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1+6+N”诉非联动化解婚恋家庭纠纷案例
案例4:多方联动合力化解离婚纠纷案例
案例5:“以侨为桥”联动调解涉10亿元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6:诉前调解企业因疫情欠款纠纷案例
案例7:诉前化解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系列案例
案例8:运用预重整从源头化解重大疑难复杂破产案例
案例9:旅游景区商品销售价格争议调解案例
案例10:警民联调巧解邻里纠纷案例
案例11:行政复议妥善化解土地闲置费征缴纠纷案例
案例12:疫情背景下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13:联动化解网约车行业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案例
案例14:诉前化解集体欠薪纠纷案例
案例15:有效化解土地登记纠纷案例
案例16:化工企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化解案例
案例17:线上调解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18:公墓建设群体纠纷调解案例
案例19:林业纠纷多元化解案例
案例20:两地联动化解渔船碰撞事故纠纷案例
案例21:“一体多元”高效解决欠薪系列纠纷案例
案例22:“示范判决+调解”化解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列纠纷案例
案例23:多方联动为企业纾困解难案例
案例24:商会诉前化解股权转让纠纷案例
案例25:巡回调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26:联合化解涉台胞银行贷款服务投诉纠纷案例
案例27:妥善化解安全责任险理赔纠纷案例
案例28:贸促会化解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29:诉前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例
案例30:逾期申报个税处罚纠纷化解案例
【基本案情】2018年8月前后,福建连江某体育娱乐有限公司、连江某置业有限公司(系台企)等作为甲方与福建省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作为乙方先后签订《合作开发框架协议书》《合作协议书》。投资公司按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第一笔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合作中止,双方就是否结束协议、退还1000万元履约保证金、损失赔偿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化解过程】为妥善解决涉台矛盾纠纷,帮助台企走出困境,福州市台胞权益保障中心与福州中院密切联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努力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后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最终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在福州中院审理期间,福州市台胞权益保障中心本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发挥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平台作用,深入与诉讼双方沟通协商。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双方终止合作关系;甲方将收取的1000万元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投资公司,并向该投资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700万元,至此实现案结事了。双方对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的工作成效给予了高度肯定,并对其在调解过程中做出的努力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于2017年被省政府正式列为全省推广的二十项创新成果之一,后省法院与省台港澳办密切协作,积极部署,在全省进行复制推广。经过几年实践,双方又于2021年11月联合印发《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工作规则(试行)》,进一步完善涉台纠纷多元化解与诉调对接工作平台,积极推进“法官下基层、就地解纠纷、矛盾不上交”的诉源治理新举措,助力化解涉台案件,打通服务台胞最后一公里。本案即为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与法院合力化解的一起涉台企合同纠纷。目前,全省共设立60余家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实现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全覆盖。
【基本案情】陈某与丈夫林某婚后育有两个孩子,因林某性格内向,不善言辞,在家除劳动外极少参与孩子教育、老人赡养,陈某因家庭生活压力,常与林某争吵,却未能有效解决双方存在的问题。矛盾日积月累,陈某离家独居,并向宁德市蕉城区法院起诉坚决要求离婚。
【典型意义】本案是宁德市蕉城区法院充分运用诉非联动机制妥善处理婚恋家庭纠纷的典型案例。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幸福事关社会稳定。离婚纠纷案件若简单地一判了之,不仅破坏一个完整的家庭,甚至可能激化矛盾,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2020年3月,宁德市蕉城区法院在全省率先成立诉非联动中心,聚焦重点领域纵深推进诉源治理,联合团区委、区妇联等部门成立“和你蕉心”工作室,构建“1+6+N”(1个诉非联动中心,6个部门,N个调解员、志愿者)诉非联动机制,精准精细治理,积极探索并不断创新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路径,提升婚恋家庭纠纷领域诉源治理和矛盾纠纷大化解效能,以家庭平安促进社会平安,以司法力量助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基本案情】2008年2月,谢某与张某经他人介绍认识恋爱,同年11月登记结婚,次年8月生育张某辉。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7年4月,谢某与张某按揭贷款购买一处房产,欠银行贷款及装修款合计36.9万余元。因生活压力大,双方沟通交流不畅,有时张某还会动手殴打谢某。谢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张某不同意离婚。鉴于双方各执一词,且张某态度偏执,法庭决定征得双方同意后进行庭后调解,并委托县级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熙和之家”进行调解。
【化解过程】“熙和之家”受理委托后,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向当事双方了解事情的基本情况和诉求。通过走访原被告双方,调解员了解到谢某与张某都在建筑工地打工,张某工作勤勤恳恳,只是脾气不好但顾家。2019年以来,张某迷上赌博,开始不务正业,房贷和生活压力全在谢某一人身上。谢某心力交瘁,感觉生活无望,也担心这样的家庭环境影响孩子学习和身心健康,所以坚决要求离婚。张某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调解一度陷入僵局。调解员邀请心理咨询师介入,了解到张某已经深陷赌博和债务危机。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地作思想工作和普及法律知识,加上心理咨询师的情绪疏导,张某情绪平和了许多。谢某也在调解员和律师的帮助下找到报警记录,由派出所开具了告诫书,并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最终谢某与张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经法院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往往可以事半功倍。宁化县妇联联合该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教育局等单位联合建立县级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熙和之家”,吸纳法官、律师、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等专业人才加入婚姻家庭纠纷化解志愿服务队伍,发挥各自专业优势,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专业、优质的维权服务,并常态化开展专业培训,提升全县妇女儿童维权专业化、法治化水平,为市域社会治理贡献力量。
【基本案情】2013年5月15日,某商贸公司将其国际商业城工程发包给某建设公司施工,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某实业公司和陈某、卢某三方就该工程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该建设公司按约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该商贸公司多次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该建设公司积极履行合同并按约全部施工完毕,并于2017年8月13日向该商贸公司报送已完工程的结算书。按照合同约定,该商贸公司应在结算审核完毕后28天内付清工程结算价款,但双方对施工方是否依约报送工程竣工结算所需材料及结算条件是否具备,意见不一,各执一词。至起诉时,该建设公司10亿左右的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尚未得到支付。
【典型意义】该案是福州中院在2020年7月22日召开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暨特邀调解工作会议后,移交到福州市侨联特邀调解涉侨案件成功的首案。该案的调解具有以下意义:一是落实诉源治理,提质效做“减法”。福州市侨联作为特邀调解组织,联合福州中院推进涉侨纠纷多元调解,完善福州市侨联多轮驱动机制建设。二是利用创新机制举措,实现更加多元的护侨机制。疫情防控期间,福州市侨联联合福州中院就涉侨纠纷探索新模式、新举措、多点发力,效果明显。三是促进涉侨诉调衔接机制有序运行。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为当事人追回近10亿工程欠款,为企业发展切实保驾护航;亦是实质性地将涉侨纠纷特邀调解工作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为后续更加广泛地开展委托调解奠定坚实基础、树起成功示范。
【基本案情】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某家居用品公司多次向长泰某工贸公司采购涂料产品,货款总额为4.3万元。截止2022年4月12日,某家居用品公司尚欠货款2.3万元。经长泰某工贸公司多次催讨,该家居用品公司仍一直拖欠未付。故长泰某工贸公司向长泰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家居用品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调解过程】长泰县法院在立案前委派漳州市长泰区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及时翻阅卷宗,向该家居用品公司核对欠款金额,并了解欠款原因。经了解发现,该公司因疫情影响,第三方欠款未收回资金周转较为困难,并希望适当减少债务金额。之后,调解员与长泰某工贸公司取得联系,转达该家居用品公司的想法,并从现实原因和情理两方面开展调解工作。经调解员法理并用、不断调解,该家居用品公司同意向长泰某工贸公司支付货款20000元,长泰某工贸公司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最终握手言和。之后,漳州市长泰区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调解委员会向长泰县法院申请出具调解书,长泰县法院经审查后出具调解书予以司法确认。
【基本案情】某体育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员工流失,加上疫情冲击,造成公司现金流枯竭,无法承担每月成本费用,无奈下于2022年5月关停其开办的某少儿体能培训机构。大量学员家长不满,遂向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
【典型意义】针对部分教育机构因疫情等原因导致经营困难、未履行合同义务而引发的群体性纠纷,鼓楼区法院积极会同该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形成矛盾纠纷化解合力,并通过诉前调解程序,有针对性地开展多元化调解工作,过滤、化解潜在的群体性案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让更多群众感受到“司法温度”。
【基本案情】某公司作为当地具有400多名员工的大型危化品企业,产值优良,是当地纳税大户。因陷入高管及股东对外投资的担保链诉讼,该企业负债高达16.1381亿元,濒临破产。其破产不仅会使400余名职工失业,如生产车间无序运行还有引发爆炸或化学品泄漏的危险。
【典型意义】本案是有效运用预重整从源头化解重大疑难复杂破产案件的典型案例。一是使企业免于解体式破产,化解债务16亿余元。二是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实现担保债权清偿率100%、普通债权清偿率从3%提升到17.46%。三是保护政府税源稳定,年均2000余万元税收得到延续。四是避免400余名职工因企业破产而失业,维护社会安定。《人民法院报》等全国二十余家主流媒体对该案竞相报道,2022年第5期《中国审判》将该案作为疑难案件化解典范予以刊载。
【基本案情】漳州郑女士等一行人到某洞景区游玩,出洞口时,看见他人在某食杂店购买玛卡,便选择20个左右玛卡进行购买。经营者拿着玛卡到店内小房间磨成粉末,过称后1051克,共计3153元。郑女士觉得价格太高,不想购买,经营者表示玛卡已经磨成粉末,不能退还,双方为此发生了价格争议。之后,郑女士向该县发改局反映了以下情况:1.该店销售的玛卡价格偏高,其上网查询玛卡的市场零售价最高一般在700元/斤;2.经营者把玛卡打磨成粉的过程是在店内小房间操作,打磨过程没有看到,怀疑增加了玛卡的重量;3.购买的玛卡未打磨成粉状时颜色是黑色的,打磨后呈黄色,怀疑在打磨过程中调了包。由于该争议事项不涉及明显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举报中心认为不能立案查处,转至该县价格认证中心按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案件办理。
【典型意义】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价格争议时有发生,因此需要一个专业机构将纠纷化解在初始状态,避免矛盾激化。价格争议调解是价格部门更好地服务社会、为民办实事的积极举措,也是提升价格部门形象的有效途径。本案经过该县价格认证中心调解人员的努力,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基本案情】2021年3月,厦门市海沧区某大厦居民潘某(80岁高龄独居老人)报警,称邻居钱某侵犯其权益并发生争执。钟山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即出警到场。经了解,钱某入住后曾多次与潘某协商将空调外机安装在两家公共区域,潘某表示不同意。钱某情绪激动对潘某恶语相向,认为两家共用区域被潘某占用,为此多次向城管与物业反映未果,遂将潘某先前安装作为安全防护的玻璃钢瓦围挡拆除,并将空调外机直接安装在正对着潘某原先房屋出入口的正前方(空调热气直接对着家门),严重影响了潘某正常的生活秩序,引发了邻里纠纷。
【调解过程】钟山派出所依托派出所警民联调室,组织民警与金牌调解员对该起邻里纠纷开展调解。经过现场察看,调解员根据实情首先对钱某当面批评教育,并劝说钱某主动承担改造费用,若钱款不足由调解员自己来补齐。这一细微举动让双方当事人受到不小的触动。经过调解员耐心分析、说服,钱某同意按潘某的意愿解决此事,并由钱某单方面出资对公共区域进行合理改造。现已顺利完成空调外机的位置重新安装,而且在潘某原来开的门洞处安装了一扇门和完整的外部防护网。
【典型意义】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左邻右舍如果发生纠纷,一旦处理不当,容易给社区、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本案是发生在城市里的一起邻里纠纷,与法院判决相比较,以警民联调的方式进行处理,不仅可以让双方剑拔弩张的紧张情绪有所缓解,而且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彻底解决,弥合和修复双方的关系,促进邻里关系和谐、社会稳定。
【基本案情】2013年11月8日,某银行福州分行与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福州市资规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福州市资规局应于2014年11月8日前向银行出让案涉地块用于建设大厦,出让价款1.59亿元,银行应自交付土地之日起12个月内开工建设。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福州市资规局直至2018年11月9日才交付土地。银行接收土地后,受到外部环境变化影响未能如期动工开发。福州市政府以银行超过期限未动工为由,对其征缴土地闲置费3180万元。银行不服,向福建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化解过程】按照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良好政企关系的原则,省司法厅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座谈,争取促成双方和解。一是查明事实,依法调处。办案组多次赴现场实地查看、召开案件听证会、进行合议论证,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办案组审理认为,案涉地块长期未能动工开发,原因是多方面的,该银行和福州市有关部门均存在一定责任。据此,省司法厅分别约见双方当事人,指出各方存在的问题和责任,要求双方互谅互让、求同存异,寻求双赢共赢的最佳解决方案。二是抓住时机,趁热打铁。省司法厅认真推进本案化解工作。经反复协调协商,在福州市政府大力支持下,福州市资规局撤回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并退回某银行福州分行已缴纳的土地闲置费;该银行向政府承诺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尽快完成土地开发建设。之后,该银行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三是案后跟踪,确保落实。案件办结后,省司法厅继续做好案后跟踪,确保双方承诺落实到位。福州市资规局退回该银行已缴纳的土地闲置费3180万元,该银行加快大厦施工进度。至此,这起行政复议案件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实质化解矛盾纠纷、营造优质营商环境、服务“六保”“六稳”大局,是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重要体现。行政复议不仅要评价行政行为合法性,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还要积极拓展行政复议方式方法,发挥行政复议灵活便捷优势,尤其是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功能,构建和谐营商环境,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本案通过发挥行政复议能动性,聚焦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化解过程】《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违规提供担保的罚款幅度为50万元-100万元,但对于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能否减轻处罚,未作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则规定,对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行政处罚法》是《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上位法,故可以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对存在上述情形的当事人减轻处罚。
【典型意义】对于企业违规经营的行为,监管机关应依法予以监督管理;对于符合处罚条件的,应依法予以处罚。考虑到疫情期间,部分企业经营比较困难,对于企业存在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在合法合规的情形下,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实现“六保”“六稳”政策中的“保市场主体”“稳就业”的要求。本案的调解,较好地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基本案情】小陈等百名劳动者先后入职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而后被分别派遣至厦门、福州等多地担任网约车驾驶员。2022年,因网约车平台机制改革,公司在连续与各劳动者签订两次合同后通知不再续签。双方就赔偿问题、在职期间的年休假问题、加班问题产生较大争议,各劳动者申请仲裁,仲裁请求总金额超过千万。
【基本案情】2020年以来,受新冠疫情等影响,福州某管理公司主要业务陆续停止运营,自2021年底进入企业破产清算程序,资产被冻结。2022年1月起,该管理公司无法向仍处于生产收尾状态的员工发放劳动报酬,3月起该公司员工陆续以此为由向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累计87人次,涉案金额达134.26万余元。
【基本案情】1990年12月,原龙岩市土地管理局为申请人陈某某户办理了土地登记,土地登记面积为82.24平方米。2014年,陈某某户申请遗失补证,补证面积仍为82.24平方米。其后,申请人认为不动产登记漏登房屋后院面积20.56平方米,向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反映投诉。龙岩市自然资源局书面答复认为其申请更正登记理由不成立。申请人不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化解过程】省自然资源厅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后,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将申请人办理土地登记的历年档案资料整理出来,并主动邀请申请人座谈。座谈中,双方一一核实登记档案材料,确认经依法审批,申请人的不动产权证面积为82.24平方米;关于后院20.56平方米土地面积,根据当年的文件,确认可供申请人使用,但是不计入不动产登记面积。为此,龙岩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要求,将上述要求载入申请人不动产权证书的备注栏,申请人接受该做法,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基本案情】厦门某化工有限公司位于厦门市某工业区,主要从事苯甲酸、不饱和聚酯树脂等化学品生产,实际年产苯甲酸1000吨、不饱和聚酯树脂2.5万吨,其工业废气经环境监测结果显示均已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但紧邻该工业区、距离该化工公司的某住宅区居民,长期担忧该公司工业废气会受风向作用传输至该小区,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多次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信访投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涉及“邻避效应”、环境纠纷化解的典型案例。虽然本案所涉企业已实现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但因近邻居民对优良环境质量的需求不断提高,引发对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排放污染物对环境质量和人体健康潜在风险的担忧,甚至产生抵触情绪,形成污染投诉纠纷。生态环境部门在加强执法、跟踪督导企业充分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精准帮扶企业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尽可能减轻项目对周围生态环境影响的同时,督促企业主动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积极为企业与公众搭建有效沟通桥梁,畅通问题反映、解释沟通的渠道,最大程度缓解群众对身边环境状况的担忧,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提升治理效能。
【典型意义】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是住建领域矛盾纠纷的重点与难点。针对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涉及人数多、群众利益大、不稳定因素较多的特点,在省法院、省住建厅指导下,省房协调委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专业优势,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融入诉源治理大格局,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主动靠前调解,推动矛盾纠纷化于未发、止于未诉。本案系住建领域行业协(学)会线上调解第一案,省房协调委会采用线上调解的方式,以“交易要讲诚信”为切入点,反复沟通引导,针对性开展释法明理,不仅方便双方当事人,而且将矛盾纠纷化解在立案之前,既提高了调解效率,又节约了司法资源,真正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基本案情】2020年9月,南平市政和县某乡村民吴某等人反映,该乡在未告知村民、未征求村民意见且未有任何政策文件以及无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违规占用耕地,在村民家门口修建公墓。
【化解过程】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郑昌信接到调解任务后,立即对该纠纷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研判,协同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国土和林业部门对公墓建设场地进行实地调查。随后,郑昌信组织该组村民代表、信访群体代表、村挂点领导及村干部等多次召开调解会议,耐心细致地做信访代表思想工作,最后,村民集体投票不同意公墓建设。该乡和村调解委员会充分尊重村民意见,并将此情况向该乡政府和村委会汇报。最终,该村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决定放弃在该处建设公墓,另寻他处建设。
【典型意义】在本案调解过程中,积极发挥人民调解员、村级综治协管员在调解基层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依托群众自治,把群众事交给群众办,有效防止矛盾激化、纠纷升级,切实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为基层调解矛盾纠纷提供了可参考的典型经验。
【基本案情】2009年4月,陈某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获得某山场林权,并与尤溪县某村委会签订了书面《林权转让合同》。2011年7月,陈某以村委会的名义经有关机关审批获得该山场林木采伐权(间伐),但在采伐过程中遭到其他镇综合林场制止,该综合林场提出林权争议,经有关部门多次协调,林权争议未果。2016年6月,尤溪县政府对陈某中标山场林权进行作废公告,直接导致陈某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陈某认为村委会将无林权的山场林木转让给陈某,造成陈某较大经济损失,因此要求村委会赔偿经济损失40.25万元。
【化解过程】尤溪县法院受理纠纷后,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充分发挥具有尤溪特色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1156”模式,通过与县政府、当地乡镇政府、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该综合林场等单位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分析林权权属、历史变革、林地状况、林权登记变更、林权管护等诸多问题,确定林权归属确为登记错误。主审法官通过现场走访纠纷林地,召集林场业主、村民详细了解山场引发纠纷的历史原因、管护情况和林木生产情况,实地查看山场四至范围、林区界限,耐心倾听当事人意见,结合乡土人情、融情入理,以情感化。在多次调解动员下,陈某与村委会达成调解协议,签约当日,双方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尤溪县作为林业大县,林业经济较为繁荣,受林业生产周期长、合同内容不规范等原因的影响,矛盾纠纷时常发生。该案通过实地调查、多部门联动,促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是疑难复杂林业纠纷多元化解的典型案例之一。尤溪县法院积极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共治体系,通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1156”模式平台,强化调解网络建设,将矛盾纠纷分流到乡镇村居一线进行筛查化解,并将联动化解工作纳入县平安建设考评内容,提高了基层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了大量林业矛盾纠纷的成功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16日凌晨,漳州市龙海区莫某个体所有渔船“甲船”在拖网作业中,与福清市某公司捕捞辅助船“乙船”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甲船”船体左舷后部受损,淡水舱裂缝,直接经济损失10多万元,造成1名人员轻微伤,未造成水域污染,属于一般等级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经综合分析认定,“乙船”负事故主要责任,“甲船”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存在较大争议。
【典型意义】福建身处沿海,出海的船舶众多,出海渔船民来自五湖四海,各类海难事故、海上碰撞、网具归属、渔场划分等纠纷时有发生。本案中,福州、漳州两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根据案件的纠纷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通过耐心、细致地工作,把握双方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把握利益平衡点,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促成双方在短期内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双方利益最大化。该案的处理,既快速协调、妥善解决跨区域渔事矛盾纠纷,深化“海上枫桥经验”,又为福州市、漳州市渔事纠纷解决、诉源治理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实例。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职工黄某及其工友共25人在某雕艺协会行业工会带领下,来到泉州台商投资区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反映他们在投资区张坂镇某企业从事木作、油漆等工作,被拖欠劳动报酬约96万元。
【典型意义】此案的高效解决,主要得益于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园区枫桥”机制建设。泉州台商投资区总工会从2016年开始,探索多元化解劳资矛盾一体化维权模式。2020年,联合区综治办、民生保障局和法院,集中设置“两室两庭一站”,即职工法律援助室、职工劳资纠纷调解室、劳动仲裁庭、劳动法庭和台籍职工法律服务工作站,建成集普法、咨询、调解、仲裁、诉讼职能为一体的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为职工维权提供“一站式”服务。基地共调解案件276件,为外来工、农民工追回欠薪、工伤赔偿共计3774万元,仲裁案件减少了12.26%,大量劳动争议在调解阶段成功和解,大大降低职工维权成本,促进了园区劳动关系和谐,提升了园区营商环境,得到群众广泛好评。
【基本案情】福清市某小区交房后,开发商依约通知业主办理产权证,但大量业主未在通知期限内办理,开发商向业主发送《产权办理律师函》后,仍有很多业主未办证。后开发商诉至福清市法院,请求业主立即办证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典型意义】该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列纠纷涉及业主众多,且案件判决对其他开发商诉业主逾期办证亦有一定的影响。福清市法院有效运用“示范判决+调解”,推进多元化解与诉源治理相融合,在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同时,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
【基本案情】某大型民营纺织企业产值高、就业员工多,是当地诚信缴纳税大户。受疫情和原材料、劳动成本上涨等影响,特别是银行贷款政策改变,造成企业资金周转不畅,一时还不上贷款本金,而被诉至法院:一件已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另外两件正在诉讼审理中,其厂房、土地被查封。若该公司财产被拍卖将使企业面临停产倒闭,后该公司向福建省民营企业商会求助。
【典型意义】受世纪疫情和金融政策调整的影响,部分中小民营企业在正常经营发展中遇到突发困难,福建省民营企业商会及时为会员企业提供公益咨询服务,与企业和银行及当地政府保持密切沟通协调,共同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本案经过多方合力,不仅帮助企业避免了资金链断裂和追债还贷造成企业倒闭破产,而且还促进了企业平稳发展。
【基本案情】福建省浙江商会A企业与B企业合资筹建一家餐饮企业。后来,双方商定A企业将其70%股权转让给B企业,由B企业偿还120万元的投资资金及库存物资折价给A企业,但经多次催讨,B企业因物资价值问题没有兑现还款责任,A企业遂向法院起诉。
【典型意义】本案股权转让纠纷发生在同一商会的企业之间。为了维护商会内部的团结,也为了最大限度降低双方的利益损失,福建省浙江商会调解委员会准确把握案情,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乡情为纽带,一是充分发挥商会企业家娘家人的优势,化解矛盾纠纷,有效缓解法院办案压力;二是坚持依法调解,注重释法解疑,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平等、自愿、理性地解决纠纷;三是通过积极的调解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有效缓和了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兰某因养殖紫菜资金不足,通过某银行的手机银行APP线上申请“极速贷”产品,贷款金额10万元。后因紫菜养殖亏损致使无法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共拖欠借款本息9万余元。兰某需到销售货款回笼后才有能力偿还,无法短期内还清借款本息,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典型意义】本案是霞浦县巡回调解一站式化解金融纠纷的首案,为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探索新路子。霞浦县建立健全专业高效、有机衔接、便民惠民的金融纠纷“巡回调解”机制,充实金融纠纷“巡回调解”组成人员,以霞浦县金融纠纷调解室特邀调解员为主,其余调解员优先从巡回乡镇的当地乡村和诉非联动工作站特邀调解员中配备,充分发挥各方专业人才作用促进矛盾纠纷快速、高效处理,依法保护农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金融调解进乡镇(村),现场“解纠+普法”,为农民提供便利化、多元化金融纠纷调解服务,较好地营造了农村金融消费环境。
【基本案情】台胞陈女士来到福建省涉台金融纠纷争议解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现场投诉,认为甲、乙两家银行在要求其偿还共计520万元的贷款过程中,未告知且未执行国家关于疫情期间小微企业的延期、减息政策和台胞台企的信贷扶持政策,造成其权益受损,要求银行机构重新协商还款方案,并就损失给予补偿。
在甲银行现场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在台胞陈女士陈述事实之后,耐心细致地引导陈女士对投诉诉求提出更为具体可行的意见,通过协商制定切实可行的和解方案,并充分考虑陈女士的身体因素提供了上门签订调解协议的服务,最终促成经济补助金顺利到账,纠纷得以化解。
【典型意义】省信和消保中心经调解,一次性促成双方握手言和、签定协议,双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缓解了民营企业的燃眉之急。一是高效运作,维护行业形象。省信和消保中心接到调解申请后,快速反应,周密部署,全程仅用两个工作日就化解了纠纷,有效避免了矛盾升级。二是合理合法,发挥调处职能。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就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结合事实和法律,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和诉讼风险进行了坦诚充分的沟通,最终促成问题解决。三是尊重习俗,体现民族政策。在调解中,尊重少数民族的特别习俗,充分尊重客观实际,不机械地理解合同条款,做到合法、合理、合情。四是用心服务,开展教育宣传。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不仅“案结事了”,也实现“案结心了”,从而实现理解互让,促进社会和谐。
【基本案情】某建设公司(申请人)与某贸易公司(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项目水泥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在合作期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供应水泥,单价550元/吨,同时还约定水泥单价随行就市,若双方就单价达不成一致则合同自动作废,货款含税月结。后因水泥价格上涨过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依约提供价格变动信息,因此不认可被申请人主张的单价,双方主张的单价差20%左右。同时,申请人持有的过磅单和被申请人提供的结算单上供货数量相差696.63吨。由于双方对买卖水泥数量和单价意见不一致,申请人拒绝支付约146万元剩余货款。争议发生后,双方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申请人不服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结果,向福州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福州中院将案件委托省贸促会调解中心调解。
【化解过程】经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省贸促会调解中心调解员认为本案有调解的可能。在多番劝导下,双方当事人来到省贸促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一方面厘清症结所在。买卖双方确实存在水泥买卖行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对供货数量及货款总额的认定不一致,但双方所主张的金额差距不算太大,还有争取的空间。另一方面,调解员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与保障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通过背对背的方式,分别向双方耐心解释了解决争议的难点和可行性,并建议双方当事人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精神,提出各自认可的货款金额和解决方案。在调解员释法明理、分析利弊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经过多轮沟通,均同意各退一步,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同意一次性支付140万元货款及裁决书中载明的其他费用。
【典型意义】本案主要事实比较清晰,法律关系较为简单,争议焦点明确,难点在于如何拉近双方当事人在货物单价和数量认定上的差距,相比于诉讼,调解能更好地促进纠纷的化解。本案中,调解员了解到双方有较强的意愿解决矛盾纠纷,主张以此前的仲裁裁决书所认定的事实为基础,聚焦双方当事人分歧进行调解,分别从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可行性及诉讼成本方面和被申请人希望尽快收回剩余货款的诉求角度综合考虑,进行利弊分析,释明调解成功与否的不同法律后果,最终促成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并按约履行各自义务,纠纷得以化解。
【基本案情】廖某驾驶小型轿车碰撞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王某,王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交警认定廖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系大学生,在临终之际,其母亲决定将女儿器官无偿捐献,新闻媒体对此作了报道。事故造成王某死亡抢救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3万余元。然而,保险公司提出廖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为家庭自用车辆,而事故发生时廖某疑似将车辆性质变更为营运车辆,故保险公司不同意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化解过程】事故调处中心了解情况后,调解员与延平区法院法官多次前往保险公司释法说理,经过不懈努力,保险公司最终与受害人家属及侵权人廖某达成协议,同意由保险公司按90%比例赔偿王某家属106万元,由廖某承担27万余元。
【基本案情】泉州某公司2021年10月份个税未按期申报,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开元税务分局按《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对其罚款100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认为公司已于2021年11月16日按规定申报,遂向鲤城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化解过程】鲤城区税务局收到行政复议后,认为这是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不了解,且行政复议耗时长,于是主动将复议申请人请到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涉税费争议咨询调解中心,组织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案件见面会。调解团队政策咨询小组充分听取双方意见,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向复议申请人详细释明有关税收法律规定,阐明2021年11月申报期是11月1日至15日,申请人11月16日才纳税申报,属于逾期申报。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合法合规。经调解,复议申请人认可税务机关的处理方式,并全面理解有关纳税申报政策,在复议机关受理复议前主动撤回复议申请,涉税争议得到妥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