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恋调查报告(精选5篇)

内容提要:量刑调查报告在西方国家有160多年的历史,我国开始于1989年,现在,已经有10多个地方法院实施这一制度。其理论基础是刑罚个别化理论、教育刑理论和罪犯人权理论。在我国实施这一制度的前提是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分离,调查对象应当适用于可能判处所有刑罚的、所有未成年和成年被告人。调查的主体来看,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进行量刑调查。调查的内容来看,应当包括个人情况、犯罪情节、犯罪前后表现、行为人的性格特征、家庭背景、教育环境、社区环境、帮教条件等8个方面。为了法官无须解读冗长的文字就可以直接获得所需的信息,调查报告应当简短化和表格化,形成“量刑调查表”。

媒体曾报道,2007年4月19日,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与以往不同的是,被告人住地的司法所所长来到法庭,坐到公诉人边上宣读了一份“社会调查报告”,证明了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据了解,在刑事案件当中以“社会调查报告”的形式证实被告人的平时情况,并作为法官量刑参考依据,在本市尚属首次。”①事实上,这并不“首次”,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借鉴域外经验,进行了审前调查制度(有的地方称“人格调查”或“品行调查”)的探索和尝试。

量刑调查制度的存在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一、量刑调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刑罚个别化理论

在资产阶级思想启蒙时期,作为刑事古典学派最具生命力和代表性的原则:罪刑相适应,在报应刑理念的支持下,要求刑罚应当与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大小相适应,要求有罪必罚,无罪不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而此处的罪,是指犯罪行为。报应刑建立在每个人的犯罪都是因为自己的自由选择的前提下,认为犯罪是道德恶劣的表现;犯罪人个人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与自己行为相当的责任。这就是所谓刑事古典学派在犯罪行为哲学哲学观念上的自由意志论、犯罪原因观念上的道德原因论、犯罪概念观上的行为论、刑罚责任上的个人责任论、刑罚根据和目的上的报应论。

但是,这一观念的问题是,只认识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因为每个人的犯罪都有社会的原因;个人不是完全有选择自由的;犯罪也不一定是道德恶劣的表现,社会也应当承担责任;犯罪概念只考虑行为而不考虑行为人的情况是不妥当的;刑罚的根据除了报应,还应当考虑预防。于是,19世纪中后期,刑事古典学派日渐衰落,刑事社会学派在批判古典学派之基础上逐渐壮大起来。“应受处罚的是罪犯,而不是犯罪。”“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不能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④随着李斯特这一著名的口号的提出,出现了刑事社会学派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新观念:犯罪行为哲学哲学观念上的社会决定论(意志不自由)、犯罪原因观念上社会原因论(而不是道德原因)、犯罪概念观上的行为人论(而不是行为论)、刑罚责任上的社会原因论(而不是个人责任)、刑罚根据和目的上的预防论(而不是报应论)。

进入20世纪,无论是古典学派还是实证学派都意识到各自的理论不能很好的遏制犯罪、预防犯罪,所以都取对方之长。因此,现代各国在刑事政策上表现为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并重,报应主义与功利(预防)主义兼有,客观行为与主观恶性统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在此基础上体现刑罚的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其中,刑罚的个别预防要求刑罚的个别化,要求刑罚应当与罪犯的个人情况相一致。

行为的社会原因决定论认为:“犯罪并非意志力的驱使,而是个人长期或暂时处于自然环境、道德条件下,内部、外部的因果链条使他们倾向于犯罪”,“任何足以使人类社会不诚实、不完全满意的社会条件,都是引起犯罪的社会因素”,因此,社会和其他非个人意志因素对犯罪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各种人格的罪犯,则需要实施不同的处遇方案”。⑤

1898年法国学者雷蒙萨雷伊在他的《刑罚个别化》一书中正式提出刑罚个别化理论。萨雷伊对刑罚个别化作了如下表述:刑罚个别化包括法律上的个别化、裁判上的个别化和行政上的个别化。所谓法律上的个别化是指法律预先着重以行为作为标准,细分其构成要件,规定其构成要件,规定加重或减轻情节等。所谓裁判上的个别化是指法官根据犯罪分子的主观情况适用不同的制裁方式。所谓行政上的个别化指刑罚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具体情况执行刑罚。刑罚个别化思想为近代实证学派所倡导,经过他们的努力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明确了以下两个观点:第一,适用刑罚应当以犯罪的个别预防为出发点;第二,刑罚个别化是根据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决定刑罚的适用。⑥

在我国,虽然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刑罚个别化原则,但立法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精神。例如,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里所说的“刑事责任”,就包括了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的内容。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这里,“情节”与“犯罪事实”是并列的,且“情节”前并没有犯罪二字的限定,“情节”包含着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有关内容,如作案动机、一贯表现、悔罪态度等。因此,立法精神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意蕴。

刑罚个别化要求对于不同的犯罪人,因其个人情况不同适用不同的刑罚,要实现立法上的制刑个别化、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所以要对可能判处刑罚人进行量刑调查,以确定适当的刑罚。

(二)教育刑理论

刑事近代学派的犯罪与刑罚理念同样包括了教育刑理论。

意大利宪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刑罚不能有与人道相悖的处遇,必须以对被判刑人的再教育为目的。“教育为主”的处遇理念,自然引申出审前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因为教育的有效性要求“因人施教”,在每一个具体的犯罪案件中,行为人的人格特征、所处环境、平时表现、致罪原因等各有不同,只有通过细致而周密的调查,查明上述各种因素,才能帮助法官选择最具有针对性的处遇措施,进而使矫正机构实施有效的教育和矫正活动。

自19世纪末的刑事近代学派提出教育刑理论后,便形成了20世纪50年代在欧美轰轰烈烈展开的重返社会或再社会化思潮。罪犯再社会化的思想,以使犯罪人顺利地重返社会为刑事政策的基本理念。对于犯罪未成年人而言,强调再社会化理念尤为重要。未成年人之所以涉足犯罪,就是因为基本社会化过程中出现了问题,通过审前调查活动,弄清问题的症结,对症下药,实施有效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才能帮助其顺利完成社会化进程,成长为健全而负责任的社会成员,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及人类的可持续性发展。

但是,再社会化原则即指刑罚权的界限与行使,应以犯人再社会化的需要为依据,刑罚的宣告与执行应能作为犯人再社会化的手段。因此,唯有符合再社会化原则的刑罚,才是有意义而必要的刑罚,一切足以阻挠犯人再社会化之目的的构想的刑罚,应尽量避免。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刑法典或监狱法典中,明文规定了罪犯再社会化的原则。

罪犯再社会化是人的社会化的一种特殊形式。人的社会化是指个体在与社会相互作用中,将社会所期望的价值观、行为规范内化,获得社会生活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社会、认识社会,从而达到改造社会,不断完善自己人格之目的的过程。罪犯再社会化这一命题是在教育刑理论的基础上引发出来的。行刑社会化要求针对不同人格和自身情况的犯罪人适用不同的刑罚和行刑方式,需要进行社会调查,以确定其需要获得何种需要的知识和技能,需要从哪些方面进行人格完善。

(三)罪犯人权理论

联合国《囚犯待遇基本原则》第5条规定:“除了监禁显然所需的那些限制以外,所有囚犯应保有《世界人权宣言》和——如果有关国家为缔约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其他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人权事务委员会要求成员国在他们的报告中提供他们执行联合国罪犯待遇标准的情况,参照联合国制定和通过的一系列有关监狱管理和罪犯待遇方面的标准和规则,例如1955年在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就是其中之一,另外,还有《囚犯待遇基本原则》、《执法人员行为守则》、《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关于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在保护被监禁和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方面的任务的医疗道德原则》等。

刑罚人道化思想体现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是指要把罪犯当做人看待,充分尊重其人格尊严,不体罚虐待罪犯,实行文明管理,保证其享有各项法定权利,切实关心日常生活并给予相应的物质保障。当代西方监狱学理论强调犯人的法律地位,认为应将犯人视为具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人,应保障犯人生活、学习条件和探视权、申诉权以及信仰自由的权利等。

实现这些权利要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对罪犯作不同的权利保障,而这也需要以量刑调查为基础。所以,在美国,量刑调查是被告人应当知道的重要权利。关于量刑前调查报告的介绍,出现在有些社会组织网站“知道你的权利”(knowyourrights)的栏目中。可见,量刑调查制度,对于选择适当的刑罚以使罪犯在行刑过程中的基本人权得到保障,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量刑调查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量刑调查报告并非中国法官的创造,而是在西方国家早已有之。

早期“量刑前调查报告”的雏形起源于美国的1820年代,最初目的是为法院提供被告人个人的历史和犯罪行为的信息以便于提高量刑的个别化。现代量刑报告制度开始于1840年代,它首先由波斯顿鞋匠约翰奥古斯图(johnaugustus,1841-1859)提出。奥古斯图生于1785年,1859年7月21日于波斯顿去世,是一个著名的慈善家。他将他一生的智慧和劳动奉献给了穷人和犯罪人。1840年代,他的是风行美国的戒酒运动的参加者。作为华盛顿戒酒总会的成员,他曾经致力于使男人戒酒,在他的家乡波斯顿,他的主要的工作则是到法院要求暂停或者延迟给予刑罚,他说服法庭和警察局允许他支付罚金和提供友善的监管。在1841-1858年的20多年中,他不断地来往于警察局和法院,保释了近2000名犯罪人。⑦

他相信:“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改造和阻止犯罪,而不是恶意复仇和报应”,他常出现在法庭的量刑听证程序中。他花了大量的精力去确定哪些人是可以假释的,为法官提供祥细的被告人“个人行为报告”。⑧今天,奥古斯图被称为“现代缓刑之父”,也被认为是现代刑罚个别化措施中假释制度、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量刑建议制度、社区矫正制度的创始人。

这些制度中的前提性制度是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因为对被告人的信息是运行其他量刑措施的前提。到1930年代,当年的缓刑监督警察的任务发生了变化,他们的调查任务不再仅仅为了调查是否应当处缓刑,而且要为整个量刑提供“量刑前调查报告”(pre-sentenceinvestigations,英文缩写为“psi”)。经过多次改革,到1980年代,量刑报告在美国已经成了量刑的标准形式,有固定的表格。⑨

英国缓刑制度与美国缓刑制度的形成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一般认为,英国的缓刑始于1876年,一名叫德赫福德的印刷工人向英格兰禁酒协会教堂的主席埃利森建议,将该协会的活动扩大到警察法庭,向因酒精致罪的犯罪人提供帮助。这个建议很快被采纳,警察法庭开始任命牧师监护因酒精致罪的缓刑犯,向他们提供帮助,并以慈善之心拯救他们的灵魂,从而使缓刑具有了社区矫正的意义。英国《2003年刑事司法法》规定:“法庭在判处监禁刑、社区刑时必须获得判刑前报告,法庭有责任获得并考虑判刑前报告,如果法庭认为没有必要,也可以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量刑。”在英美国家创设这一制度后,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也设立了这一制度。11

日本1948年《少年法》第9条规定:家庭法院调查少年事件时,“务须就少年、保护人或关系人之现状、经历、素质、环境等,运用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及其他专门知识,努力为之。”

在我国香港地区,为了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最适合他本人的矫正措施,法律要求法官在判决时要充分考虑青少年犯罪人的个性、体能、精神状态等情况。在开庭之前,一般由社会福利署的工作人员先对违法青少年的有关个人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犯罪成因、身心发育状况、情感类型、兴趣爱好、成长环境、学业情况等,并起草调查报告向法庭提供。另外,香港还建立了青少年罪犯评估专案小组,该小组由惩教署及社会福利署的专业人员所组成,专责就年龄介乎14至不足25岁的男性罪犯及14至不足21岁的女性罪犯的个案,向裁判官或法官提供关于判刑的综合专业意见。专案小组成员通过研究法庭转介的个案,在其后递交法庭的报告中,推荐最适合的自新计划供法庭参考,以协助对定罪的青少年罪犯作出判刑。13

在我国台湾地区,依《少年事件处理法》的规定,在少年法院专设少年调查官,其主要职责是调查、搜集关于少年保护事件之资料。少年法院在接受移送、请求或报告少年事件后,应先由少年调查官调查该少年与事件有关之行为、其人之品格、经历、身心状况、家庭情形、社会环境、教育程度以及其它必要之事项,提出报告,并附具建议。少年法院依少年调查官调查之结果,参酌事件之性质与少年之身心、环境状态,作出最合适的处分措施。14

1955年8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第一届防止犯罪及罪犯处遇会议上,各国代表及专家均认为:“实行个别处遇,应从人格之调查分类着手,必先根据精密的调查,由是进而决定个别处遇之方法,始便于分类收容。”这是规定量刑调查的第一个国际文件。

三、我国量刑调查制度的立法化设想

尽管量刑调查制度在我国尚未实现立法化,但有关的司法解释涉及一些这方面的内容。如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这被认为是我国第一次用司法解释这样的规范法律文件的形式确立量刑调查制度。

我国在1989年苏州市平江区的“少年刑事案社会调查制度”15以后,后来实行这一制度的有:青岛市法院系统的“人格调查制度”16、合肥市中院的“量刑前人格调查制度”17、北京门头沟法院的“社会评价报告”制度18、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刑事案件审前调查制度”19、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的社会调查报告”20

根据以上各地的实践,我们可以列下表加以比较:

从以上表格可以看出,我国的量刑调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从名称来看,很不规范,表述不一。第二,从调查的适用对象来看,除了丰台区法院以外,其他地方都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第三,从可能判处的刑罚来看,大多数法院没有要求只针对轻刑,只有苏州市平江区法院要求只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具有管制、缓刑的被告人适用量刑调查。其目的很明显,是为了“由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综合调查情况及再犯可能性大小,提出是否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罚进入社区矫正的建议。”21第四,调查的主体来看,有社区矫正机构指定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被告人住地的司法所,各地没有统一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量刑调查。第五,调查的内容来看。家庭背景、个性特点、案件情况、自我认识这四个方面都是调查对象。但只有一个地区要求考虑“社区评价”(北京门头沟法院),只有一个地我法院要求考虑“帮教条件”(苏州市平江区法院),都没有考虑酒精史、药物史(吸毒史)和心理诊断。而以上所有内容,恰恰都是量刑中要考虑的因素。

在我国实行的、有着各种名称的“量刑前调查报告”是既符合现代刑法理念,具有科学的理论基础。判决前调查报告,对于法官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这一制度,急需上升到立法高度进行规范化。

(一)量刑调查制度的前提

在我国,量刑与定罪程序是没有分开的。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的第一节“公诉案件”中,我们找不到一个“量刑”的字眼。在权威的教科书对法庭审判的阐释中,也极少单独提及量刑。实际情况正是这样,我国的刑事诉讼在程序上对定罪和量刑根本就没有作什么划分。其主要表现是:

在这样一个程序中,牵涉到大量的被告人品格的信息。而这些品格事实是在定罪即判断被告人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时所禁止的。例如有关被告人平时自私、爱占便宜的品格证据,不应作为被告人犯盗窃罪的根据。22

在英美法中,可采性是指是否被允许在开庭或者审判中作为证据进入的性质或者状态,指证据能否在事实的审理者面前暴露或者出现。也就是说可采性是指一项证据是否具有在法庭上提出并让认定事实的法官知道的资格。如果一项证据根据证据法规定不具有可采性,则不能在法庭上提出,不能被事实的审理者看见和听见,如果被事实审理者看见或者听见,则相当于该证据具有了可采性。事实的审理者不仅仅指陪审团,也指庭审中的法官。因此,证据可采性规则产生的原因和陪审团有关,但是并不仅仅适用于陪审团审判,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各州证据法典适用于一切在法院进行的诉讼。

由于量刑调查报告中涉及的内容有很多是与犯罪无关的,但是又影响量刑的,而这些量刑情节如被告人的品格和习惯,容易在事实问题的判断上造成事实认定者的偏见,所以,将量刑程序从定罪程序中分离出来,是保障法官既不会因为与犯罪无关的事实影响自由心证,又能适当量刑的前提。为此,我们应当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分开。在定罪程序中,确立品格证据制度,不允许品格证据进入定罪程序影响法官心证;在确定之后,进入量刑程序,量刑听证时,应当提交包括了与犯罪无关的信息的量刑调查报告。

(二)名称可以确定为“量刑调查”。

我国现有的多种名称,有的只强调“社会评价”、“社会调查”,但实际上,这是不确切的,因为量刑调查报告虽然包括社会评价,但还要考虑的是家庭情况、性格特征、教育情况等内容,而这些情况不仅包括社会评价,还有一些与社会评价相反的,只有专业调查人士才能理解的情节。如家庭环境和吸毒史,这些是自身道德品质以外的因素,就吸毒而言,如果对此规定为犯罪,很多吸毒者最初是因为被欺骗、引诱甚至于被强廹吸毒,后来无法戒掉毒瘾的人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在生活中真正自己主动希望吸毒的是少数。所以对于吸毒者,各国法律往往把他作为治疗对象而不是犯罪主体。而一旦吸毒后引起犯罪,不仅不是重点打击的对象,恰恰应当通过治疗其毒瘾,才能真正防止各种可能由吸毒者从严的犯罪。但是,在这个问题上,社会评价却可能是相反的,认为吸毒者品质很差,应当加重打击。也有的叫做“人格调查制度”,但是除了考虑本人人格以外,家庭情况、文化水平、职业技能等是否有利于于选择社区矫正,也是量刑要考虑的因素,“人格调查”只是这个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调查对象应适用于可能判处所有刑罚的被告人

我国各地的量刑调查,除了丰台区法院以外,其他地方都只适用于未成年人。量刑调查到底适用于什么人,要看调查的目的是什么。调查的目的是为了让犯罪人得到适当改造,重新回归社会。针对未成年人的量刑调查特别重要,但是,从理论基础来看,成年人,同样需要回归社会,其存在的依据并无不同。因此,要在对未成年人实施量刑调查制度的基础上,推广到所以成年被告人。

如前所述,我国有的法院规定,量刑调查只适用于轻刑。其目的很明显,是为了“由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综合调查情况及再犯可能性大小,提出是否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罚进入社区矫正的建议。”23但问题是,量刑调查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考虑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刑罚个别化在外延上包含:制刑个别化、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三个方面,而行刑个别化则是其中之一。在行刑方式上,矫正刑的执行,以受刑人的不同特点为根据,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执行,以适应矫正犯罪人的需要,即实现行刑个别化。如:将成年犯与未成年犯、累犯、惯犯与初犯、偶犯分别行刑,以免其互相感染,对少年犯予以高于成年犯的待遇,并予以特殊的教育、感化等等”24。“矫正刑又对人身危险性不同的受刑人以不同的方式予以教育、感化与矫正,从而实现行刑方式的个别化”25“科学界定分级处遇等级、规范分级处遇设置,完善分级处遇制度,增强分级处遇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26。

以上个别化措施说明,量刑调查报告不光是为是否进行社区改造提供依据,其任务要广泛得多。另外,量刑调查的除了“提出是否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罚进入社区矫正的建议”外,还要从量刑公正的角度,考虑对被告人刑罚的轻与重,这些因素可能根本就与“如何改造的”问题无关。

因此,量刑调查针对的对象应当是已经被定罪、可能判处任何刑罚人,而不能仅限于可能处轻刑的被告人。

(四)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进行量刑调查

委托社会上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退休老干部、团市委、街道司法所等民间机构担任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虽然有利于发动社会力量参与,体现司法民主化理念,但这种由一般公民进行的调查显然专业性不够,难以保障调查结论的科学性,也很难保证其公正性。比较而言,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进行调查更为合理。

从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做法看,审前调查大都是由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而这一机构一般就是社区刑罚执行机构,因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植根于社区,在调查的开展上有着其他机构不具备的诸多便利。如英美的缓刑官的职责之一就是为法官提供判决前的报告,就对犯罪人适用监禁还是社区方案提出意见。英美国家的缓刑官虽然也是警察的一种,但是并不进行刑事侦查,而我公安机关的警察则是打击违法犯罪为已任,不能与他们相提并论。

其实,从其具体职能来看,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也是不可取的。审前调查主要是一种人格调查、社会调查,同公安机关进行的刑事侦查在性质和内容上有很大的不同。从实践看,公安机关着力于对案件的侦破和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因而对行为人人格状况的考察普遍重视不够,即便是考察人格状况,也往往只重视考察那些法定情节,尤其是从重处罚情节,如是否累犯等,而对被告人的成长背景、一贯表现、犯罪原因等很少涉及。尽管有时为了侦破的需要,公安机关也会考察行为人的作案动机,但这种考察仍是浅层次的,并不会系统、深入地考察、分析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另外,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的控方,由它进行调查,容易出现偏见和不公正。因此,公安机关难以代行审前调查的职责。

在我国目前正在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基层司法行政机构是实际上的工作主体,当然,由于立法不健全等原因,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存在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脱节的不正常现象。我们可以以现有的司法行政机构为基础,构建专门的社区行刑机构。将来可通过立法形式,赋予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审前调查的职能,由该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调查。

(五)量刑调查报告包括的具体内容

1、个人情况。包括具体年龄、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生活经历,以及案发前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如是在校学习还是务工、务农,是否有辍学、流浪等情况。

2、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起因、同被害人的关系、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以及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等等。

3、犯罪前后表现。包括平时的一贯表现、有无违法犯罪的前科或其他不良行为、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

5、家庭背景。包括家庭成员的构成,监护人的职业、收入、健康情况,父母的个性与和睦情况,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等等。尤其要注意,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父亲或母亲去世、父亲或母亲被判刑入狱以及父母离异等情况;父母是否存在对孩子虐待、体罚或管教不当等情况;父母是否具有赌博、酗酒等不良行为;父母之间是否因感情不和而经常发生吵骂、厮打现象;等等。

6、教育环境。包括学习成绩如何,对学习、对老师的态度,是否有退学、逃学等情况,学校管理秩序如何,学校是否重视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是否存在歧视差生、体罚学生等现象,学校周边环境如何等等。

7、社区环境。包括家庭迁移的情况、所在社区的治安秩序好坏、邻里是否和睦、社区评价等等。

8、帮教条件。这是一种现实的考虑,由于缓刑的适用还要在具体的地区具有可行性,所以不得不考虑这个问题。

参考文献:

①北京法院首将道德表现纳入量刑参考,北京晨报,2007-04-20,。

②thepre-sentenceinvestigationandreport(psi),h.michael.,/thepresentencereport.htm,2007.

③娄献忠:“一贯表现”不宜作量刑参考,扬子晚报,2007年04月22日。

④转引自陈兴良:《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63页。

⑤[意]菲利:《实证派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4页。

⑥转引自陈兴良著:《刑法的人性基础》,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24页。

⑦johnaugustus,famousamericans.net/johnaugustus/,2008-6-1.

⑧originsofprobationandparole,law.jrank.org,2007-8-8.

⑨thehistoryofthepresentenceinvestigationreport,/pubs/psi/psireport.html,2002.

⑩understandingthefederalpresentenceinvestigationreportby:michaelgsantos,/forums/showthread.phpt=271,2001-10-28。

11李恩慈,论缓刑的矫正制度,载《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5年度)第一卷:刑法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724页。

12李太薰:韩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动向和展望,法制日报,2006.5.25.

13李恩慈,论缓刑的矫正制度,载《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5年度)第一卷:刑法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724页。

14李恩慈,论缓刑的矫正制度,载《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5年度)第一卷:刑法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724页。

15袁定波:少年刑事案社会调查制度需完善,2007年04月24日,法制日报。

16青岛法院对少年审判施行“人格调查制度”/news/2003-05/22/content_523655.htm2003-05-22,新华网山东频道。

17黄勇:合肥人格调查辟出维权新路,中国青年报,2003-11-27。

18北京门头沟法院对未成年人量刑引入社会评价,news.xinhuanet.com/legal/2005-07/07/content_3185213.htm,2005年07月07日

19连云区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全面启动刑事案件审前调查制度,jgjy.gov.cn,2007-4-11。

20王琪:丰台法院量刑参考案前表现,民主与法制时,2007-4-30。

21袁定波:少年刑事案社会调查制度需完善,2007年04月24日,法制日报。

22黄士元吴丹红:品格证据规则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23袁定波:少年刑事案社会调查制度需完善,2007年04月24日,法制日报。

24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8页。

25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9页。

关键词:留守学生;心理问题;调查报告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越来越多的家庭夫妻双双离开故土,外出务工。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国现有流动人口已超过1.8亿,而因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而形成的由父亲或母亲一方抚养的“单亲家庭”、由祖父母或亲戚代为抚养的孩子,在各地农村则多达数千万。不可遏止的外出务工潮造成农村许多孩子短期或长期失去了直接监护人,形成了诸多事实上的“单亲家庭”或“隔代教育”现象。

1.问卷项目

(1)你夜里睡觉时,是否总想着明天的功课·

(2)老师在向全班提问时,你是否会觉得是在提问自己而感到不安·

(3)你是否一听说“要考试”心里就紧张·

(4)你考试成绩不好时,心里是否感到不快·

(5)你学习成绩不好时,是否总是提心吊胆·

(6)考试时,当你想不起来原先掌握的知识时,你是否会感到焦虑·

(7)你考试后,在没有知道成绩之前,是否总是放心不下·

(8)你是否一遇到考试,就担心会考坏·

(9)你是否希望考试能顺利通过·

(10)你在没有完成任务之前,是否总担心完不成任务·

(11)你当着大家的面朗读课文时,是否总是怕读错·

(12)你是否认为学校里得到的学习成绩总是不大可靠的·

(13)你是否认为你比别人更担心学习·

(14)你是否做过考试考坏了的梦·

(15)你是否做过学习成绩不好时,受到爸爸妈妈或老师训斥的梦·

(16)你是否经常觉得有同学在背后说你的坏话·

(17)你受到父母批评后,是否总是想不开,放在心上·

(18)你俩在游戏或与别人的竞争中输给对方,是否就不想再干了·

(19)人家在背后议论你,你是否感到讨厌·

(20)你在大家面前或老师提问时,是否会脸红·

(21)你是否很担心叫你担任班干部·

(22)你是否总是觉得好像有人在注意你·

(23)在工作或学习时,如果有人注意你,你心里是否紧张·

(24)你受到批评时,心情是否不愉快·

(25)你受到老师批评时,心理是否总是不安·

(26)同学们在笑时,你是否也不大会笑·

(27)你是否觉得到同学家里去玩不如在自己家时玩·

(28)你和大家在一起时,是否也觉得自己是孤单的一个人·

(29)你是否觉得和同学一起玩,不如自己一个人玩·

(30)同学们在交谈时,你是否想加入·

(31)你和大家在一起时,是否觉得自己是多余的人·

(32)你是否讨厌参加运动会和文艺演出会·

(33)你的朋友是否很少·

(34)你是否不喜欢同别人谈话·

(35)在人多的地方,你是否觉得很怕·

(36)你在体育比赛输了时,心里是否一直认为自己不好·

(37)你受到批评后,是否总认为是自己不好·

(38)别人笑你的时候,你是否会认为是自己做错了什么事·

(39)你学习成绩不好时,是否总是认为是自己不用功的缘故·

(40)你失败的时候,是否总是认为是自己的责任·

(41)大家受到责备时,你是否认为主要是自己的过错·

(42)你在参加体育项目比赛时,是否一出错就特别留神·

(43)碰到为难的事情时,你是否认为自己难以应付·

(44)你是否有时会后悔,那件事不做就好·

(45)你和同学吵架以后,是否总是认为是自己的错·

(46)你心里是否总想为班级做点好事·

(47)你学习的时候,思想是否经常驻开小差·

关键词审前社会调查人身危险性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未成年人由于其身心各方面均处于发展不成熟时期,生理、智力、心理以及社会经验等发展之间尚未平衡。同时由于刑罚个别化、未成年人再社会化、教育刑理论的进一步深入人心、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在各国被普遍施行,并已成为世界通行的少年司法原则之一。但是由于我国对此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审前社会调查的内容也是各有特色,没有统一的标准,作用也是不尽相同。本文基于此,提出关于审前社会调查的内容,希冀对这一制度进行规范。

一、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概述

审前社会调查是指法院聘请社会调查员在开庭前去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学校、社区或村委会、家庭进行调查,了解其家庭状况、学校情况、居住环境及平时表现、犯罪原因及犯罪后的悔过情况等,然后制作成调查报告,在法庭审判时提请法院,以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第16条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置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作出明智的审判。”为了贯彻该公约的规定,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相继出台了司法解释,认可了这种社会调查制度。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辨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这可以看作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制度的基础。我国很多地区有社会调查办法(试行)的规定。

二、我国现存的审前社会调查形式

三、审前社会调查内容的考量因素

(一)审前社会调查的目的。

我国的社会调查制度要实现的目的应当是多方面的,不应仅局限在庭审时期,主要包括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的启动和每个诉讼阶段的处理提供参考。

1、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否启动刑事司法程序,立案侦查后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是否移送审查,移送后是否提起公诉,是否不,审判后如何量刑、如何执行等,社会调查的结果都应当是重要参考之一。

四、对我国审前社会调查内容的建议

(一)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

1、对未成年人的姓名(确定被调查人是否就是犯罪嫌疑人)、年龄、性别(女性可能容易冲动、偏重感情、不善于预料未来、不能有效控制自己等心理特点与女性的周而复始的月经活动有关,从而导致女性在月经期间容易犯罪)、住址、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被调查人是否患病会对其犯罪活动影响很大,可能因为身患绝症铤而走险)、生活经历,以及案发前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如是在校学习还是务工、务农,是否有辍学、流浪等情况。

2、对未成年人性格特征、兴趣爱好、智力能力等情况以及交友情况。尤其要注意是否有吸毒、酗酒、赌博、早恋、网瘾、夜不归宿等不良表现,是否接触不良的阅读物、光碟、网站等,是否与具有不良表现的人交往,等等。

(二)未成年人的生存环境及其日常交往范围。

1、家庭背景的调查。家庭是我们出生后接触的第一也是最多环境,因而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最为重大,包括家庭成员的构成,家庭成员的关系,监护人的职业、收入、健康情况,父母的个性与和睦情况,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及教育方式,等等。尤其要注意,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完整,父亲或母亲被判刑入狱以及父母离异等情况;父母是否存在对孩子虐待、体罚或管教不当等情况,父母是否具有赌博、酗酒等不良行为等等。

2、学业情况及学校环境的调查。包括学习成绩如何,对学习、对老师的态度、师生关系如何,是否有退学、逃学等情况,学校管理秩序如何,学校是否重视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是否存在歧视差生、体罚学生等现象,学校周边环境如何等等。

3、居住环境的调查。包括家庭迁移的情况,所在社区的治安秩序好坏,邻里是否和睦等等。

4、职业环境的调查。很多未成年犯罪人可能早已辍学参加工作,因此对于其工作环境的调查也是不可缺少的一方面,着重调查与同事的关系和工作表现。

(三)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

(四)未成年人在犯罪后的表现。

犯罪后的表现包括是否有悔罪表现,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或者是否得到被害人或近亲属的谅解。未成年被告人在实施犯罪后,尤其是在被侦查机关抓获后表现各异,有的是因为不懂法或一时冲动而实施了违法犯罪,被逮捕后非常后悔,主动承认错误并愿意积极悔改;有的是“几进宫”,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毫不在乎,没有任何悔改之意;有的犯罪后还心存侥幸,不但不认罪,而且百般抵赖。因此,实施犯罪后的表现反映了未成年被告人不同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也体现了改造程度的难易。它们对于法官量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是不可缺少的调查项目。

(五)社会调查员应采取的措施。

[1]冯卫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前调查制度探讨.少年司法,2007(01)

[2]刘东明.试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少年司法,2008(06)

[3]陈海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冷思考.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2)

[4]王东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研究.青少年犯罪研究,2010(09)

[5]卞建林.诉讼法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12月版

[6]宋伟民.人身危险性基本问题研究.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4月

[7]王富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研究.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4月

关键词媒介素养主体性意识媒介暴力高层信息活动

一、调查问卷对象构成分析

二、调查问卷内容分析之一:“大学生接触媒介的动机”

接着我们分析此项调查的具体内容设置。调查共设置了四项内容,每项内容分别设计了若干细目,其中第一项内容是调查大学生接触媒介的动机。调查的形式是提出“您接触媒介的实际需求是什么”这一问题,以不定选的方式给出答案。调查结果可以用下表显示。

根据以上的统计,调查者得出的结论是:大学生接触媒介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在接触媒介的过程中呈现一种积极地利用媒介资源的状态,主要着眼于自身的完善与发展,体现出较强的理性色彩。

三、调查问卷内容分析之二:“大学生的媒介接触行为”

该项调查的另一项内容是调查“大学生的媒介接触行为”。其中有这样一个问题“大学生最喜欢的媒介是什么?”调查方式和前项一致,结果如下表。

笔者非常惊讶,调查者竟从上述表格中的调查结果轻易得出以下结论:当代大学生在媒介的选择上还是体现出较高的文化水平,尤其是因特网中选率为27.9%,成为仅次于电视的受大学生青睐的媒介,足见大学生对这种高知识水平媒介的驾驭能力。

四、调查问卷内容分析之三:――“大学生对抵御媒介暴力影响的自我评价”

媒介批判能力是衡量媒介主体性意识的一项重要指标,这项指标包括受众关于媒介对人、对社会的影响这些深层次问题的认识程度以及受众对传播内容的鉴别能力。因此从对媒介的社会角色和媒介的暴力影响的认识等方面来调查大学生的媒介批判能力是可行的方向。但是可行的方向必须配备准确的细目设计。该项调查针对此内容,设置了三个问题,其中第三问是:大学生对抵御媒介暴力影响的自我评价如何?调查的结果如下表。

在主体性意识形成之前,海量的信息会使脆弱的受众处于被异化的境地。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信息需要的异化。所谓“信息需要的异化”是指“主体性意识”形成之前,受众将处于被信息支配的处境,对信息的需要偏离正常的状态,进而抑制主体性的形成,受众日益沦为“信息动物”。一旦沦为“信息动物”,受众根本没有媒介暴力的意识,何谈抵御媒介暴力。这项内容设置的最大问题就在于假设了一个可能并不存在的先验前提即设定了大学生主体性意识的存在。很可能因为缺乏系统的媒介素养教育,部分大学生根本没意识到媒介暴力的存在,那么对于问卷的这项内容的回答就失去了理性的判断能力,根本不足以作为结论的依据。前提尚且不能肯定,结论又从何谈起。

五、结论

对于如何设计一份合格的问卷,研究者不仅要了解调查问卷在理论上的结构模式,更要注意问卷在很多细节问题上可能存在的“隐患”。就本文对西安大学生媒介素养现状调查的问卷分析来看,该问卷首先暴露出来的问题就在于忽视了问卷的细节。其中第一项关于“大学生接触媒介的动机”的调查,由于调查者在设计细目时只沿循了自己的思维轨迹从而忽视了调查对象在细目选择时可能产生的复杂心理,进而得出与事实可能存在偏差的结论。

另外我们在设计问卷时还要注意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调查者在分析问题时,细目的调查数据只是一个参考,并不能作为结论的唯一依据。正是由于研究者将细目的调查数据作为了结论的唯一依据,才使得研究者得出了“大学生对大众传媒中诸如暴力等内容具有一定的抵制能力”的结论。

此外对于研究者来说,还有一个问题也容易被忽略:只有全面了解自己研究领域的基础理论,才能更准确的理解每项调查数据的实质性内涵。在西安大学生媒介素养现状调查中,正是由于忽略了“不同受众对媒介选择受其教育程度制约”这一传播学上非常重要的理论事实,从而使得研究者根据表面的数据结构对“大学生的媒介接触行为”得出了一个轻率的结论。

媒介素养现状的实践调查是我们研究媒介素养问题及系统开展媒介素养教育的事实依据,只有确保调查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严肃性,才能真正有助于国人认清问题,切实的解决问题。而问卷的设计则是关乎调查客观与否的核心所在。通过对《象牙塔里看媒介――西安大学生媒介素养现状调查》的问卷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一份问卷建构的偏颇,会严重影响研究者对问题的认识,使调查结论偏离事实。

注释

①《中国青年报》,2003年9月22日。

关键词:市场经济;青少年;性道德;养成教育

近年来,世界范围内的青少年早恋、流产、堕胎、性犯罪等现象与以往相比明显增多,已成为全球性的社会问题。不光给青少年自身的身心发展带来很大危害,对于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以及社会的安定、和谐、发展都埋下隐患。产生这种社会问题的原因很多,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具体情况也不尽相同,但性道德养成方面的教育缺失或不足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针对我国目前青少年性道德的现状,试图对青少年性道德养成教育过程中的某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当今青少年性道德养成教育工作有所帮助。

一、青少年性道德养成教育刻不容缓

二、青少年性道德养成教育的内容

(二)树立正确的爱情现、婚姻观。树立正确的爱情观和婚姻观也是当前青少年性道德养成教育的题中之义。伴随性自由观念而来的就是青少年对于爱情观和婚姻观的错误认识,他们视爱情和婚姻为儿戏。现在青少年早恋现象非常严重。北京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32.8%的学生认为高二以后没有异性朋友会被同学瞧不起,另据广州市穗港澳青少年研究所最近对广州市青少年的婚恋状况的调查数据表明,在中学时期就谈恋爱的就占19.5%,其中15岁及以下就恋爱的竞有3.7%。有31.1%的学生不仅认为“性解放”、“性自由”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完全可以接受”,而且认为“这是人类爱情发展的必然结果”

(三)弘扬符合时代要求的新观。中国传统社会也提倡和弘扬观念,但那只是片面针对女性的,实质是钳制女性婚姻自由的思想枷锁。女性丝毫没有追求爱情和婚姻自由的权利,她们的婚姻实质是包办买卖的婚姻。传统观显然早已不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应该建构一种新的适合时代要求的观。它不光针对女性,同样适用于男性。观在当今社会非但没有过时,反而在当今这个婚前日益增多和少女怀孕、不安全流产事件的频发,性病、爱滋病肆虐的时代尤其重要。新观对于青少年来说,主要要求他们严肃对待和珍惜自己的童贞。童贞是指不滥用不成熟的感情,维护自己的尊严,保持身心的纯洁。苏霍姆林斯基在给女儿的一封信中这样写道:“那些追求,而且在思想上也不想成为真正男子汉的小伙子是无知的,随意在不负责任的感情的海浪中嬉戏的姑娘也是无知的。”童贞对于每个人,尤其是青少年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不光能使他们保持良知与身体的纯洁性,保持情感与心理的完美性,还能使他们有发展人格和学业的充分空间。保持性纯洁更能给人以健康,这是人类以生命的代价换来的经验。就连曾经倡导性自由的美国,也掀起了大规模的性纯洁教育活动(又称禁欲教育)。

三、青少年性道德养成教育的途径

最终代表人类进步和文明高度发达的不是原子弹和经济指数而是道德指数。青少年是未来的主人,因此青少年性道德养成教育是关系未来社会能否安定、和谐的大事,因此需要学校、家庭、社会、国家多方形成合力,共同完成。

(二)家庭层面。家庭的性道德养成教育也不容忽视,毕竟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面对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不应对性教育问题避而不谈。在主动给孩子讲授性生理知识的同时,应当主要给孩子灌输性道德观念。应给孩子讲自己年轻时遇到的性的困惑,帮助孩子走出疑团。还应给孩子讲授正确处理男女两性问题的道德规范和原则。应主动关心、体贴孩子,及时发现孩子在性方面的问题和困惑,及时和老师沟通,配合老师共同解决好孩子的问题。同时,家长平时要注重自己的言传身教,在爱情、婚姻方面要忠贞,给孩子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并且努力给孩子营造一种快乐、和谐的家庭氛围。

(三)社会层面。当今青少年性问题如此严重的很大的一个原因是社会不良传媒信息的影响,因此,社会为青少年性道德养成教育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至关重要。首先,应对大众传媒市场加强整顿和指导,使它成为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道德观的阵地。善于利用大众传媒的多种形式向社会特别是青少年群体提供有益的信息。坚决抵制和屏蔽不良信息,帮助青少年形成正确的性道德观念。其次,社会还应培育和营造一个健康、积极的舆论氛围,对于社会上流行的不良以及危害青少年身心和道德健康发展的人和事进行监督和谴责。古今中外的历史证明:一个成熟的社会是需要一种成熟的社会舆论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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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中生谈恋爱问题调查报告15. 你认为高中生谈恋爱的好处是什么? A. 丰富生活B. 培养感情C. 锻炼交际能力D. 其他 16. 你认为高中生谈恋爱的坏处是什么? A. 影响学习B. 容易分心C. 容易受伤害D. 其他 17. 你认为高中生恋爱的适宜时间是什么时候? A. 初中B. 高中C. 大学D. 工作后 18. 你会在恋爱关系中主动保护自己的权益吗https://www.wjx.cn/xz/230270826.aspx
3.关于高中男女生交往情况的调查报告关于高中男女生交往情况的调查报告 ——以深圳市光明中学高二(2)、(12)班为例 调研组长:黄子欣 调研员:巫文庆、陈韵怡、汪馨童 指导老师:大张艳 长期以来,在校高中生交往都是一个令学校、教师及家庭三方都颇感棘手的敏感问题。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转型,高中生密切交往现象更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在分析高中生男女https://www.jianshu.com/p/0686389e8f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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