标准;如纳税人已按“非独生子女”身份填报,可修改已申报信息,1月按非独生子女身份扣除少享受的部分,可以在下月领工资时补扣除。

92.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能否按照独生子女扣除,如何判断?

答:只要祖父母、外祖父母中的任何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扣除。如果还有其他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纳税人共同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则纳税人不能按照独生子女扣除。

93.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享受2000元扣除标准?

答:不可以。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2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94.非独生子女,父母指定或兄弟协商,是否可以最高某一个子女可以扣2000元?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因此,非独生子女是不能通过父母指定或兄弟协商享受2000元扣除标准的。

95.赡养老人扣除应当填报和报送什么资料?

七、通用类

96.我们一家人都在农村务农,是不是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我能够享受哪些方面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修改后的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综合所得,可以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如果纳税人从事个体经营,同时没有这些综合所得的,也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现在很多人进城打工,也有工资收入,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在农村务农,没有综合所得,如果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国家是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97.符合扣除条件的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98.2019年1月1日起就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是还有一些填报事项不明确或其他原因,来不及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怎么办?

99.纳税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哪些注意事项?

二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电子税务局网页、手机APP、电子模板、纸质报表四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提交方式;

三是根据自己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如实填报相应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四是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务必填写准确,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避免漏掉重要的税收提醒服务;选填项尽可能填写完整,以便更好地为您提供税收服务;

五是通过电子模板、纸质报表等方式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应留存好本人和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纸质信息表备查;

六是纳税人应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如未及时确认的,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确认后再享受。

100.通过手机APP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也需要打印出来交给单位盖章保存?

八、信息系统操作类

101.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在哪可以下载安装?

答: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适用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可通过所在省税务局的官方网站下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

双击安装包程序,点击【立即安装】,即可安装扣缴客户端到本地电脑。

102.扣缴客户端如何进行注册?

答:系统安装完成后,需要进行注册。注册的过程大致为通过纳税人识别号从税务系统获取相应的企业信息,保存到本地扣缴客户端的过程,具体为:

103.在扣缴客户端导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示导入成功15个,但是扣除界面只有13条信息。

答:扣缴客户端在任何一个专项附加扣除界面都可以导入全部人员的各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导入完成后,在该专项附加扣除页面只会显示本项专项附加扣除的人员信息,无此项扣除的人员不在此显示,可在其他专项附加扣除页面查看相应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04.扣缴客户端采集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再导入工资薪金数据,没有自动生成专项附加扣除金额。

答:正常工资薪金表中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可以自行手工填写,也可以选择需要预填的人员范围,然后点击【预填专项附加扣除】按钮,系统会自动按照已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计算出可扣除金额。

105.单位发2019年1月的工资,怎么在软件里面按新税制计算出应缴纳多少税款?

答:步骤一:打开扣缴客户端,录入并报送员工信息(对已经录入的,可忽略);

步骤二:可通过标准模版表采集员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导入扣缴客户端;也可以由员工自己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每项的申报方式要选定为“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并选定给指定的单位),三天后单位再点击【下载更新】按钮下载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步骤三:导入当月收入正常工资薪金表,并点击【预填专项附加扣除】按钮,扣缴客户端会根据已有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自动进行预填;

步骤四:点击【税款计算】步骤,系统会自动计算当月应纳税额,最后导出计算结果即可。

106.单位员工如果在2019年1月份没有采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3月份才开始采集,会存在多缴税的情况吗?

答:综合所得采用累计预扣法计税: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这种情况对于员工个人来说,在专项附加扣除采集前可能会多预缴税款,但在采集后每次申报时会累计扣除前几个月的总和,如果税款为负值的,暂不退税,一直往后留抵,在次年3-6月进行个人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多退少补。

107.扣缴客户端软件,导入员工提交上来的专项附加扣除电子表格时,无法选择到具体的电子表格?

答:扣缴客户端中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批量导入,只能通过文件夹批量导入,系统会把该文件夹里面所有的专项附加扣除电子表格全部导入。

108.若纳税人选择由扣缴义务人方式扣除个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需要每月都向扣缴义务人提交专项附加扣除电子表格?

答:对于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每个扣除年度只需要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一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可,无需按月提供。

109.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后,原来正在使用的扣缴客户端怎么升级?需要卸载吗?

答:对原来正在使用扣缴客户端的,直接打开运行后就可以自动升级。若升级失败,建议先备份数据,然后安装新版扣缴客户端软件。安装好后,在“2018年”版本模式下恢复原备份数据,再切换到“2019年”版本模式下,这时系统会把当前正常状态的人员信息全部迁移到新界面里面,无需重新导入人员信息。

110.扣缴客户端软件升级后,怎么查询所属2018年及以前的申报数据?如果涉及补报所属2018年及以前年度税款的,该怎么操作?

答:扣缴客户端升级后有两种版本模式:“2018年”和“2019年”。“2018年”的版本模式可用于查询历史数据,以及进行税款所属期2018年及以前的申报(含更正申报);“2019年”的版本模式适用于税款所属期2019年以后的申报(含更正申报)。

111.扣缴义务人应该通过哪个功能菜单来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答:在扣缴客户端中,进入到“2019年”版本模式,通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单个“添加”或者“导入”方式采集。如果当前版本模式是“2018年”,则通过系统右上角的【版本切换】按钮,切换到新版模式下操作。

112.扣缴客户端批量导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提示部分导入成功。未导入的信息该如何处理呢?

答:在导入失败情况下,扣缴客户端会在导入文件夹里面生成一张导入失败的错误信息表。请查看具体错误原因,修改完善好对应内容后重新导入即可。

113.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导入时提示“个人信息在系统中不存在,无法导入”。怎么办?

114.扣缴客户端中,身份验证状态有哪些?有什么含义?

答:【待验证】:表示人员信息初次添加或修改时的默认状态;

【验证中】:表示尚未获取到公安机关的居民身份登记信息,系统会自动获取到验证结果,无需再进行另外的操作;

【验证通过】:表示采集的人员信息与公安系统的信息是一致的;

【验证失败】:表示该自然人身份信息与公安机关的居民身份登记信息不一致,可以核实后将信息修改正确,如果确认无问题的,可暂时忽略该验证结果,正常进行申报;

【暂不验证】:表示该自然人身份证件类型为非居民身份证(如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护照等),目前尚无法进行验证,可以忽略该结果,正常进行后续操作。

115.扣缴客户端中,对已有申报记录的人员信息如何删除?

答:已经在扣缴客户端中申报过的人员,为了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不能删除,可以在“人员信息采集”中将“人员状态”修改为“非正常”。若希望在人员信息采集页面中不再显示该人员,点击【人员信息采集】→【更多操作】→【隐藏非正常人员】即可。

116.扣缴客户端中,如何隐藏非正常状态人员?

答:点击【人员信息采集】→【更多操作】→【隐藏非正常人员】,即可隐藏全部非正常人员。

117.扣缴客户端中,如何显示隐藏的非正常人员?

答:点击【人员信息采集】→【更多操作】→【显示非正常人员】,即可显示全部非正常人员。

118.扣缴客户端中,对人员状态被修改为非正常的人员,是否需要报送人员信息?

非正常表示员工从该单位离职,离职后员工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单位中,将不显示该企业信息。

119.员工没能及时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可不可以下个月补报?

120.如果员工一年内都没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交给扣缴义务人怎么办?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员工如果没有及时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扣缴义务人,以致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时未享受扣除的,员工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121.对选择由扣缴义务人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答:若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自行更新,通知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下载更新】,下载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或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修改】,更新填报信息。

122.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或者年度中间换租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的,只能填写一处;年度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的,不能填写两处租赁日期有交叉的住房租金信息。若有重叠租赁月份的,则将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金的有效期止提前终止,或者新增住房租金信息租赁期起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

123.扣缴客户端中,人员的联系方式如何批量修改?

答:步骤一:请点击扣缴客户端上方【代扣代缴】,进入“代缴代缴”模块;

步骤二:请点击软件左侧【人员信息采集】→【导出】→【全部人员】;

步骤四:修改保存成功后,再次打开扣缴客户端,点击软件左侧【人员信息采集】→【导入】→【导入文件】→点击【选择】,选择对应的人员信息EXCEL表格→【打开】,导入成功即可。

125.扣缴客户端中,如何操作人员信息的批量修改非正常?

答:步骤一:打开扣缴客户端中“人员信息采集”,选中所有人员,点击【更多操作】→【批量修改】,【待修改属性】选择【人员状态】,人员状态选择【非正常】,点击【修改】即可;

步骤二:在扣缴客户端标准人员信息模板中输入本月在职员工的信息,点击【人员信息采集】→【导入】→【导入文件】,将做好的模板重新导入即可。

126.扣缴客户端中,人员信息采集为什么新增【报送】功能?

答:因为扣缴客户端的人员信息采集中员工信息要和公安部进行比对,可增加员工真实性校验,并且也为税改后的汇算清缴申报做准备,只有员工是真实的才能进行汇算清缴。所以采集好人员信息需要点击【报送】。

注:如果该人员状态为“非正常”(即离退人员),则无需进行报送。

127.扣缴客户端中,点击【申报表报送】提示:以下【x】位人员未完成报送登记,请及时完成报送并获取反馈:姓名:【xx】证照号码:【xxx】,该如何处理?

答:提示的人员没有在扣缴客户端中进行人员信息的报送登记,自2018年8月1日起,人员信息必须先完成报送登记,才可进行申报表报送。

点击左侧【人员信息采集】,将提示中的人员勾选上点击【报送】,再点击【获取反馈】获取身份验证结果,身份验证通过后就可以正常申报。

128.如何在扣缴客户端中下载人员信息导入模板?

答:请点击扣缴客户端中【人员信息采集】→【导入】→【模板下载】,选择需要保存的路径,点击保存即可。

129.扣缴客户端中,人员信息如何导出?

答:在“人员信息采集”模块,点击【展开查询条件】,输入查询条件后,勾选需要导出的人员信息,点击【导出】即可。

130.扣缴客户端中,人员信息如何打印出来?

答:在“人员信息采集”模块,点击【展开查询条件】,输入查询条件后,勾选需要导出的人员信息,点击【导出】保存后,即可选择人员信息进行打印。

131.扣缴客户端中,人员信息显示的顺序与导入电子表格文件中不一致,该如何处理?

答:情况一:在“人员信息采集”中采集了工号信息,点击【工号】列中出现的三角图标,即可按工号进行排序;

情况二:在“人员信息采集”中没有采集工号信息,可以点击【姓名】列或其他列进行排序,也可以采集工号信息后再进行排序。

132.纳税人在公安系统中改姓名了,扣缴客户端如何修改?

答:点击【获取反馈】获取的身份验证状态如果显示“待验证”“验证中”或“验证不通过”的情况,可直接在人员信息采集模块中进行修改;如果显示“验证通过”的情况,则纳税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前往税务大厅进行自然人关键信息变更,更正后通知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进行特殊情形处理,下载更新信息。

133.扣缴客户端中,证件号码录入错误如何修改?

答:对于未申报过的人员,在“人员信息采集”中修改更正证件号码信息,点击【保存】即可。

对于已申报过的人员,在“人员信息采集”中将“人员状态”修改为“非正常”,点击【保存】。随后重新录入正确的人员信息后,再申报当月数据。申报成功后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多证同用并档管理。

134.扣缴客户端中,非正常人员如何修改为正常?

答:在“人员信息采集”模块,勾选非正常状态的人员信息,双击打开页面后将右上方的“非正常”状态改选为“正常”状态,点击【保存】即可。如需批量进行修改,勾选非正常状态的人员信息,点击【更多操作】→【批量修改】,“待修改属性”中选择“人员状态”,将人员状态信息修改为正常,点击【保存】即可。

答:身份验证具有延时性,但不会影响下一步申报操作。只要报送状态为“报送成功”,均可正常申报。

136.扣缴客户端中,在人员信息采集界面添加并录入完境内或境外人员信息后,点击【保存】按钮时,为什么系统没有反应?

答:采集人员信息时,带星(*)号的项目是必填项,请注意检查必填项是否已正确录入。保存后,注意检查界面上是否存在标注成红框的项目,若存在则将标注红框的项目填写正确后再点击【保存】。

137.扣缴客户端中,人员信息采集时错将姓名录成了繁体字,报送状态显示“报送成功”且身份证验证状态显示“验证成功”,但身份证上是简体字,这种情况应如何修改?

答:无需修改,后台可实现简繁体自动转换。

138.重装扣缴客户端后,人员信息采集信息为空,应如何处理?

答:情况1:若扣缴客户端重装前备份了数据,可进行数据恢复操作。

情况2:若系统重装前没有备份过数据,可通过人员信息采集界面的【添加】按钮或【导入】功能采集人员信息。

139.扣缴客户端中,人员信息采集时提示“15位身份证不允许保存,请升级为18位身份证”。该如何处理?

答:扣缴客户端要求新增人员的身份证信息必须使用18位身份证号,纳税人身份证号为15位的需升为18位后方可正常申报。

140.扣缴客户端中,在人员信息导入时提示:已有申报记录,由境内人员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确定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该如何处理?

答:出现该提示有两种情况:1、扣缴客户端和正导入的文件中都有所提示的证件号码,但是这个证件号码在扣缴客户端和正导入的文件中对应的姓名不一样。在人员信息中检查一下,如果姓名不正确,可以直接在扣缴客户端中修改;2、正导入的文件中有重复的证件号码,去掉重复人员后再次导入即可。

141.如何修改扣缴客户端的申报密码?

答:点击扣缴客户端软件左侧菜单【系统设置】→【申报管理】→【申报安全设置】→输入“原申报密码”→再输入“新申报密码”和“确认新申报密码”,即可完成申报密码的修改。

142.扣缴客户端如何更新办税信息?

答:点击扣缴客户端软件左侧【系统设置】→【申报管理】→【办税信息更新】→【下载】按钮,提示信息获取成功即可。

143.扣缴客户端中,导入模板时提示:如下系统必导项尚未关联您选择文件的表格列。请问如何处理?

答:出现该提示是因为导入的模板里没有所提示的这一列。请先下载标准模板,然后将刚才导入的表格中的信息复制到标准模板对应列中,再重新导入即可。提醒注意:下载模板时建议重命名,避免覆盖原来的文件。

144.扣缴客户端中,发送申报表时提示:姓名中间不允许有空格,请修改。请问如何处理?

答:出现该提示是由于人员姓名中存在空格导致。

请点击软件左侧【人员信息采集】,找到提示中的报错人员并双击,再修改姓名并报送,然后点击申报表报送即可。

145.扣缴客户端中,税延养老保险附表中的年度保费该如何填写?

答:税延养老保险附表中的年度保费是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及特定行业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填写,据实填写《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凭证》载明的年度保费金额即可。

146.扣缴客户端中,税延养老保险附表中的月度保费如何填写?

答:税延养老保险附表中的月度保费是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特定行业除外)的个人填写,填写《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凭证》载明的月度保费金额,一次性缴费的保单填写月平均保费金额。

147.纳税人通过电子模版方式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是否需要打印下来让纳税人签字?

148.扣缴客户端中,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导入模版是什么格式的Excel表?单位采集的电子表格格式不一致,该如何处理?

答:扣缴客户端中,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的文件格式支持xls和xlsx两种,建议使用xls格式以获取更高的导入效率。

若员工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不是以上两种格式,请用办公软件打开该表另存为以上两种格式,再进行导入即可。

149.扣缴客户端“人员信息采集”的“境外人员”中,录入证照号码时系统提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号码只能是9位数字和字母混合”,但该人员的通行证号码为10位数,无法保存。

答: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格式如下:第1位为字母(香港居民为H,澳门居民为M),第2-9位为数字(为持证人的终身号),第10-11位为换证次数。如H0139133901,录入证照号码时只需录入H01391339即可,换证次数无需录入。

答:为支持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扣缴客户端进行了较大升级(对原来正在使用扣缴客户端的,直接打开运行后会自动升级)。扣缴客户端升级后有“2018年”和“2019年”两种版本模式:“2018年”的版本模式可用于查询2018年及之前的数据,以及进行税款所属期2018年及以前的申报(含更正申报);“2019年”的版本模式适用于税款所属期2019年以后的申报(含更正申报)。可通过系统右上角的“版本切换”按钮,切换到另一版本模式下操作。新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专项附加扣除报送等功能在“2019年”版本模式中。

151.自然人申请个人所得税WEB端(APP端)的注册码,如何发放?

答:(1)操作人员点击菜单列表的【发放注册码】,检查证明资料是否准确齐全,如无问题点击【下一步】;

(2)在新弹出的界面选择好身份证类型,依次输入身份证件号码、姓名和国籍后,点击【下一步】,系统弹出“注册码打印单”界面,点击【打印】即可。

152.自然人申请注册码成功后,不慎遗失或忘记,怎么办

答:未注册成功的自然人可以重复申请注册码,同一纳税人再次申请注册码时,原注册码失效。

答:(1)操作员点击【个人业务办理】,选择办理事项“重置密码”,可以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获取身份信息,或者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或根据身份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点击回车键,显示“自然人信息”;

(2)检查自然人提交的资料是否准确完整,如准确完整则点击【下一步】,系统提示“重置成功”,点击【确认】;

(3)系统跳转至纳税人重置密码确认单打印界面,点击【打印】。

154.自然人信息采集主界面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以及境内无住所信息附表的联系地址三者的填写关系?

答:三者之间的填写规则:如采集选择的是居民身份证或中国护照,则户籍所在地必填,经常居住地选填;如采集选择的是非居民身份证或中国护照,户籍所在地非必录,经常居住地和联系地址必录其一。

155.自然人选择为残孤烈时,为什么残疾人号是必填项,烈属证号是选填项?

答:考虑到烈属证历史遗留问题,如证件遗失走补发流程比较麻烦,故目前暂未要求必填。

156.自然人变更登记模块中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是灰色的,修改不了,如何操作?

答: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是唯一性信息,唯一性信息修改需要在“自然人关键信息变更”中进行变更操作,并且目前关键信息只支持姓名的变更;其他关键信息错误需修改时,用正确的自然人信息重新建档,建档后对新旧档案并档处理,并选择新档案为主档案。

157.需要在投资方分配比例维护菜单维护分配比例的企业类型有哪些?

答:私营合伙企业、内资合伙、港澳台合伙、外资合伙、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

158.自然人登记的时候把名字登记错了,怎么修改?

答:在“自然人关键信息变更”中进行变更即可。

159.个税投资方分配比例维护主要维护哪些信息?

答:个税投资方信息维护功能仅可对分配比例数据项进行修改,纳税人若需新增、删除投资方信息或对投资方信息中的其他数据项进行修改,需在金三核心系统的“变更税务登记”功能中进行变更。

160.电子资料采集可以采集哪些资料?

答:目前版本可以采集残疾证件、烈属证件两类证件。

161.根据《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符合政策要求的纳税人享受优惠前是否要先进行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应于发放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162.根据《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针对该种场景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答:符合政策要求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纳税人的现金奖励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在申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时,将现金奖励并入当期工资、薪金中,并将现金奖励的50%作为免税所得,填入免税所得数据项中,并在减免附表中填列相应的减免事项。

163.【税收优惠日常管理】功能进行管理启动后,后续如何查询受理审批结果?

164.办税人员打印文书出现分页现象,如何处理?

答:(1)请清空IE缓存,重新打印;

(2)下载打印组件,运行,卸载;卸载完,重新安装,清除缓存,重新打印;

(3)若上述方法无效,则将电脑C:\jdlssoft\iitms目录下的文件夹print备份;拷贝能够正常打印的电脑的对应目录下的print文件夹,替换,清除缓存,重新打印。

165.个人所得税定率核定的通知书后期可以在哪进行打印?

答:在个人税收管理系统--大厅发放。

166.如何把查账征收变更为核定征收?

答:在个人税收管理系统--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申请模块进行操作即可。

167.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适用的业务场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政策规定,个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待遇,可向其主管所得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168.个人税收管理系统中【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退抵税专用)】菜单点击时提示“登记序号为空;流程实例ID为空”。该如何处理?

答:《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退抵税专用)》功能适用于录入退抵税费信息中针对享受非居民待遇退抵税的功能跳转,若需要直接采集非居民税收协定信息可通过《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功能进行采集。

169.一般征收开票(ITS)缴款方式中为何没有税库联网缴税?

答:在一般征收开票(ITS)模块中,点击【获取最新三方协议信息】,下载成功后在缴款方式中就可以看到了。

170.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2018)选择2019年1月所属期,为何申报时系统报错?

答:2019年以后的预扣预缴申报需要通过“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表(ITS)”模块进行操作申报。

171.个人独资企业在注销环节需要申报2019年1季度经营所得个税,在使用“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ITS)”时,系统无法选择所属期为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无法正常受理申报。

答:将所属期改成2019年1月-2019年1月申报。

172.自然人APP端自动出现任职受雇单位,而自己又完全不知情,存在信息冒用嫌疑,该怎么办?

答:只要该公司给您做过雇员个人信息报送,且未填报离职日期的,该公司就会出现在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解决办法如下:

(1)如果是您曾经任职的单位,您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曾经任职”方式。税务机关会将信息反馈给该公司,由该公司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把人员信息修改成离职状态即可;

(2)如果是您从未任职的单位冒用的,您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从未任职”方式,把情况反馈给该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

173.纳税人在APP/WEB端采集好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指定扣缴义务人后,扣缴义务人那边下载不了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答:远程端(APP/WEB端)采集完毕后,扣缴客户端需要过三天才能下载到该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74.“个人所得税”APP为什么要实名注册?

答:实名注册的目的是:

(1)为了验证绑定的账户是否属于本人;

(2)对纳税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审核;

(3)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涉税数据安全;

(4)建立完善可靠的互联网信用基础。

175.居民个人有哪些渠道可以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答:四个渠道:

(1)自行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

(2)自行在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报送;

(3)自行到办税服务厅报送给税务机关;

(4)提交给扣缴单位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或到办税服务厅报送。

177.“个人所得税”APP从哪里下载?

对于苹果手机系统,请在苹果应用商场AppStore搜索“个人所得税”下载APP应用。

178.“个人所得税”APP的注册方式有哪些?

答:目前“个人所得税”APP有两种注册方式:

(1)人脸识别注册(仅适用于居民身份证注册)

通过人脸识别手段对用户进行实人验证,该方式是通过对实时采集的人脸与公安留存的照片进行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即可完成实名注册。

(2)注册码认证注册(适用于所有证件类型注册)

179.什么是注册码?怎么获取?

自然人可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去就近的办税服务大厅申请获取注册码。注册码为6位数字和字母。注册码有效期为七天,申请后请及时注册使用。若不慎遗失,可再次申请。

181.“个人所得税”APP如何通过人脸识别认证注册?

答:具体操作如下:

(1)打开“个人所得税”APP;

注意事项:

(3)密码应为8到15位,至少包含字母(大小写)、数字与符号中的两种,不能含空格。

182.“个人所得税”APP如何通过注册码注册?

(1)自然人须先到就近的办税服务厅申请获取注册码;

(2)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点击【注册】,选择注册码认证注册方式,如实填写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证照类型、证照号码等,填写的个人信息与公安系统数据进行比对,不可虚假录入;

183.假如更换了手机号码,如何修改手机号?

答:密码输错3次,会让其输入图片验证码,密码输错超过5次会锁定该自然人账号,24小时后会自动解锁;您也可以通过首页【忘记密码】功能解锁账号。

187.个人信息需要填写哪些信息项?需要全部填写完整吗?

答:(1)用户基础信息:系统自动带出,使用居民身份证外的其他证照号码注册,需要填写出生年月、性别。

(2)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址:需选择省市地区,乡/镇/街道为选填项,手动填写详细地址(如街道、小区、楼栋、单元室等)。

(3)学历和民族:选填项,建议完善。

(5)税收优惠信息:分为残疾、烈属、孤老三种情形,根据实际情况勾选并上传证件的电子资料。

188.经常居住地经常变更要怎么办?

答:建议实时在系统更新经常居住地地址。

189.残疾证号忘记了不能保存怎么办?

190.残疾、烈属证填写有什么规定?

答:残疾证号为必填项,并上传证件的电子图片资料,最多不能超过5张。

烈属证号可填可不填,并上传证件的电子图片资料,最多不能超过5张。

191.银行卡可以添加几张?可以添加其他人员的银行卡吗?

答:目前不限制张数。填写的银行卡必须是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开户,需要输入银行预留手机号进行验证,添加后的银行卡可以进行解绑和设为默认卡的操作。

192.“个人所得税”APP的帮助中心在哪里查看?

193.“个人所得税”APP和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的数据会同步吗?

答:两个系统的数据是一致的。

194.“个人所得税”APP卸载后,数据还在吗?

195.如何查看“个人所得税”APP版本,如何升级?

答:点击“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关于】查看版本号,APP是自动升级的。

196.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如何切换账号?

答:法人和财务负责人是从各省金税三期系统同步过来的,如果当前自然人的身份是某个公司的法人或者财务负责人,若从原公司离职了,那需要去金三税务登记变更功能里面去变更法人或者财务负责人。这样,离职的法人或者财务负责人在任职受雇信息中才会看不到这家公司。

198.如果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自己当前任职的单位并不在列表中,该如何处理?

答:“个人所得税”APP和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版中“个人中心”里自动带出的任职受雇信息是根据全国各地各扣缴单位报送的自然人基础信息A表形成,只要扣缴单位当前的税务登记状态不为注销或者非正常,而且扣缴单位报送信息中将您标记为在职雇员,就会将该单位显示出来。

如果显示不出来,有可能是您的任职受雇单位没有将您的任职受雇信息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或所报送的信息有误,也有可能是您的任职受雇单位在税务机关的登记状态为注销或非正常,或者没有将您的个人信息选择为雇员,或者填写了离职日期。请联系您当前的任职受雇单位财务人员通过扣缴客户端处理。

199.手机打开“个人所得税”APP后提示“未连接到网络或未获取网络权限,请检查”,但手机网络正常,能打开网页,该如何解决?

答:可以尝试如下方式解决:

(1)请检查您手机设置中是否对“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了网络限制。常规操作路径如下:先关闭“个人所得税”APP,对苹果IOS系统手机,点击“设置→蜂窝移动网络→个人所得税→勾选WLAN与蜂窝移动网”;对安卓系统手机,常规操作路径如下:先关闭“个人所得税”APP,击“设置→无线和网络→流量管理→应用联网→个人应用中的个人所得税→勾选移动网络和WIFI”。然后,重新打开“个人所得税”APP。

(2)如果确认网络设置没有问题,可能是网络不稳定所致,请切换到WIFI网络环境或稍等片刻再次尝试。

(3)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个人中心中,将“工作地或常住地”临时切换到其他省市,等业务办理完成后再切回到实际工作地或常住地。

200.是否个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就不用再报给扣缴单位?

答:目前,居民个人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渠道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自行在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填报;

(3)自行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填报;

(4)提交给扣缴单位在扣缴客户端软件填报。

通过前三个任一渠道成功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填报时指定由某扣缴单位申报的,该扣缴单位可在您提交的第三天后通过扣缴客户端的“下载更新”功能下载到您所填报的信息。您无需再向扣缴单位另行填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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