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的建议
案号:20130013
民建广东省委会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全面提高信息化水平,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快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化”。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本质就是材料、能源、信息三种社会发展的基本资源综合、协调、高效利用和均衡优化。“两化”融合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在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提升生产效率,是提升创新能力的重要基础,是产品和产业升级的内在动力,是产业布局调整的技术支撑。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处于工业化中后期阶段的国家,提出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是基于实际国情和国际信息化大趋势的,是科学发展观中的必然要求。现行工业化国家在19世纪所采用的依靠大规模资源和资本投入支撑的外延增长发展模式,而我国由于资源有限,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影响,只有依靠信息技术、节能和环保技术等领域的创新最大限度的缓解工业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在过去几十年中,虽然我们一直在探索走符合国情的工业化道路,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由于受条件、技术和体制等的限制,推进工业化、保持经济快速发展仍然同资源、环境与生态之问产生了尖锐的矛盾。如果要再按照传统工业化道路走下去,能源、资源、环境都支撑不了;融合发展成为工业化的内在需要。因此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工业,使这些产业的产品质量、生产方式、管理方式、盈利模式和资源消耗等更加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两院院士工作会议强调“大力发展信息网络科学技术,创新信息产业技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展和普及互联网技术,加快发展物联网技术”。加快推进国家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转变国家经济增长方式,促进国家高科技技术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办法:
一、开展两化融合评价研究,摸清现状
推进两化融合,首先要分层次全面评估工业、企业或行业的两化融合的程度。两化融合的评估是推进两化融合工作的重要切入点,只有对两化融合的现状与问题的准确把握才能够明确两化融合的推进方向与重点。
当前,我们应该重视研究两化融合对工业要素,结构调整以及体系变革的程度的衡量因子或衡量指标。这样才能让企业家真正体会到信息化对工业系统的影响,从而使管理更加优化及管理网络化,预测分析信息化对企业、行业乃至整个工业产生的影响和带来的效益等。
二、加强政府引导,形成产学研联动协同创新机制
加强政府引导,提高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联合互动的协同创新机制,优势互补;建立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国家科技专项资金,加大力度攻克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中的关键技术,强化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技术研究,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成果转化能力,发挥行业协会、市场化社会服务机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作用。组织行业协会、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行业专家和信息化专家,组成专家小组,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持,筹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产业联盟,凝聚产业合力,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
三、发展现代服务业,完善两化融合的软环境建设
加快企业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的推广应用,为企业提供在线财务、在线进销存、在线咨询、在线客户关系管理(CRM)、在线视频会议等优质的信息化服务,提升中小企业的信息化水平;发展服务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建设面向企业应用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为国家企业提供管理、销售、交易、支付等高效便捷的服务;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推动物流信息资源的共享与交流,实现物流电子单证在公共信息平台上的应用,形成电子商务与物流的有机结合;建设一批具有全国性影响力的专业市场电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中心和供应链电子商务系统,促进产业流通服务。全面推广具有在线支付功能的移动电子商务应用,健全电子商务政策法规,加快信用、认证、支付、标准等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
四、要抓住工业企业信息化关键环节,重点突破
1.大力推进研发设计环节信息化
加强设计软件、流程、知识、标准等要素的集成与融合,优化研发流程,构建数字化研发设计能力平台,促进产品更新换代。面向区、行业、产业链建立技术支持平台,为企业提供产品模型、专业知识、设计资源等资源服务,以及快速原型、工业设计等研发能力服务。
2.加速推进生产过程环节信息化
加强设备、资源、物料等的编码、标识和状态采集,推广MES的实施和应用,加强生产过程信息化要素的集成。在流程行业,进一步加强MES、ERP及PCS间的无缝集成,建立产销一体、管控衔接、三流同步的集成化系统,实现生产调度、全程质量、全程订单跟踪、全程物跟踪等过程的有效管理。
3.稳步推进管理环节信息化
推进以ERP为主的管理软件的实施,再造和优化管理流程,结合先进的管理思想和理念,构建支撑企业业务运作的一体化经营管理平台。
4.努力推进综合集成信息化
以模块化、标准化和系列化产品平台为核心,建立企业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综合集成平台。建立跨区域、跨企业、全球化业务分工与合作平台,优化配置资源,实现产品研制、采购、销售等在全球范围内的协同和资源配置。
5.大力推进工业产品信息化
加速推进传感器、信息传输、数字化控制、嵌入式软件、高档智能型开放式数控、汽车电子、监测及故障诊断、嵌入式、高档自动控制、高速机车计算机控制、先进导航、飞机航电等核心系统研究,大力推进产品信息化关键技术和核心系统的应用。
6.持续推进生产设备信息化
结合生产过程信息化实施,推进设备层通信能力建设。推进生产设备网络化,促进生产设备高层次应用和生产过程信息化综合集成。推进生产设备信息化改造和能源系统建设,促进流程行业节能减排。推进设备管理系统建设,加强设备远程监控与故障诊断。
第20130013号提案答复件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06/14
民建广东省委会:
你们提出的广东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0130013号提案(标题:关于进一步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的建议)收悉。此建议针对性强,切中时弊,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等,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我委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这一核心任务,以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为重点,加强统筹规划,推动我省信息化发展实现新突破。结合提案内容,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已经开展的工作
(一)重点开展区域两化深度融合水平评估建设
积极参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区域两化融合水平评估试点。我省作为区域“两化”融合水平评估试点省市之一,2012年在全国率先建立“区域两化融合水平评估体系”。结合我省企业分布和发展的特点,该评估体系有助于正确把握行业的两化融合现状,对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引导企业健康发展。
(二)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第一,不断健全制造业信息化工作组织和推进体系。省政府高度重视制造业信息化工作。省科技厅和各示范市(区)科技局都把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作为科技工作的重要内容。省市联动建立覆盖全省的领导工作小组、专家组及办公室。同时,还成立广东省制造业信息化专家组、广东省制造业信息化推进联盟和广东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创新中心,构建起点、线、面和体相结合的工作组织和推进体系。结合制造业信息化发展需要,我省制订了《关于推进广东省“十二五”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十二五”广东省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规划》、《广东省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专家组工作细则》、《实施面向专业镇产业集群公共信息化平台集成应用与示范指南》、《广东省龙头骨干企业的数字化设计、制造和管理集成应用与示范建设项目过程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推进制度和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支撑制造业信息化的政策体系。
第二,建立产学研联动创新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引导效用。近年来我省充分发挥省部院产学研合作平台的优势,集聚全国优势创新资源,建立数字化制造装备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物联网信息产业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广东智能家电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联盟,将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势资源整合起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协同创新机制,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
第三,强化资源整合利用,构筑制造业信息化服务体系。
第五,加大力度推进传统制造业的信息化改造和转型升级。一是实施6860工程,引领制造业转型升级。建设6个两化深度融合试点示范区,建设8个重点行业信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重点支持六类共60个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项目。我委积极组织广东省企业申报2012年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资金项目,广州数控等5家企业获得专项资金扶持,并推荐27家企业申报国家两化深度融合示范项目。二是实现生产控制程序化、自动化,加快企业管理的网络化、智能化和集成化。2012年上半年,智能制造在一些集中度较高的工业领域,如原材料、装备制造和消费品行业,得到初步发展。基于网络、面向产品全生命周期(PLM)的智能制造模式普遍受到企业重视。在装备制造业,MES普及率较高,SCM和CRM普及率逐渐提升,智能化供应链系统初步形成,远程控制、远程维护初步应用。培育了海天调味品、广州数控、揭阳巨轮等多家国家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
(三)实施“信息化普及工程”,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水平整体提高
第一,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信息建设服务平台建设。我省现有支撑两化深度融合单位两家,即广东省两化融合创新中心和广东省中小企业信息化创新服务中心,今年将成立广东省两化融合促进会。加大力度建设两化融合创新展示中心,大力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信息化咨询、规划、培训和技术服务。2012年10月,推荐6家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
第二,建设专业性较强的行业性或综合性电子商务平台。8月31日建立了广货网上行官方网站,并认定了一批广货网上行活动市场主体,与阿里巴巴、亚马逊、国美商城、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国内五大电子商务平台代表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短短三个月,活动官网累计点击数超过200万人次,日均点击数3.3万多人次;网购人数大幅攀升,9月当月成交买家会员总数达2311万个,同比增长18.8%。
第三,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充分利用好国家和我省对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扶持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开展信息化建设的扶持,采取适当财政补助或奖励政策,引导中小企业应用信息技术。10月份,会同省财政厅下达2012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计划,支持中小企业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生产工艺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四,加强政府对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工作的引导。2012年6月15日,由我委组织,两化融合创新中心、用友集团、广新集团等30多家大型企业的首席信息化主管发起成了广东省CIO联盟,旨在聚合CIO力量,助推广东两化深度融合。
下一步将要开展的工作
(一)建设区域两化融合水平评估体系
科学衡量全国区域“两化”融合发展水平,准确把握“两化”融合发展规律,完善我省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提出建设目标。依托第三方中介组织在区域、行业、企业三个层面开展两化融合水平评估工作,选择1个试验区、50家企业开展两化融合评估试点,引导两化融合深入发展。
(二)开展两化深度融合共性技术研究
(三)开展“百家牵手千家融合”行动
今年将组织3场物联网、云计算、软件服务等企业与传统企业举办交流对接会,推动50家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与300家以上优势传统产业企业对接。组织专家在全省范围内评选出100家“两化融合牵手工程”示范企业,树立行业标杆。
(四)加快两化融合试验区建设
(五)加快发展智能制造
8月份前评选认定100家智能制造示范企业,重点支持以新型传感器、智能控制系统、工业机器人、自动化成套生产线、协同制造、智能产品为代表的“两化融合”核心装备示范项目建设。推动“顺德国家级装备工业两化深度融合暨智能制造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引领传统制造企业向高端智能化制造迈进。
关于借力ECFA签署帮助在粤台企转型升级的建议
案号:20130023
台盟广东省委会
二十余年来,台资企业为广东经济的迅速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并极大地促进了两岸经贸合作。目前,台资企业客观上到了一个需要通过调整自身产业层次来迎合新的经济发展水平的阶段,但转型升级机遇与困难并存。
2010年ECFA正式签署,自2012年1月1日起,ECFA早收清单内有90%的货品享有零关税,将使更多台湾厂商受益。不少台商借ECFA与大陆转型升级优惠政策,寻求新的突破。但是部分台商认为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企业没有转型升级的能力,且转移的不确定风险太多。
根据调研,我们了解到台资企业升级转型主要存在以下困难:
一、中小型台资企业融资难
近年来国家和省政府接连出台了几项面向台资企业的信贷政策,但实际能从这些政策中受惠的台资中小型企业有限。台资中小企业难以在大陆贷款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台资中小企业由于“两头在外”,抵押担保物不足。二是两岸金融合作相对滞后,信息不对称。大陆银行难以了解台资中小企业在岛内的资信和财产。台资银行也不了解这些企业在大陆的具体信息。目前广东台资企业中有95%是中小企业,应重视他们的融资难问题。
二、高端人才与技能人才短缺
很多台商反映大陆员工对企业忠诚度不高,企业员工流失率高,并且工人的技能无法满足企业转型升级的需要。据广东省人社厅的信息,现在广东省高技能人才总数为180万,而“十二五”末,广东省计划高技能人才达到280万,尚有100万缺口。并据部分台企反映,现在技能人才缺乏的主要原因之一还包括不少大陆学校专业设置与实际市场需求有偏差。
三、某些经济政策不符合企业实际经营状况
近年某些经济政策频繁调整,增加了企业经营的管理成本。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加班费的规定虽一方面保护了员工权益,但另一方面影响了生产任务完成期限和员工总收入。还有台商反映关于交纳残疾人保障金的政策按工人比例的“一刀切”式征缴制度不合理,每千人交纳15位残疾人的就业保障金,对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台商对大陆的政策信息有一层隔膜,常常觉得政出多门、纷繁复杂,再加上政策宣传不足,许多台商因为不能及时了解掌握某些的经济政策,错过了最佳决策时机。
四、行政审批、执法及公共服务环境有待改进
近年来,广东的行政执法环境有所改善,但是仍存在很多问题。一些行政审批部门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手段简单,互相推诿,效率不高。多头执法,缺乏统一标准,一个企业每年要接受少则近十个,多则十多个部门的执法检查,违规处罚的裁量因执行人而异。还有台商反映在用电高峰期,企业经常是五天被停一天,甚至更频繁。但企业要交纳一定的申请金额,或是与供电公司建立密切的往来关系,就能够保证用电。
一、借力EFCA,解决台商融资问题。
建议在EFCA的框架内,尝试多种途径创新粤台金融合作的方式。(一)在全国率先成立一家台商银行,由台商自主筹集资金入股银行,主要服务于台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二)成立专业的台商信用担保公司。主要由政府和台商入股、注册资本超过五亿元人民币、专门服务于广东珠三角地区台商的大型信用担保公司,再选择熟悉广东珠三角地区经济金融情况和台商情况的金融、法律精英作为主要高管。(三)成立台商担保基金,财政出资和台商协会各出资50%,专门对那些为台资企业提供了担保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出现的担保风险进行补偿。
二、加强两岸人才与教育合作,发展我省职业教育
三、加大力度扶持台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四、发挥台资企业协会作用,加强政府与台资企业的双向沟通
一方面通过台协帮助政府宣传对台企的政策,如由省台办和台协共同定期举办政策推介会、答疑会;另一方面进一步畅通台协与台办的专门信息沟通渠道,及时把台商的困难反馈到台办,再由台办反映给政府,交由各部门具体解决。及时查处行政执法部门寻租行为、互相推诿行为,努力打造更加透明、高效的政府,以助我省经济顺利发展。
借力ECFA,帮助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是广东省寻求自身经济发展,做好对台经贸工作的有效途径。台资企业的发展,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两岸关系的重要问题。应尽全力帮助这些企业解决经营困境,成功转型升级,推动两岸关系稳定发展。
第20130023号提案答复件
省台办
2013/07/12
省台盟: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广东台资企业转型升级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关于设立台商银行、台商信用担保公司和台商担保基金,解决台资企业融资难
为帮助台资企业解决融资问题,近年来,省台办先后与国开行、农发行、华夏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信保、粤财控股、粤科风投等金融机构合作,搭建了银企交流合作和台资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至2012年,上述金融机构为在粤台资企业提供了总计225亿元人民币、66.7亿美元的金融支持。我们还着力引进台资金融机构加快在粤投资布局,先后有3家台资银行在广东设立分行或代表处。其中东莞2家:玉山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深圳1家:台湾华南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资企业设立的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东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台资金融机构陆续开展金融业务,台湾中租公司、华南租赁落户深圳,台资企业融资困难已有所缓解。
关于“在全国率先成立一家台商银行,由台商自主筹集资金入股银行,主要服务于台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建议,尚存政策障碍,因为目前台湾银行机构参照外资银行进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应当为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及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还应当为商业银行。
关于成立台商信用担保公司和台商担保基金的问题,作为我省台资企业最为集中的地区,东莞市正在积极探索。东莞市在《东莞推动莞台金融合作实施方案》中提出,要推动莞台金融机构联手创新融资方式,合资成立担保公司为台商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加强创新,通过以东莞本土银行、外资银行和台湾代理银行三方合作协议形式,解决莞台两地银行无法直接开立备用信用证担保融资问题。同时,在推动建立台商信用担保体系工作上,计划通过采用股份制或者会员制形式,由社会团体、台商协会、行业协会、个体私营企业共同出资设立融资担保机构,为辖内中小企业贷款办理担保业务。下一步,在东莞试点成功的基础上,我省台资企业集中的广州、深圳、汕头等市也将逐步创新和完善台资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二、关于加强两岸人才和教育合作,发展我省职业教育
目前,省教育厅已推荐我省11所高职院校与台湾职业院校签署了合作协议。2012年10月起,我省启动粤台师资培训班3期159人次,其中中职校长培训班107人,高职院校管理人员培训班52人。下一步,我省还将与台湾有关部门就建立粤台职业技术教育园区进行探讨,推动双方在职业教育专业合作、师资培训、学生联合培养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我们还将积极发挥省海峡两岸交流促进会和各个台商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在粤台资企业积极招收台湾高端人才来广东工作。
三、关于扶持台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我们鼓励省内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积极申报我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下一步继续做好以下工作,推动台资企业科技创新:一是继续积极宣传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产学研合作等各类科技计划和专项资金等扶持政策,支持更多台资企业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二是宣传和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更多台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科技研发人员比例,加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三是鼓励台资企业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实验室,推动科研成果开发和产业化,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四、关于发挥台协作用,加强政府与台资企业的双向沟通
。
关于我省政府在购买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案号:20130036
致公党广东省委会
一、我省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现状与问题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我省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然而,总体看来,仍处于起步和粗放式扩张阶段,存在诸多问题。
1、各级政府与部门领导对购买服务的意义及如何实施认识不一
尽管省委省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不同地区对购买服务的态度不大一致,同一地区的不同部门对购买服务的看法也不尽相同。大体上,一些开展购买服务较早的地区与部门对此项工作持比较积极的态度,而开展较晚的地区与部门则多少有一些疑虑。
2、有关购买服务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
3、购买服务的领域有待拓宽
4、社会组织的发育很不成熟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社会组织的起步较晚、发展较慢,可谓先天不足。于是出现了这样的现象:一方面,政府部门急于推出一系列转移与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另一方面社会上缺少有能力承接的社会组织。地方政府在推进购买服务过程中存在形式主义与急功近利倾向,比如政府要求某个社工组织具有多少个社工证,一些临时上马的社工组织没有足够的合资格社工,只好向其他社工组织“租借”社工证,以应付政府的审查。这种造假行为破坏了社工行业的诚信,不利于我省社工组织的健康发展。
5、社会工作专业教育落后、社工组织人才缺乏、专门化程度不高
我国目前开设社会工作专业的高等院校有200多所,每年大约有1万多名毕业生走向社会。但是,学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的并不多。原因有多方面,一是我国高校社会工作专业的教师大都来自其他领域和专业,真正科班出身的或具有社会工作实践经验的教师很少,他们的教学不能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对学生缺少吸引力,难以培养学生对社会工作的热爱;其次,社工人才待遇较低、工作辛苦,社会对社工职业存在误解与偏见,也是导致毕业生不愿意从事社会工作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许多社工组织缺少有经验的督导,专业性不强;而港澳地区有许多有经验的社工督导,但因为内地督导的待遇太低,难以对他们构成吸引力。
6、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发展不平衡,存在不公平竞争
我省社会组织近年来发展迅速,但内部管理还缺乏经验。部分行业协会脱离政府部门领导不久,行政化倾向较重;某些承接政府职能的社会组织是由原来的事业单位转型而来,由于改革不彻底,仍然保留了半官方组织的色彩。这一类组织与原来的主管部门藕断丝连、关系密切,容易发生利益输送,演变成“二政府”;而一些纯民间的组织则较少得到政府的扶持,生存困难,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
7、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与评估机制还不完善
政府在与社会组织签署购买服务合同时,虽然也包括了评估与监督内容,但科学性与针对性不足。在购买服务的价格评估上往往缺少标准、随意性过大,而事后对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水平与质量的评估也失于空泛与粗疏。目前有限的监督主要体现在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的内部监督上,各地基本上没有建立独立第三方的评估机制。此外,现有评估体系对服务对象的意见重视不够,缺少以服务对象为主体的绩效评估。
二、对我省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1、进一步提高对购买服务的认识,协调政府部门的工作步调,稳步推进管理体制改革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既要积极推进,又不可急功近利。切忌以政治任务的方式来推进购买服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与成本。应该认识到,社会组织的成长与购买服务的完善,有一个发展的过程,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不能急于求成、拔苗助长,不能期望立竿见影的效果,否则会适得其反。要允许尝试、鼓励探索;要坚决杜绝造假行为,建立社会诚信制度,保障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品质。
2、增加政府购买服务的财政预算,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拓宽资源汲取渠道
在购买服务方面,除了以政府财政资金支持为主之外,还应探索多元化资源汲取途径。如发行社会福利彩券和制定免税制度鼓励社会捐赠等。
3、理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明确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
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应该是伙伴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两者的分工应该明确。政府负责制定整体的社会福利政策、规划福利服务的发展方向、探索科学合理的财政支持方式以及监督和评估服务质量;民间机构则应努力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洞察社会的需求,积极探索创新性服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社会认同。社会组织内部应该实行民主化、专业化管理,完善制度建设。
社会组织是不同于企业的公益组织,不能以赢利为目的,除了服务社会及维持自身发展的需要外,社会组织不能借政府购买服务牟利。当前尤其要注意防止某些行业协会演变为"二政府"和变相的企业,利用政府下放的某些权力,如职称评审、资格评估、市场准入等来牟利。对于行业协会反映的税收问题,应该根据是否属于公益性质还是具有赢利性质而酌情处理。
4、大力扶持、培育社会组织,培养社会工作人才,提高社会工作者的地位与待遇
要大力扶持、培育各类社会组织,尤其是那些服务于弱势群体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缩小社会各阶层在卫生、医疗、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差距,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政府即要给予民间服务机构经费、场地和行政上的支持,同时一定要保障民间服务机构的民间性和独立性。
在向社工组织购买社区服务方面,专家建议应以项目购买形式为主,岗位购买形式为辅。因为项目购买服务有利于社工组织自身的发展,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提高社区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尽快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改变过去的"双重分层管理"体制,以使法律规定能更好地适应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
应该加强我省高校社工专业的建设,尤其是教师队伍的建设,通过引进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社工专业人士来充实教师队伍,改革教学模式与教学内容。应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及海外社工团体及非政府组织的交流,积极引进社工专业人才。现阶段可考虑高薪聘请一批港澳地区的资深督导,以加快我省社工组织由非专业化向专业化转变,同时提高一线社工的地位与待遇,吸引更多的年轻人加入社工大家庭。
5、积极探索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科学评估与监督体系,适时引入竞争性购买机制
现有评估与监督体系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缺乏第三方中立机构的评估与公众(尤其是服务对象)参与上,今后应该在这一方面加大探索的力度,充分重视服务对象的口碑与真实感受。要建立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在购买服务的招标阶段即要考虑好配套的监督与评估指标体系,预防可能出现的风险。
对于现阶段要不要引入竞争机制,要不要打破"一行一会"的既有格局,政府部门、专家学者与业界有不同的看法。在我省现阶段强调竞争,不但条件不成熟,因为目前根本没有那么多能承担专业服务的组织,而且还会影响业界的团结和资源的共享。在社工发展的初级阶段,更需要讲求的是团结、协作、资源和经验的共享,而非竞争;否则就会使得本来就很薄弱的力量进一步削弱。
第20130036号提案答复件
省财政厅
2013/09/29
致公党广东省委员会:
你委提出的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提高对购买服务的认识,协调政府部门的工作步调,稳步推进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从2009年起我厅牵头在全省试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近年此项工作有序推进,各地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认识不断提高。2012年,我厅在试点基础上研究制订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报请省政府印发。该办法充分体现了权责明确、注重绩效等原则:
一是各级政府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是明确财政、机构编制、发改、民政、监察、审计、购买主体等部门在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责任,协调各部门的工作步调。
三是购买主体要结合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注重实效,突出社会效益和降低行政成本。
对于你委提出的“促进购买服务发展较快的地区与部门与发展较慢的地区与部门之间的经验交流”的建议,我厅将在下一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
二、关于“增加政府购买服务的财政预算,规范资金使用行为”的建议
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厅在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高度重视资金保障和规范使用工作,确保政府购买服务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相衔接。
三是加强项目评估,规范资金使用行为。为规范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评估,我厅制定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供应方竞争性评审的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购买服务项目的管理。现阶段,我厅正抓紧研究制订政府购买服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加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关于“探索多元化资源汲取途径,如发行社会福利彩券和制订免税制度鼓励社会捐赠”的建议
根据现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社会组织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其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等)。同时,社会团体还享受营业税优惠,其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近年来,我厅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民政部门积极开展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强化政策宣传和辅导,致力于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税收政策的制定、调整权限集中在中央,除税法有明确规定外,省级以下部门无权自行制定或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我省没有权限制订免税制度。针对你委反映的税收政策问题,我厅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向中央争取各项税收扶持政策。对于你委提出的“发行社会福利彩券”的建议,我厅会同有关部门作进一步的研究。
四、关于“理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明确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坚决杜绝造假行为。大力扶持、培育社会组织,培养社会工作人才,提高社会工作者的地位与待遇”的建议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组织的建设工作,近年来,先后印发《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实施意见》,着力理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明确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规范社会组织监管,推进社会组织民间化、自治化和市场化,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加大力度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各职能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大社会组织的建设工作力度,
一是省民政厅先后对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将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取消前置性审批,并推进“五自四无”(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已经逐步改变过去的“双重分层管理”体制。为进一步加快社会组织去行政化,明确去行政化的规范和步骤,省民政厅还印发了《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循序渐进原则,积极稳妥、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组织去行政化。
二是坚决杜绝造假行为,保障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品质。我省《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对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设置一系列准入条件,如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社会信誉良好等。在《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供应方竞争性评审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参与竞争性评审供应方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依据《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是我厅自2012年开始设立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对社会组织实施分类扶持,同时印发了《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促进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脱钩,优先发展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特别规定,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是具有提供社会服务能力的公益服务类、行业协会类、学术联谊类、公证仲裁类、群众生活类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并且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社会组织必须独立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导向作用。截至目前,已有374家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获得专项资金扶持资格。
2012年,省民政厅也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2000万元,资助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慈善项目。截至2012年底,全省各级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发展款项达2.7亿元,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款项7000万元。
四是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广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达6000平方米,现有27个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办公场所,首批10个社会组织正式入驻。至2012年底,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江门等地建立了社会孵化基地,全省共建孵化基地面积2.5万平方米,共有229个社会组织入驻。
五是加强人才培养,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人才队伍。第一,拟制订出台《广东省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推进社会组织人才队伍职业化、专业化,为社会组织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提供政策保障。第二,加强教育培训。2009年起,省民政厅开始施行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至今已培训16期共2155名专职工作人员,其中3期为清华大学高级研修班,由省民政厅或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颁发结业证书,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组织从业人员队伍建设。2008年-2012年,我省连续5年报名全国社会工作者资格考试和通过人数均居全国前列,至2012年底,我省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考试获得资格证书的超过14000人。第三,完善社会保障机制。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关于建立城镇职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我省已将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与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第四,促进社会组织实行专职工作人员年金制度,以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专职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障。
五、关于“积极探索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科学评估与监督体系,适时引入竞争性购买机制”的建议
现阶段,我厅正牵头研究制订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制度,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整体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实施,评价内容方面包含了购买主体和服务对象对社会组织服务效果的满意度,从而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口碑与真实感受。你委提出的“在社工发展的初级阶段,更需要讲求的是团结、协作、资源和经验的共享”的建议,我厅认为十分中肯,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通过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的纽带协调作用,带动众多社会组织中形成一种竞争协作的良好关系,推动社会组织行业的健康稳步发展。
关于加快建立省级食盐储备确保广东食盐安全供应的建议
案号:20130054
潘瑞新
食盐储备关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平稳发展,是国家战略物资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和我省政府历来都把食盐列为应急物资储备。目前,我国食盐储备正处于新旧制度交替的过渡阶段,旧的食盐储备制度还没正式废止,新的食盐储备制度尚在制定和完善当中。因此,尽快建立省级食盐应急储备,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确保我省工农业和人民生活所需用盐,维护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秩序稳定,已迫在眉睫。
一、建立省级食盐储备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首先,广东食盐市场产销发展极不平衡。广东作为盐消费大省,每年食盐需求近百万吨,但省内食盐产能不足15万吨,90%以上的食盐需从外省调入,供需矛盾很大。同时,随着我省人口逐年增加和食品加工用盐企业的发展,食盐需求量呈逐年上升趋势,而我省食盐均为海盐生产,对天气依赖程度高,生产效率低下,海盐产量逐年萎缩,2012年预计不足10万吨,我省食盐市场的供需矛盾将进一步扩大。
其次,食盐专营体制面临调整。近年来,国家在国务院常务会等多次重要会议中均明确提出要加快盐业体制改革。2012年5月底,国家发改委体改司率盐业体制改革调研组到四川调研时指出“最快或将在2013年出台改革方案”。2012年7月份,省委、省政府要求年底前完成制订我省盐业政企分开改革方案。一旦政企分开或食盐专营政策进行调整,仅靠企业的市场行为,将难以对食盐市场及时调控,难以确保发生自然灾害或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等特殊时期食盐的持续稳定供应。
因此,尽快建立省级食盐储备,增强食盐市场调控能力,对维护我省食盐市场稳定和经济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政治和经济意义。
二、我国其他省市食盐储备情况
从2005年开始,特别是2008年南方特大冰雪灾害、2011年“3.16”食盐抢购事件后,许多省市政府都非常重视,积极推进建立食盐储备制度。目前,陕西、北京、青岛、广西、河北、山西、安徽等省市政府已经建立了食盐储备制度,其中绝大部分省市遵循“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统一调度”的原则,采取“滚动储备、定期轮换”的商业化管理模式,充分利用省市县盐业公司现有的仓储设施,委托盐业公司进行应急食盐储备。这些省市的食盐储备在近年来应对自然灾害等引起的食盐市场波动中都充分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确保了特殊时期的食盐稳定供应。
三、我省食盐储备情况及问题
上世纪六十年代初,根据国家战备的要求,我省先后在梅州、韶关、河源、揭阳、湛江等十个山区和沿海市县建立了国家战备盐储存点,由省盐业公司(盐务局)代管。这些食盐储备在应对1989年盐短缺、1998年自然灾害、2003年“非典”疫情等所引发的食盐抢购事件以及2008年南方冰冻灾害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维护了社会稳定。
2008年,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国家储备盐清理情况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函经贸〔2007〕171号)的要求,国家取消了各省代管的国家储备盐仓,我省原国家储备食盐已经全部动销完毕。目前,我省由于仓储库容面积受限,食盐仅保留了正常的经营性库存,只能随调随销、随销随调,加上我省几乎为纯销区,食盐供应链条极为脆弱。因此,为确保全省食盐安全稳定供应,应对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波动,建立我省食盐储备非常必要。
四、建立省级食盐储备的建议
近年来,为确保我省食盐稳定安全供应,省盐业集团(盐务局)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十二五"期间,省盐业集团将进一步通过加强产业链建设,继续努力确保我省食盐安全供应。如,加强上游资源掌控,加大省属盐场技改投入,加强产销战略合作,确保原盐资源稳定供应;加强仓储配送设施建设,完善现有食盐配送中心(中转仓库),增加自有配送车辆投入,提高配送效率,确保食盐配送及时;加强终端网络建设,构建全方位服务体系,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规范食盐流通秩序,逐步建立食盐市场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等等。但这些建设需要投入巨大的资金,而省盐业集团作为食盐专营企业,食盐价格严格执行国家定价,随着各种中间要素成本物价不断上涨,企业的利润空间难以支撑这些建设。此外,仅靠企业有限的经营性储备难以更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建议:
第20130054号提案答复件
2013-09-30
潘瑞新等委员:
您们提出的广东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0130054号(标题:关于加快建立省级食盐储备确保广东食盐安全供应的建议)和第20130337号(标题:关于建立省级食盐储备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政协广东省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督办专题提案办理工作的函>的通知》(粤办函〔2013〕236号)要求,上述提案是省政协提案委专题督办提案。收到提案办理任务后,我委高度重视,会同会办单位成立提案办理工作小组,制定了办理工作方案,认真听取提案委员意见建议,分别召开会办单位和盐业部门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赴韶关、深圳、西安和北京等地调研食盐储备情况;并会同有关单位就提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深入研究分析,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国家有关食盐储备情况
我国政府一直很重视食盐储备,早在1957年食盐被正式列入国家储备,由国家物资储备局收购储存,1970年国家储备盐储存、保管和资金管理工作下放各省(市、区),1980年重新归口轻工业部管理,1991年国家计委、轻工业部、财政部、商业部颁布了《国家储备食盐管理办法》,明确储备食盐实行国家指令性计划,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储备盐清理情况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取消了各省代管的国家储备盐仓。日前,工信部消费品司已起草了《国家食盐储备管理办法》(讨论稿),拟由中央食盐储备与地方食盐储备两级组成国家食盐储备,实行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中央食盐储备主要保障和调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时全国食盐市场的供应;地方食盐储备主要保障本辖区遇有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时食盐市场的供应。
二、其他省市食盐储备情况
关于提案中提及的其他省市食盐储备情况,据调研,目前我国已有北京、上海、陕西、湖南、安徽、河北、内蒙古、重庆等8个省(市、自治区)建立了省级食盐政府储备,其余省(市、自治区)均未建立省级政府食盐储备,全国地方政府储备规模约30万吨。陕西省、湖南省、北京市等省市按照“企业储备、银行贷款、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采取“滚动储备,定期轮换”的商业化管理模式建立了省级食盐储备。
三、我省食盐供销和储备情况
关于提案提及的“我省储备情况及问题”,据调研,我省是典型的食盐消费大省,2012年全省食盐销量105.09万吨,占全国食盐销量10.56%,食盐销量列全国第一位;而2012年全省海盐产量仅8.26万吨(省盐业系统),原盐生产能力排在全国第20位;产销缺口达到96.83万吨,对外依存度超过90%,抗风险能力比较弱。近年来,我省食盐供应危机事件出现较为频发态势,2003年的非典,2008年的雨雪冰冻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时都曾经出现过食盐供应困难情况。2011年3月16日我省爆发食盐抢购风潮更加凸显了食盐这种特殊商品的不可替代性和敏感性,以及建立食盐储备的重要性。我省广州、深圳、韶关、梅州和清远等地方有条件储备食盐,深圳市已经建立了食盐储备制度,储备规模为5000吨,日常储备费用由市财政实行补贴,补贴金额为250万元/年(包括贷款利息支出、定额损耗、保管费和仓库租赁及维修费)。
四、关于“建立省级食盐储备”的建议
我省一直十分重视食盐储备工作,近年来,省盐业集团(盐务局)加强上游资源掌控,加大省属盐场技改投入,加强产销战略合作,确保原盐资源稳定供应,加强配送设施建设,规范食盐流通秩序,严格按照“食盐储备不低于正常月销售量的3倍”的规定实行食盐经营性储备,在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确保我省食盐稳定安全供应做了大量工作,成绩突出。今年7月中旬,我委向国家工信部上报《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请求将广东韶关列入中央食盐储备基地的请示》(粤经信消费〔2013〕320号),申请将广东韶关列入中央食盐储备基地,以进一步强化我省食盐供应安全。
提案关于“建立省级食盐储备“的建议非常符合我省实际,建立省级食盐储备对我省食盐稳定安全供应,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鉴于工信部即将出台《国家食盐储备管理办法》,我省将在《国家食盐储备管理办法》正式出台,明确省级食盐储备要求后,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研究落实有关建立省级食盐储备事宜。
五、关于食盐储备政策和资金问题
一是提案提及“对食盐储备库建设在用地指标上给予支持,免征全省食盐储备仓库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关于用地指标问题,2012年我省专项下达给广东省省级食盐配送中心用地指标150亩,在今后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时,我省将根据食盐储备库用地报批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适当增加广州市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关于免征全省食盐储备仓库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等规定,食盐储备仓库、盐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二是提案提及“适当提高我省食盐小包装价格,通过支付转移,用于增加上游资源掌控(包括省内国有盐场生产技改等)及食盐仓储配送设施的投入。”关于适当提高我省食盐小包装价格问题,按照《食盐价格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2003第27号令)的规定,由于目前食盐的出厂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我省将根据省国有盐场原盐生产成本变化情况,在进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适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关于技改投入问题,我省财政一直高度重视省属企业经营及食盐安全工作。2011年,根据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省财政一次性安排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专项补助资金5000万元,专项用于省属国有盐场技术改造和仓储建设、支持省属国有盐场脱贫解困,以及建设食盐加工物流配送中心等。
三是提案提及“减免省属盐场部分或全部税费,解决我省海水晒盐场长期税赋过重,导致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困难等问题。”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除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下放地方的具体政策管理权限外,税收政策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因此,在现有的权限范围内,省级无权减免省属盐场部分或全部税费。对于盐场税赋过重问题,一方面,我省将切实落实好中央和省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将积极向中央部委反映我省实际情况,争取国家税收政策支持。
关于解决广东基层民众大病致贫问题的若干建议
案号:20130055
民进广东省委会
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
城镇和乡村等基层民众的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一、我国大病医保新政出台,重病患者有了更加可靠的保障
这些意见和方法的提出,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群众疾苦的关心,指明了医疗改革的新目标,让群众感受到医疗保障的进步。
二、当前存在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小城镇和农村基层民众大病致贫的情况
依照现行的《医院分级管理办法》等规定划分的医院等级,三甲医院是国家特殊医院外的最高等级的医院,是对医院实行“三级九等”划分等级中最高的一级,是向多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育、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目前广东的三甲医院都集中在大城市和县级市,能为各市社区居民或县域的民众提供“三甲”高质量医疗服务的医院极其稀缺,城市区级和县、镇医院缺少对大病住院病人提供合格与合理的诊疗、护理和基本生活服务的资源和能力。社区、乡镇的大病患者及其家属不得不舍近求远,密集到三甲医院求医。不同级差的医疗服务对医疗费用的影响太大,同患病家庭的期望及其实际可承受能力相去甚远,以一个鼻咽癌患者为例,在顶级的肿瘤治疗中心可能要花费十几二十万,甚至更多;而在一些讲求实效的放疗医院里,三万到五万就能解决问题。另外,还有不可预知的患者及家属的交通食宿、工作和生计因远离故土受到干扰而导致的收入剧减,都导致整体医疗成本大幅飙升,通常都是大病致贫的主要原因。
三、实施医保新政,解决大病致贫问题的若干建议
大病如灾。国际上的衡量标准是,当一个家庭的医疗支出占到家庭可支付能力的比重超过40%,即视为灾难性医疗支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大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一直以来是中国普通家庭的最大恐惧之一。然而,《新世纪周刊》的调查反映出的尴尬现实却是,尽管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已取得"斐然成效",公众的大病风险却被遗漏了。
我国目前医疗现况主要还是依靠覆盖全民的医保,医保基金除了用于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现在还要涵盖大病医保,在不增加国家及群众负担的前提下如何善用医保基金,保证可持续发展是一个重要课题。
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是用最少(较少)的社会资源解决问题。重大疾病治疗的理想状况,是用人类能使用的所有手段来治疗,但这是目前医保资金池不能承受的,故大病的医疗保险原则,是只报销合规的和有限制性的医疗费用。如果医保资金池用完,国家及群众就必须付出更多。国家虽然对大病不致贫有了很多意见和办法,但是实施起来还有很多需要注意的问题,为此我们就如何防止群众大病不致贫提出若干建议:
依据国家最新医保政策,尽快调整出台与我省实际相结合的医保政策
要借鉴吉林、江西大幅提高新农合支付额度和扩展支付范围的办法(吉林把支付范围从20中扩展至40种;江西把支付额由6万提高至8万元),国家医保政策切实落到实处,使广东城乡基层群众尽快得到实惠,让党和国家政策的阳光雨露能尽快照耀和播撒在南粤人民的心里。
(二)政府着力打造好农村尤其是乡镇、县的医疗环境及城市里的社区医疗服务,争取做到小病不出乡镇和社区、大病不出县
目前的大病主要是肿瘤、白血病、心脑血管病等病种,治疗基本集中在中心城市的三甲医院,治病成本相应提升。以广东省的鼻咽癌为例:广东省人口一亿,鼻咽癌平均年发病率为万分之一,即平均每年发病一万人--平均每天有新发病例30人;如以肿瘤医院每年250个放疗日算,每天要新增40个治疗病人(这里还是只算一种病)如果都在顶级肿瘤医院治疗,人均花费15万,一年就是15亿!如果三分之二的病人能在当地治疗,(市、县级建的放疗中心)人均4万,那么一年可省下7到8个亿的医疗支出。
目前主要的医疗器械集中在中心城市。大型医疗机构几乎引进了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最先进的医疗设备和技术。但在基层,诊疗技术的缺乏正是目前制约社区居民有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瓶颈。据2008年全国放疗会议上的专家数据报告:各国每百万人口居民中高能放疗设备(钴60及加速器)的拥有量(台)--美国是10;英国是4.3;法国是4.2;日本是6.6;而中国仅是0.8!
为此,我们建议对目前的医院分级管理作较大的调整,主要夯实和完善城乡卫生服务体系的网底,加大对农村及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的投入,增强其基础保障功能。农村和乡镇群众新医保的服务递送功能实现,主要依赖于由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县医院组成的农村医疗服务网络。政府应重视基层医疗服务的建设,加大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医院和县级医院的资金扶持力度。这些网络的正常运行,一方面有赖于农村医疗服务机构加强能力建设,另一方面有赖于政府促进医疗资源向基层配置,解决资金不足、医疗设备简陋、医务人员技术水平较低以及医疗队伍不稳定等问题。这不仅有利于确保广大群众享受初级卫生保健,而且有利于预防和抵御重大疾病的发生。同时,把县医院作为大病治疗的主要机构,放疗等设备的普及及重新分布,可配置到市县以及大的镇,这将可大大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可以大大减轻中心城市高端肿瘤等重病治疗中心的服务压力,可大大减轻大病医保资金的压力!
(三)进一步规范三甲医院的医疗行为,防止过度医疗等逐利行为
目前政府在这方面已做了大量工作,如把医院的药物收入归零,抓好药物定价,更加规范药品、耗材、器械及设备采购等工作;编制严格的各病种临床路径……。但是必须清楚地认识到:1、社区医疗服务及县乡的医疗网点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还要经历比较艰巨的过程;2、当前三甲医院仍是规范及高端医疗的中坚及主要力量,基层民众的重病密集到三甲医院的状况仍将持续;3、群众在解决温饱以后,对高端医疗有强烈的需求,优质医疗服务有要求普惠的压力;4、医保资金只投给需方,不投给供方,会导致医院逐利行为的升级;5、三甲医院的过度医疗及逐利行为将大大侵蚀医保的资金池。
因此建议政府借鉴上海等城市的试点经验,设立医院管理局,以第三方形式代替政府对医院实行管理;对医院规模、配置、设备投入等进行协调;每年对医院的工作进行评估及医务人员业绩考核、酬金分配等进行管理。抑制三甲医院的盲目扩张,对必须的基建项目及设备投入注资,规范分配行为,保证医务人员的收入等。
(四)设立中立、权威的大病治疗评估(或会诊)中心,向群众提供科学的疾病治疗方法
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一个高水平的、中立的肿瘤或大病的评估(或会诊)中心。现在的医疗模式是,各科室为了部门利益,肿瘤病人来到外科,外科医生告诉他只能手术;病人来到内科,内科医生告诉他只能化疗;病人来到放疗科,放疗科医生也许会告诉他只能放疗!医疗信息的不对称将使患者及家属无所适从,如果患者及家属没有收集到足够的医疗信息,大病患者或其家属必须要多跑几个医院、综合各种意见才能找到一个比较正确的治疗方案才去实施。这可能导致不规范的治疗,浪费大量的社保资金和医疗资源。
还有一种情况,面对大病,即使政府能报销医疗费用的大头,个别病人及家属可能连小头(自付部分的费用)都付不起。面对这种情况,患者及家属须在获得正确的治疗方案及了解清楚费用后,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选择治疗方案或采取姑息治疗。设立大病的评估(或会诊)中心,向群众提供科学的疾病治疗方法是当务之急。设立中立、权威的大病治疗评估中心,给出若干治疗方案,既可以解决医疗机构过度治疗浪费医保资金的问题,也可以为患者根据个人和家庭的实际情况选择治疗方式提供条件。这种机制的确立,还有助于医疗方同重病患者及其家庭建立互信,舒缓日渐紧张的医患关系。
(五)为了实现大病不致贫,医保资金能可持续使用的目的,建议政府花大力气抓好全民健康教育工作
曾有资料统计,在健康教育上花一块钱,就可以省下治疗费100块钱。我国因医学知识的普及率不高,导致许多人在生活方式等问题上不注意而得病、甚至是得大病。如果医学知识的普及率提高,群众对防病治病有充分认识,将大大降低血压、高血糖、高血脂、中风及肿瘤等大病的风险。这不仅可大大降低医保资金的消耗,更是国家、民族的福气。加强对居民的健康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普及疾病的预防知识,增强群众的健康保健意识,帮助居民建立良好的疾病健康观。积极开健康教育,增强健康意识,是降低大病风险的一种有效途径。
把健康教育作为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向公众提供科学、权威、准确的健康信息。比如在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的过程中,要向患者提供一些健康教育知识,包括健康生活方式的提醒和提示,这对患者养成良好的生活方式,改变自己不良的生活习惯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六)积极构建社区、县镇医院的"医院文化"
我国现行的《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规定各级医院"应有相应的医院文化"。但是,目前医院的级别评定导致侧重硬件的指标,对"医院文化"的软指标基本忽略。社区、县镇医院硬件不足、优质人力资源欠缺,"医院文化"也相对薄弱,承担"大病不致贫"的重任压力很大。
第20130055号提案答复件
省卫生厅
2013/10/16
民进广东省委会:
一、进一步改革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大病保险工作。
我省一直高度重视医疗保险工作,不断完善医保体系建设。截止到2013年6月底,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9042.9万人,参保率超过96%。在医疗保险广泛覆盖的基础上,近年来我省通过稳步提高住院待遇水平、实施门诊特定病种保销政策、普遍开展普通门诊统筹等措施,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力争降低群众看病就医的自负比例。同时,积极发挥医保导向作用,通过降低基层医疗机构起付线、提高基层医疗机构保险比例等政策,适当拉开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的报销差距,引导群众到基层就医,使医疗服务下沉基层。
2013年,我省在医疗保障工作方面,着重推进了大病保险机制的建立。根据国家《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我省积极探索开展引入市场机制试点,在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引入市场机制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指引下,总结完善“湛江模式”,将城乡居民医保引入市场机制试点扩大到汕头、清远、肇庆、云浮等地市。根据试点情况,下发了《关于印发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3〕134号),明确要求2013年全省推广至50%以上的地级以上市正式实施。通过实施大病保险,在确保基金平衡的前提下,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大病保险,对参保人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进行“二次补偿”,进一步减轻了参保人患重大疾病的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下一步,我省将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的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扩大覆盖面并不断提高保障水平,逐渐缩小各种医疗保障水平的差距,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均等化,使群众看病就医的自负比例逐步下降。逐步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障的利益导向机制,使不同的病人向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流动。病人在低等级医院就诊的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高等级医院,引导病人分流到与其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医疗机构,逐步建立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同时,建立对弱势群体的救助体系,为社会弱势群体、城镇下岗职工、城乡低保人群和特困残疾人群中的重大危急病病人实施医疗救助。
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建设。
近年来,我省以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加大了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投入,逐步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级医院的资金扶持力度,加强医疗网底建设。截至2012年底,全省共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345间,乡镇卫生院1252所,村卫生站29086个。通过近年来的努力,广东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乡镇卫生院改造建设基本完成,村卫生站实现应建行政村全覆盖,城乡居民能够就近享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2012年起,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按粤机编办〔2011〕36号文核定的编制人数和每人每年1.2万元的标准安排事业费补助;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粤机编办〔2011〕37号文核定的编制人数,参照对乡镇卫生院补助办法安排补助资金,补偿标准不低于乡镇卫生院。2012年省财政安排该项资金7.05亿元,2013年省财政继续安排该项资金约7亿余元,此项财政保障机制建立后,有效地改变了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营困难的状况。
实施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机制,做好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工作;实施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能力建设项目,不断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增强基层医疗机构对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治能力。同时,贯彻预防为主的理念,在全省实施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孕产妇、儿童、老年人、慢病患者为重点人群,为辖区常住居民免费提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10类4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断强化社区居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和健康水平,最终达到使辖区居民不得病、少得病、晚得病、不得大病的目标。
2013年,我省还重点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10号)的要求,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目标,在全省16个试点县(市)统筹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医保支付制度、采购机制、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2013年,我省将进一步出台《广东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明确县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建设、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配套政策,目前已基本完成了文件的起草工作,今年内出台实施。
通过加强县级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进一步夯实了基层医疗网底,确保基层群众享有基本医疗服务,有利于预防重大疾病的发生,降低医疗费用。下一步,我厅将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级医院能力建设,继续实施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居民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基层群众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级医院的信任度和利用度,减轻大病对社会造成的医药负担。
三、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不断规范诊疗行为。
近年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国家有关部门的部署和指导下,通过开展医院管理年、医疗质量万里行、“三好一满意”活动、医院评审、抗菌药物专项整治等工作,狠抓医院内涵建设,促使公立医院明确办院宗旨,回归公益性,不断规范诊疗行为,努力实现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同时,大力弘扬“广东医生”精神,加大医德医风建设,杜绝大检查大处方、索取收受红包等行为。各级卫生行政对医德医风存在的问题不护短,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疗卫生的制度纪律处理,达到惩前毖后的目的。深化医疗机构体制改革,实行法制化、制度化管理,实行人才任用淘汰制,建立科学的、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薪酬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不断提高医学人才的人文素养,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队伍。
感谢您贵委对我省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关于进一步出台配套政策促进我省轨道交通发展转型升级的建议
案号:20130060
内容:
建设珠三角地区城际轨道交通体系对提升珠三角城市群的综合竞争力,推进我省区域均衡发展、促进我省发展方式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及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网的实施规划,2020年前计划建设12条城际轨道交通线,里程约970公里,项目总投资约2650亿元。为又快又好地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建设的决策部署,需要进一步研究出台配套政策,提高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可持续财务能力,促进城际轨道交通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
一、目前我省轨道交通建设在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
(一)轨道交通建设投资巨大、运营成本高。
(二)省市财政资金压力大、建设单位融资能力弱。
目前城际轨道线路在建项目(穗莞深线、莞惠线、佛肇线)与新建项目由省和沿线市承担资本金部分约为489亿元。省级出资部分部分由财政资金安排,剩余缺口部分及部分沿线市出资均由广东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通过融资方式统筹解决。随着我省进入城际轨道建设的高峰期,每年需要大量资金用于偿还贷款利息,使得轨道交通企业负债率越来越高、融资能力越来越差。目前国内企业采取的银行贷款、中期票据、企业债券、股权性融资等四种主要筹融资方式,对城际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投融资体制改革意义都不大。
(三)城际轨道交通项目缺乏对社会资金的吸引力。
2012年7月,广东省政府举行了广东省重大建设项目面向民间投资招标工作新闻发布会,其中包含七条铁路及城际轨道项目。由于城际轨道交通建设作为准公共产品项目,是以社会效益为前提,其经济收益不仅不能满足社会投资者对投资回报的基本要求,而且一般也达不到铁路行业的财务基准收益率,对社会资金吸引力极为有限。
(四)通过沿线土地资源筹措资金需解决一系列瓶颈问题。
问题:
1.虽然《意见》中提出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换乘站内的土地开发可由省市共同开发,但由于在项目前期研究阶段,并未将线路走向、站位设置、敷设方式与资源开发同步考虑,导致土地利用规划工作滞后;
2.虽然《意见》中明确指出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沿线市政府应支持轨道交通项目业主依法取得红线内用地开发。但根据现有的土地政策,红线内土地需过招拍挂或补交地价改变用地性质方能进行商业开发,而目前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要在全线竣工验收后才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此无法同步变更用地性质、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3.虽然《意见》中指出红线外土地开发采取“一市一公司、一地一政策”的原则,由省市联合开发或沿线市负责开发。但目前仅依赖沿线市成立的各开发公司资本金无法撬动首批项目;
4.虽然《意见》中指出由省市联合开发或由沿线市负责开发红线外土地。但在实操过程中,受到必须通过招拍挂途径取地的政策限制,无法保障各沿线开发公司获得土地,也就无法满足开发净收益全部用于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及运营补亏。
(一)建议出台《城际轨道交通站点与沿线土地控制管理保护条例》。
(二)建立健全城际轨道交通建设金融制度、提升融资能力。
(四)鼓励捆绑招商、引入民营资本和社会资金。
(五)完善创新制度、确保土地综合开发的收益。
第20130060号提案答复件
省法制办
2013/07/04
省发改委:
我办对广东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0130060号提案的会办意见是:
关于加强闲置土地公众监督的建议
案号:20130075
民革广东省委会办
闲置用地属于城镇建设用地的范畴,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闲置用地的大量存在,和我省人均土地资源偏少,建设用地指标紧张,城镇建设用地需求量大是一对尖锐的矛盾。这一现象的存在和国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走新型城市化道路的战略是相违背的。也不利于缓和因征地、拆迁导致的冲突,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1986年第一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明确规定,“国有土地闲置二年以上的,应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以后的1998年、2004年和2012年,全国人大对该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但都保留了“国有土地闲置二年以上的,应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这一条规定。
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其中原因多种多样,但其中主要的原因,首先在于各级政府高度依赖土地财政,政府难于下决心严格执行处置规定;其次,各级土地主管部门未能及时向公众和媒体公开土地闲置的情况。
第20130075号提案答复件
省国土资源厅
2013-07-24
民革广东省委员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加强闲置土地公众监督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2011年,在国土资源部监测监管系统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土地管理工作需要,开发运行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监管系统),实现对建设用地“批、征、供、用”的全程监管。各地出让或划拨的每一宗用地,都必须按要求录入监测监管系统,取得系统统一生成的电子监管号后方可正式生效。同时,各地必须实时更新已供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为下一步查处闲置土地提供有效的信息平台。
四、建立闲置土地处置定期通报制度。根据监测监管系统汇总的闲置土地面积、处置率等情况,每季度对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排名通报,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督促地方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一是进一步规范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利用。结合贯彻执行2012年修订后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完善工作协调机制,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共同责任,全面摸清闲置土地现状,积极主动作为,区分原因予以分类处置,并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切实防止产生新的闲置土地。
二是进一步强化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研究制定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工作规则和评价办法,结合日常监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系统运行细则,并科学选定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对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运行监测监管系统的有关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奖优罚劣,促进各地提高信息填报的合规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增强系统监测监管的实际效能。
感谢贵单位对土地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你们为破解城镇建设过程中的闲置土地问题所付出的心血和劳动表示钦佩,也希望你们今后继续关心、支持我省土地管理工作。
关于健全儿童医疗服务体系,促进幸福广东的建设
案号:20130093
农工党广东省委会
“儿童优先”是国际共识。解决儿童就医难,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未来、百姓幸福指数和社会和谐。在医改这一民生工程中,广东应优先考虑儿童健康问题,以儿童医疗保健体系改革作为突破口,切实解决“儿童就医难”的问题。
一、我省儿童医疗服务体系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广东已初步建立了三级儿童医疗服务体系并取得了很大成绩,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已下降至4.93‰,婴儿死亡率3.93‰,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然而,“儿童就医难”的问题依然存在且较严重,主要表现为:
(二)儿科医生待遇较低,流失严重。风险高、收入低、工作累,使现有从业人员跳槽转岗现象普遍存在,高素质人才流失严重,医学院校毕业生也不愿意进入儿科行业。因此有些医院仅保留门诊,或干脆取消儿科。
(三)儿科已成为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的重灾区。儿科护士扎一针没见血,家长便恶言恶语,甚至拳脚相向。据广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统计,在70多个专科中儿科投诉案例占前5位。省医调委的资料也显示,儿科已成为受理医疗案件的大头,儿童医疗纠纷最高赔付金额已达175万元以上。
(四)儿童专用药物种类、剂型严重缺乏。广东90%的药品没有适宜儿童的专用剂型,即使仅有的剂型在综合医院招标中也会由于种种原因而被淘汰,使得儿童用药不良反应居高不下,不合理和过度用药等不安全现象屡有发生。
二、儿童就医难原因分析
基层儿科服务能力地区间差异巨大。我省儿科专业医疗机构少,且都集中在广州、深圳,资源配置不合理。珠三角儿科服务能力较高,粤东西北地区则明显落后,个别县甚至未设立儿科,难以满足儿童危、急、重症救治的需要。
一、恢复儿科的公益性质,建立政府购买儿童医疗服务机制
(一)主管部门应恢复儿科的公益性质,实行制度保护,有意识地保留、保护儿科,并申请进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事实证明市场机制解决不了“儿童看病难”的问题,政府可将儿童医疗事业纳入深化社会组织改革的政策保障中,建立健全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建议制定政府购买儿童医疗服务的目录及实施细则,细化服务项目、操作规范、考核评价标准,保证政府购买儿童医疗服务的公开透明和财政资金渠道的稳定。
(二)借鉴部分省市经验,扶持儿科发展。近年来部分省市已率先出台多项政策扶持儿科发展。例如福建省在2010年出台政策,规定给儿科病床每年补助1万元/床,要求2012年底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儿科床位占比必须达到≥5%,这些经验都值得广东借鉴。因此建议省财政加大对儿科建设的专项资金投入,给予儿科病床每年补助1万元/床、新增儿科病床给予补助10万元/床。改善儿科医生的待遇,使儿科医生的工资收入不低于其他医生收入的平均水平。有关部门还要从职称晋升、进修学习和科研立项等方面采取倾斜政策,鼓励更多优秀医务人员加入到儿科队伍。
二、加强基层儿科服务能力建设,实现各区域儿童均等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一)建议在粤东西北建区域性骨干医院,保障该区域儿科建设在省内的优先试点和协调发展。扶持二甲以上综合医院的儿科建设,加强各级医院之间的合作,建立合理有效的双向转诊制度。
(二)增设专科特色突出、学术水平较高、功能完善的儿科诊疗中心。与北京、上海各有三家以上的市儿童医院相比,我省有必要合理增加儿童医院数量,比如积极引进人才筹建广东省儿童医院。
(三)完善现有儿童危重症抢救诊断网络。利用互联网平台及物联网平台,优化整合儿童医疗机构服务机构,重点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儿童常见病诊治、现场急救、危急重症患儿处理和转诊能力。
(四)加强基层儿科服务能力建设。二甲以上综合医院必须设置儿科,有效增加供给,使儿童能就近寻求基本医疗服务。
三、建立健全儿科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及再培训体系
(一)加强在岗培训。分批、分层次在五年内对市县乡三级医疗机构儿科医师完成强化“轮训”。加强培训监管,健全儿科住院医师培训制度,建立绩效考核及质量控制制度。为基层配备必要的远程会诊、网络传输等设备,实现各级儿科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二)建议在高等医学院校恢复儿科的设置。加快探索建立联合培养、在职医师培训等新的儿科医生培养机制,多渠道培养专业儿科医生,加强儿科人才队伍建设。
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协调功能,营造儿童卫生服务的良好氛围
在儿童医疗保健机构建立运行管理规范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延揽优秀社工人才,开展公益性、互助性和自律性活动,营造良好氛围,促进社会和谐。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协调功能,最大限度缓和医患矛盾,化解纠纷,提升社会幸福指数。
第20130093号提案答复件
2013-09-06
农工党广东省委会:
你委提出《关于健全儿童医疗服务体系,促进幸福广东的建设》(第20130093号)提案收悉。你委的建议很有针对性和建设性,我们将认真借鉴和采纳。经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政府购买儿童医疗服务机制
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儿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省政府在《广东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粤府〔2012〕54号)中提出“完善覆盖城乡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近年来,我省各级财政不断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每年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不断提高儿童保健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省财政还每年安排地中海贫血干预专项经费3500元万,着力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此外,省财政安排了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补助经费,对评选出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给予每个专科25万元的补助经费。2012年省发改委还争取到了中央预算内资金3200万元支持揭阳、惠州综合性医院的儿科建设项目,改造建设面积17000平方米。2013年中央拟再安排1.1亿元支持我省欠发达地区6所医院儿科和儿童医院建设,改造建设面积84974平方米,我省将指导各地积极申报中央补助卫生项目。
二、关于提高基层儿童医疗保健服务能力
关于筹建省儿童医院问题。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现已加挂“广东省妇女儿童医院”的牌子,在功能定位上已经包含了省儿童医院的职责。
关于基层儿科建设问题。我厅着力加强儿科建设,在《广东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中,明确提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加强儿科建设,应设置儿科和新生儿病室,儿科床位至少占医院总床位的10%。同时不断提高新生儿医疗急救能力,在新生儿急救绿色通道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儿童救治转运网络,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三)关于儿科专业人员培训问题。对现有的儿科医师,我厅主抓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在全省农村卫生业务人员重点业务远程培训中,安排了乡村医生儿科学培训。
三、关于发挥社会组织在儿童卫生服务中作用
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佛山市南海区在南海区人民医院引入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深入开展医务社会工作,效果明显。深圳、东莞等市民政部门积极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探索由政府出资向民办社工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将社工派驻到有关医疗机构开展卫生领域内的社会服务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医患关系,化解了医疗纠纷。
四、下一步工作
我厅将进一步加强儿科建设,并指导省妇幼保健院进一步加强儿科建设,从业务科室、床位分配、人员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侧重,以此带动各地妇幼保健机构进一步提高儿科医疗保健服务能力,满足群众就医需求。同时与省教育厅协调,适时组织专题调研,根据人才培养需求,研究制定儿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医疗机构对口帮扶中,进一步加强儿科的驻点帮扶力度,鼓励儿科医生下乡进行技术指导。
省民政厅也将建立和完善专业社工的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政策制度体系,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领域内积极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从而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水平,营造更好的工作氛围。
感谢你委对我省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关于加大珠江水资源保护力度促进流域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
案号:20130107
民盟广东省委会
珠江流域多年平均径流量为3381亿m3,仅次于长江,居全国七大流域第二位。早在1980年全国主要河流每日接纳废水量统计,珠江为1009.4万吨,高于长江的900万吨,位居污染第一河流。近年,珠江污染趋势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污染总量依然巨大。珠江流域是“水质性”、“工程性”、“资源性”缺水问题并存,流域水污染、水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突发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因此,加强珠江水资源保护,促进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已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目前珠江流域水资源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1、流域水污染、跨省(区)突发性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2010年,珠江流域全年评价河长22866km,Ⅰ类~Ⅲ类河长占评价河长的71.8%,Ⅳ类~Ⅴ类占18.7%,劣Ⅴ类占9.5%;流域(片)废污水排放总量为190.45亿吨,较2009年增加近5%;对珠江流域(片)共592个水功能区的评价,水功能区达标率为42.1%,较2009年下降了3.4个百分点。珠江三角洲、粤东、粤西等地区由于供水水源受到污染,出现了水质性缺水。珠江口近6000km2水域监测结果表明,珠江口水体中无机氮、石油类、细菌均超标,伶仃洋部分海域的水质综合污染指数达到重污染程度。
2、生态环境恶化加剧,局部地区生态环境脆弱。随着流域内经济社会的发展,跨省(区)之间水污染问题、突发性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流域内生态用地被挤占,部分地区原生林、自然次生林遭破坏,一些关键性的生态过渡带、节点和廊道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珠江流域上游地区山高坡陡,水土流失现象较为严重,部分地区已经发生“石漠化”。云南境内的高原湖泊是重要的水源地,由于围湖造田等人类活动影响,多个湖泊面积发生萎缩,蓄水量均有不同程度的减少。
4、水资源管理基础薄弱,水资源管理经费投入不足。珠江水利委员会成立于1979年,流域管理的历史较短,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各项基础工作较为薄弱,水文站网、监测预测、规划科研、计量设施等软硬件建设滞后,尤其是监测断面覆盖率低,水质监测能力不足,现有的水功能区监测能力远远不能满足水资源保护监管的需要。长期以来,对水资源管理的投入重视不够,流域内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偏低、挤占水资源费现象还存在。
5、水资源管理体制与机制还不健全,各项措施尚未完全有效落实。目前,流域水资源管理尚未形成统一管理局面,上下游之间、省区间和各行业间的协商机制还不健全,水资源管理手段粗放。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流域骨干水库的枯水期运行调度等有待规范;部分地区水资源无序开发和过度开发的现象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节约用水管理有待加强,缺水和用水效率低下并存;水资源保护依法行政的依据不够权威,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的配套制度尚未出台;以水功能区为单元的地表水水质管理制度还不完善;以河流生态环境用水为约束的水资源开发行为规范还没有建立。
1、构建流域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体系,促进水资源保护
(1)逐步完善以水功能区管理为核心的水资源保护制度措施及基础工作。一是组织流域内各省(自治区)有关部门编制完善珠江流域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二是根据水质目标组织开展珠江流域水域纳污能力核算,并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三是逐步提高重点水功能区监测覆盖率,为水功能区管理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3)提高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能力,为流域供水安全提供有力保障。编制完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监测、信息处理能力,充分发挥流域机构在应急处置方面的优势,确保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渠道畅通。
2、大力推进流域用水总量控制,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
全面推进和落实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完成跨省河流水量分配。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批,完善取水许可管理,加大取水监督力度。做好流域及各省的水资源监控能力项目,提高水资源管理的基础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组织开展珠江流域水权问题研究,并以此为起点,促进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
3、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保障供水安全
强化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调度手段,提高流域水资源配置能力和改善区域水生态环境,进一步推动《珠江水量调度条例》立法前期工作和大藤峡水利枢纽前期工作,在法律法规层面和工程措施上解决珠江流域水资源调度存在的问题。
4、创新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
推动规划水资源论证,并通过水资源论证,规范和引导流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逐步使流域经济布局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通过经济手段的运用,建立促进全社会节水防污的内在激励机制。
加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维护珠江的河流健康生命。由水利、环保部门组建跨省(区)河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以有效地推动部门的沟通联系,发挥及时互通信息、实现资料共享、加强水资源监测的作用,共同应对、协商解决跨省(自治区)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事件。
5、进一步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巩固现有试点成果,深入探索珠江不同水资源条件、不同发展水平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模式与途径,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利用节水型社会建设这个平台与抓手,加强宣传,倡导文明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引导和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建设,逐步形成节约用水的行为规范和社会风尚。
第20130107号提案答复件
珠江水利委员会
2013/10/12
反馈备注:承办单位对第20130107号提案的答复办理认真,体现了对民主党派意见建议的高度重视,对推进珠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决心,以及对珠江流域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的真诚关心。提案办理的顺利进行表明,加强对珠江水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治理已成为省委和省政府、省政协和提案办理单位多方共识。我们希望承办单位在之前良好的工作成效和扎实的提案办理调研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以下方面工作:1、尽快建立跨部门、跨省(区)的有效合作和积极联动,建立起水资源全方位保护的长效机制;2、进一步完善水资源和环境的信息公开制度,提升全社会对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污染的重视;3、大力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形成以水定发展的共识;4、努力将珠江水资源保护挤入国家计划中,加快大藤峡水库建设。
民盟广东省委员会:
民盟广东省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加大珠江水资源保护力度,促进流域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第20130107号)收悉。我委结合广东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的会办意见,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高度重视省政协督办重点提案的办理工作
今年广东省政协主席会议把《关于加大珠江水资源保护力度,促进流域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第20130107号)列为督办重点提案,由省政协党组成员覃卫东督办,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主办,省水利厅和环境保护厅会办。我委和会办单位高度重视提案办理工作,力求通过吸收提案的意见和建议,推动珠江水利事业各项工作的开展。
一是制定办理工作方案。我委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政协主席会议督办重点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3〕91号)的要求,牵头会办单位,制定了《广东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107号提案办理工作方案》(珠水政资〔2013〕279号),内容涉及组织协调、办理目标、办理方式、办理措施、办理步骤、职责分工、进度安排和预期成果,经省政协提案委审定后落实执行。
二是完善办理工作机制。2013年6月24日,我委与会办单位广东省水利厅和环境保护厅组织召开广东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提案第20130107号办理工作座谈会。会议邀请了提案者民盟广东省委员会和提案督办单位广东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主要领导出席会议。会上,正式成立了提案办理工作机构,研究讨论提案办理工作方案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四是认真落实提案工作建议。2013年7月,我委副主任王秋生带队前往云南省开展专题调研,共商滇黔桂粤四省区协作机制议题,取得积极进展。2013年8月,我委牵头组织广东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邀请民盟广东省委员会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有关领导和代表,赴广西区贺州市、桂平市、南宁市进行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专题调研,并进一步探讨如何建立跨省(区)河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等事宜。
二、落实提案工作建议的主要措施
一是科学谋划珠江水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构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框架。2013年,我委出台珠江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顶层设计《绿色珠江战略规划》,提出了“维护河流健康,建设绿色珠江”的治江总体目标和构建“绿源”、“绿廊”、“绿网”、“绿景”的战略布局,呼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从流域层面确定珠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水利工作重点。在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月印发了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后,流域内各省先后出台或准备出台相应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尤其是广东省政府先后印发了《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省人大出台了《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至此,关键配套文件全部出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全面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成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推动水资源保护,做好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依据和有力抓手。
二是全面加强珠江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管理,提升水资源保护日常管理水平。我委和流域内各省区水利厅完成了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分解工作,明确了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完成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流域重要水功能区基础信息调查及水质达标评价报告,流域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等技术支撑成果,逐步强化水功能区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为开展流域水资源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奠定了基础;实施珠江枯水期水量调度、东江三库供水调度和鉴江水量调度,提高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平;加强用水计划和用水定额管理,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完成水功能区考核断面核定,推进考核断面监测规范化工作,建立水功能区达标评价体系;省环保厅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强化流域污染综合整治,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主会办单位严格取水许可、入河排污口、环境评价行政许可,加强依法行政,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三是着力夯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基础,重点抓好保障能力建设。我委着力推进珠江流域省界监测站建设,做好重要水功能区、省界断面的水量水质监测,开展水生态监测站网建设,继续加大流域数据、信息系统、监测预测、规划科研、计量设施等软硬件建设,逐步满足监测“四项制度”和“三条红线”约束性、控制性、先导性指标定量数据监测的需要。同时,我委和省水利厅积极开展流域和广东省水资源监控系统、重要省(国)界自动监测站及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能力建设,提升了流域和广东省水资源监督管理自动化和快速反应水平。省环境保护厅建立水质自动监测站62个,基本形成了覆盖主要江河水体和交接断面的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同时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五是优化战略配置格局,推动珠江水量调度条例立法和大藤峡水利枢纽建设前期工作。为了保障珠江三角洲和澳门供水安全,我委连续九年在枯水期开展珠江水量统一调度,缓解了珠江流域枯水季节咸潮入侵对珠江三角洲城市群的影响,保障了珠江三角洲地区,特别是珠海和澳门的供水,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政治和水生态效益。从长计议,仍需要进一步优化流域水资源配置格局,重点推动关键性配置工程大藤峡水利枢纽和水量调度立法工作,强化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调度手段。目前大藤峡水利枢纽前期工作正在有序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初步设计已经全面启动。《珠江水量调度条例》修改工作进展顺利。
六是开展河湖健康评价技术研究,推进珠江流域水生态文明建设。我委以水利部组织实施的河湖健康评估试点工作为突破口,开展试点水域生态用水及河湖健康生命指标研究、环境流量评估、生态技术研究等。我委和省水利厅开展珠江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启动流域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创建工作,推进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省环境保护厅探索广东省特色养水治水新思路,印发《南粤水更清行为计划(2013-2020)》,深化水污染防治工作思路。
三、今后工作意见
根据当前珠江流域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结合最近召开的省政协主席会议重点督办提案办理工作座谈会提出的有关意见,我委将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围绕“建设绿色珠江,争创实现科学发展观的流域典范”总体目标,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为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一是贯彻落实《绿色珠江建设战略规划》。进一步发挥《绿色珠江建设战略规划》的指导作用,制定绿色珠江建设的阶段目标、实现路径和工作措施,在流域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贯彻绿色珠江理念。
二是推动滇黔桂粤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协作。我委将在现有的“黔桂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工作基础上,积极沟通协调,将云南、广东等省环保、水利部门纳入协作机制范围,充分发挥协作机制流域信息共享、决策支撑平台的作用,力求打破条块分割,共同应对跨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问题。
四是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流域水量分配工作,确保2015年前全面完成主要跨省江河水量分配。认真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着力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四项制度”要求,严格取水许可管理,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珠江流域规划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对高耗水项目的审批从严从紧。加大流域省界水体和重要水域水功能区监测,推进珠江省界及重要断面水文测站建设,增强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五是完善和创新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机制建设。发布水资源公报、泥沙公报、水资源质量状况通报等,推动信息公开。完善行政许可网上公示制度,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发挥“泛珠三角”平台作用,加强与流域各省区环保、城建、国土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探索建立多部门密切合作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联动机制。加强生态补偿机制研究,探索建立流域上下游水生态共建和利益共享的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实现珠江流域不同地区的和谐发展。
关于深化垃圾处理,推广垃圾分类,严防未经科学处理的有毒有害垃圾进入菜地,让市民吃上放心菜的建议
案号:20130132
孟丽红
广州番禺区金山大道旁菜地大量使用混合垃圾种菜的情况,经网友披露以及媒体曝光后,引起全城震动,尤其是番禺区居民。人们不禁要问,除了垃圾种菜之外,还有没有垃圾种粮?有没有垃圾养猪的现象?食品安全什么时候才能不是一个问题?
众所周知,混合垃圾是不能用于堆肥的,其中含有的废电池、重金属、化工原料、塑料等可能造成土壤的严重污染。污染物通过蔬菜进入人体后,可以和蛋白质及酶发生复杂的反应,有些可能在某些器官中累积下来,造成慢性中毒,严重的可能导致畸形,甚至致癌。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垃圾问题日益突出。很多城市被垃圾环带包围。这些垃圾埋不胜埋,烧不胜烧,造成了一系列严重危害。有的地区、有的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未经处理乱倒垃圾、转移垃圾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混合垃圾成分中,金属、纸类、塑料、玻璃被视为可直接回收利用的资源;垃圾中的其他物质也能转化为资源,如食品、草木和织物可以堆肥,生产有机肥料;垃圾焚烧可以发电、供热或制冷;砖瓦、灰土可以加工成建材等等。各种固体废弃物混合在一起是垃圾,分选开就是资源。
把消费环节产生的垃圾及时进行分类,回收再利用是解决垃圾问题和垃圾危害的最好途径。
(一)、要树立垃圾分类的观念。从学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等着手,广泛开展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和倡导工作,使们树立垃圾分类的环保意识,阐明垃圾对社会生活造成的严重危害,宣传垃圾分类的重要意义,呼吁消费者积极参与。同时教会消费者垃圾分类的知识,使消费者进行垃圾分类逐渐成为自觉和习惯性行为。
(二)、分类工作应由源头做起。除了宣传外,应当落实到实际行动。例如,由政府部门提供或指定使用有分类标志和功能的垃圾袋、垃圾桶,让居家生活垃圾一开始就进行分类。社区垃圾收集人员也应严格按照分类对垃圾进行收集整理。
(三)、在收集垃圾时,政府也要起到带头作用,对垃圾进行分类回收、运输及处理。政府要对环卫部门的垃圾回收车进行分隔式的改造,分类装载垃圾。现在,往往居民对垃圾进行了分类,但运输环节又混合在一起,送到政府垃圾场(厂)又变成了混合垃圾。居民的前期工作白白浪费,影响居民垃圾分类的积极性。
(四)、加强对混合垃圾的管理,对乱倒垃圾、转移垃圾、不对垃圾进行分类,混合垃圾不经处理流入菜地农田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五)、积极扶植垃圾回收利用的下游产业,消化和充分利用垃圾资源,为社会造福。通过分类投放、分类收集,把有用物资,如纸张、塑料、橡胶、玻璃、瓶罐、金属以及废旧家用电器等从垃圾中分离出来重新回收、利用,变废为宝;对有机垃圾进行堆肥发酵处理,把有机垃圾制成农田用肥和绿化用肥;对热值较高的可燃垃圾进行焚烧发电;对没有回收利用价值的无机垃圾进行填埋处置。
垃圾分类是对垃圾收集处置传统方式的改革,是对垃圾进行有效处置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人们面对日益增长的垃圾产量和环境状况恶化的局面,只有通过垃圾分类管理,最大限度地实现垃圾资源利用,减少垃圾处置量,才能改善生存环境质量。
(六)、政府有关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应当对城市周边菜地的有毒有害成分定期进行化验检查,增加治理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市民吃上放心菜。
总之,我们要坚决做好垃圾分类和垃圾管理工作,既要取缔有毒有害、未经科学处理的混合垃圾进入我们的菜地,也要重视资源的回收利用和倡导大量使用有机的、有益的绿色肥料,变废为宝,形成良性循环体系,造福于民。
第20130132号提案答复件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09-25
孟丽红委员:
《关于深化垃圾处理,推广垃圾分类,严防未经科学处理的有毒有害垃圾进入菜地,让市民吃上放心菜的建议》收悉。感谢你对我省垃圾处理工作的关心,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2年12月,媒体反映番禺区金山大道旁菜地使用混合垃圾种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立即要求有关部门展开调查处理,严格将收集的生活垃圾送往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并要求全省各地垃圾处理主管部门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防范同类事件发生。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问题。2012年,省政府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2〕113号)、《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12〕45号)等多个重要文件,总体部署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强力开展农村垃圾治理,推行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循环利用。2013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逐步在珠三角城市开展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工作要求,珠三角地区正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
一、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按省政府的部署,在全省推行“户收集、村集中、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垃圾收运处理模式,建立稳定的县(市)、镇、村三级管理和保洁队伍,整县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建设“一县一场”、“一镇一站”、“一村一点”,实现全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一年见成效,三年大变样的工作目标。2012-2014年,全省开展农村清洁工程专项活动。2012年,开展“大清洁,乡村美”农村清洁工程专项活动,共清理农村路边、河边、池边及村庄公共区域积存垃圾42.5万吨,农村环境卫生明显改善。2013年,开展“美丽乡村,环卫先行”农村清洁工程专项活动,按照“全面推进,连片示范”的思路,打造连片示范带和示范片区,发挥示范带动效应,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2013年,省政府将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列入了十件民生实事,明确提出了“各县(市)全部开工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或焚烧厂,各建制镇建成一座生活垃圾转运站,各自然村建成一座以上生活垃圾收集点”的目标任务,全面推进和督促各地加快各地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二、积极推行垃圾分类。《广东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提出:广州、深圳市以争创“全国垃圾分类示范城市”为契机,加快建立一体化生活垃圾分类体系,针对每一类生活垃圾设置相应的收运系统和处理系统,其中,将可回收物纳入再生资源回收渠道;将有害垃圾纳入危险废物处理系统,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予以单独收运、安全处理;将家庭餐厨垃圾纳入生化处理设施处理;对其他垃圾可根据实际予以焚烧或填埋。生活垃圾分类经验成熟后,在全省大力推广。鼓励居民将家庭餐厨垃圾分开暂存和投放,逐步建立居民家庭高水分有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推行居民家庭餐厨垃圾单独收集、循环利用模式。
三、优化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十二五”期间,我省逐步建立健全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相配套的垃圾收运体系。开展生活垃分类示范地城市逐步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设施。2012年,广州市新购200台垃圾分类运输车辆,配置分类收集容器21万多个,设置2.7万个主干道垃圾分类箱,建成1700多个社区废品回收站点、20个大型分拣中心、39个有害垃圾贮存库,新增餐厨垃圾、有害垃圾收运线路61条。深圳市按照先易后难、先示范再推广的方式,全力以赴推进全市500个示范单位的垃圾分类工作,深入剖析住宅小区、学校、公园、餐饮单位等不同功能区垃圾分类特点,进一步完善“物业公司主导”的垃圾减量分类收运模式。
四、强化餐厨废弃物管理。2012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组织领导,完善监管机制,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变废为宝,化害为利。省直有关部门正积极做好广州市申报国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的跟踪、指导工作,并启动我省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餐厨废弃物的管理。2012年,深圳市将分类收集得到的厨余垃圾和餐饮行业产生的餐厨垃圾合并处理,建设6座大型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并利用现在垃圾转运站为平台,改造成相对集中的厨余垃圾处理中心,杜绝“前端居民搞分类,后端处理大锅烩”现象,力争2013年实现厨余垃圾(含餐厨垃圾)100%无害化处理,2014年各区建成厨余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确保厨余垃圾单独处理,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
再次向您表示感谢,希望您继续关心和支持垃圾分类工作。
关于如何扎实推进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健康发展的建议
案号:20130152
郑耀南
中共十八大胜利闭幕后,认真学习宣传和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大精神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人民的首要政治任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已经成为全国各界的指导思想和行动纲领;同时指明了我国已进入社会经济发展新阶段:由“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变为“建成小康社会”。
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我认为,继续坚持和努力实践“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努力实现高水平崛起”的发展目标就是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重要抓手,是事关广东前途命运的一场硬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只有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才能筑牢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的物质基础。同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还需要全方位的精神文明建设来保障。
二、议案案由:新生代农民工差异化特点突显心理健康的必要性
1、建立和完善多点式、网络状心理疏导机制
基于此,并结合广东省经济产业特点以及劳动力结构特点,我建议政府建立、推广和完善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健康辅导机制和心理危机干预机制”网络状布局。
第二:未雨绸缪,加强新生代农民工在毕业前的定期心理培训。包括初中、高中、大学等各类院校的毕业前一年,设置心理培训课程,通过案例分析、危机预警、社会学分析、心理学分析等多种课程来全方位地进行就业前培训。一方面让这些学生了解社会以及就业的复杂性并提前做好心里预期;一方面也为这种潜在出现的心里问题提前学会自我调节的办法。
第三:通过社区、团体的定期社会活动,增强农民工的社会归属感以及亲切感,从而弥补心理的缺失。建议以雇主单位、社区为中心,定期组织周边居住的农民工开展社区帮助、义工、交友等活动,积极开拓丰富他们的社区活跃度,增加社会归属感。
2、鼓励和扶持企业引进国际先进的成熟心理辅导体系
以都市丽人企业为例,我们以悦时尚为企业文化,我们尊重员工的个体价值、为员工创造一个“自我实现”的广阔平台和"家"一般的工作环境;营造一个富有合作精神、互相开放、沟通无障碍的生态环境。注重建立和谐健康的工作环境和人际关系,创造一个越渐和谐、快乐的工作环境,让员工享受工作,快乐生活,并将这些快乐传导给家人和朋友。
而在国际上,目前比较先进的、成熟的心理疏导机制是EAP,即员工心理援助计划,它已在全球85个国家开展,而且越来越多的世界500强企业开始采用的EAP,比如中国人寿财险公司。
所谓EAP(EmployeeAssistanceProgram),即员工心理援助计划,其运作模式是“企业与员工问题及资源分析--方案建议及培训--协助解决”,通过专业人士对组织进行诊断和建议,对员工及其家属提供专业指导、培训和咨询,帮助员工解决心理和行为问题。它有针对个人的预防措施(例如个人压力缓解方法的培训)、针对组织的预防措施(例如团队沟通的培训)、针对个人的治疗措施(个人的心理咨询为主)、针对组织的治疗措施(团队的心理咨询为主)。
结合广东省劳动力结构特点和工作状态等,我建议政府应该积极鼓励和扶持企业引进EAP服务项目,并给于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扶持政策,从而将新生代农民工心理健康发展问题"化整为零"。
3、建立试点地区,提供绿色通道和法律保障,激励社会力量设立非政府性、公益性心理咨询机构
所以,为了帮助新生代农民工尽快融入城市生活,提供一个良好、健康、轻松的社会舆论环境,我建议政府以试点推广的方式,先选定试点地区,然后设立一个绿色通道,鼓励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会团体在有条件的社区设立公益性心理咨询机构,向群众提供工作、学习、婚姻、家庭等问题的心理支持和咨询,并在法律层面给予各方面的权益保障。除此之外,还建议由政府组织、企业参与,培训一支由农民工自己组成的企业内部心理咨询师,让心理咨询更贴近农民工。
第20130152号提案答复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3-06-19
郑耀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如何推进新生代异地务工人员心理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经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总工会,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加强新生代异地务工人员心理健康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以人为本理念的重要体现。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推进新生代异地务工人员的心理健康发展。近年来,我省通过推进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心理援助和技能培训、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异地务工人员心理援助服务等,推进新生代异地务工人员心理健康发展。主要做法如下:
二、开展新生代异地务工人员心理援助和技能培训。一方面,提供异地务工人员心理援助服务。去年年初,我省将“培养万名员工心理援助辅导员”列入2012年为异地务工人员办的十件实事之一。全省筹资500万元,开展异地务工人员心理援助专项职业能力认定培训和“幸福课堂进工厂”活动,免费为企业和异地务工人员培养心理援助专业人才,将“幸福课堂”开进异地务工人员集中的工业园区和制造业企业中,帮助新生代异地务工人员学习面对生活困难、适应新环境、应对感情问题和挫折的方法和人际沟通技巧。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全省各级工会共举办各类心理援助培训班130多个,培训达1.5万人次。另一方面,开展异地务工人员技能培训,通过技能培训,提高异地务工人员技能水平和薪酬待遇,提高异地务工人员工作自信心。本省户籍异地务工人员经培训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省财政按人均14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2008年以来,全省391.4万异地务工人员通过培训获得一技之长。
三、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异地务工人员心理援助服务。一是发展社会工作机构和枢纽型社会组织。近年来,全省成立近三百多家社工机构,几十家枢纽型社会组织,为异地务工人员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人际交流等服务。今年,省民政厅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意见》,降低门槛,公益服务类等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二是加大福利公益金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力度。2013年,省民政厅设立2000万元资助社会组织公益慈善项目,省财政厅拨付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8700多万元,370多个社会组织享受了扶持培育资金,有力促进服务新生代异地务工人员的社会组织的发展。三是积极推动员工心理援助义工队建设。去年,全省首家心理援助义工服务队在惠州成立,义工队为来访的异地务工人员提供一对一心理援助,在企业、本单位设立专门的“心灵驿站”心理咨询热线、网站、心理辅导团等,定期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为异地务工人员提供多渠道心理援助。
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建设的建议
案号:20130176
徐建平李虹
基层医疗卫生改革是目前国家卫生体制改革的基础部分,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目标,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经济的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环节。目前,新医改的各项政策、措施逐步落实,基层医疗卫生工作发生了极大变化,建立了覆盖城乡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有效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三级医疗网络服务渐趋成熟,实现了三级医院信息及资源的共享,虽然在新医疗改革中基层医疗卫生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在日常的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困难与问题,这些问题若不加以解决,将会阻碍基层医疗卫生工作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新医改实施过程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一、基本药物目录制度的落实:
1、基层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品种过窄
目前各级医疗机构用药实行按医院等级分类管理,即实行基本药物目录制度。在基本药物目录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使用的药物目录品种过窄而且数量偏少,基本药品仅近300种,增补药物品种100余种,其中200多种属于中成药类别,西药类的药物仅200多种,西药类品种偏少,而且许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常用药物依然不在社保报销的范围之内。由于基本药物品种偏少,很难满足病人的需求。比如,病人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因药物种类不足,数量有限,使基层医生对病人的处置受到限制,只能将病人转至上一级医院继续诊治,影响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有效运作,病人也会因此认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无条件,无能力处理疾病,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失去信心;此外,一些患慢性疾病的病人,在上级医院就医后转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复诊取药,但很多常用的慢性疾病专科用药比较缺乏,使得大部分可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就诊或取药的病人都不得不转回到上一级医院继续就医取药,这些问题均会影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形象及作用。
2、基本药物配送不及时
基本药物是由政府进行公开招标,统一采购并按规定集中配送到的各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于招标过程中程序多,环节复杂,药品招标后配送公司往往不能及时而有效地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于药品欠缺或不足的状态,严重影响了日常医疗工作的有效运作。此外,目前采取的药品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仍不能消除药品价格的虚高空间,药品价格难以有效下降,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价格不能有效体现出利民的结果。
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设备欠缺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基础条件落后,除日常医疗用房缺乏之外,许多常用医疗设备欠缺是阻碍其进步与发展的主要原因。虽然,政府在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与建设规划中对医疗设备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划,但在落实过程中仍然存在投入不足、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至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服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欠缺
在新一轮医疗改革中,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定位于公益性事业单位,为体现其公益性,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能发挥有效的作用以及激励大家的工作积极性,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由财政核拨,政府全额支付,此种方式存在如下一些问题,(1)部分医务人员在获得了这种数目不低而且固定的工资收入后并没有真正有效发挥作用,工作积极性及主动性不高,干与不干一个样,“汗涝保收”以及吃“大锅饭”的现象仍然存在,不愿意努力工作,依然将病人转至上级医院;(2)有的工作人员不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目前我国整体的医疗环境欠佳,医生工作压力较大,加之基层医疗机构条件有限,假若出现问题则需要自己承担责任,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而且少一事并不影响自己的收入,因此,也将病人转给上级医院。这些状况均严重影响基层医疗卫生人员职责的落实,不能有效发挥其功能。
四、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目前信息化工作已经深入到日常工作及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基层卫生机构的信息化工作则较为滞后,影响了社区卫生机构各种日常工作的开展。如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慢性病专档的建立都需要信息化系统的支持,此外,在目前信息化高度普及的今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应该与上级医院之间展开交流,通过网络这种现代信息化手段使这种交流能有效进行,这样才能真正落实基层卫生服务中心对每位居民的全方位的、全程式的健康服务及管理,同时展开与上级医院的各种交流。
鉴于目前基层卫生机构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基本药物目录,增加药品类别及数量
二、制定措施,避免药品招标虚高定价;减少环节,促进药品配送加速
为避免药品招标中的虚高定价,以及避免政府卫生机构在招标中为自己行业谋利,可考虑采用第三方招标,或政府主导价格,生产企业将药品价格挂网,使用单位直接上网采购。药品统一招标采购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环节,缩短药品集中配送周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使用的药品要做到合理规划,有序安排,避免出现“断药”现象。基层卫生机构要对药品的保存负责,不能出现过期、失效、霉变等情况,要充分保证病人用药安全,而且不能出现药品浪费。
三、制定合理措施,提高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为有效发挥基层卫生机构的作用,达到卫生改革的要求,也为充分发挥医务人员的积极性,要鼓励基层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各种分配模式,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提升社区医疗的办医的效益,尊重基层医疗机构的内部分配自主权。由政府全额支付的工资应改变其发放方式,可先发放全额工资的50%,余下的50%分两次发给,第一,当个人的任务完成后发给余下的25%;第二,当整个基层卫生机构的工作任务完成后再发给最后的25%。这样即保证医务人员应有的基础收入,又能结合个人的工作任务业绩,同时也与基层卫生机构的整体职责及任务联系在一起。通过这种“三位一体”的分配方式,能有效促使医务人员提高积极性与主动性,努力完成自己的工作,为基层卫生服务尽心尽力,使基层卫生能长期持续进行。
四,加强基层卫生机构网络化建设
在现有基础上,加大投入构建基层卫生机构的网络建设。使各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管理、病人的健康档案管理、药品物资管理等信息化。医务人员可以应用电子处方、电子病历为病人服务,使广大群众看病就医更加方便快捷,同时还与上级医院通过网络联系与交流,提高业务水平,同时可以共享双向转诊病人的医疗信息资源。
第20130176号提案答复件
2013-09-15
徐建平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建设的建议》提案(第20130176号)收悉。经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总体看,基层医疗卫生网底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建立,极大方便了农村地区群众看病就医。同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基层综改实施后,多渠道补偿、人事分配等新机制和基本药物制度不够完善或落实不到位,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可持续发展;部分基层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尚未充分调动起来等等。下一步,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基层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实现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医疗设备基本适应医疗卫生服务需要。到2017年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和条件明显改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98%以上。加强基层常用医疗设备配备,争取省财政投入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置救护车、全自动生化仪、X光机或DR、B超、心电图仪等常用设备。
(三)完善基本药物制度。一是根据国家出台的新版基本药物目录,及时调整省级增补目录。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于3月15日正式公布,新目录共计520个品种。我省将根据国家调整后的基本药物目录和我省基本药物使用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预计增补后,全省基本药物目录(含国家目录)在1000种左右,更好地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二是加快推进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改革。按照“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原则开展我省药品集中采购,从“政府主导”向“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转变,创建完善在线交易、在线招标、在线监管的新模式,建立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通过联合采购、网上竞价、量价挂钩、药品集中结算支付等措施切实降低药品价格,实现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三是进一步及时调整药品配送方案,采用区域集中配送、多个品种打包配送等配送形式,提高药品配送企业的积极性,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及时配送到基层医疗机构。
(四)推进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按照“四个统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资金)原则,建立省级卫生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推进市级医药卫生信息平台和县级医药卫生信息数据库建设,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全省统一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功能,在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有条件的村卫生站推广使用。
关于大力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助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建议
案号:20130182
黄西勤
社会管理建设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涵。社会管理建设在新形势下已成为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管理成效的重要保障。推动社会管理建设,对于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积极示范带动作用。社会组织是社会管理建设中一支重要力量,是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之一,犹如“缓冲器”、“润滑剂”,具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助推社会经济发展的功效。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我省社会组织与社会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社会组织数量少、规模小,政府购买其服务额度小
从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的数量来看,法国110个,日本97个,美国52个,阿根廷25个,新加坡14.5个,巴西13个,我国仅为2.7个,造成社会管理的社会参与度不高。社会组织的社会贡献率偏低,世界22个国家社会组织占支出GDP比重的平均值为4.6%,发达国家为7%,我国仅占0.55%。我国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进程缓慢,社会组织发展活力没有充分激活。以广东省为例,目前还有85%的社会组织未能承担政府转移的职能,91%的社会组织未能得到政府购买服务。
二、社会组织人才十分缺乏
三、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无法律制度保障
四、社会组织参政议政渠道不畅通
鉴于以上社会组织所出现的问题,建议采取下列措施支持社会组织发展,推进社会管理建设。
一、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和购买服务力度
2012年,我省出台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和《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第一批)》,可以说我省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方面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但是,就目前我省实际情况来看,除了已转移的技术性服务以及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部分领域的社会管理,其他很多领域都涉及的较少,如资产评估、社会保障、社会救援等重要领域的公共服务。
建议我省积极落实《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和《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第一批)》,进一步细化购买目录,如资产评估,需进一步细分为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涉税评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等。加大政府购买力度,进一步转移政府职能,促进我省社会组织发展壮大。
二、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
政府可以设立社会组织专项发展基金,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人才招聘和培养。
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
将社会组织作为一个特殊的界别纳入民主党派之中,保障社会组织民主权利,让其参政议政,共同推动社会民主进程,参与社会管理,共同促进社会经
第20130182号提案答复件
省民政厅
2013/07/29
黄西勤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大力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助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建议”(第20130182号)的提案很有建设性,也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符合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广东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方向。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的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全面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为落实对社会组织实行资金扶持的政策,省财政厅、民政厅向全省社会组织下发了《关于申报2012年度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的通知》,对成立不满3年的社会组织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全省共有1084家社会组织进行申报,最终有374个社会组织共获得省级财政资助约1亿元,重点资助行业协会类、公益慈善类、学术类和枢纽型社会组织。去年,省民政厅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2000万元用于资助全省性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慈善、社会民生、枢纽服务等项目,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积极作用。截止2012年底,全省各级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发展款项达2.7亿元,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款项达7800万元。
为全面提高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自主能力、自律能力、发展能力、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我省自2009年开始推进社会组织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开展社会组织驻会会长、秘书长、专职工作人员培训,先后组织会长、秘书长、专职工作人员培训班、社会组织通讯员培训班、财务培训班等8期共1050人(其中到清华大学培训3期)。同时,完善人才管理体制,创新人才培养开发、评价发现、选拨任用、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加强社会组织专职人员职业培训,建立健全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制度,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推进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省民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起草了《广东省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并征求吸纳了省委组织部等19个省直部门的意见。目前该方案已上报国家,争取国家支持在我省开展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试点工作,为构建我省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提供人才支撑。
三、拓宽社会组织参政议政渠道
关于高度重视沿江沿海生态危机提高我省水上污染处置能力的建议
案号:20130216
梁建伟
据专家估计,目前每年平均约600万吨石油及其产品流入大海,给海洋生态带来了极大的污染风险。广东省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的区域之一,近年来顺应国际产业转移的大形势,在揭阳、惠州、广州、东莞、珠海、茂名、湛江等沿海地区建设了多个石化基地,形成了沿海大石化产业带。石化产业带的快速发展,在促进企业和当地经济增长的同时,也给我省增加了环境压力,敲响了生态环境保护的警钟。在此,呼吁各界高度重视沿江沿海区域生态危机,切实加快我省水上污染处置能力建设,促进石化产业安全发展。
一、当前我省沿江沿海区域生态压力急增
据统计,目前我省沿海地区有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企业90余家,港口危险货物码头471个,相应的港口经营人366家,港口危险货物年吞吐量逾2.7亿吨;港区范围内共有危险品储罐3431个,总库容1787万立方米。其中,粤西地区已建成的茂名石化炼油能力约1350万吨/年,湛江东兴炼油厂500万吨/年;珠三角地区广州石化能力约1300万吨/年;粤东地区中海炼化惠州分公司2012年完成危化品吞吐量1900万吨,惠州大亚湾华德石化完成1242万吨,中海壳牌石化完成334万吨。与此同时,石化巨头企业还在积极新建、扩建炼油项目,包括在建的未来将达到2000万吨/年的揭阳石化项目,拟建的中科合资湛江15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预计能力达1600万吨/年的中海油惠州炼化(二期)项目等。
二、我省水上污染的主要隐患
(一)水上污染风险急剧增大
大型石化库区的建设以及危险品船舶的频繁进靠,所伴随的是陆源污染风险和水上污染风险急剧增大。水上污染事故具有突发性强、蔓延性快、危害性大等特点,加上水上污染事故发生地靠近沿海、沿江,远离陆地,救援困难,对海洋、河流环境的污染损害和生态破坏程度极高,易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经济、环境损失以及重大社会影响。
(二)应急能力建设薄弱
近年来,交通运输部在我省珠江口区域建设了1个大型水上污染应急设备库,在湛江建设1个中型水上污染应急设备库,在汕头、茂名分别建设1个小型水上污染应急设备库,并在各设备库配置了溢油回收船,在重点港口配置了水上清污设备,有的地方政府也建设了几个应急设备库,我省水上污染应急处置能力得到一定的提高,但应急设备缺口还比较大,大型专业化污染应急清污船、重型围油栏等设备设施不足。另外,全省专业水上污染处理处置队伍及能力建设相对滞后,机构、人员、资金、技术等与石化产业经济发展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
(一)坚持规划先行,高度重视项目环评
由于石化产业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促成各地不顾资源承载力和环境容量纷纷上马大型石化项目,片面忽视在宏观决策和整体规划上对环境与资源因素的评估。因此,建议省有关主管机构在石化项目立项审批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的承载力,结合我省各地的主体功能区划,合理、科学、统筹规划石化产业布局。在项目环评中要切实考虑石化企业发生事故对大江大河、饮用水源、集中居民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严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关口。
(二)强化安全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建议各石化产业聚集区域建立区域协调和联动监管机制,强化区域和流域间石化产业的统一监管,切实加强从海洋到河流、从入海口到流域上游地区的石油化工品风险源监控,并把陆地风险源监控、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综合管理,以及近岸海域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同时,石化企业所在安监部门应加大力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风险防范设施,贮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安全和应急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安全管理水平。
(三)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水上污染应急设备建设
第20130216号提案答复件
广东海事局
2013-10-21
梁建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高度重视沿江沿海生态危机,提高我省水上污染处置能力的建议”提案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您提出的建议客观反映了我省水上污染防治工作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既体现了政协委员对我省船舶污染防治监管工作的重视,也推动了地方政府提升水上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在此,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广东省水上污染防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该提案涉及的广东海事局、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对提案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就具体的办理方案提出了落实意见。提高我省水上污染处置能力是一项长期、复杂而艰巨的任务。结合提案中提出的问题,我局作为主办单位,采取切实措施,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致力提高污染应急处置能力,加快省级海上搜救综合基地建设。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重点推进了“广东省海上搜救指挥平台与基地建设工程”。该工程是《广东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和《广东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十二五”规划》的重点工程之一,包括建成1个省级综合基地和粤东、粤西、珠江口3个基地,以及1个指挥综合信息平台。目前,我局已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一是成立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项目领导小组,由局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二是对我省海上搜救情况进行充分调研,制订了详细实施方案,对“十二五”规划建设项目分期分批实施;三是深入尚未成立海(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潮州、揭阳、梅州、河源、东莞、韶关、清远等地进行调研,了解各地海(水)上搜救工作现状以及建立水上分中心的建议,积极推动成立水上搜救分中心;四是争取交通运输部及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今年7月31日,我局以《关于报送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安排的报告》(粤海救〔2013〕11号)汇报了搜救“十二五”规划进展情况,省政府领导刘志庚副省长专门作出批示。目前,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正积极协调省发改委、省财政局,拟对建设广东省海上搜救综合基地省级基地进行选址;并申请地方财政拨款,促进项目立项开工建设。
(二)积极盘活各级水上应急资源,推进“省部共建”项目实施。
通过我局积极争取,目前,交通运输部已投资1.6千万建成广州仑头、珠海高栏船舶溢油设备库,并已投入使用;投资4.9千万的珠江口大型船舶溢油设备库已投入使用;投资8千万的湛江中型设备库、汕头和茂名两个小型设备库目前由交通运输部立项并已进入初步设计阶段;一批由交通运输部投入购置的水上清污设备已配备到我省沿海和内河干线重点港口(佛山、惠州、中山、江门、东莞、肇庆等地);此外,我局还承担了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关于溢油处置的高新技术研发项目,在国内率先开展了在水上溢油决策指挥、溢油漂移预警、跟踪监视等方面的高新技术研发。目前航空遥感监测海上溢油技术、海上微型浮标溢油跟踪定位技术、珠江口水域溢油预警与决策系统已完成研制工作并投入实际应用;同时我局不但建设专业扎实、指挥得当的指挥队伍,还注重培育“招之能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专业清污队伍,以及第三梯队(例如渔民、水上环保志愿者等)的清污队伍,发动社会各方储备清污力量,有效应对水上溢油风险。
虽然大批应急清污资源和技术已配备到位,但我省大亚湾、西江饮用水源地等一批重点敏感水域的应急处置能力急需加强。广东海事局一直致力推动在珠江口、粤东、粤西等船舶污染敏感水域建设国家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前期,我局做了大量的现场调研工作,形成了《大亚湾石化基地省部共建方案》和《西江饮用水源地省部共建方案》,拟将该项目列为“省部共建”试点工作,并积极联系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希望使该项目尽快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定,沿海省级政府和设区的市政府应颁布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前期,我局开展了多方调研,对我省的应急力量进行全面评估,并组织起草了《广东省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及《广东省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对其初稿进行了广泛的意见征求,目前正在积极推动规划实施。
(四)始终坚持规划先行,高度重视项目环评。
关于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的建议
案号:20130224
九三学社广东省委会
我国现行征地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年代,改革开放以来虽几经修改,但制度框架没变,既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同时也损害了被征地广大农民的利益。因此,在2012年11月8日召开的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这是首次将征地制度改革内容写进中共党代会报告。2012年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其中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
一、征地现状
(一)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过低。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而这个补偿标准远远不及城市国有土地的出让价格,城乡巨大的地价悬殊成为近年来引发征地矛盾的直接原因。现行征地制度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一直采用年产值乘以法定倍数的办法,难以体现科学性,更没有体现土地的市场价值和日后的升值潜力。比如,一年一亩地比较好的收成也就是2000多元的产值,30倍也就是6万元,有的地方即使提高了补偿标准达到每亩地10万元,但政府征收后的地块一转手就能卖出几百万元,这让“农民心理不平衡”。
(二)现行立法对公共利益的规定存在疏漏和冲突。首先,《宪法》、《土地管理法》虽规定土地征收的目的仅限于公共利益,但什么是公共利益?它包括哪些事项,其范围如何界定?对此,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其次,现行立法之规定也存在不合理之处。例如,《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前款所称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这实际上将“公共利益”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狭义的概念扩大到所有经济建设。法律实际赋予了国家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任何土地来用于任何建设的权力。,而国家机关正是以此作为不当征地的最好理由,把公共利益扩展到所有经济建设,把市场主体的商业投资亦视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从而频繁地使用征收手段。法律对“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给国家机关权力寻租以借口,导致了土地征收权的极端滥用。
(三)土地征收程序不合理,违规征收现象时有发生。现行立法对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得比较粗糙,缺乏合理性,表现在:征收行为缺乏透明度,作为征收利害关系人的集体和农民在征地前被剥夺了知情权、协商权、申诉权,完全处于任人宰割地位。从土地征收的决定,到补偿费的标准和征收争议的解决等,都完全由行政机关决定。
二、产生的问题
(一)因土地征收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因此而导致的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如“广东乌坎事件”、“河南项城暴力强征土地案”、“江苏邳州暴力征地血案”、“湖南株洲强拆自焚案”……,土地征收制度已经到了不得不改革的地步。
(三)超前消费,透支未来。土地财政的主要构成是土地出让金及与土地有关的税收,这些税收如建筑税、房地产税,都是以土地出让为源头。土地出让金是若干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实际上是政府向企业一次性收取若干年的地租。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政府出让土地所获得的每一笔收入,都有一笔企业或个人的负债与之相对应。然而现在地方财政与土地有关的税收,是以土地出让为源头而展开而增长的,因此不难做出如下判断:所谓土地财政,实质上是一种依靠透支社会的未来收益,“寅吃卯粮”的发展方式。
三、原因分析
四、建议
(一)改革政府经营土地制度。征地制度改革,首先要改革集土地管理和土地经营于一身的行政体制,把土地经营职能从土地管理职能中分离出去,逐步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改革现行的财税制度,少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
(二)严格界定公益性征地范围。制定“公共利益征地否定式目录”,明确规定盈利性目的用地不得征用。确立“公共利益范围”标准。建立以“公共利益”为依据的土地征收执行保障机制。还要严禁征用集体土地增加土地储备。
(三)进一步明晰集体土地产权。首先,要通过制定法律,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产权主体以及,由谁来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其次,要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权能,允许集体土地依法转让,尽可能减少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第三,进一步明确农地非农建设发展权属国家所有,因为这样有利于保护耕地,有利于落实土地的基本国策,如同国家对集体土地拥有管理权一样,农地非农建设发展权属国家所有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权能并不矛盾。
(五)把征收土地补偿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相分离。事实上,农民和城市人一样,都应当享受同等的待遇和保护,无论是失地农民、还是没有失地的农民,都应当享受社会建立的保障制度,而不能拿农民的土地补偿金建立所谓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必须扭转观念,实现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分离。
第20130224号提案答复件
2013-05-07
九三学社广东省委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征地制度关系到我省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关系到“三农”问题,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的意见,提高补偿标准已成为征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同时,征地制度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现行土地法律法规、管理体制、利益调整等方方面面,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准确把握征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稳步有序地推动改革工作。
一、关于我省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工作的情况
(一)坚持依法与合理、统一与分区域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二)坚持以社会保障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多种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
二是将返还留用地作为安置被征地农民的重要措施。2007年8月,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明确规定征收土地时,征地单位要留出或划出实际征地面积10%-15%用于被征地集体作生产发展用地,在城市规划区的留用地应依法办理将其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手续。留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用地的费用纳入征地单位的预算成本。为切实落实留用地政策和规范管理留用地,省国土资源厅及时制订《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于2009年6月19日以粤府办〔2009〕41号文印发。2009年12月,为抓好留用地安置的落实,省国土资源厅专门下发了《关于落实兑现留用地安置承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09〕551号),要求对留用地难以一并报批的,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向被征地农村集体作出书面承诺文件,承诺在批准用地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留用地的用地报批手续,确实在6个月内难以办理且属于将不同征地项目留用地累计合并安排留用的,可承诺在批准用地后2年内依法办理留用地的用地报批手续。
(三)因地制宜,改革征地实施程序,推动征地公开、公正、高效进行
(四)建立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
针对各地过去存在拖欠农民征地补偿款的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于2005年8月15日下发了《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153号),明确征地补偿款在征地报批前要预先足额存进指定的专户,而且报批时必须附有预存征地补偿款进账凭证,否则不予受理报件。征地经依法批准后,再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预存的征地补偿款拨付给被征地村组和农户,防止了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的现象发生。
(五)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促进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建设
我省从2001年开始在佛山市顺德区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2003年在全省全面铺开。2005年6月省政府颁布《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同年10月1日在全省正式实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我省通过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使农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拥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享有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的出让权、出租权、转让权和抵押权,推动了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体系建设,也减少了征地矛盾和纠纷。
二、对提案中有关建议的意见
征地制度改革是一个牵涉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课题,也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要求,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十八大报告和国务院有关决定中都有明确的要求。贵委提案站在宏观、全局的高度,深刻分析了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了许多突破性建议,有些涉及到土地管理制度的深层次变革,有些则涉及到操作程序层面的完善和规范;有些已经在我省征地实践中加以改进,有些则受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制约仍停留在理论探讨阶段。
(一)关于改革政府经营土地制度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分国家所有、农民集体所有两种,而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者的权力,既是国有和集体土地的管理者,也是国有土地的供应者。同时,各级政府拥有调控土地市场的职能,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11月颁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各地要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储备一定规模的土地,以利于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因此,政府管理与调控(储备、经营)土地的职能是紧密相连的。
(二)关于严格界定公益性征地范围问题
(三)关于进一步明晰集体土地产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按此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农民个人都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拥有土地的“经营、管理”权。为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的问题,我省于2006年7月出台了《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9号),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并赋予其享有相应的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截至2012年底,我省已基本组织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将土地所有权确认到经济合作社一级,为农村开展综合改革提供了土地产权资料。
此外,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其运作来看,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受到限制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不完整,如不得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土地所有权以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等。但对于集体建设用地,我省已出台《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其使用权。对于集体农用地,则仍要受到用途管制,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能用于非农建设。
(四)关于提高补偿标准问题
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征地补偿的原则和标准: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标准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不超过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15倍,还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一句话概括:就是年产值倍数法。2004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如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仍不足以使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征地补偿标准“30倍上限”有所突破。我省还结合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即征地最低价标准。
由于国家目前正在组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酝酿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我们将结合国家有关政策修改方向,积极开展征地补偿安置机制政策研究,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土地合法权益。
(五)关于征收土地补偿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相分离问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2010年7月,我省又出台了《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建立政府、集体、个人、项目业主多方筹集机制,要求用地单位一次性计提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个人按当地最低标准缴交的养老保险费用。从我省各地实际操作来看,为保护农民利益,按当地最低标准缴交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由用地单位承担,并未减少被征地农民可获得的货币补偿。因此,在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尚无法同等惠及全体农民的情况下,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又不增加农民个人负担,可有效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
(六)关于完善规范征地程序问题
在征地过程中,我省要求各地认真执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等规定,严格履行征地听证程序,依法发布征地公告,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监督权”。目前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和各地基准地价成果也已列入主动公开范围,通过网络等方式进行公开。同时,我省优化了征地程序,在征地报批前增设征地预公告、协商补偿的环节,原则上要求当地政府与被征地村集体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协商一致,方能办理征地报批手续。我省还明确规定,未付清征地补偿款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并通过落实征地预存款制度,有效避免了拖欠、截留、挪用农民征地补偿款的现象。
总而言之,我省在完善征地制度方面已经做了一些工作,但推进征地制度改革依然任重道远。下一步,我们将在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下,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和党的十八提出的“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要求,继续开展征地制度改革的理论研究,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工作。
关于扶优扶强出版传媒集团,推动我省出版产业加快发展的建议
案号:20130260
孙泽军倪腊松
2012年年初,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出台了《关于加快出版传媒集团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十二五”期末,培育多个年销售收入超过200亿的大型骨干出版传媒集团;推动新华书店跨地区兼并重组,组建全国性国有大型发行集团。
在中宣部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指导和推动下,国内的出版发行企业集团借助强大的资本威力,不仅迅速做大做强,而且四处攻城掠地,积极推动业内重组。如果我省的出版传媒集团不能直面竞争,迎头赶上,不仅广东出版发行企业的改革先发优势、品牌形象、整体实力与竞争力将进一步削弱,科学发展能力与后劲更显不足,甚至可能沦为国内资本觊觎对象与目标,不可避免地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到广东出版发行业乃至广东文化产业在国内的形象、地位与影响力。
广东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出版集团”)是全国文化体制改革第一批试点单位和我省重点扶持文化产业龙头企业。自全国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省出版集团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果,2012年被评为“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先进单位”。但是,省出版集团的整体实力与综合竞争力在国内出版界仍不够突出,这与广东的经济强省、文化强省地位不相称。
广东省委十届七次全会提出了建设文化强省的目标,出台了《广东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2011-2020)》,明确提出“扶优扶强文化集团…推动综合实力强的文化企业实行跨地区、跨行业、跨媒体、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做强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扶优扶强出版传媒集团,推动出版、发行资源整合,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实现规模化经营,有利于建设龙头骨干企业,促进我省出版产业加快发展。
一、鉴于省出版集团仅有8家出版社,与中国出版集团26家、上海世纪出版集团14家、山东出版集团11家相比,差距较大,建议将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岭南美术出版社整合进省出版集团,促进出版资源互补,实现规模化发展。
二、我省正在加快推进文化强省和教育强省建设。但是,我省目前执行的免费教材政府采购定额标准偏低(全国许多省市的采购定额标准比我省高),弘扬岭南文化的地方课程专题教育教材扶持力度小,中小学循环使用教材的出版与选用缺少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参照外省的做法,提高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材政府采购定额标准,并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弘扬岭南文化的地方课程专题教育教材建设和中小学循环使用教材的出版与选用。
三、鉴于广东目前中小学教辅材料选用工作中,版本较多,市场较乱,建议借鉴外省扶持当地出版企业的做法,在中小学教辅材料版本选用上,向广东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企业倾斜。
第20130260号提案答复件
省委宣传部
2013-12-02
孙泽军、倪腊松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扶优扶强出版传媒集团,推动我省出版产业加快发展的建议》(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0130260号提案)收悉。5月中旬,省政协办公厅确定该提案由省政协文化和文史委员会专题督办。省委宣传部非常重视该提案办理工作,制定具体方案,主动发函征求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物价局等会办单位的意见,协调增加了省教育厅、省文联和省出版集团为会办单位。10月31日,省委宣传部组织召开主、会办单位协商座谈会,通报了各单位办理意见,现场解答了您的提问。现就提案中所提建议,综合各会办单位书面意见和协商座谈会讨论意见,正式答复如下:
一、对“将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岭南美术出版社整合进省出版集团”建议的答复
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以下简称“高教社”)成立于1983年8月,是广东省教育厅主管、广东省教育研究院主办的教育类出版社。近年来,高教社逐步发展成为以出版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基础教育、继续教育等教育类教材、教辅资料、教师用书、学术著作为主的综合性出版社。
广东岭南美术出版社成立(以下简称“岭南社”)于1981年,是我省唯一的专业美术出版社。2004年,岭南社正式转由省文联主管主办,并于2010年完成转企改制。近年来,岭南社出版了大量图文书,并以擅长处理图文的资源优势,开拓文史典籍、地方文献等的影印及出版业务,突出了专业特色。
广东省出版集团作为我省最大的出版传媒集团,自成立以来,紧紧围绕我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强省建设目标,不断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和产业创新发展,曾荣获“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先进单位”称号。2012年总资产达101.74亿元,实现营业收入50.39亿元,合计出书7587种,主题出版、重点出版、教育出版和品牌出版等方面均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省出版集团认为,我省现有图书出版社19家,其中省出版集团仅有6家图书出版社,出版的集约化、规模化水平有待提高。在我省出版社中,高教社和省出版集团旗下广东教育出版社主营业务相近,而岭南社能填补省出版集团旗下没有专业美术出版社的空白,如果能够整合,可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进一步提升广东出版的竞争力。
省文联答复认为,岭南社借助主管部门联系广大艺术工作者的平台资源,开拓了市场、增强了实力,目前各项业务已步入正轨,此时突然转换主管部门,可能会造成广大职工人心不稳,影响出版社的稳定。
省教育厅答复认为,将高教社整合进省出版集团,将削弱高教社在推动我省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要功能,严重影响我省教育系统宣传工作以及教育成果和经验的交流,还将使全省教育出版工作缺乏竞争,形成垄断局面。
综合会办单位意见,省委宣传部认为,从全国范围来看,出版资源的兼并和重组是大趋势,强强联合、资源互补,组建大型出版集团有利于提升市场竞争力,做强我省出版产业,有利于加强广东一般图书的生产,从而有利于社会文化的发展与繁荣。省委宣传部支持省内出版社在自愿、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实行重组。但目前鉴于岭南社、高教社的主管部门未就整合与出版集团达成一致意见,整合工作不宜仓促推进。省委宣传部建议各方在充分照顾彼此关切的前提下,进一步交换意见,多方面征求意见,加强业务合作与交流,取长补短,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再行推进整合事宜。
二、对“提高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材政府采购定额标准,并加大弘扬岭南文化的地方课程专题教育教材扶持力度”的建议的答复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认为,我省14个地市(珠三角除外)的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材实行省财政补助,定额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年1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80元,相对于其他沿海较发达省份,我省中小学教材财政补助标准较低。2012年7月,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环境保护部联合下文,要求2012年各省中小学教材绿色印刷覆盖率必须达到30%,2013年达到60%,2014年必须100%全覆盖。从2012年秋季初步实行绿色标准的教材生产来分析,整体印刷成本增加18%至20%,从全省全覆盖来估算共增加成本约2800万元。与之对比,我省中小学教材财政补助更显不足。该局建议,由省义务教育阶段免费课本政府采购工作协调小组牵头研究制定合理的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材政府采购定额标准,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
省出版集团认为,我省目前执行的免费教材政府采购定额标准偏低,且2007年实行政府采购以来,原材料、人工成本、物价上涨,而标准一直未变。另一方面,对弘扬地方文化的地方课程专题教育教材,外省大多给予财政资金扶持,建议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弘扬岭南文化的地方课程专题教育教材予以支持。
省物价局答复认为,目前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材零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即国家制定教材印张的中准价及浮动幅度,省制定教材印张的单价和零售价格。近年来,为规范中小学教材价格监管,降低教材价格总水平,该局采取了系列积极措施:2008年,审核公布春、秋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时,首次对印制版式标准不符合国家要求的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实施了减价处理,确保教材质价相符,有效地保障学生的权益,促进经济实用型教材的发展。同时,运用“广东省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网上审批监管系统”,建立集提醒催报、网上即时审核公告、预警告诫,省、市、县三级监控于一体的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审核公布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为解决社会反映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高、负担重的问题,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2012年该局会同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出台了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规定,对列入省教育厅颁布的《广东省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作出最高限价,受到社会和学生家长的好评。
省财政厅认为,全省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全免收书杂费,是广大群众子女享受免费义务教育的权利,是一项顺民心、得民意的“民心工程”。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定,目前我省免费课本费的补助标准比中央规定的每生每学年小学90元、初中180元略高。2012年,省级财政共拨付免费教科书补助资金13.06亿元,对我省就读普通中小学(包括民办学校)的所有在校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课本费,经济欠发达地区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本费所需的全部经费,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
综合会办单位意见,省委宣传部认为,省级财政已经按照中央的统一规定落实中小学教材补助的要求,其采购定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同时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弘扬岭南文化的地方课程专题教育教材建设的建议具有积极意义。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落实好现有的各项政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建议适当提高教材采购定额标准及将教辅也纳入免费目录,同时继续加大对我省包括中小学教育在内的资金投入力度,认真研究扶持弘扬岭南文化的地方课程专题教育教材的办法。
三、对“全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版本选用上向本省出版企业倾斜”的建议的答复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答复认为,针对全省教辅材料市场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我省多次组织全省文化执法力量进行专项整治,打击教辅市场的违规行为,取得明显成效,有力维护了广大中小学生的权益。我省目前有6家图书出版社已获得多学科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资质,而教辅材料版本的选用主要取决于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和广大中小学生。
综上所述,省委宣传部将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单位的指导,推动我省出版单位多出版经得起市场检验、具有广东特色、得到广东中小学生喜爱的教辅材料,同时继续加大对出版物市场的整治力度,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发行。
关于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建设的建议
案号:20130265
张志华、林秋城、李招忠、王大平、汪群
社区社会组织是由社区组织或个人在社区(镇、街道)范围内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的民间自发组织。培育和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是加强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改善民生、提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完善社区自治的重要保证。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提出,力争“十二五”期末,80%以上的社区党员和30%以上的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和每个社区拥有5个以上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建设目标。
目前,社区社会组织在参与社区管理、改善民生、提供公共服务等诸多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特别是在提供社区服务、方便居民生活,参与社区管理、推进社区自治,组织文体娱乐、丰富居民生活,开展志愿服务、弘扬文明风尚,推动公益慈善、促进社区和谐,反映利益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都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为社会和谐稳定和科学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
针对社区社会组织存在的诸多问题,值得我们去认真思考、去调研、去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我们应思考如何引导监督、扶持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进一步规范社区社会组织,思考如何让他们能为社区更好地服务,发挥更大作用,思考如何把他们做大做强。因此,关于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的建设,建议如下:
二、成立街道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社区社会组织大多是自发组建成立,民政部门管不到,社区居委会自然也无法组织。许多社区社会组织没有明确目标,没有具体任务,随意性较强,不稳定性非常大。所以,需要在街道成立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保障。首先,要明确服务中心的性质与任务。其次,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街道与社会组织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整合区域内社会单位、社会组织的服务功能,努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服务。
五、塑造扶持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可以使街道负责人更清楚地认识到社会组织在整合社区资源,满足居民需求,化解社区矛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因此,街道和服务中心也需要不断加强宣传,调动社区中有专长的居民群众积极参与协会活动,为社会组织提供各种便利条件。设奖项、树典型,从政策、业务指导和财政投入上为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增强其活动的持续性和创造力。
六、社区社会组织提高自我发展能力。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热情不断高涨,新的社会组织不断涌现。但是,活动经费不足,活动场所不固定,后继发展能力不足,对社会影响力不够,就要求社区社会组织如何不仅仅依靠政府的支持在新时期谋生存、求发展,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积极配合街道、服务中心、社会组织等筹措资源,缓解社会组织面临的困境。如:组织文艺会演、对外宣传和多种社会活动,提高社区社会组织知名度,开办书法、绘画、手工编织、电脑知识专业培训班。
七、对社区社会组织年度复核规范管理。规范管理对社区社会组织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年度复核工作中,服务中心要把社区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履职情况、活动开展情况、对周围群众的影响力度方面进行量化打分,以评分情况来评价团队的社会作用,并以此为依据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帮带,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规范组织内部管理。
第20130265号提案答复件
张志华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建设的提案收悉,经会省社工委、省财政厅,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基本情况
关于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的建议
你们提出关于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建设的建议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我们已在或将在以下方面做好工作:
一是降低登记门槛和简化登记手续。目前,社区社会组织注册已不是难题。2012年6月我厅出台《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培育发展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降低基层社会组织的登记门槛,简化登记手续,进行法人注册的乡镇(街道)一级社区社会组织注册资金5000元,村(居委会)一级社区社会组织注册资金只需2000元,在民政部门直接登记;不愿进行法人注册的社区社会组织在乡镇(街道)备案即可。
二是推进孵化基地和枢纽型组织建设,提供场地保障。至2012年底,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江门等地建立了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全省建立孵化基地面积达2.5万平方米,共有229个社会组织进驻。下一步,要强化村(居)委会对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的枢纽带动功能,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促进社区成立社会组织培育服务中心,加大培育城乡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功能作用,协调整合社区社会组织资源,提高社会组织运作效能,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能力。
三是加大政府对社会组织资金扶持力度。根据省委、省政府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经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省财政从2012年起安排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对初创期(成立不超过3年)的社会组织予以扶持。2012年,已有374家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获得专项资金扶持资格,其中包括社区社会组织;我厅从福彩公益金中列支2000万扶持社会组织公益项目。今年我厅还将继续在福彩公益金中列支一部分用于培育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继续加大对基层社区社会组织的孵化投入。
感谢你们对我省社区社会组织建设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关于深化推进“双转移”战略引导更多乡贤参与家乡建设的建议
案号:20130275
广东省工商联
尽管乡贤都非常愿意回乡参与家乡建设,但投资过程还是存在不少制约因素,不少企业家认为不少地区投资环境还有一些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受制于资源、交通、配套等因素影响,粤东西北地区的吸引力不强。部分园区产业链及产业配套尚未完善,个别园区处于施工待开发状态,相当部分园区的企业没有形成产业链,产业配套关联度不高,导致园区吸引力和集聚发展力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营企业家的投资欲望。二是园区建设用地指标不足。尤其是珠三角及周边地区的土地供需矛盾日趋突出,严重制约园区发展和产业转移。我会调查结果显示,珠三角周边的转移工业园区土地供应紧张,而东西两翼的土地供应则相对充裕。各园区用地指标普遍紧缺,直接导致“项目等待土地”现象,往往投资方与当地政府、园区达成明确投资项目共识,却因缺用地指标而无法启动项目。三是乡贤反哺工作需要长效机制的支持。投资考察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当地政府推进“双转移”工作的纵深发展,完善配套设施,落实政策优惠,形成长效机制,将保姆式服务落到实处。
二是工业园区要打造一个宜居的环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工业园区一方面要加快各类技校的建设工作,为园区内企业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支持;另一方面要完善园区的各类生活配套措施和人才入户政策,降低人才流失率。
三是充分发挥工商联作用,组织引导企业升级转移。要充分发挥省工商联组织优势,继续组织企业开展与产业转移园的考察对接,积极推动反哺工程的实施。要进一步健全工商联与部分地方政府合作工作机制。在巩固与肇庆、云浮、梅州、乐昌、韶关、河源、湛江等市已开展的产业发展和工业园区建设对接基础上,继续与部分地市开展对接活动。要积极推荐会员企业申报"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自主创新产品、企业工程研发中心等,引导鼓励有能力的民营企业实现自主创新和参与实施反哺工程相结合。
第20130275号提案答复件
2013-07-26
省工商联:
你们提出的广东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0130275号提案(标题:关于深化推进“双转移”战略引导更多乡贤参与家乡建设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2008年我省实施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战略以来,广大粤籍在外乡贤积极相应省委、省政府号召投身家乡建设,成为推动“双转移”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涌现出一批以陈阳南先生、李君河先生、刘绍柏先生、缪寿良先生等一大批杰出乡贤。他们或投身于家乡产业园区建设,或到家乡产业园区开展实业投资,为我省产业转移工作和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我省高度重视乡贤反哺工作,2012年10月,省委、省政府在江门市召开“广东省区域发展经济技术合作洽谈会暨全省乡贤反哺工作会议”,时任省委书记汪洋同志、省长朱小丹同志等省委、省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并会见了优秀乡贤代表,会议充分肯定了乡贤在我省经济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对如何充分发挥乡贤作用、深入推进“双转移”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我们按照会议精神,加快建设完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基础设施,努力营造有利于乡贤回归反哺的政策、机制、平台和舆论氛围。2012年12月省政府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乡贤反哺工作的意见》,提出了10个方面的政策措施,着力推动各地广泛开展乡贤反哺工作,鼓励乡贤回乡投资兴业。
一、完善产业园区产业配套
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迄今共安排财政资金近190亿元,目前各园区“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日趋完善,均已具备企业入园发展的基础条件。我省注重加强对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产业发展的规划引导,在园区认定时要求各园区明确拟发展的主导产业,并编制出台《广东省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总体规划》、《广东省产业转移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布局规划(2012-2015年)》,鼓励地级以上市合作共建园区重点发展2-3个主导产业,兼顾发展关联产业;县级合作共建园区着力打造特色产业,兼顾发展关联产业。2011年,我省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中评选产生了8个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每个园区给予1亿元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其优化专业产业配套环境和开展产业招商等。下一步,省将继续通过资金、政策引导,支持园区完善产业配套,促进产业集聚,其中2013-2017年计划将安排30亿元专项支持推动园区产业集聚发展。
二、关于强化人才支持和留住人才
近年来,我省围绕产业园区对技能人才的需求,不断完善入户政策,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步伐。异地务工人员入户城镇政策不断完善,截至2012年底,全省积分制入户44.4万人,高技能人才入户93.1万人。技能人才培养规模和质量不断提升,目前全省共有技工院校52所,技师学院31所。2012年全省技校招生30.1万人,在校生达到88.5万人(占全国21%),均居于全国首位,近几年为我省各行各业输送技能人才200万人次。
三、关于引导企业升级转移
在推动产业转移和乡贤反哺工作中,我省工商联组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粤东西北地区和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的重要桥梁。未来几年,我省将进一步加大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省财政计划合计安排30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地方政府引导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省内外大型骨干企业等优质项目入园发展。此外,我省还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入园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行业)主导技术项目,并对入园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创新性企业、科技进步奖等给予资金奖励。
希望贵单位对我省乡贤反哺、产业转移及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给予更多指导和支持。
关于在城乡规划管理中落实低碳生态建设要求的建议
案号:20130283
戴松林李台然
党的十八大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为了更好地在城乡规划管理中落实“十八大”精神,应该对规划建设行为进行引导、规范与控制,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城乡规划建设之中,从源头上强化低碳生态规划建设导向,树立低碳发展和低碳生活理念,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绿色生态城市。
一、城乡规划管理中非低碳生态建设的现象
1.由于编制年代较远或由于未能切合地方实际,原有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绿色交通、绿色市政、资源循环利用、城市生态绿化建设、物理环境优化等低碳生态的重要问题上存在不足,亟需进行完善。
3.在行政审批流程、审查内容、许可文件中缺乏低碳生态监管的有效措施。从行政审批程序上讲,用地选址与规划许可等环节在程序设置上还存在部分漏洞,不利于对项目生态环境影响的先期管控及规划设计方案的优化。例如,行政审批流程简化后取消了详细蓝图设计审查,则可能导致地块规模较大的项目在规划许可时无法全面判别其低碳生态影响。在行政审查与许可内容方面,作为规划管理核心手段的“一书三证”在内容上缺乏对低碳生态建设关键要素的控制。
2.开展有关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的检讨与修订,及时应对低碳生态技术采用所带来的实际需求。对具有明显低碳生态效益的工程设计,在明确具体设计标准要求基础上,可予以不计建筑面积、一定比例建筑面积折算等调整,在规范管理基础上有序引导企业更加积极地应用低碳生态技术方法。
3.研究交通影响评估的具体技术方法,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4.对日照标准、绿化率、竖向设计标高、地下空间利用、停车场和停车位配比、低冲击开发等低碳生态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研究,并制定专项技术规范和标准,以便在规划管理中有据可循,实现规划设计与管理的精细化。
5.根据国内外实践经验,研究制定低碳生态技术分类分级标准和技术导则,明确技术要求,推广成熟技术。
(二)在各层次规划编制中同步落实低碳生态要求
1.科学确定城市发展容量,引导公交出行与居住平衡,构建高效绿色生态系统,加强环境污染治理与可再生能源利用。在总规层次,除明确城市总体人口规模与用地规模外,应进一步强化对各类建筑总量的整体控制,并对下层规划层次进行细化分解,避免出现个别地区就业与居住难以平衡而造成“钟摆式”交通等问题,减少城市碳排放。
2.控规层面,增加低碳生态规划控制性指标与引导性内容,作为低碳生态规划管理及土地出让的重要抓手,强化对土地混合利用、开发强度控制、公交与慢行交通发展、资源能源综合利用、微气候、生态保护及绿地碳汇等的控制指引。
3.重要地区的城市设计及详细蓝图层面,落实控规中的低碳生态内容,提高新能源利用、绿化覆盖率、透水率等要求,优化建筑平面布局设计,引导建筑节能,鼓励生态低碳技术应用,通过自然通风、热岛效应、噪声等模拟,优化三维空间布局,调整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建筑朝向、绿化布、道路走向等,倡导适应性规划设计,促进低碳生态空间布局。
(三)建立和完善低碳生态导向下的行政许可审查制度
1.低碳生态要求下的建设项目选址许可,除应保证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并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外,还应确保建设项目满足用地集约紧凑、环境容量、交通容量、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减量排放、能源与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3.低碳生态要求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应在常规审查内容基础上,进一步落实用地选址和规划许可阶段关于低碳生态的要求,并加强对建筑布局、建筑形态、生态环境、绿色交通、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的审查。对于需进行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评标方法中应增加物理环境评估、绿化设计、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等内容的要求。对于政府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及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低碳生态的有关专家参与评标。对于绿色建筑项目,应在评标方法中明确对设计方案的绿色建筑技术进行专项评审。
4.低碳生态要求下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应通过施工图审查、工程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备案等环节,确保落实用地选址与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等阶段的低碳生态要求。
5.探索将低碳生态建设要求直接纳入行政许可文件。建议可采取修改现行行政许可文件的内容与表达形式,以附件形式附录于现行行政许可文件后或以备注方式补充进现行行政许可文件中等方式,将各阶段低碳生态的刚性控制指标及引导性内容纳入“一书三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行政许可及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中,以进一步强化低碳生态的规划建设管理。
(四)研究出台鼓励性政策,引导市场积极参与低碳生态建设
1.对具有显著碳减排效应和较高生态效益,并需要一定增量成本的低碳生态技术、方法运用的项目,通过建筑面积核增、相应建筑面积折算、等面积奖励等措施予以奖励。同时设定奖励上限,即对同一建设项目所获得核增、等面积奖励及建筑面积折算的奖励总量,设定其不得超过原核准建筑总面积的相应百分比。
3.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试点探索基础上,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奖励规定。
(五)加强部门间横向协调与配合
1、环保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分级分类制度,对项目环境影响的分级分类评价标准应全面考虑项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及日照、通风等物理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对于有较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应要求申报单位提交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环评报告。此外,竣工验收时,还应全面加强对各类建设工程的环保验收审查。
3、建立健全低碳生态规划建设定期检查评估制度,对低碳生态规划建设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回顾分析与绩效评估。
第20130283号提案答复件
2013-09-29
戴松林、李台然、王大平委员:
你们在广东省政协一十一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在城乡规划管理中落实低碳生态建设要求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会省发改委、环保厅、国土资源厅的意见,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二、我省近年来日益重视低碳生态城市发展。2010年8月,我省被列为首批国家低碳省区试点,省政府随后印发《广东省开展国家低碳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深圳市、广州市也分别被列为首批和第二批国家低碳城市试点;2011年底,在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化发展水平的意见》中,将深圳、珠海、河源、肇庆市确定为广东省低碳城市建设试点,各地分别出台了低碳试点城市实施方案。通过连续三年不断务实推进,已经形成全省上下积极响应,部门协调联动,共同推进全省低碳生态建设的良好局面。就城乡建设领域而言,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是低碳规划建设技术标准与管理体系不断完善。为推动低碳生态城市建设,我省开展了区域绿地、环城绿带和生态线划定等一系列专项低碳策略研究,研究制定《广东省低碳化城乡规划管理规程》、《广东省建筑节能“十二五”规划》、《广东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等规范标准,组织研究开发了《广东省建筑节能管理信息系统》,并已经在全省投入试运行,不断完善低碳规划建设的技术标准与管理体系。
三是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取得新突破。2012年新增节能建筑面积约9800万平方米,形成92.4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共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300万平方米,形成6.96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全年新增绿色建筑标识项目73项,面积达902万平方米,比原计划超额50%。预计全年节约能源约376.68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979.37万吨,为全省节能减排做出重大贡献。
四是绿道网建设搭建碳汇平台。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省圆满完成珠三角绿道“三年成熟完善”目标任务,并推动绿道网建设向粤东西北地区延伸。截至2012年底,珠三角共建成绿道7350公里,粤东西北地区以城市建成区为重点启动了绿道网建设。同时,珠三角各市均已完成绿道“公共目的地”规划,建设完成200个绿道“公共目的地”。全省绿道网建设工作不断深入推进,有力促进增加碳汇。
三、您提出的在城乡规划管理中落实低碳生态要求的具体工作建议,我厅及省直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将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部署开展低碳生态城市建设。近期省政府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签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共建低碳生态城市建设示范省合作框架协议》。以此为契机,我省将研究出台《关于推进我省低碳生态城市建设的意见》,部署全省大力推进低碳生态城市建设,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努力探索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不同区域类型和资源条件下城市的绿色低碳发展道路,推动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逐步成为全国低碳生态城市建设的典范。
二是组织开展低碳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由我厅牵头组织制定《广东省城市低碳发展规划编制指引》,提请省政府印发通知部署并指导各地级以上市编制低碳发展规划,明确低碳发展的目标和战略,围绕优化城市布局、建设低碳载体、发展低碳产业和交通体系、打造示范工程等重点工作,全面推进低碳城市建设。
三是出台我省低碳生态城市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由我厅牵头研究国内外有关技术标准,细化低碳生态城市建设各项指标,制定并由省政府印发《广东省低碳生态城市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分类分区提出我省低碳生态城市的评判标准。同时,结合省各有关部门职能,明确落实各项标准的管理手段。
四是建立低碳生态城市规划管理和实施机制。我厅进一步完善《广东省低碳化城乡规划管理规程》,指导各地将低碳发展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建设的审批管理流程,建立和完善从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等“一书两证”的发放及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低碳化管理流程,确保低碳发展要求得到有效落实。
感谢大力支持!
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中介组织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建议
案号:20130303
民革广东省委会、民盟广东省委会、民建广东省委会、民进广东省委会、农工党广东省委会、致公党广东省委会、九三学社广东省委会、台盟广东省委会、唐晓萍、刘纪显、莫道明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并要求“加强社会建设,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和“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中介组织是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我们先后赴深圳、珠海、汕头、佛山、广州等九市开展调研。通过会议座谈、实地考察、资料分析等形式,认真分析研究我省社会中介组织的总体情况及各地社会中介组织管理部门、代表性中介组织的主要做法,为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中介组织提出建议。
一、我省社会中介组织的现状
社会中介组织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介于政府、企业、个人等社会主体之间,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提供专业性服务的社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发挥功能传递作用,在市场主体之间发挥服务纽带作用,是沟通政府、企业、个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一)广泛覆盖行业领域的社会中介组织数量日益增加。截至2011年底,我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中介组织共有30684个,从业人员达42万多人,数量位居全国前列。近年来,我省登记的社会中介组织数量年均增长率达10%以上,仅2006年至2011年期间,新成立的全省性行业协会数量就相当于前16年登记的全省性行业协会总数。其中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所涵盖的行业领域包括律师、个体劳动、注册会计师、房地产中介、资产评估、注册税务师等;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所涵盖的领域包括教育科技、医药卫生、文化艺术、赈灾扶贫、环境保护、社会救助等。
(二)作为社会主体之间的纽带作用日益明显。作为独立于政府和市场的“第三部门”,社会中介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运行,以公平、公正为宗旨,在市场主体之间发挥着服务纽带和联接桥梁的重要作用。近年我省社会中介组织年均经济活动总量超过700亿元,全省行业协会平均每年招商引资约300次,举办培训班约1.2万期,提供咨询服务1.6万次,举办或组织参展约1400次,为促使广东行业内部资源的整合和对外合作与拓展发挥着纽带和桥梁作用。
(三)对提高市场效率、规范市场秩序的作用日益增强。社会中介组织联系着政府与市场、沟通着宏观与微观,通过协调市场交易、提高市场自我组织能力,在提高市场效率、规范市场秩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调研资料反映,全省行业协会平均每年协调会员与消费者纠纷约1900起;广州市各级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覆盖率达74%,全市332家国有大中型企业聘请了法律顾问,有效地降低了这些机构的法律风险;广东省建立的市场中介组织信用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广东省市场中介组织机构基本信息,并汇集了七大行业,超过了15000家中介机构和信用信息数据供公众查阅;珠海市建立了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打造了“英才珠海”中高级人才招聘会和珠海人才资源网两大招聘品牌,2011年共举办各类招聘会700余场,接待企业近5万家,进场求职人员95万人次。
(四)社会中介组织规范管理的总体水平日益提高。2006年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的决定》,省人大颁布《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在全国率先取消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实行“五自四无”,即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近年来,又先后制定出台了《广东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行业协会商会十项内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广东省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指引》和全国第一个对基金会运营行为全面实施规范化管理的《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基金会运营的行为指引》,以及建立日常监管、综合监管、依法查处和等级评估等制度。有力规范了社会中介组织监管,保障了社会中介组织的有序发展。
二、我省社会中介组织发展和规范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中介组织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适应。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有机组成部分,总体上看,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仍然存在着“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社会中介组织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但目前社会中介组织远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我省社会中介组织及从业人员的数量虽居全国前列,但社会中介组织却面临着高端中介业务偏少、规模化发展滞后的窘境。以广州市律师行业和注册税务师行业为例,广州市律师行业对于WTO、反倾销、反垄断、涉外贸易、电子商务、金融保险、国际法律事务等高端法律服务项目拓展不足。2011年广州市代理传统诉讼法律服务的比重高达65%,而公司、金融、证券等型业务的比重仅10%不到。相比之下,北京、上海的非诉讼业务和新型业务的比重高达60%以上,传统的诉讼业务的比重已不足40%。高端业务领域的缺失,导致我省的律师业收入、竞争力等方面均与北京、上海等地拉大差距。从会计师事务所产值看,2011年上海高达15亿,北京13亿,浙江9亿,湖北3.7亿,而广东仅1.12亿。会计及法律服务就占香港GDP比重为2.1%,而广东2009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全年业务收入为45亿,仅占GDP总量的0.085%。
(二)社会中介组织的法规监管体系不完善。对社会中介组织监管力度不够的情况更多是发生在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当中,如律师行业、专利代理行业等有关中介组织。就律师行业中介组织来说,非法中介对其冲击是十分严重的,公民代理和法律咨询公司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状况在全省各地都比较突出,尤其是大城市的郊区或欠发达地区。法律咨询公司设立门槛过低,经工商登记就可以从业,而不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管,其所从事的业务与律师业务根本区别不大。另外,社会中介组织“多头管理”的现象也十分严重,以广东省资产评估管理协会为例,该组织的主管部门就有三家,分别是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和省国土资源厅。评估资格也相应有三种,即资产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和土地估价师。“多头管理”严重阻碍了社会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既降低了工作效率,也增加了执业成本,更削弱了政府对社会中介组织的有效管理和专业引导。
(三)社会中介组织诚信体系不健全。作为社会中介组织,除专业技能外,最重要的是执业道德。社会中介组织和中介人员的诚信度是该行业赖以生存的长期资源。现时,大部分社会中介组织都呼吁政府转变职能,希望政府能最大限度地向社会中介组织放权,加大政府购买专业服务的力度,但社会中介组织及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应诚信体系尚不健全,社会各界(包括政府在内)对于社会中介组织的诚信都存有质疑,从而造成政府不敢不愿转变职能、购买专业服务,而社会中介组织也无法将其专业服务作用发挥出来。
(四)对社会中介组织的分类指导不清晰。对已经成为市场主体的盈利性社会中介组织,重点是要加大监管力度,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房屋经纪评估等,重点需要加大监管力度,但却监管力度不够。对一些新生的社会中介组织或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如专利代理服务中介、科技资产评估中介、节能减排服务中介等,以及家庭服务业协会、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因私出入境移民中介协会、志愿者协会等中介组织、公共就业服务中介等,重点是要扶持和加大政府购买力度,但却扶持力度不够。
(五)对社会中介组织的支持不到位。一是社会中介组织面临过重的税负。比如律师行业,2010年底,广东部分地区律师行业税收政策由带征改为查账征收后,部分律师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累进征税,最高税率可达45%。在税负过重的条件下,更需要对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扶持。二是对社会中介组织服务的购买推进缓慢。政府各部门及社会中介组织都在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中介服务工作,并在个别城市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全省范围来看,各地发展不均衡,政府采购中介服务的总体情况并不乐观。目前各级政府普遍缺乏购买中介服务的内在动力,习惯于行政渠道解决问题或向上级请示,缺乏行业专业性,从而导致政府向社会中介组织购买中介服务举步维艰。
三、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中介组织的建议
(一)制定社会中介组织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社会中介组织科学发展。省政府应根据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社会中介组织服务需求、发展趋向及资源状况等,尽快对社会中介组织发展进行统筹规划。政府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协同组织,要组织力量对本行业在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社会构建的各个阶段对中介组织的需求,现阶段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状况、发展态势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制订本行业社会中介组织发展规划。规划应重点明确我省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的总体目标、发展路向、发展水平及特色、发展规模、发展结构与布局、发展机制及发展环境构建等内容。在做好规划的同时,要对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机制作科学系统的设计,从根本上厘清社会中介组织在协调和沟通政府、企业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以及政府各部门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职责。政府要按照政事、政企分开的原则,尽快理顺管理体制,使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在人、财、物上与行政机关脱钩,并定位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实体上来,构建和塑造以市场性、社会性、中介性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中介组织管理机制,实现中介组织独立主体运作。
(二)加快政府转变职能和购买服务,腾出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空间。各级政府应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精神,加快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步伐,抓住新一轮国家大部制和机构改革的契机,把政府“做不了”也“做不好”的事放手给社会中介组织来做,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发育发展腾出更大的空间。实际上,政府职能保持“小”的转变过程,就是社会中介组织发育、发挥作用和构建现代社会的转变过程。政府要在加强管理体制建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社会中介组织的准入条件,让更多的社会力量投身于社会中介服务事业中来,促进社会中介服务领域的良性竞争,切实推动社会中介组织的快速健康发展。要主动顺应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逐步减少行政审批和不断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优化,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及具体的操作规范,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壮大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同时,通过建立健全政府委托服务公开招投标制度,实现社会中介组织的优胜劣汰,提升社会中介组织的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20130303号提案答复件
民革广东省委会等提案单位及提案人:
您们在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中介组织,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建议”(第20130303号)符合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广东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方向,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它为解决我省社会中介组织发展和规范管理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提供了很好的解决思路,并对创新社会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提出了很好的意见。现就您们提出的五点建议的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从政策层面为社会中介类社会组织改革发展提供保障,强化社会组织履行自律管理职能
二、培育发展认证认可和检验检疫检测为主体的中介类社会组织,规范中介机构行为
三、积极推进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调整
今年,我们在加大培育社会组织工作的同时,重点推进以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机制为核心,以社会公信力建设为目标的现代法治制度和治理机制,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力度,建立起社会组织自治管理、社会监督和政府部门联合监管的新型社会组织机制,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建设,增强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能,提高行业协会自律服务能力和信用服务能力,扩大社会监管的渠道,提高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创新行业协会对会员企业信用服务和信用管理模式,探索行业协会提供信用服务和信用载体,对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服务支持。
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我省深化社会组织体制改革的成果得到中央积极肯定,党的十八大将建立政社分开、权责分明、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作为社会管理和创新的重要内容。今后,我们将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去行政化”改革,探索厘清政社边界,推动完善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制度,加快社会组织立法,统筹推进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加快构建枢纽型组织体系,为促进各类社会组织的良性健康发展和积极有序参与社会建设打好基础。
关于建立省级食盐储备的建议
案号:20130337
李加云
食盐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须品,其作用其它商品不可替代。广东是人口大省,食盐需求量全国第一。广东又是盐资源缺乏的产盐小省。广东每年食盐总销量约100万吨,其中80%以上(约80万吨)需从外省调入。为了保障食盐的安全供应,对食盐国家仍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但是,由于受天气、交通、品种、计划分配等客观因素的制约,以及我省各级盐业公司仓容面积较小,仅可维持经营性食盐储备的现状,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极易发生食盐抢购,市场脱销,引起一定范围的社会不稳定。
上世纪七十年代之前,广东一直有国家战略食盐储备库(点)近十个,分布在粤东西北,总储量近十五万吨。取消国家食盐储备之后的近二十年间,由于发生自然灾害,食盐库存不足,广东曾经多次发生食盐抢购事件,在一定范围造成不良影响。如1989年出现的全国性盐资源短缺,1998年全国大范围的自然灾害,2003年发生的“非碘”事件,2008年我国南方大范围冰雪天气以及2010年日本核事故的影响都曾引起食盐抢购风潮。
随着盐业体制改革的深化,食盐市场化改革也必将引起食盐市场量的竞争和价格波动。建立省级食盐储备有利于推动盐业体制改革的深化发展,保障食盐安全供应,稳定食盐市场价格。
因此,由省级财政出资,建立若干省级食盐储备库(点),储存一定数量(十万吨)食盐,对于提高应对抢购食盐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广东食盐的安全供应是十分必要的。
一、食盐储备的政策依据。
国家2005年至2007年先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2008年5月民政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应急物资工作的通知》都把食盐列为应急物资储备。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和省的《盐业管理条例》中有建立省级食盐储备制度的规定。
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食盐流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也提出了"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省级食盐储备与国家级储备互为补充"的要求,商务部《关于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中提出了建立省级食盐储备的要求。目前,全国已有多个省(市、区)建立了省级食盐储备。
二、食盐储备的办法。
省级食盐储备由省财政拨款支持,省盐业公司承储,省盐务局负责管理,按照"确定数量,长期储备,定期轮换"的要求,由盐业公司按照"旧出新进,定期轮换"的方式保证食盐质量,承储企业为省政府代储代管,没有支配权。由省盐务局制订《广东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对承储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应对突发事件动用食盐储备须经省政府批准。
三、食盐储备量及布点。
根据广东目前食盐年销量约100万吨和省政府有关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的要求以及各级盐业公司有一定经营性库存的实际,广东省级食盐储备总量定为10万吨是合适的。结合我省食盐经济流向的状况,点设在广州、深圳、韶关、梅州、清远建立五个省级食盐储备(点),总储量十万吨食盐。
第20130337号提案答复件
2013-10-25
关于以农业科技创新促进我省现代农业转型升级的建议
案号:20130394
李国清林秋城
去年中央1号文件确立了农业科技创新主题,明确提出了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23条意见,党的十八大提出要着力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不断增强长期发展后劲,当前我省已进入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关键时期,坚持科技兴农战略,把农业科技摆上更加突出位置,推动农业科技跨越式发展和农业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省农业科技创新现状
近年来,广东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三化同步”的部署要求,围绕全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大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全面加强农业科研机构建设,建立完善省、市、县、镇四级农技推广服务网络,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普及应用取得显著成绩。2011年,广东省获得农业类国家自然科学奖1项、国家科学技术奖23项;全省遴选发布农业主导品种362个,农业主推技术100项;主要农作物良种覆盖率达93%,家禽良种覆盖率达85%,猪良种覆盖率达95%,全省农业科技贡献率达56%,有力地促进了全省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2012年5月,我省启动农业科技促进年活动,标志着广东省建设农业科技强省进入了新的阶段。
二、我省农业科技创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虽然全省农业科技贡献率达56%,然而,我省在农业科技创新方面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与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农业科技创新面临诸多问题主要有:1.地区发展不平衡,基础设施薄弱,影响了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2.针对农业科技创新的财政支持力度不够;3.农业科技技术力量较为薄弱,高尖端人才缺乏;4.农业企业人才偏少,科技科研经费紧缺,创新能力不足;5.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不高,农业科技推广力量薄弱;6.农业科技信息化程度不高,农技推广服务条件落后,应对自然灾害及价格变动能力不强。
(一)制定良好的政策鼓励农业科技创新
(二)加大公共财政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发挥政府在农业科技投入上的主导作用,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并将财政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纳入财政预算范围,确保其长期稳定增长。具体做法上,政府应满足农业高校的办学需求,逐步加大对农业高等院校的基本投入,确保能够培养出现代农业所急需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可增加科研试验基地基础设施、试验室及配套仪器设备专项经费,用于进一步完善、升级科研试验硬件条件,提高科研试验手段,拓宽科研试验领域。同时,增加科技创新及示范推广经费,用于推动农业科技成果的引进试验、吸收创新及示范推广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为现代农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力的技术支撑。事实上,地方政府每年都有一定的开发资金,用于开发性生产经营项目。建议在开发性资金的使用方面,注意向农业科技创新企业倾斜。凡农业科技创新人才进行的承包项目或自主创业,政府在农业项目资金、农贷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扶贫资金等方面要给予重点倾斜。
(三)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对农业科技人才的考核力度,按照课题和成果的完成程度以及社会效益、适用效果等指标进行考评,形成公正廉明的用人机制和人才成长条件,进一步提高科研人员的待遇,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为创新型农业科技人才成长创造有利环境。对工作中成果、业绩突出的,要在分配上给予充分的体现,让农业科技创新人才的智力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真正体现农业科技创新人才的价值。在住房医疗、休养方面也要充分体现出对农业科技创新人才的关心,使他们拥有良好的生活环境。同时,要加强同省内外科研机构的联系,加强交流,通过对一些重大科研项目的开发,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业科技人才队伍。
(四)加强对农民的农业科技培训
充分重视农民科技教育培训工作,落实领导责任制。组织开展农村青年创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人员、基层农技干部等培训,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特别要注意完善大学和科研机构对于农业科技创新培训方面的体系,主要解决农业从业者应用高新技术的培训,同时可以借助网络教育将大学、推广部、培部门、行业协会结合起来,还可以开展远程培训、网上交流示范等。
同时建设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和省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青年农业创业等农业科技培训,加大培训力度,扩大培训规模,加快培养村干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到村任职大学生等农村发展带头人,培养农民植保员、防疫员、水利员、信息员、沼气工等农村技能服务型人才,培养种养大户、农机大户、经纪人等农村生产经营型人才。
(五)加强农业科技信息建设,推进农村信息化项目
加强农业技术信息网建设,构建全省农业科技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农业灾害预报预警决策综合服务平台。指定专门的人才与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信息部门等广泛联系,收集各种农业科技信息资料,整合涉农部门信息资源,并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和预测,充分利用各种报刊杂志、农科短信、农信通、菜篮子快讯、“12316三农热线”、“农业技术信息网”等农业信息服务平台,在全省开展“信息进农家”活动,广泛传播农业科技信息,及时发布农业灾害监测预警、农情土情、科技咨询指导、农产品供求等农科信息,提高应对农业灾害、趋利避害的服务能力,促进新品种和新技术进村入户、农业监测预警、农产品价格和生产资料市场监管等,有效指导农业、经营活动,为农民群众提供及时、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
(六)为农业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更多金融支持
首先,采取财政和金融结合,对农业科技创新企业给予贴息等优惠政策,并且支持发展农业科技创新基金,积极引导和鼓励金融信贷、风险投资等社会资金参与农业科技创新。而且,政府发放的政策性贷款和向农业部门投入的贷款资金和利息补贴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20130394号提案答复件
省农业厅
2013-10-22
李国清、林秋城委员:
你们好!你们在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提出的20131394号提《关于以农业科技创新促进我省现代农业转型升级的建议》收悉。经会省财政厅,现答复如下:
农业科技创新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科技创新、条件建设、机制完善、经费投入等方面。鉴于目前我省农业科技现状和存在问题,根据你们提出的各项建议,结合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和中央一号文件,我们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农业科技创新工作的主要思路是:以“三个定位,两个率先”为总要求,适应世界农业科技发展的潮流和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要求,着眼长远发展,进一步解放思想,着力打破部门、区域、学科界限,有效整合科技资源,建立农科教结合、产学研协作的协同创新机制,有效提升我省农业科技创新工作整体水平,切实为农业强省提供强有力支撑。主要工作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我省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工作的目标。2013年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厅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2012年年中央1号文件和粤发〔2012〕16号文件的部署,力争到2020年,全省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70%以上,水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0%以上,乡镇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健全率达到100%。
(二)紧紧抓住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工作的重点。要围绕广东省现代农业和农业科技“十二五”发展规划,部署农业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攻关,培育具有重大应用价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着力突破农业重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引领和支撑农业产业发展。稳定支持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开展农业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在农业生物基因资源挖掘利用、基因调控和分子育种、农业资源高效利用、污染土壤(水)生态修复、有害生物控制、农产品安全等方面突破一批重大基础理论和方法。切实加强前沿技术研究,在农业生物技术、农业信息技术、精准农业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等方面取得一批自主创新成果。大力加强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在优质高效动植物新品种选育、设施农业技术、农业物联网技术、动物疫病防控技术、农产品冷链技术、节水农业技术、蔬菜作业机械、温室装备、新型农用生物制剂(肥料、农药、兽药、疫苗)等方面取得一批突破性的实用技术成果和产品。
(三)推进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以产业需求为导向、以农产品为单元、以产业链为主线,以综合试验站为基点的新型农业科技创新模式,大力推进科技资源整合,深化协同创新,着力打破部门、区域、学科界限。坚持首席专家负总责,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分工。推进我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与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之间的对接和合作机制,在深化实施已启动的水稻、生猪、特色蔬菜、岭南水果和花卉等5个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的基础上,要求增加省级财政投入新启动鸡、水禽、牛、玉米、茶叶、蚕桑、花生、食用菌、甘薯、马铃薯、甘蔗、饲料、疫苗等20个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我省农业主导产业的科技竞争力。
(五)培育现代生物农业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面向现代农业发展需求,通过政府推动、市场引导、政策支持和项目带动等措施,培育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积极推进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农业装备和设施、农业信息、农业生物制剂、现代储运与物流等新兴产业发展,要以技术创新带动产业升级为核心,提高产品档次和技术含量。
(六)提升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以全面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为主攻方向,完善农业农村信息服务体系,加快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的应用,不断提高信息化服务“三农”水平。继续加强为农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建设农业中心数据库,尽快完善涉农资金监管、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及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提升农业管理水平。
(七)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进一步强化基层“三支队伍”建设,完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机构设置。健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进一步完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管理体制,由县(市、区)农业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共同管理。强化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职能,强化政府公共财政保障力度。
(八)创建一批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依托本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粮食高产创建、园艺标准园建设和种养标准化等项目,抓好省级科技试验示范示范基地建设,加快农业先进实用技术和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重点推进江门开平、韶关仁化、河源灯塔盆地、湛江垦区等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整建制高产创建以及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综合示范与培训站等基地的科技集成示范作用。进一步提升我省特色农产品基地科技水平。
(十)强化农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农业科技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农业科研人才和创新团队。加大农业科研项目支持力度,支持农业科研人员和创新团队承担各类科技项目。广泛开展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分层分类定期培训,加快农技推广人才知识更新、增强服务能力水平。依托各类农业教育培训机构、农技推广机构等,大规模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加快培养村干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农业生产型人才和大学生村官等农村发展带头人。
(十一)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程。大力培训新型职业农民,重点对从事农业和农村生产经营服务的职业农民,开展系统的职业技能培训,优化劳动力素质和结构,推动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鼓励有知识、有技能的青年农民从事植保员、防疫员、信息员、农机手等务农创业。探索行业参与农业类职业技能培训齐抓共管的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
(十二)促进农业科技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国际国内农业科技资源,加强与农业发达国地区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以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为依托,加大农业领域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鼓励海外专家和优秀团队以合作研究等多种形式推进农业科技和教育工作。强化与国家知名院士和优势团队的科技合作,重点推进超级杂交稻高产示范、柑橘黄龙病综合防控、生物种业等合作项目建设。加大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资金的支持力度,引进国际重要种质资源、重大前沿技术、农业装备、农产品加工设备等。
(十三)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以及《农业部关于促进企业开展农业科技创新的意见》和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支持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农业组织化程度,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推动现代农业强省建设。
关于理顺乡镇敬老院管理体制、推进基本养老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建议
案号:20130405
刘惠茹谢端
1、乡镇敬老院的居住建筑陈旧、公共服务设施简陋、除居住条件外,缺乏其它康复护理、医疗保健、休闲娱乐功能。乡镇五保老人入住意愿低,入住率低。
3、地方政府投入不足,制约敬老院规范发展。各县、区政府财政资金投入有限,对乡镇敬老院建设基本不投或投入不足,乡镇敬老院发展长期滞后、专业技术人才短缺,已无法满足农村人口老龄化的需求。
4、居家养老服务作为我国养老服务体系的主要模式,应该涵盖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而目前乡镇居家养老的服务功能严重缺乏。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大关于“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着力在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推进一体化,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和广东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坚持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方向,逐步实现城乡养老服务一体化”指示精神,推动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让广大老年人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我们建议:
一、各级政府进一步增强做好老龄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大局意识和共享意识,加大财政投入,推动乡镇敬老院的升级提质进程。包括将乡镇敬老院发展用地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筹措基金开展农村敬老院升级改造工程,推动全省敬老院持续升级提质。
四、整合公办供养资源,允许乡镇敬老院开展社会养老服务。
我省“十二五”规划提倡养老体系“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鼓励和支持各种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参与,建议各级政府允许和指导乡镇敬老院接收社会有偿供养对象,支持敬老院与民办养老机构合作,提高敬老院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缓解敬老院供养和管理资金紧缺问题。
五、强化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构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通过努力完善服务设施、整合社区资源、探索服务新型机制、促进服务社会化发展一系列有效措施,坚持城乡统筹原则,建立适应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服务网络,满足农村社会养老需求,创建具有特色的居家养老模式。借鉴城镇居家养老的经验,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示范中心,实施农村居家养老试点,大力推动居家养老向农村铺开,扩大居家养老服务覆盖面,让更多的农村老人享受政府的养老服务,让农村、乡镇的人老了,跟城市老人一样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第20130405号提案答复件
2013-07-29
刘惠茹等代表:
你们提出关于理顺乡镇敬老院管理体制、推进基本养老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建议,经会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国土厅,现答复如下:
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推动乡镇敬老院的升级提质进程的建议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我厅一直在推进敬老院建设,一是从2004年开始启动“千间敬老福星工程”,2004-2011年,省福彩公益金和省财政共安排2.6亿元支持敬老院建设,改扩建经济欠发达地区1096所敬老院。二是从2012年开始试点推进区域性敬老院建设,根据民政部的要求,为全面提升敬老院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我厅在具备条件的(发改委立项批准、土地手续齐全、按照事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等)地区,开展区域性敬老院建设试点工作,目前广宁县、云安县、罗定市试点工作进展顺利。
二、关于理顺农村敬老院管理体制问题
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理顺敬老院管理体制工作,2012年朱小丹省长批示对乡镇敬老院管理体制进行专题研究。《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省政府令143号)规定:“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政府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具备条件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事业单位设立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登记和管理;经济发达地区的政府应当逐步推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的社会化”。此外,2010年开展的事业单位改革中明确政府所办养老机构的公益属性,将其定为公益类事业单位。当前我省已经在梅州、韶关试点政府举办的乡镇敬老院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梅州市梅江区、平远县、兴宁市和韶关市浈江区、乐昌市、南雄市、仁化县、始兴县、翁源县、乳源县等地乡镇敬老院已按照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资主要由县级财政负担;经济发达地区正在全力推进敬老院管理的社会化,解决敬老院管理问题。2012年,省民政厅会同省编办就理顺乡镇敬老院管理体制,落实人员编制、管理经费,进行了调研,并向省政府作了专题报告。目前,省政府已责成省编办、省财政厅提出具体落实意见。
三、关于完善优惠政策,加强对乡镇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和管理,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敬老院建设,以及整合公办供养资源,允许乡镇敬老院开展社会养老服务的建议
(二)积极推行民办、公办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福利改革。近年来,各级政府不断出台政策,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多渠道促进我省构建和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积极性,目前已初步形成政府投入和民间资本等多渠道的投资机制,有效推动了公共养老服务均等化。如:广州市出台的《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穗民〔2009〕183号),对民办养老机构每张新增床位资助5,000元,对福利机构内凡收住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老人、残疾人,经评估每人每月给予100至300元的福利机构运营资助。深圳市出台《深圳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质试行办法》(深民〔2011〕36号),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每月给予100至200元的运营补贴,每张新增床位给予15,000元的一次性资助。珠海、中山、梅州、茂名等地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政策,对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及新增床位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极大地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兴办养老机构。
(三)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敬老院开设社会养老服务。根据《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鼓励政府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在确保农村五保供养需要和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接收其他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入住。
农村敬老院管理是地方政府的职责,按照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地方政府应高度重视农村敬老院管理体制改革,积极筹集资金加快推进地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农村敬老院管理事业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在省已加大对农村养老福利事业资金投入力度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应积极筹集资金加强对地方农村敬老院的工作管理。
下一阶段,我厅将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各地理顺敬老院管理体制,提高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水平,切实保障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生活。
关于构建我省社区探索扁平化管理创新,提升政府效能的建议
案号:20130406
陈砺
我省各地政府管理效能,在为实现社区公共服务便捷、高效,使社区成为社会管理的基础,提供公共服务的前沿,构建和谐社会的阵地,如何探索建立扁平化管理这种“减少管理层次、增大管理幅度、实现信息共享”科学、高效、灵活的管理服务模式,就紧紧围绕“把社会管理抓到位、把公共服务送到家”为目标,在城乡社区全面推进扁平化管理新模式,是具有以政府为主体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引导,培育和健全社会结构,调整各类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和健全社会内外部环境,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协调发展所进行的各种活动的总称及其活动过程,都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实行社区扁平化管理的必要性
(一)、政府公共管理存在的不足
经济社会转型期,往往矛盾多发,且情况比较复杂。如何化解这些矛盾,我们现在主要靠体制内的力量,结果往往是应接不暇。如何有效解决这些矛盾,需要我们开拓思路,调动各方力量积极参与。但目前我们的方法还不够。对当前各地政府公共管理中存在着一些不足。概括来讲,有三条:
2、职能错位。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条块关系上。市里对街道定位有四句话:“组织公共服务、实施综合管理、监督专业管理、指导自治组织”。但长期以来,街道承担了招商引资任务,并要完成区条线部门下派的大量行政事务,成为了事实上的一级政府。可实际上,街道并不是一级政府,没有税收征管、行政执法的权力,也不具备对同级行政单位的人事任免权,于是,很难做好行政执法和专业管理的工作,只能疲于应付。同样,居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但往往陷于街道下派的事务堆里,削弱了自治作用的发挥。
3、职责分割。当前,社会管理矛盾往往是综合的、复杂的。但行政部门却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在一些交叉边缘区域,管理界面之间的缝隙就很大。比如在处理饮食店经营扰民的问题上,工商、城管、食药监、卫生等部门都可以管,街道也可以协调。但在现实工作中,正因为大家都可以管、却没有联合起来管的机制,结果出现监管的“真空地带”,导致问题经常悬而不决。
这些都是我们调研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很多也是城市管理的通病。当然,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的反比例关系,也告诫我们,影响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关系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也不是管理幅度越大越好。究竟如何科学设置管理幅度、管理层次,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切忌以往因为管理层级多造成诸多问题而一窝蜂地为减少管理层级来玩数字游戏,这样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管理问题。怎样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找到的“解决方案”就是“扁平化”。
(二)、继承与创新并举,社区扁平化管理应运而生
1、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存在制约社区服务管理综合效能的提升
在深入推进以民生为重点的社区建设、实现基层社会转型升级的过程中,我们的社会管理遇到了一些压力与挑战。其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管理重心加快下移,社区平台承载的各条线部门下沉的行政事务越来越多,社区不堪重负;二是各条线在社区的工作条自为战、各自为战、专人专网专机、资源分散,重复劳动或无效劳动多;三是社区工作人员绩效管理制度不健全,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较多,机关化办公明显;表现在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社区事务工作站三驾马车的关系还未理顺;四是在社区的工作手段和方式较为传统。这些矛盾和问题的存在,直接或间接导致了社区工作的无序,降低了人、财、物和信息资源的配置效率,制约了社区服务管理综合效能的提升,难以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多的多元化、人性化、信息化和效能化服务管理需求。
2、政府主体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一种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变
以政府、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多元主体为主体、以多样化形式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的各种管理活动的总称,是一种新的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广义的社会管理,在管理主体上,除了政府之外还包括其他社会组织甚至公民个人;在管理方式上,由于不同的管理体就会有不同的、与管理主体相适应的多样化管理形式;在管理内容上,不只局限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还包括其他主体以及社会自身的管理。
从只强调政府主体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社会管理,到强调包括其他社会组织在内的多元主体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社会管理,这是一种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变,是对集中式、垄断式的政府管理的局限性进行优化的结果。在现有的工作基础上,针对社区建设面临的压力与挑战,提出社区扁平化管理的理念和思路。要结合实际,通过建立“一岗多能”、“分片包干”、“信息共享”新机制,对各职能部门下沉到社区的行政事务进行有效整合,对社区人员工作方式进行调整,对各条线业务系统的信息资源实施兼容共享,使社区管理区域和服务对象的覆盖面更广,各类信息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信息搜集和沟通更加及时便捷,更加有效地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效能,进而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触角直接延伸到社区居民家庭。
3、基层管理扁平化:会加快政府职能与角色转换
基于特定的社会背景,在社会动员、国家利益、政治管治等目标下,我们要逐步形成全能主义政府的社会管理模式,这种家长制、保姆化的管理有利于奠定政府威严,快速完成国家的宏伟目标,但政府职能与角色也同时发生了错位与越位。这种大包大揽、巨细无遗的社会管理模式,一方面使得政府常常越位过界管理过多社会事务,忙于应对各种琐事而主次失衡、捉襟见肘,可能微观没有管好,宏观调控也不尽理想;同时也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力量的成长,使得社会发育迟缓,缺乏应有的活力与空间。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全能主义的角色在不断弱化,也在不断探索自身定位,基层管理扁平化实际上就是在此方向上向前迈进的一步,有利于政府部门尽快理顺职能,正确定位自我角色,从多余事务中抽身,真正做好应该做的事情。让市场的归市场,社会的归社会,政府的归政府,这是政府角色定位的关键,基层管理扁平化会有益于此。
(三)、推进基层管理扁平化,可提升行政机构办事效率提升路径选择
1、基层管理扁平化,政府能力与形象可能会更为丰满
目前盛行的科层制管理架构是法理型治理理念的产物,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个人意志与专断,讲求程序上的合法与职位上的分工合作。但由于现代社会日趋复杂,城市规模与人口急骤攀升,导致科层制不断扩大,最终成为庞然大物。机构规模与管理层次不断增加,使得科层制与办事效率渐行渐远。从理论来讲,层级较少、小而精的行政模式自然会更有效率。基层管理扁平化实行“市—区—社区”“二级政府、三级管理”,或撤销区,实行“市—街道—社区”“一级政府、三级管理”的新体制。这至少减少了一级行政层次和中间环节,有利于行政决策更快传达到位,同时也避免了由于传播环节过多而产生的信息失真、扭曲现象,有利于政令畅通与准确贯彻执行。
基层管理扁平化可将更多资源投向社区,一定程度上增强政府能力与社会信任行政环节多是机构膨胀的主要原因之一,机构膨胀导致行政部门庸员过多,社会资源浪费严重,资源层层提留从而投向基层社区的资源就会相对不足,不利于调动基层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社会管理效率低下。基层扁平化会相应优化组织结构和人力资源配置,让政府的归政府,基层的归基层,从而提高各级部门的能力,完成由大政府向强政府的转化,重新找回社会信任,使得政府能力与形象可能会更为丰满。
2、基层管理扁平化,社会组织发展与社区自我管理能力增强
长期以来的家长制、保姆化的层层监管的社会管理模式使得社会力量相对脆弱,自主与自立能力不够。基层管理扁平化后一个最大的担忧就是原来街道等单位的诸多事务不知道如何应付,会不会乱象丛生?这种担心固然不无道理,但不能成为反对的理由。应该相信,经过接连不断的改革与社会转型,社会组织已经不断壮大并日趋成熟,社区自治与自理愿望与能力也不断提升,基层管理扁平化可能也应该会给它们不断成长的空间,假以时日,它们会步入自我展现的舞台,承担相应的社会事务与社会责任,我们会有一些意外的收获与惊喜。给社会以自由,还政府管理以轻松,这是我们乐于看到的和谐局面。
当然,基层管理扁平化改革所产生的断裂与阵痛也是难以避免的,如何顺利完成过渡与交接,如何解决由此产生的善后工作等新问题,这和改革决策本身同样重要,更需要认真、谨慎对待。
二、提升管理效率而实施社区扁平化管理模式的主要对策与建议
1、在城市中,扁平化社会管理是通过压缩管理层级、打破职责分割、合并职能部门和机构、裁减人员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社会管理模式;是使城市社会管理的决策层和实施操作层之间的中间管理层级得以消除,使城市社会管理快速地将决策权延伸到市民服务、具体社会事务的最前线,从而为提高城市社会管理效率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富有弹性的、新型的社会管理模式。纵向压缩管理层级、横向整合职责与减少管理部门而形成扁平化的社会管理模式的特点是:一是压缩了管理层级、扩大了管理幅度,缩短了从“金字塔”顶端到低端的距离;二是改变了机构上下对口设置的状况,越到基层越强调职责整合与机构合并,形成了综合管理;三是适应了广义社会管理的需要,提升了信息上下运行的效率、改变了职责分割和实现了资源横向的共享,为市民方便获取各种服务、减少环节、少跑部门提供了便捷的解决途径。
2、社会管理创新是当前政府各级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社会管理工作能否紧跟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及时有效地进行调整加强与创新发展,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与“赶超进位、跨越发展”战略目标的胜利实现。社会管理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二是社区扁平化管理模式的主要内涵。扁平化社会管理打破了职责分割,改变了机构上下对口设置的状况,较好地解决了“七站八所”机构林立、机构分割、分段式管理、各自为政所造成的整体效能低下、市民办事在部门之间来回折腾等弊端。民生需求多样化,但按照分工设置机构,使每个部门办理的事项和职责单一化,造成了部门林立、机构庞大。其结果是市民办理一件事情往往要跑多个部门,再加上部门分割和资源不共享,导致市民办事要重复申请、重复提交。这样,既没有效率,也没有服务的便捷。扁平化社会管理通过统筹整合社会资源与共享、整合部门职责与减少机构,改变了机构单一职责配置而具有了综合性,从而有效地实现了操作便捷化和运行高效化。
三是政府管理扁平化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部分。政府管理扁平化又是创新社会管理服务体制的重要抓手,主要体现在政治体制的调整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从而更加突出服务性,更加贴近百姓,更加满足民众利益诉求,让人们的满意度和幸福感得到快速提升。统一“布阵”树新帜,着力建构社区扁平化机制,管理人才素质提升机制,社区、社工、社会组织联动机制。政府管理扁平化模式与机制建构,无论是2+3模式还是1+3模式,都离不开社区载体。因此,政府管理扁平化管理,需要建构社区扁平化机制,就是在社区党政统领下,合理扩大管理幅度,科学减少管理环节,以信息技术为依托,统筹整合区域资源、切实提高管理效能,最终实现“快速反应、便捷操作、高效运行”的社会管理模式。
第20130406号提案答复件
省社工委
陈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我省社区探索扁平化管理创新,提升政府效能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我们认为,这一建议客观反映了我省社区服务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富有建设性,值得认真研究和吸纳。
一、关于我省探索行政管理扁平化改革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我省结合行政体制改革,积极探索行政管理扁平化改革,创新社会管理。
一是加快完善改革政策措施。结合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制定《关于深圳等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先行先试的意见》(粤办发〔2009〕13号),明确广州、珠海市作为社会体制改革试点,加快改革创新,开展先行先试。2011年6月,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1〕22号),对创新社区服务管理、探索行政层级扁平化、构建社会协同治理的管理体制等进行了统筹谋划。提出探索减少社会管理和服务层次,在部分地级以上市城区开展城市基层管理扁平化改革试点,撤销街道,实行“市—区、社区”、“二级政府、三级管理”新体制。在部分县开展城区基层管理扁平化改革,探索在县城区试行“县—社区”管理新模式。
二、关于社区服务管理扁平化问题
我们认为,推行社区服务管理扁平化,对减少政府服务管理成本,提升社区服务管理效能有着重要意义。今年,省政府工作要点和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深化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均要求我委牵头开展全省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为此,我们起草了《关于开展全省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拟在广州、深圳、珠海、清远和东莞五市开展为期一年的改革试点工作,其中的一项改革内容就是在人口相对较少的城市,探索开展基层管理扁平化改革,将政府服务关口和阵地前移。通过减少基层服务管理层级,进一步畅通基层政府与社区之间的资源、信息、服务流通渠道,提高社区服务管理效能。同时,省政府还将进一步加强政府职能转变,加大向下级政府简政放权力度,力求把政府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项转移出去,把更多微观、具体事项尤其是社会服务职能转移给社区自治组织,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作用,实现重心下移,服务管理扁平。
三、关于提升社区服务管理效能问题
四、关于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管理问题
围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管理,《方案》提出了三项改革内容:一是拓宽基层群众自治的参与范围和途径。鼓励培育发展村民(社区)议事组织,推动居委会与业委会之间的融合发展。探索建立非户籍常住居民参加居(村)委会民主选举及参与城乡社区公共事务服务管理的机制。二是建立城乡社区社情民意沟通机制,畅通民意反映渠道。三是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在组织活动、开展服务、发展生产、协调关系、反映诉求、化解矛盾中发挥积极作用。去年,省民政厅印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措施,鼓励其在繁荣基层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参与社区服务管理上发挥积极作用。下一步,省民政厅还将制定出台《广东省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通过实行登记、备案方式,积极促进公益慈善、福利服务、文体娱乐、安全保卫、卫生环保等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发展。同时,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管理,鼓励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社区服务。
感谢您对社区服务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对我们的工作继续给予监督和帮助。
关于制定和实施财务管理职业标准,推动广东经济转型升级的建议
案号:20130439
邬锦雯
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财务管理能力的矛盾突出
二、解决中高级财务管理人才严重缺乏是一个长期问题
1、先行先试,创新机制,制定财务管理职业标准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1〕7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的文件精神,更好地推动和激励财务管理人才的培养,建立与高等职业院校的财务管理专业相匹配的职业资格证,使之专业、能力与证书保持一致,建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职业资格体系内增设“财务管理师”这个职业,设立四个级别,分别是一级财务管理师、二级财务管理师、三级财务管理师和四级财务管理师,由财务行业协(学)会负责制定财务管理师职业标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负责组织鉴定考试。通过财务管理职业标准的建立,加快为我省加快职业标准体系落后的改革步伐。
2、遵循政府指导、行业协会和企业具体实施的方式
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律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积极发挥财务行业协会、学会的职能作用,充分利用行业协会、学会的行业地位、行业经验和专家团队,努力挖掘它们在培养财务管理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使之以高质量的服务凝聚会员、壮大队伍。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组织要“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的总体要求,引到协会、学会不断改进会员管理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强化会员分级管理,满足不同层级会员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的需求。
3、鼓励企业重视财务管理人才培养并强化其地位和职能
高级财务管理师将是企业的领导者和主要管理人员,承担着经济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重要职责,应当具备战略规划、资本运作、税务筹划、内部防控以及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这些都属于中高级财务管理师的知识体系。为了更好地发挥高级财务管理师在加强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重要作用,认真贯彻落实《总会计师条例》,政府应制定相应的奖励、表彰等措施和政策,鼓励企业重视财务管理人才的培养和推动大中型企业设立高级财务管理师职位,以强财务战略职能,提升其地位,推动财务管理师队伍建设的发展,为“经济转型升级、构建幸福广东”作出更大贡献。
4、开展多种渠道促进财务管理人才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财务管理方法的引进和先进生产技术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加强财务管理人才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高度重视企业管理能力的提升,开拓更方便的交流模式是一个趋势。其中包括,充分发挥财务行业协会、学会的作用,促进粤港澳乃至国际财务管理人才的交流与合作,打造人才流动平台,在政府引领下,逐步形成全省乃至国际开放、有序、竞争的现代财务管理人才市场系,实现财务管理人才在全省乃至国际范围内的合理交流与合作。
第20130439号提案答复件
2013-06-05
邬锦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和实施财务管理师职业标准,推动广东经济转型升级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会省财政厅,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我省一直高度重视并积极开展财务管理人才培养和评价工作。为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对财务管理人才的需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快财务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一是不断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体系。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现已形成了初级、中级和高级等不同层次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从2003年起,我省还在深圳市开展了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点工作,有效促进会计等财务管理人才培养。二是在全国率先开展理财规划师等职业资格鉴定。2005年,省人社厅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发了理财规划师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率先在全国开展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鉴定。据统计,至今全省已组织理财规划师职业技能鉴定17435人次,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5542人次。
关于改善拘留所和监狱的生活待遇的建议
朱颖恒
在当前以重新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狱监管工作为首要标准的时代背景下,需要我国在整个社会层面上重新审视监狱的工作,改善拘留所和监狱的生活待遇,对调动罪犯劳动积极性,矫正罪犯恶习,促进罪犯思想改造,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维护拘留所和监狱安全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呈现出不断健全和深入的局面,监狱整体工作得到了快速发展和提高。在新形势下更显得日趋重要,拘留所和监狱的生活工作已不是简单意义上罪犯的吃、喝、拉、撒、睡、医疗等日常生活上的具体事情,而是涉足罪犯服刑期间改造的方方面面,是面向监狱工作体系的系统工程。
我国的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是社会主义新型监狱。监狱对罪犯坚持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政策是最直接、最现实、最基本的方面。在坚持把罪犯当人看,尊重罪犯人格,严禁打骂、体罚、侮辱、虐待罪犯,依法文明严格管理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政策上的人格尊重。而在生活和卫生上保证罪犯的正常需要,在吃得饱的标准同时尽可能改善罪犯生活,合理进行营养搭配,保证罪犯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给予罪犯正常的休息和必要的劳动和保护等,又体现了社会主义政策上的社会关心。这是建设现代化文明的监狱基础,又是中国特色的监管改造政策的体现。对于被拘留和监禁的人,失去人生自由已是一种严厉的惩罚。如果被拘留和监禁的生活和卫生环境更差,是属于双重惩罚。
为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在各市、区、镇的拘留所和监狱设置冷热水站立式淋浴令被拘留者得到最基本的淋浴卫生条件。现在大多数拘留所和监狱都是使用冷水淋浴或不设置站立式淋浴,夏天用冷水洗澡对于被拘留和监禁的人是可以接受,但随着现在气候的变化,在南方的冬天有时气温达到10度以下,对于被拘留和监禁的人来说洗澡就是最痛苦的事情。大冷天使用冷水洗澡对罪犯的健康会带来不利的影响,没有站立式淋浴也不方便洗澡。因此,冬天有热水洗澡和设置站立式淋浴是我国对被拘留和监禁者提升社会特色人道主义的文明体现。
二、设置健康床垫让被拘留和监禁者得到适当的健康睡眠。罪犯在服刑期间要使用到很多生活设施都比较简陋,从生活设施的种类看比较突出的表现在床铺类。目前,拘留所和监狱大多使用上下铁架子床和木板床。由于床垫只有一块木板,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睡在上面周身酸痛,对他们的健康是很不利的。因此,必须要淘汰这些木板床,或在木板床上加上健康床垫,让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得到健康睡眠的保障。
三、设置防蚊纱窗和灭蚊灯等驱蚊驱虫工具,提升被拘留和监禁者的卫生环境和保障其健康。由于监狱环境的高度封闭性和高危人群的密集性特点极易发生大范围传染病暴发流行,必须要严格防范狱内重大疫情发生及蔓延。由于拘留所和监狱都设在郊外,到了夏天蚊虫大量繁殖。如果罪犯被白纹伊蚊叮咬了,有可能会感染登革热,对罪犯的生命健康带来威胁。拘留所和监狱应该加装防蚊纱窗和灭蚊灯等驱蚊驱虫工具,在还没有发生重大疫情前防患于未然。
四、被拘留和监禁者长期不剪指甲,头发长了还长蚤,个人卫生极其差。针对春季多发病和有的被拘留人员没有固定住所和不注意个人卫生容易诱发疾病的特点,要定期在安全监督的情况下为被拘留和监禁者剪指甲、剪头发、刮胡子、清理耳朵等,为他们创造更健康的卫生环境。在每日消毒一次的基础上,相应增加消毒次数和覆盖密度。医务人员应该每日至少一次进入监室,做到全面掌握被拘留人员的健康情况。
第20130441号提案答复件
省司法厅
2013-07-15
朱颖恒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拘留所和监狱的生活待遇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您的提案从贯彻落实“首要标准”、文明执法、人道主义精神等角度论述了改善拘留所、监狱在押人员生活待遇的重要性,并提出改善拘留所和监狱在押人员生活待遇的建议,对进一步加强我省监狱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工作将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我们高度重视,对提案涉及我省拘留所、监狱业务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省政协委员所提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有些方面工作我们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目前存在的困难也在积极寻找解决办法。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关于“监狱内设置冷热水站立式淋浴室,冬天为罪犯提供热水淋浴条件”的建议
我省监狱高度重视罪犯冬天洗热水澡的需求问题。到目前止,全省绝大部分监狱冬天均会采取措施为罪犯提供热水洗澡,以确保罪犯的健康权益。近三年来,省监狱局多方筹措资金,不断完善罪犯洗澡热水的硬件设施,建设专门的罪犯洗澡热水供应系统,改变过去由罪犯伙房锅炉烧水并用水车拉至监舍分水的供水模式。当前全省已有13个监狱全面建成或在老病残罪犯监区建设了洗澡热水系统,但由于省政府没有下拨专项建设项目资金,监狱资金筹措困难、缺口较大,部分冬天气候比较寒冷的监狱(如粤北片),至今仍未建成完善的洗澡热水系统。这有待省财政资金的进一步支持,以加快罪犯洗澡热水系统的全面建设步伐,切实保障罪犯的身体健康权益。
二、关于“为罪犯配置健康床垫,为罪犯获得健康睡眠提供保障”的建议
我省监狱向来重视罪犯的被服发放和被服质量。根据司法部《在押罪犯被服实物量标准》和广东气候实际,专门制定了《广东省监狱在押罪犯被服实物量标准(试行)》(粤狱发[2011]176号),明确罪犯的被褥(床垫)为必配项目。目前全省各监狱单位均落实得较好,罪犯普遍反应良好。我省各级公安部门也在落实拘留所经费保障,切实按照“七个一”(包括每人一张床)标准统一规划。但随着当前物价的不断上涨,罪犯被服费财政拨款预算仍显不足。当前罪犯被服费省财政拨款为240元/人·年,按照《广东省监狱在押罪犯被服实物量标准(试行)》(粤狱发[2011]176号)配发,每名罪犯需353.56元/人·年,新入监一名罪犯则需要被服费467元/人·年。按照实物量标准,所需经费与省财政拨款预算相比,资金缺口达47.32%。据统计,2012年度省属监狱单位罪犯被服费实际支出总额超支271.2万元,人均超支23.34元/人·年,超支比例达9.73%。在经费不足的情况下,我省监狱仍然能够主动作为,自筹资金补足缺口,确保罪犯被服实物量达标。但是随着短刑犯收押量的增多,罪犯流转加快,被服费超支现象将会更加突出,需要省政府给予支持解决。
三、关于“监舍设置防蚊纱窗或灭蚊驱虫工具,保障罪犯身体健康”的建议
我省监狱监舍区目前均全部安装了防蚊纱窗,有效排除了罪犯蚊叮虫咬的困扰,保障了罪犯的身体健康权益。拘留所监区也定期消毒,打造绿化美化监所环境。
四、关于“要提供条件并定期要求罪犯剪指甲、剪头发、刮胡子等”的建议
我省监狱对罪犯的个人卫生和内务管理非常严格,要求罪犯每月定期剪头发和剪指甲,每天定期刮胡子。监狱配有专门的理发剪、指甲剪和刮胡刀等工具,由专门的警察保管并发放使用。除此之外,全省各监狱单位还根据《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监舍内务与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粤狱卫[2001]20号),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做到监区日检查,半月评比,监狱月评比,发现罪犯不按规定剪指甲、剪头发、刮胡子行为的,要按罪犯考核办法进行扣分处理,发现警察不监督落实的也要相应进行扣分。一直以来,监狱保持了良好的环境卫生,罪犯的内务也达到了明亮、整齐、干净的要求。提案中所提到的“罪犯头发长虱子,个人卫生极差。”等现象在我省监狱是不存在的。拘留所深入贯彻《拘留所条例》,在生活卫生方面充分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
五、关于“监狱定期进行消毒工作”的建议
我省监狱、拘留所定期对罪犯监舍、劳动、学习等场所进行空气消毒和地面消毒,完善了狱内、所内定期消毒的工作制度,有效保障了罪犯、被拘留人员的身体健康。
六、关于“医务人员要定期进入监舍全面掌握罪犯的健康情况”的建议
我省监狱专门制定了《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疾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修正稿)》(粤狱发[2010]118号),对罪犯疾病防治实行了主动医疗模式,建立了罪犯从入监到出监全程健康监测处置机制,通过入监体检、年度体检、巡诊、每日疫情排查等主动掌握罪犯健康情况,对患病罪犯按疾病轻重程度划分不同等级进行病情追踪处置。通过日常门诊、巡诊、住院等使患病罪犯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诊治,较好地维护了罪犯的健康权益。
关于探索职业病防治新模式的建议
案号:20130499
余明永
自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职业病防治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职业卫生工作要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职业健康需求有待加强。据政府公布的数据,2009年全国新发各类职业病18128例,2010年则有27240例。有专家指出,现在发布的职业病新发病例数是从我国覆盖率仅仅10%左右的职业健康监护中发现的,因此实际病例远远高于报告数字。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关键环节之一,覆盖率仅达10%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覆盖面很低,存在严重的社会隐患。尽管近年来国家有关部委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于国家对职业病防治投入的资源严重不足,引发了诸如河南农民工“开胸验肺”这样震惊世界的事件,进而影响到社会稳定,甚至对执政党的执政都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得到政府的足够重视,当然也应当得到广东省人民政府的足够重视!
一、基本情况
二、存在问题
二、用人单位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工业化生产累积了不少潜在的职业病患者,职业危害因素的特点、职业病发病机制及科技化程度较低的中小企业的存在都决定了会不断有新的职业病患者产生。用人单位为了利润的最大化,往往都是尽可能压低生产成本,逃避各种应尽到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而政府又为了稳增长、促就业,对最容易产生职业病的中小企业员工的工作过程放低要求,只求企业有订单,工人有活干,政府有税收就万事大吉,从而放松对企业的监管,直至发生职业病的群体事件,才花费大量行政资源出面做维稳工作。
三、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要求,难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企业要在《劳动合同》中向劳动者告知职业危害,规定防治措施。然而中小企业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比率小,即使签订了合同,但合同中的劳动安全卫生条款往往都只对职业病防治进行笼统的规定,完全违背了法律必须明确清晰的强制性要求,使劳动合同缺乏职业病防治的针对性,使企业得以逃避对职业病人的治疗和补偿的责任。一旦发生法律纠纷,职业病患者很难得到相应的补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保护。
四、劳动安全卫生“三方协商机制”有待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是劳务关系的重要方面,关系到企业健康发展,需要企业担负起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主体”职责,也是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需要政府监管。目前国有企业和较大规模企业的工伤保险参保率较高,但大量的中小企业,特别是采矿、碎石、制鞋、纺织等生产条件差、职业病危害大、职业病发生率高的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不履行法定责任,不给全部劳动者缴纳保险费或只为部分劳动者投保,侵害职业病人治疗和偿的权益。
五、政府投入职业病防治的资源严重不足。政府监管不到位,究其原因固然很多,但政府在职业病防治上投入到行政资源不足无疑是十分重要的原因。另外,我国企业工人职业健康监护覆盖率仅仅10%,也说明我国用于职业病防治的资源严重不足。
三、意见和建议
一、依法管理,完善职业病防治控制措施。当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应该转变思路,开展防治工作时,对新建企业或出现职业病群体事件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执行。完善生产环境和个人防护的控制措施:正确选择厂址,合理安排车间布局;制订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消除或控制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操作环节;保持车间整洁,加强设备维修;安全贮运,有毒产品贴毒品标签及处理说明。
二、坚持以人为本,做好企业健康检查监督工作。着力监督企业做好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如劳动者被发现存在职业性损害或者职业病,招工企业可以避免承担新员工原来所属企业该承担的责任,而劳动者则可以避免继续从事该类工作,避免加重病情,还可以在病情轻的时候向原来服务的企业提出诉求,问题也较容易解决。通过对在岗工人年度职业健康检查,及早发现轻微的职业损害,让职业病患者及早治疗或者调岗,而且通过定期检查主动发现,一般不易造成群体事件。通过对离岗工人职业健康检查,可能会发现轻微的职业损害甚至职业病患者,企业可能会有一定的经济损失,但这是企业应负的责任,而且早期发现职业损害一般都较轻,同时如果工人在离岗时是正常的,保留这一结果可以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对大多数企业来说,都愿意接受,执行难度不大。
三、积极鼓励企业开展职业病前期预防工作。对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引进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等必须严格审批,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现存的中小企业,按照标准,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改造,存在很大困难,代价很大,甚至会影响企业的生存,对这类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心在于:作为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各级政府,不宜过度依赖各项标准、依赖执法来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应鼓励企业培养职业病防治意识,鼓励企业有持续改善职业卫生条件的行动,否则,会令企业产生抗拒、逃避心态,进而导致工作阻力大,更难将工作做好。如果选择在监督过程中,积极指导企业以能承受的成本,开展一些有益的预防工作,吸引更多的企业愿意接受监管,覆盖面大了,就能让绝大多数劳动者享受到“低水平”职业防护,在目前,这已是很大的进步。
四、提高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建议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强宣传,对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企业进行表彰。这也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新闻媒体在报道职业病事件时,除了要抨击不良企业,也要有相应的职业病防治知识深度报道,宣传效果好、成本低。
五、政府加大对职业病防治资源的投入。政府应当把事后监督改为事前监督,把事后监督的维稳费用放到事前监督的监控上。我国职业病监控覆盖率仅仅达10%,这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严重不符。我国政府必须加大用于对职业病防治的资源的投入,使我们的覆盖率不断提高,让我国在一线工作的劳动者不再需要“开胸验肺”。
广东没有出现过“开胸验肺”的极端案例,但并不等于永远不出现诸如此类的极端案例。可是我们相信,只要我们的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我们完全可以永远杜绝此类案例的出现。
第20130499号提案答复件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07-25
余明永常务委员:
您在广东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所提的《关于探索职业病防治新模式的建议》(第20130499号)提案收悉。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将该提案作为2013年我局主要领导办理省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工作的领办件,由主持工作的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冯寿宗同志(局党组书记、局长杨富同志在中央党校参加学习)领办并3次作出批示、2次召集分管领导及有关处室具体研究,要求积极加强与省政协提案委员及省政协提案委汇报、认真沟通办理并办成指导职业卫生监管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成果,同时亲自审定办理工作方案、过问办理进度和审定答复内容,直接参与部分重要问题的调研。与此同时,我局根据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工作方案》,针对20130499号提案提到的问题专门到广州、佛山和韶关等地进行了3次实地调研及形成调研报告,并由分管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局领导陪同余明永常务委员于7月18日到云浮市实地调研视察。经会省卫生厅,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我省近年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
二、目前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2009年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监管职能划转以来,虽然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但是目前仍存在一些历史性、深层次问题。
(二)监管力量薄弱,体系建设滞后。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各地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的通报》,我省2011年工业法人单位数为276666家,约为北京市的8倍(35880家),但是我省监管队伍建设无论是机构设置还是人员配备,都远远落后于北京市:经调研了解,北京市安全监管局将挂牌成立职业卫生综合协调处、许可处、监督执法处等3个处室负责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每个处室5个编制,执法总队增设职业卫生组,编制2-3人;区县级安全监管局设2个科室负责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而目前我省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目前仅1个处室6名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普遍只有2-3人职业卫生监管人员,部分地市如清远、揭阳无独立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县区级多数为兼职监管人员。例如云浮市各镇街级安监所编制2-3人,全部身兼多职,没有专职职业卫生监管编制与人员。监管体系严重滞后,加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均无职业卫生监管专项资金,基层监管部门无内设机构、无监管专编、无经费保障、无执法装备等问题普遍存在,影响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有效开展。
(四)技术服务力量欠缺,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带来挑战。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以及企业、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意识的提高,我省不少地方尤其是欠发达地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尤其是职业健康检查的能力远远滞后于服务需求,企业排长队等体检的现象屡见不鲜。一是数量不够。尽管我省取得检测、评价资质的机构有126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83家,在我省备案的外来甲级服务机构10家,但技术服务机构数量及能力相对于众多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和大量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所需要的服务相比,差距较大,例如云浮全市取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质的机构仅3家,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的机构仅1家,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仅3家,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机构1家,而目前全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2672家。二是我省服务机构所在地区分布不均。绝大部分集中在珠江三角洲地区,粤东西北技术服务力量欠缺。三是部分服务机构未充分发挥其技术服务能力。目前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力量以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为主,由于多数事业单位为公益一类,实行“收支两条线”,技术服务能力有待有效发挥。
(六)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亟待加强。相当部分企业及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所产生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个人防护意识差;工作场所存在生产布局不合理,职业病危害监测及防护设施不完善;没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与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没有接受专门培训;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现状评价、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检查、员工培训等制度得不到落实。“三同时”实施率不足5%、危害因素检测率不足10%、职业健康检查率不足20%。
三、强化监管,积极探索职业病防治工作新模式新举措
面对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诸多问题和挑战,结合20130499号提案的意见和建议,下一步我们将从“五个加强”等方面积极推动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工作。
(一)加强职业病防治地方立法的调研工作。当前,我省正在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其中涉及的职业病防治审批事项与现行《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相冲突。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议加强职业病防治地方立法的调研,会同省卫生、人社、总工会等部门研究起草《广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以更加适应我省职业病防治形势,更加有力地推动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加强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督促、指导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并通过严格行政执法,加强监督检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实现依法治理。同时,各级发改、经信、安监、住建、国土、环保、卫生、人社、工商等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提高部门联审效能,形成职业病防治齐抓共管的合力,杜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三)加强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建设和经费投入。加快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落实监管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充实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同时,积极反映和汇报,争取设立省、市、县三级政府职业卫生监管专项经费,用于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对监管人员和企业进行培训、为监管人员配备职业卫生执法监察和职业病危害监督检测装备等。
(四)加强我省职业病危害现状全面摸查。为掌握全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2007年,北京市、区两级政府共投入资金3000余万元在全市开展职业病危害普查,基本摸清了全市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情况。我省于2011、2012两年分别投入250万元和230万元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粉尘危害和有机溶剂危害进行摸底调查,取得一定成效,建议我省参照北京市的做法,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对我省职业病危害现状进行全面摸查,为我省制定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客观依据。
(五)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建设。一是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部署,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争取各方资源,发展壮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力量。二是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搭建公正的平台,让服务机构充分发挥作用。建议建立科学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奖惩制度,对事业单位技术服务能力和质量进行科学、客观考核和奖惩,充分发挥其技术服务能力。三是进一步壮大职业卫生防治力量。鼓励更多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尤其是公立医院积极申请职业健康检查资质,服务和保障民生,为建设幸福广东、平安广东作出贡献。
感谢您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关于尽快解决湘南--粤北跨省饮用水源地安全问题的建议
案号:20130510
王伟阳、李飞、贝抗胜、何伟青、刘大济、杨小明、张文铭、徐尔灵、朱必凤、李志贞、卢春燕、黄乐闻、释明向、华璟、张济民、陈达豪、郑楚杰
北江的一级支流武江发源于湖南省郴州的临武县和宜章县,经韶关市的乐昌市、乳源县,在韶关市区汇入北江,其既是韶关、乐昌市区以及沿岸人民赖以生存的母亲河,(沿途共有8个自来水厂,韶关市区4个,乐昌市区1个,坪石镇2个,黄圃镇1个,为沿岸近100万人供水),下游北江又是清远、佛山、广州的主要饮用水源地。韶关市与湖南省郴州市相邻,近年来武江上游来水多次出现重金属超标事件,已直接影响武江及下游北江饮用水源地安全。为确保武江及下游北江沿河广大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亟待彻底解决湘南--粤北跨省饮用水源安全问题。
据武江发源地湖南省郴州方面介绍:武江郴州境内集雨面积3365.7平方公里,干流长147公里。武江上游流域矿产资源丰富,不仅矿山企业遗留下的尾砂和废矿石点多、面广、量大,而且河床内积压的矿石废渣层非常厚,矿井水、污水已渗透到流域范围内的各个角落。全面治理各类重金属污染,恢复流域内生态环境,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
二、存在问题
(一)上游综合整治工作难度大,历时长。
(二)上游治理资金缺口大,难筹措。
根据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等单位编制的《珠江流域北江源头临武段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仅完成湖南省临武县武江流域重金属治理就需投入资金67.3亿多元,而武江地处珠江流域,治理工程暂无法列入湖南省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项目,要彻底根除临武、宜章两县重金属污染源、开展生态修复,资金缺口极大,难以筹措。
(三)武江及下游北江沿河保障饮用水源安全任务重,压力大。
一是为确保饮用水源安全资金投入大。武江及下游北江沿河为确保饮用水源安全,必须建设多水源供水工程、水源置换工程和流域治理工程,所需资金近百亿,但是武江及下游北江所流经的主要地区为经济欠发达地区,比如韶关市,作为广东省生态发展区,全市共有包括乐昌市在内的5个县(市)被划定为国家南岭森林生态及生物多样性主体功能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财政十分困难,现有的财力根本无力承担建设多水源供水工程、水源置换工程和流域治理工程所需的巨额资金投入以及应急处置费用。二是协调难度大。武江饮用水源安全问题属跨省问题,韶关与郴州分属不同省份,协调起来难度极大;三是监管责任大。韶关地处北江上游,既要保证武江的水质达标,又要对下游北江的水质安全负责,监管任务很重,压力很大。
(一)请广东省政府商请湖南省政府建立两省相应的协调机构和协调工作机制,敦促上游加大整治力度,保证过境水质早日全面稳定达标。
鉴于武江及下游北江饮用水源安全问题属跨省问题,请广东省政府商请湖南省政府建立两省相应的协调机构和协调机制,敦促武江上游地区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彻底切断污染头,开展流域水土流失治理,恢复植被。
(二)请省政府加大监管力度,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第20130510号提案答复件
省环保厅
2013-07-04
王伟阳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尽快解决湘南--粤北跨省饮用水源地安全问题的建议》收悉。该提案由我厅主办,珠江水利委员会、省水利厅、省财政厅、韶关市人民政府会办,现答复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办理工作
我厅作为提案牵头承办单位,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政协的支持指导下,按照省政协《关于办理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提案的通知》(粤协办函〔2013〕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广东省政协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督办专题提案办理工作的函〉的通知(粤办函〔2013〕236号)的要求,积极会同会办单位,认真组织办理工作。
我厅对该提案高度重视,由李清厅长亲自领办。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由李清厅长任组长,厅党组成员、环境监察局周全局长为副组长,应急办、规划财务处、水环境管理处、监测科技处、环境监察局负责人为组员的工作小组。制定办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办理时限,细化工作分工,加强与会办单位及上游省份的协调沟通。
二、深入调研,全面摸清基本情况
5月22日,我厅组织韶关市、乐昌市环保部门到郴州市实地调研,了解了武水河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综合整治情况等一手资料(详见附件1)。据调研,湖南省及郴州市非常重视武水河流域污染防治工作,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今年以来跨界水质稳定达标,但由于郴州市临武和宜章两县重金属污染点多、面广、量大,存在资金缺口大、治理技术和环境监管难度大等问题,上游的重金属综合整治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环境风险隐患依然长期存在。
三、开展座谈,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5月24日,我厅李清厅长在乐昌市政府组织召开了提案办理工作座谈会,邀请了王伟阳、贝抗胜、张文铭、朱必凤四位省政协委员参加,与会人员还有韶关市孔云龙副市长、乐昌市委书记李维员,以及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等提案会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
座谈会前,与会人员还实地察看了乐昌市自来水厂及乐昌峡水利枢纽工程。
四、强化措施,办理工作取得成效
(一)建立两省环保部门协调工作机制。
近年来,我厅积极主动与湖南省协调沟通,努力推进两省建立环境保护协调机制。2011年7月,武江锑污染事件发生后,为准确判断跨省界断面水体污染风险,开展科学合理、资源共享、便于联合实施的应急监测,我厅积极推动并最终与湖南省环保厅签订了《武水(江)流域湖南-广东交界断面水质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框架》。
为加强上下游联防联治,我厅与湖南省环保厅就建立两省跨界河流水污染联防联治协作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5月31日,双方在长沙签订了《湘粤两省跨界河流水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框架协议》(详见附件2),双方将在加大跨界流域污染防控力度、完善联合监测和预警机制、建立跨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及环境污染纠纷协调处理机制等方面开展合作,以实现两省跨界河流水污染联防联控,建立密切协调、运行有效的联动工作机制,共同应对和处理跨界突发环境事件及污染纠纷,协调解决跨省流域重大环境问题,保障环境安全,维护两省交界地区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两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此外,我厅还将协调省泛珠办,争取将建立省际间流域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作为2013年行政首长联席会议重点议题。
(二)切实加强武江流域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为加强监测预警,严密监控跨界水质变化,我省在武江跨省界三溪桥设置了国控常规监测断面,每月定期采样分析水质状况;并于今年在三溪桥断面、坪石断面建设了2个水质自动监测站,重点对入境水体中的重金属及类金属指标进行实时远程在线监控;同时还对北江流域坪石和高桥2个水质自动监测站进行重金属监测项目的扩展,为构建北江流域重金属预警监测体系奠定基础。监测结果表明,2012年8月至12月,三溪桥断面综合水质类别为Ⅳ类,属轻度污染,超过其水环境功能区管理III类目标,但今年1月以来,水质优,达到II类标准。
为加强北江流域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保障能力,构建流域水源水质监控预警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去年2月以来,我厅牵头开展北江流域饮用水源水质安全预警监控系统建设,总投资达2510万元。项目以保障北江流域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为目标,构建流域饮用水源水质预警监控指标体系、监控网络技术体系,建立适合北江流域水环境特征的预测预警模型,研发流域水环境风险管理决策支持系统,构建北江流域水源水质监控预警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为决策者提供污染事故溯源追踪分析、水污染事件分析评估、事故控制方案优化分析等功能,形成流域水环境风险预警及应急指挥实时数字化、业务化决策能力。目前项目进展顺利,已完成三溪桥水质自动站和生物综合毒性自动监测子站的建设,对坪石和高桥两个水站补充了重金属监测项目,初步建成流域水环境GIS基础信息系统、水环境监测数据管理、水环境综合分析及污染源监控数据管理平台。
省财政厅将继续支持韶关市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在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时,对韶关市生态发展区给予倾斜支持,同时省财政设立了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可按有关规定支持武江及北江重金属污染防治综合治理项目。
为进一步加大珠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建立健全流域协调机制,切实解决流域性和跨省的水环境问题,保障全流域水环境安全和港澳地区供水安全,亟需将珠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提升到国家层面统筹考虑,重点推进。目前,我厅已经起草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珠江流域纳入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请示(代拟稿)》,正在征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等部门的意见,拟提请省政府报国务院,申请将包括武江流域在内的珠江流域纳入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同时,我厅积极推动和配合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和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做好《珠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工作,预计今年下半年可以完成,报国务院审批。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也正在组织两省水利部门编制湘粤跨省河流武江水资源保护规划。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接下来,我厅将进一步加大力度,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水质监测,严密监控跨界水体和饮用水源地水质变化情况;
(三)加强与省财政厅、水利厅、住建厅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加大对韶关市水源和供水设施改造支持力度;
(四)贯彻实施《湘粤两省跨界河流水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框架协议》,加强上下游污染联防联治协作,共同争取将武江流域纳入国家重金属重点防治区,加大整治力度。
(五)贯彻实施《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加大武江和北江污染治理和水质保护工作;
关于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议
案号:20130516
许玩宏
“三打两建”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打建结合”、“以打促建”。其中,信用体系建设是重要的内容之一。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是经济活动的立身之本,是市场经济运行效率高低的重要标志。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失信问题比较突出。重建企业信用已经成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中的当务之急。
一、企业信用缺失的主要表现
首先,企业不守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例如2011年,惠州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平均为0.87%。其中,最高一家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为1.5%。
其次,企业不讲信誉,相互之间拖欠货款。例如2011年,惠州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达634.4亿元,约占工业销售产值的13.5%,是利润总额的2.9倍。有些企业的坏账率甚至高达10%以上,远远高于欧美企业平均0.4%的水平。
再次,假冒伪劣盛行,制假贩假猖獗,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据资料,截至今年8月底,惠州市打假专项行动共立案9165宗,查获假冒伪劣物品一大批,涉案货值约7亿元。
此外,企业合同违约现象也时有发生,由此造成的经济纠纷案件频频发生。
二、企业信用缺失的主要危害
首先,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信用缺失使得社会资源配置失当,国家宏观调控失灵,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并因此严重阻碍企业产品生产和交换活动的正常运营。
其次,增加企业的交易成本。企业信用的缺失会不仅增加企业之间在交易过程中的谈判成本、信息搜集成本和执行合同中的监控成本。同时,还增加由于失信而发生冲突后的打假成本、讨债成本及诉讼成本。严重地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再次,削弱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未来的竞争不仅仅是产品的竞争,而更是品牌的竞争,是信用的竞争。据统计,在国际贸易中我国现汇交易达到80%,信用交易方式仅占20%左右。落后的结算方式严重阻碍了贸易的扩大和企业的发展,使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大大减弱。
三、企业信用缺失治理的政策建议
企业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立法滞后,制度不健全;信用管理体系不完善;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企业自身对诚信的价值认识不足;失信企业受到地方部门的庇护等等。为此应采取相应的对策进行治理。
(一)政府要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政府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要有主动性和积极性,要充分发挥自身在规划引导、立法执法、资源整合、需求培育、示范带动、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作用,以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建立诚实守信的经济秩序,减少失信行为的发生。
(二)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管理平台
(三)构建企业信用评级机制
要建立一整套适合各类企业、符合国际惯例的信用评级及确定企业信用鉴别的理论和方法,形成科学统一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并运用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对各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可将各个企业按照信用等级标准分为四类:守信企业(A级)、警示企业(B级)、失信企业(C级)、严重失信企业(D级),以便于进行分类管理。
(四)完善企业信用的监督机制
(五)完善企业信用的奖惩机制
另一方面,应加大对守信企业的奖励力度。比如,对守信企业,工商部门可给予免年检、免予日常检查等激励措施;商业银行在对企业的授信、贷款融资、票据融资、信用证业务等方面,在对个人消费信贷、授信方面,给予实际优惠;优先享受科学技术、社会保障、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府资金补贴;在产业发展、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等公共资源配置方面给予适当扶持等等。
(六)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大力发展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形式多样的社会化组织,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充分发挥好组织的管理、协调、自律的作用,联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为企业提供管理信息咨询、人才教育培训、经营诊断及指导、技术开发营销对策以及防止破产等各个领域的服务,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
第20130516号提案答复件
省工商局
2013/11/19
许玩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提案》(第20130516号)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高度重视省政协重点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我局牵头成立了由我局卢炳辉局长为组长,郑勇明副局长为副组长,局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和会办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的办理工作小组,加强提案办理的组织领导。
四是扎实开展调研。7月30日,我局组织各会办单位到深圳市开展调研,听取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情况汇报,观看了深圳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演示,并走访了全国知名征信企业鹏元征信有限公司。省工商联为做好提案的协办工作,专门成立了由陈昆副主席为组长的调研小组,制定了调研方案,从工商联、行业商(协)会以及企业三个层面,了解近年来非公有制领域参与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工作建议。
二、对提案有关建议的答复
针对您在提案中指出的问题以及提出的政策建议,我们在深入调研和充分研究后,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政府推进社会信用制度建设。
(二)关于加大宣传教育营造诚实守信社会共识。
下一步,各有关职能部门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新时期广东精神的宣传,调动各方力量加大企业诚信文化宣传,积极培育信用道德,促进“践行广东精神,共铸社会诚信”深入人心,在全省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道德风尚。通过新闻宣传多视角、全领域的持续深入报道,向企业发布信用建设的动态、进行法制宣传,发掘诚信企业的先进事迹,树立表彰诚信典型;通过深入开展“诚信兴商”活动,推进以诚信经营为核心的企业诚信文化建设;加强经营者诚信示范,评定公示“广东十大诚信企业”和诚信文明示范单位等评选活动,广泛开展“诚信市场”、“文明集市”、“诚信经营示范”、“推进诚信质量”、“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街(店)”等诚信创建活动,使全社会企业形成诚实守信的共识,使企业信用观念深入人心。
(三)关于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管理平台。
下一步,按照共建共享、强化应用的思路,我省将继续大力建设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一是推动行业和部门共同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建设政府内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对外发布查询平台,搭建企业、个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推进信用信息在全省范围内的互通共享。二是开展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网升级改造工作,拟搭建省级系统政府内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对外统一发布查询平台,进一步优化“信用广东网”,加快整合工商、税务、公安、质监、海关、住建、人社等有关部门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提升行业和部门信用监管水平,进一步提高信息化系统在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方面的支撑力度。三是加快推进电子政务畅通工程建设,逐步建成我省省、市、县三级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体系,促进各部门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和融合,为各政府部门存在的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交换提供有力的基础性支撑。
(四)关于构建企业信用评级机制。
下一步,我省各有关部门将进一步深化企业信用分类制度。修订目前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按照简洁、有效的原则完善信用分类标准,进一步实现企业信用分类科学化、合理化;按照监管与服务相统一的原则,加强监管服务工作,在信用管理中引入行政劝导、行政提醒、行政告诫等服务方式;完善信用等级动态管理制度并强化结果应用,强化信用监管措施,在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的基础上,实施加强监督检查的惩戒措施以及后续监管的淘汰措施,探索研究建立一套适合各类企业、符合国际惯例的信用评级理论和方法,促进信用分类管理制度的形成。
(五)关于完善企业信用监督机制。
下一步,我省各有关部门将继续强化企业信用监督机制,促进企业诚实守法经营。一是积极探索推进信用信息在招投标核准、政府采购、补助补贴、保障房分配、积分入户等重点领域的应用,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二是严格实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细化水路运输企业行政监管、诚信管理两个试行办法和港口经营市场动态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继续加强运输企业的监督引导。三是推动政府部门在市场准入、招投标、政府采购、资格(质)审核认定、专项资金安排、保障房分配、公务员聘用、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点领域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激发信用服务市场需求。四是上线应用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网,充分调动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加大企业违法失信成本,促进企业守法自律。
(六)关于完善企业信用奖惩机制。
近年来,我省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研究。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起草了《广东省社会法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试行办法》,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积极应用信用信息,实行分类监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建立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共享机制,把企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使用童工、未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重大违法信息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作为银行信贷参考依据,目前全省累计向银行部门提供427条用人单位违法信息,使违法企业“一地违法,他地寸步难行”。省工商局落实法定代表人“黑名单”任职制度,将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在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该制度在企业登记年检中严格执行,强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社会氛围。
下一步,我省将通过完善企业奖惩机制带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合理的纠错机制、规范的处罚机制,推动政府部门公平公正依法开展执法和服务,为社会成员的诚信建设做好示范表率;以宣传、教育、培训和诚信创建工作为抓手,加强自律机制建设,着力弘扬诚信文化,努力创造诚信和谐的人文氛围。争取尽快出台并实施《广东省社会法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试行办法》,加快建立完善相应的实施细则与配套措施,强化对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建档、整合、共享、公布和使用等全过程的管理,积极创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完善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制度,建立被执行刑罚、刑事强制措施以及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库,与担任社会职务以及银行信用评级体系有效衔接,探索实施企业高管人员任职限制制度,加强企业负责人、股东(投资人)、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人员信用信息运用,限制有严重过错的高管人员继续担任企业职务。
(七)关于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近年来,我省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发展呈现良好势头。全省信用服务业加快发展,市场在信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已初步形成信用评级、信用登记、信用调查、信用担保、信用管理的咨询、商账追收、信用保险与保理等多种业态并存发展的良好格局,培育出了鹏元征信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本土评级机构品牌,截至2012年底,融资担保机构发展至390家,在保余额1445亿元;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备案的信用评级机构有6家,年营业收入达2.20亿元。同时,我省积极发挥好社会组织的管理、协调、自律作用。今年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开展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的通知》和《关于确定广东省社会组织行业自律与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创建单位的通知》,确立了60家全省性社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与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创建单位活动,积极探索行业组织对会员企业自律管理和信用服务方式方法,形成不同种类行业组织自律管理模式,以此以点带面,推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水平明显提高。省工商联积极推动企业行业自律体系建设,指导各行业商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公约,遏止行业内的不良竟争行为。
关于加快政务诚信建设。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发挥政府示范带动作用,以政务诚信建设带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设。积极探索政务信用信息在招标核准、补助补贴、保障房分配、积分入户等领域的应用,重点推进政务公开、建立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深化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领域的诚信建设。推进地方政务诚信建设,强化地方政府对辖区内信用建设的领导责任,建立失信案例按地区划分的统计调查制度,对政府失信行为以及高发地区建立信用风险预警和警示惩戒制度,对政府有关行政和监督部门监管职责不落实、监督力度不到位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切实加强政府信用引导作用。
三、深入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关于加快建立我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条例的建议
案号:20130608
邓静红、黄崴、龚辉、窦亚萍、谢学良、曾用强、张平功、赵晓华、谢练高、夏伟、陈玮、王克、邝邦洪、舒桂清、徐小虎、徐颂军、徐志伟、王竹立
广东职业教育顺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围绕规模扩大和质量提升两个主题做大做强,从一个职业教育滞后的省份发展成为规模较大、结构趋向合理的职业教育大省。但客观地看,广东职业教育离“世界水平”还有很大距离,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校企合作缺乏深度,而校企合作是当前改革创新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教学模式、培养模式和评价模式的关键环节,也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总趋势和方向。校企合作问题不解决,职业教育就难以科学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就难以构建。因此,如何推进校企深度合作,是我们当前应当下大功夫去探索和研究解决的难点。
一、制约广东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健康发展的问题及原因
当前我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呈现多样化,主要有实习基地、订单培养、企业办校、政府主导、职教集团、校办企业等多种模式。广东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理念不断深化、改革不断推进,应该充分肯定这些年所取得的成绩;但仍存在“校热企冷”、合作层次较低、地区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具体分析,主要是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职业院校自身的原因。部分职业院校的专业设置与当地产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不相适应,未能找到专业对口的合作企业。
二是地方经济发展的原因。地方产业不发达,企业规模不大,没有足够的需求和岗位支撑职业教育。
三是企业方面的原因。相当部分企业缺乏对人力资源的中长期规划,员工招聘短期行为多,“只想用人而不愿意培养人”,没有参与人才培养的意识和责任;部分企业处于产业链条的低端,对员工技能要求不高,对技能人才的缺失没有切肤之痛;部分企业认为参与校企合作对企业来讲只有责任和义务,没有权利和利润,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态度;部分企业就算开展校企合作,也多是自发的联姻,远没达到自觉行为,合作层次也浅,多局限于学生见习、实习、推荐就业等方面,很少上升到共同发展、规划职业教育的高度。
四是机制方面的原因。校企之间缺乏利益的驱动和有效的互惠互利的动力机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责、权、利的规定比较模糊,双方无法建立起长期、稳定、互利互惠的合作机制。
五是政策方面的原因。校企合作缺乏制度保障,在推进校企合作方面仅限于舆论宣传,缺乏法律、政策、制度的鼓励、保障,行业、企业参与高职院校的办学以及人才培养的积极性不高。目前我省只颁发了《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职业技术教育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14号)文件,站在提高自主创新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战略高度,要求各级党委、政府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我省职业教育的发展。但由于对促进校企合作实施条例的地方性法规没有出台,缺乏刚性的规范和要求,因此对学校和企业均没有更多的约束力。
这些现象严重制约了我省校企合作的深入、持续、健康发展,日益成为制约广东省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阻碍了我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步伐。
广东省政府在《广东省教育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把“打造职业教育校企联盟”作为其中一项重要任务。所以要加快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制度建设,保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有序进行,必须加快以促进校企合作为主要内容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设,尽快出台《广东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条例》,进一步明确有关政府部门、职业院校、行业和企业参与发展职业教育的权利、社会责任与法律义务,从根本上解决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更好地促进我省经济快速、科学发展。条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财税信贷政策
1、实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财政支出政策。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事业的发展,而且该专项资金应当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长。
2、实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税收政策。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职工培训,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订单培养、吸纳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和院校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并按照一定比例接受顶岗实习学生就业等的,应当给予税收优惠。
3、实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信贷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开辟校企合作信贷业务,如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设立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和生产车间提供支持;鼓励商保险公司联合推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险种,以加强对职业院校顶岗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的社会保障。
1、明确各级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主导责任。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着重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体系、机构、制度和章程的建设;加强对校企合作教育的指导和协调,统筹协调本区域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公共服务、督导评估等一系列具体工作,优化校企合作环境。
2、强化行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作用,形成行业组织对于企业的约束机制。政府通过立法赋予行业组织应有的法律地位,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为连接企业、政府和学校之间的桥梁作用,使行业协会成为校企合作的推进者、监督者和评价者。
3、明确企业必须担当校企合作的社会责任。企业应当接纳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教师进行实践锻炼,按照与职业院校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提供各项实训保障和服务。
4、全面推进职业院校加快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优化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专业设置与课程体系,提高人才培养与产业发展的匹配度。
5、明确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所属的行业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在校企合作中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强化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公共服务保障。
1、政府要“搭台”构建校企合作的公共网络信息平台,顺畅校企合作的信息交流,促进校企双方信息资源的共享,建立学校与企业双向互通互动的“双通道”,为职业院校与广大企业的沟通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支持校企双方在合作中互通互动、互利共赢。
2、成立专门的校企合作指导机构。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有关政府部门、企业、行业和职业院校共同参与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校企合作协调指导委员会,研究制订校企合作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校企合作中的各种实际困难,建立校企合作信息沟通平台,建立政府引导、校企互动、行业协调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
3、建立科学的评估机构和评价体系。政府应成立有教育部门、行业或行业协会参与的评估机构并构建科学合理的校企合作评估指标体系,对校企双方进行严格的监控和考核评估,主要评估各方是否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对地方、区域经济的贡献力度,推广成功的校企合作模式和经验。
第20130608号提案答复件
省教育厅
邓静红等18位委员:
《关于加快建立我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条例的建议》(广东省政协一十一届一次会议提案第20130608号)收悉。现将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是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对职业院校提升办学水平和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立足区域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一是加强政策导向。近年来我省相继出台了《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关于统筹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将校企合作作为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途径和内容;同时进一步完善了有关学校发展、专业建设等评价体系,强化了校企合作的要求,起到了较好的指引、导向作用。二是积极推进体制创新。大力推进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特别是鼓励各地先行先试,探索多层次、多模式校企合作、共同发展的模式。如顺德区的“零学费入学、零距离上岗”的“双零”模式、江门市的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办学、深圳市的向接收学生实习企业提供经费补助以及校企双制、现代学徒制等办学制度改革等,都是其中典型代表。三是加大校企合作平台建设。成功举办了一系列职业教育与产业对接对话活动;校企一体职教集团建设加快推进,全省已成立32个行业性或区域性职教集团;技工院校“百校千企”、技工院校校园对接产业园等活动进一步密切了校企关系,深化了合作等。
总的来看,深入推进校企合作,对我省职业教育发展和技能人才培养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正如各位委员在建议中所言,由于多方面原因,导致当前校企合作行业企业积极性不足、深度不够、覆盖面不广、缺乏长效机制保障等问题,直接影响到我省职业教育的科学发展,影响到职业院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提升。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影响最直接、最基本也最关键的行业、企业的积极性不足、职业院校“一头热”的问题入手。从职业教育发达、校企合作开展较好的先进地区经验来看,调动行业积极性、主动性的主要途径包括制度约束、经济激励、机制创新等。因此,我们非常赞成各位委员在建议中所提的“加快以促进校企合作为主要内容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设,尽快出台《广东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条例》,进一步明确有关政府部门、职业院校、行业和企业参与发展职业教育的权利、社会责任与法律义务,从根本上解决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更好地促进我省经济快速、科学发展”的观点,制定《广东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条例》已是大势所趋。
关于全面普及和加强广东全民国防教育的建议
案号:20130686
喻文兵、盛强、李士红、管建国、蔡广辽、吴庭富、周少锋、黄朴、谢占球、孟宪章、吴晞、杨勤、欧阳任锋、魏革、黄艳儒、张卫达、余琦、张晓丹
居安思危,思则有备,备则无患。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抓好我省全民国防教育工作,意义重大,时不我待。全民国防教育作为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社会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各级、各单位站在维护党的执政地位、推动民族伟大复兴、确保社会安定团结、促进公民道德建设的政治高度,统揽全局,同心同德,强力推进。从我省的实际来看,建议当前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四、谋发展,筹备召开全省国防教育工作会议。2009年全国召开了国防教育工作会议,2010年广州军区也召开了国防教育现场观摩会,2012年底国家国防教育办主任例会(长沙会议)专门总结推广了贯彻落实中央《意见》试点经验。为及时贯彻落实中央《意见》精神和全国、广州军区会议精神,从新的起步上谋划和推进我省全民国防教育工作,建议2013年召开全省国防教育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工作,表彰先进典型,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国防教育工作指明发展方向、明确标准要求。
第20130732号提案
喻文兵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全面普及和加强广东全民国防教育的建议》(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0130732号提案)收悉,该建议站立点高、指向性强,系统全面、操作性强,充分体现了省政协军队委员强烈的爱国精神、责任意识和独具的战略眼光。省委宣传部、省国防教育办非常重视,并进行了专门研究,经会省军区、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现将结果答复如下:
一、关于国防教育工作组织领导体制问题
目前,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已同意成立省国防教育领导小组,由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任组长,省政府、省军区一名副职领导任副组长,省委办公厅等34家省直单位为成员。待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正式下文后,领导小组将尽快召开第一次会议,审议《省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工作规则》,明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制定有关议事规则,以便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和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另外,为把国防教育工作纳入省国动委领导,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省国防教育领导小组组长庹震同志已兼任省国动委副主任职务。下一步,省委宣传部将协调省直有关部门,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参照省的做法,健全完善相应国防教育领导机构,为推动我省国防教育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组织领导基础。
二、关于市县国防教育工作人员编制及体制机制问题
由于行政编制的审批权在中央,实行总额控制、分级管理原则,省已将中央核定的行政编制分配到各级政府,已无空余编制。《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要求:“‘十二五’期间中央和地方机构编制总量只减不增。”李克强总理也强调,本届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为推动市县国防教育工作,市县国防教育工作人员编制问题可通过理顺体制机制、盘活用好现有编制资源来落实。下一步,省委宣传部将协商省编办,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国防教育工作的有关要求,指导市县进一步理顺国防教育工作体制机制,充实工作力量,确保市县国防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三、关于统一学校国防教育教材读本和规范学生军训工作问题
我省不宜组织编写高校国防教育教材和国防知识读本。《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教体艺【2007】1号)明确了军事教材建设与管理,由国家教育部会同总参谋部统一规划,并建立和完善教材编写、评审制度。军事课教材具有特殊性,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定期评审的形式推出优秀教材,由各高校把关,选用优秀军事课教材开展教学。按照这一要求,省不宜组织专家编写高校国防教育教材;同时,国防教育教材已包含了国防基本知识及有关内容,因此也不必再另行编发大学国防知识读本。
我省不宜组织编写中小学国防教育教材,应尽快编写国防教育知识读本。根据《全民国防教育大纲》、《教育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学校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11】6号)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国防教育内容通过语文、德育、历史、地理、体育等课程的内容渗透,高中阶段学校的国防教育通过军事知识讲座形式进行的规定,以及中小学教材进课堂的有关要求,我省不宜组织编写中小学国防教育教材。因为教材的内容具有一定时期的稳定性,滞后于国防和军事发展变化,不符合军事知识讲座的形式要求,但可结合我省实际统一编印中小学国防知识读本,为学校国防教育开展提供有益补充。下一步,由省国防教育办公室会同省教育厅等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对全省大、中、小学在用的国防教育教材(或内容)进行一次调研评审,编写发行一套具有广东特色,涵盖中、小学的国防教育知识读本。
四、关于推动国防教育配套法规建设问题
省国防教育办将积极协调省有关职能部门,抓紧制订出台我省国防教育有关配套政策法规:一是制定出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中发〔2011〕8号文)的实施意见;二是制定出台《广东省全民国防教育条例》;三是制定下发《广东省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具体规范各部门、各单位、各行业系统组织开展国防教育的法定义务和目标要求。
五、关于加大国防教育经费保障问题
省国防教育办已专门向省财政厅递交请示,建议加大省一级国防教育工作经费保障力度。省财政厅反馈意见:从2013年起至2015年,省财政将逐年提高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省2013年国防经费支出比2012年有了大幅提高,将为学校开展国防教育提供有力保障。另外,根据《国防教育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的规定,各国防教育主办单位应将国防教育工作与本单位职能和工作规划统筹结合,从本单位的预算经费内安排国防教育经费。下一步,省国防教育办将结合制订出台《广东省国防教育工作条例》、贯彻【2011】中发8号文的实施意见,积极协调省财政加强对县以上国防教育工作经费保障。
六、关于丰富拓展国防教育新渠道新载体新平台问题
七、关于召开全省国防教育工作会议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广州军区国防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省国防教育工作需要,拟于2014年筹备召开全省国防教育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工作,表彰先进典型,交流工作经验,为在新的起点上推动我省国防教育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思路、重点和举措。在此基础上,每年定期召开省国防教育领导小组会议(国防教育工作座谈会),组织国防教育工作骨干集训,及时统一思想,有效推动工作。
感谢您对全民国防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案号:20130732
第20130732号提案答复件
关于保护遭受性侵害女童的建议
案号:20130741
揭河
一、女童遭受性侵害的现状
1、近三年来遭受性侵害的女童人数多。2008年至2011年6月期间,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受理涉及到“不满18岁”女童被害人案件共2267件2673人。其中涉及性侵害的案件高达1708件,占受理案件数的75.34%,排前列的分别为强奸、猥亵儿童、猥亵妇女、强迫、组织、引诱卖淫等性侵害案件。
2、受害女童中年龄不满14周岁的幼女多。全省来看,女童被害人的年龄分布相对均匀,14岁以上人员比例略高。在2506名女童年被害人中,14周岁以上的1271人,占总人数的50.72%,而14周岁以下的1235人,占总人数的49.28%。
3、具有受害女童“熟人”身份的侵害者多。据调查数据,此类案件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属于“熟悉”关系的占65.74%。而属于“陌生”关系的占34.26%。侵害者包括邻里、朋友、同事、亲属、老师等,比如强奸案件,犯罪者与被害人存在主顾、客人和朋友关系的多;再如猥亵儿童案件,侵害者在多是邻里、亲属、老师等。
4、不满14周岁的受害幼女中在校学生多。如茂名化州市检察院办理的此类案件中,未满14周岁的被害幼女占68%,而其中在校学生又占87%;深圳南山区检察院办理的此类案件中,未满14周岁的在校幼女学生占一半以上。
5、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本地农村留守女童受害者多;在经济发达地区,流动女童(外来务工人员或其女儿)受害者多。如化州市此类案件中被害人,本地农村留守女童占94%,高州市院情况也类似;而在深圳宝安区,被害人是外来流动人口的占88%。
6、20周岁以下和50周岁以上的侵害者多。性犯罪侵害女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呈两极化分布,由50岁以上老年男性、20岁以下年轻男性作案的案件数量特别突出,文化程度多为初中以下,年龄最小者XX岁,最大者XX岁。
7、侵害者以诱骗、胁迫手段作案,隐蔽性强且重发多发。侵害者大多系受害女童的“熟人”,善于利用女童心智不成熟、缺乏分辨力、防范意识差的弱点,使用小恩小惠诱骗、施以轻微胁迫即可成功作案。尤其是,侵害者以教师或家庭成员身份作掩护、有长期与被害人近距离接触的便利,不易引起社会、家长的警惕和防范,频频作案,被害女童由于敬畏心理,在遭受侵害时不敢反抗,事后后往往也不敢及时告知他人或报警。如林某强奸案,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叔侄关系,其利用同屋便利,采用引诱、欺骗手段多次与13岁的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犯罪行为持续了一年多才被发现。又如陈某某强奸、强制猥亵儿童案,其就是利用教师身份以补课、指导为名将多名女学生带至家中进行侵害,而一直未被家长察觉。
8、侵害者作案地点大多集中在被害人住所附近。茂名化州市、高州市、深圳市南山区统计的作案地点,在被害人住所附近的分别占52%、45.5%和40%;另外,将被害人带到宾馆酒店(化州,占31%)、出租屋和宿舍(宝安区,占42.55%)和郊外(高州,占36.4%)作案的,也比较多见。
9、女童遭侵害后的报案率低,还有不少侵害者未得到惩处。从妇联掌握和调研组走访调研反馈的情况看,女童遭受性侵害后的及时报案率很低。不少女童遭受侵害后,或因年幼无知、或因耻于诉说、或因受到威胁,而不敢及时报案或告知他人;有的监护人在发现女童被侵害后,顾忌被害人及家庭名誉受损害,顾虑亲情关系或邻里、朋友关系受影响,或者受到施暴方的胁迫利诱,往往宁愿私下了结也不及时报案。因此,还有不少施暴者因为没有人报案、或者因为报案不及时未得到惩处。
10、受害女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案结事难了。女童遭性犯罪侵害案发后,虽然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格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绝大多数被害女童的合权益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和维护。一方面,案发后没有相应的机构或人员提供针对受害女童心理危机的心理干预和救济,同时在诉讼过程中也很容易发生“二次伤害”,为受害女童及家属提供的法律援助也不足;另一方面,受害女童及其家属基本未能得到加害人的经济赔偿,也难以获得其他途径的救济性补偿。因此,诉讼终结后,有些被害女童家属仍然不断上访申诉,案结事难了。
二、女童遭受性犯罪侵害的原因分析
1、从个体因看,因生理心理发育的不成熟和一些生活的不良习气,女童容易成为性犯罪的侵害对象。
由于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大多数女童思想单纯幼稚,难以辨别他人行为的真实意图,也难以弄清自身行为的是与非,自我保护意识较差,轻信大人,容易受诱惑、被哄骗。犯罪分子以女童为性犯罪的作案对象,较易得手,不易被发现。例如,杨某某猥亵儿童案中,两个女童在杨某某“我家有可爱的小狗”的诱惑下,毫无戒心就跟随杨某某回家,遭遇猥亵。其中一名女童,竟然曾被杨某某以同样的手段哄骗到家中猥亵三次,一直没有被发现。
部分女童则因自身某些生活不良气,如饮酒、贪小便宜、贪嘴零食等,被人利用而成为性犯罪侵害对象。不少女童因与犯罪分子一起喝酒,喝醉后遭到性侵害。如贺某某被轮奸一案,被害人贺某就是与初次见面的网友林某某、刘某一起出去玩,喝酒后惨遭轮奸。有的女童贪小便宜,接受犯罪分子给予的小量金钱、物品后,就对其不加防范,以致被害。有的女童甚至由于犯罪分子给好处而再次与其接近,一再被加害。如张某某强奸案,被害人是一名7岁的女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该女童爱吃零食的弱点,以买零食为诱饵对女孩实施了奸淫,张某某第一次侵害女孩得逞后,又多次以零食为诱饵多次反复侵害该女童。
2、从家庭因素看,家长无力监护或长期不尽监护职责,女童因没有得到家庭庇护和教育而易遭侵害。
除监护不力,家长疏于对女童的性知识、性安全和自我保护的教育,大部分受害女童缺乏对性侵害的最基本的分辨能力和防范意识,有部分女童在遭到侵害后仍不能辨识事情的性质和后果,甚至不懂如何向家长表达。
此外,部分学校、幼儿培训机构也缺失安全监管和安保措施。在幼儿园、拓展基地、农村分教点,甚至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内部发生过多宗性侵害儿童案。如陈某某强奸、强制猥亵儿童案,陈某是化州市农村一小学分教点的教师,该分教点位于偏僻乡村,只有其一名教师,缺乏监督,其遂得以在2006-2009年期间先后强奸、猥亵了多名9-13岁的女学生,一直未被学校和家长发现;深圳市某幼儿园保安员荣某某则多次利用其保安员身份猥亵该幼儿园儿童;东莞市某拓展基地老师陈某某假借给学生做催眠试验,对多名儿童进行猥亵等。这些案件的发生都充分说明,一些学校、幼儿教育和培训机构缺乏基本的安全监管和保卫,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4、从社会因素看,治安条件较差,基层村居社区综治工作不到位,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环境。
三、惩治性侵害女童犯罪行为的司法困境
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群众对性侵犯女童的犯罪行为极其激愤,认为司法机关未能有效惩治犯罪分子,有失公正;公安、检察和法院等司法工作者,认同群众的看法,认为此类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但同时认为,目前办理此类案件存在不少司法困境,应当针对问题采取切实措施。
1、取证难。
侦查取证是依法惩治犯罪行为的前提和基础,涉及女童被害人的性犯罪案件,由于以下原因导致侦查取证难度大,难以调查取得充足证据以证明犯罪成立:一是性犯罪案件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大多数发生在只有犯罪人与被害人二人在场的情况下,一般没有目击证人;二是被害女童年龄小,不懂保全证据,有的孩子被侵害后及时洗清了犯罪人留在其身体上、衣物上的精液等证据,有的报案不及时,证据早已遗失;三是被害女童认知和表达能力欠缺,其陈述要么过于幼稚、叙述不清,要么表述过分成人化、易受攻击,证明力较低;四是不少被害人及其家属由于顾虑名誉、二次伤害、被告方的胁迫、利诱等种种原因抵触调查,不愿配合取证,或者推翻原有陈述;五是被告人在庭审阶段时大多数翻供,百般辩解,拒不认罪。
2、保护难
一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即侦查取证、批捕起诉和法庭庭审等环节,对女童隐私权的保护措施相对欠缺,尤其是针对性侵害案件的被害女童。目前在刑事诉讼实践中,缺乏保护女童被害人权益的配套措施或规章制度。司法人员身着制服、驾驶警车前往被害人的住所、学校取证的情况非常普遍,无形中使被害人的隐私被公布于众,使其处境更为恶劣;二是对被害女童的反复询问,给其造成“二次伤害”。有时,由于种种原因一次询问未能达到所要达到的目的或者由于出庭的需要,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反复询问,反复地重复着案情,一次次地勾起被害人可怕的回忆,这无疑是对其的第二次伤害,而这种二次伤害在某种程度上有可能比第一次更为严重。
3、救济难
一般情况下,性侵害发生后,被害女童所受到的精神伤害远重于其身体所受伤害,但她们却不能获得及时的心理救济。因此,被害女童的心理创伤在案发后会不断加重,甚至长期走不出心理阴影。调研组从对家属的访谈中了解到,陈某某强奸、强制猥亵儿童一案的所有被害人,事后都没有得到任何形式的心理救济,她们的性格都不同程度地发生了异变,从开朗活泼转变为内向自闭,至今仍不愿外出,不愿与人交谈,家长对此十分焦虑,却束手无策。
对被害女童的法律援助也同样缺失。目前,法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较为全面,对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则十分薄弱,缺失专门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机制。因此,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被害女童及其家属难以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家境困难请不起律师的被害女童,往往因此失去最大程度获得经济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
4、赔偿难
被害女童不仅身体受到伤害,精神损害也极为严重。但由于法律未明确规定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实践中,被害人通过司法程序获得赔偿的范围和数额都十分有限。调研发现,多数被告人及其家属因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愿意赔偿,使得身体上、物质上和精神上倍受伤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无法实现经济赔偿的诉求。
五、定性难
受害女童中,有相当部分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犯罪分子利用她们思想心理不成熟的弱点,以给予小额金钱、物品或其他好处相利诱,哄骗与其发生性关系,案发后则以嫖娼行为辩解,极力否认是强奸行为以逃避刑事责任。由于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互相矛盾,立法存在的冲突,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这种情形的定性产生分歧,甚至难以定性,放纵犯罪行为,不利于保护被害人。
1.建立针对女童被害人的刑事诉讼保护制度。未成年被害人有其特殊性,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更需要特别的保护措施。建议借鉴现行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出台保护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的可操作性文件,建立、完善相应保护制度。一是建立专门的女童被害人刑事犯罪案件办案组,由一定比例的女性侦查人员或检察官、法官组成,有利于化解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抵触情绪,更好地了解案情。二是在侦查、询问、审判过程中建立对被害人隐私权的特殊保护制度,如禁止泄露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身份情况,向被害人及其家属取证时应穿着便衣、不使用警车,在向被害人及其家属发送告知书等文书时注意不要写具体罪名等。三是建立取证的一次成像制度,尽可能在第一次制作笔录时就问清案情,并在制作笔录的同时进行录像,此后在各诉讼环节都尽量不再对被害人进行询问,如果在庭审时必须被害人作证的,应当安排录像作证,从而避免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4.严厉打击对女童性侵害活动。一是加大打击力度。对女童受性侵害案件作为重点督办案件,加快侵害未成年人性犯罪案件的办理进度,做到快破、快审、快判。定期选取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起到警示作用。二是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在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和学校周边地区加强巡防。根据社区面积、人口密度,增设监控设备、保安岗亭、警务站等,提高社区治安监控力度,预防犯罪。多部门联动,重点整治学校周边、社区内非法经营的娱乐场所,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三是加强教育机构和工作人员管理。加强对各类培训教育机构的管理,尤其是对幼儿、托管机构的监管,对无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坚决予以取缔;对有资质但安保措施不达标的要及时予以整改。完善教育机构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减少对女童性侵害可能。
第20130741号提案答复件
省政法委
2013-07-12
揭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保护遭受性侵害女童的建议》的提案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委非常重视您的提案,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妇联等单位多次进行会商研究。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近年来我省在保护女童方面做的工作
下一步加强保护女童工作的主要措施
我们认为,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的加强保护女童的意见建议是可行的,我们将充分吸纳您的意见建议,把保护女童工作纳入幸福广东、平安广东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平安校园、平安家庭创建活动中具体落实保护女童的各项措施:
(一)加快建立惩防犯罪的工作机制
二是加强对此类案件犯罪重点地区的治安管理。公安机关加大警力投入,统筹辅警、治安员等力量,组建常态化治安巡逻防控队伍,建立健全治安巡逻防控机制,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出租屋、边远角落、案件多发地域的治安巡逻,确保不留死角和盲区,最大限度挤压实施性侵害违法犯罪的空间。
三是加强对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和管理。针对青少年易于接受网络知识的特点,着力提高利用网络进行法制宣传的水平,加强少年儿童自我防护能力。建立对网络舆情分析研判机制,增强打击网络犯罪的力度,深入开展集中整治黄色网站、手机淫秽信息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净化网络环境。针对网络传黄的新情况、新特点,加强法律政策研究,促进网络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四是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坚持对校园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可能影响校园安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化解。探索建立校长责任制,发生老师性侵害女学生案件的学校,校长要承担领导责任。对网吧、卡拉OK、迪吧、舞厅等娱乐场所进行经常性巡查,净化学校周边环境。
(二)加快建立综合救助机制
一是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机制。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法律援助条例》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有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法律援助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流于形式,成效有限。鉴于性侵害女童的特殊性,省委政法委正在协调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签署规范性文件,明确应当进行法律援助的情形、申请程序、申请主体范围,规范援助律师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法律援助的质效。
二是建立心理辅导机制。由省民政厅和省妇联牵头,联系妇女儿童保护组织和心理治疗服务机构,通过设立心理咨询热线、成立社区心理辅导站、开通心理咨询网站等方式,加强对被害人的心理干预。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也可以聘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对被害女童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早日回归正常生活轨道。
(三)进一步健全教育和宣传机制
一是加强对女童的性知识和法制教育。传统思维使部分老师、家长避讳对女童普及性知识,导致很多女童缺乏对性侵害行为的分辨能力和防范意识,容易被犯罪分子诱骗侵害。将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教育厅和省妇联参与,通过开展社区法制宣传、法律义务咨询、法制讲堂等方式,加强对女童预防性侵害的注意事项和法律知识教育,教育帮助女童辨别是非、防范犯罪,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救助能力。
二是加强对女童家长和学校的宣传教育。强化家庭和学校的责任意识,切实履行保护职责。强化家长法律意识,教授家长预防、判断子女受到性侵害及保留证据的知识,使广大家长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家长外出务工的女童,学校要一一登记在册,并派出专门的女教师定期走访,了解女童的生活和心理状况。
三是加强社会面的法制宣传教育。注重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人保护法》等法律的宣传,逐步形成全社会关心少年儿童成长的良好氛围。发挥媒体在宣传教育上的特殊优势,营造有利于保护女童的舆论氛围。在山区等偏远落后地区,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治安群防组织的作用,通过张贴宣传挂图、印刷口号等形式,加强对村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性侵害儿童严重违法性的知晓度。
关于将各级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等地方工会文化阵地纳入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
案号:20130775
郭泽宇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大文化强省建设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工人文化宫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的身份和落实相应待遇,将工人文化宫等工会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理由和建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工人文化宫纳入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理由
(一)工人文化宫是党和国家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人文化宫是工会所属的社团所有制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是职工群众学习知识、培养才干、进行文化娱乐活动的“学校与乐园”,是公共文化和群众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在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起着重要作用。作为党和国家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能是面向社会大众,为广大基层、广大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休息等服务,努力满足广大职工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等职工文化活动阵地是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的重要平台,是工会联系职工、服务职工的重要载体和窗口,是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职工精神文化权益的重要途径,承担着政治宣传、文化活动、教育培训、职工文化团队建设等职能,在工会文化事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二)国家有明确的规定,但落实不够到位。
(三)当前工人文化宫存在亟需解决的问题。
1.工人文化宫资金缺乏。1984年前,文化宫由财政全额拨款。1984年政府停止拨款后,转为自负盈亏。2003年后,除少部分能享受政府补助之外,多数仍须自付盈亏、自收自支。然而工会资金有限,无法对文化宫进行大规模投入。而限于文化宫工会资产受法律保护的壁垒,无法有效吸纳社会资金。导致文化宫无资金进行有效改造,场地、设施、器材残旧不堪,已无法满足职工群众的需求。
2.工人文化宫享受不到政府其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待遇。如文化馆、艺术馆、博物馆、图书馆、少年宫等文化事业单位在财政补贴、工程建设、土地征用、税费缴交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3.工人文化宫等工会文化活动阵地人员老化严重,人才缺乏。由于工人文化宫是老单位,离退休人员众多,除极少数文化宫由财政负担外,大部分都享受不到这个待遇,加剧了文化宫的经济负担。加上文化宫经济效益不理想,不少文化宫发不出工资,员工思想很不稳定,更吸引不到经营管理、文化艺术等各方面的人才。
二、建议
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省编制委员会、省体育局、省总工会等单位联合行文明确以下事项:
1.进一步明确工人文化宫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身份。各级工会组织兴建或管理的文化宫俱乐部等,是工会所属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是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职工精神文化权益需求的重要途径,承担着政治宣传、文化活动、教育培训、团队建设等职能。
2.让工人文化宫享有与地方文化馆、艺术馆、博物馆、图书馆同等的城镇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待遇。各级地方政府要把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等地方工会文化活动阵地建设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纳入各级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科学建设。要按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工人文化宫应享有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并在选址、立项、报建等方面给予规费减免优惠待遇。
3.各级政府应依法保护工会文化阵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工人文化宫等地方工会文化活动阵地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特别是地段较好且符合职工群众就近参与文化体育活动要求的地方工会文化活动阵地,不得强行以开发为由,置换用于商业、房地产等非公共文化服务用途。因当地城乡建设整体规划确需拆除原有地方工会文化活动阵地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在征得上一级工会同意后方可实施。当地人民政府应按照群众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择地重建,重建规模一般不得小于原有建筑规模,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已被拆除或改作他用的,要按照拆旧建新、拆小建大的原则,尽快恢复重建。迁建后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归地方工会。
5.各级工人文化宫必须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文化强省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坚持以公益性为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坚持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坚持弘扬健康向上、丰富多彩、具有时代特征的先进文化。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管办分离,事企分开。严格划分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和经营性文化企业的类别,解决工人文化宫等公益性主业与经营性部门相互交叉,事业与企业混合管理的状况,其中公益性服务项目应免费向特定人群开放。各级工会对承担公益性文化事业职能的部门与项目,应按照公益性文化事业管理、支持和保障其发展。对其他经营性部门或从主业分离出来的经营性项目,应通过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活力、壮大实力、提高竞争力,更好地支持和促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
6.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工人文化宫工作人员的规范化管理,通过人事制度改革、加大培训力度、鼓励自学成才等措施,着力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新形势下做好文化服务工作的能力。采取多种措施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到工人文化宫工作,建立一支专业服务人员与业余公益性服务人员相结合的服务队伍,为广大职工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文化服务。
7.各级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对当地工人文化宫等工会文化阵地建设和文化活动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培训文艺人才,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工人文化宫等工会文化阵地要进一步促进职工群众文化事业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相衔接,为广大职工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文化工作者的支持和帮助,积极争取公益性文化资源和项目,在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20130775号提案答复件
省总工会
2013-08-15
郭泽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各级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等地方工会文化阵地纳入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收悉,经会省编办、省文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进一步明确工人文化宫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的身份和落实相应待遇,将工人文化宫等工会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立足于我省地方工会文化阵地发展的实际情况,与我省公共文化体系建设的实际需求有机结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实践性,得到各有关单位的一致认可,但在工人文化宫能否享受与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待遇方面部分会办单位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一、各会办单位意见
省文化厅认为,工人文化宫的服务对象主要面向工人,是行业性文化设施,建议加强对工人文化宫管理体制的改革,条件成熟后再逐步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进行管理和扶持。
省财政厅则认为,工人文化宫主要是各级工会用于组织企事业单位开展文娱体育活动的场所,能否享受与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待遇,应由各级政府自行确定,是否对工会文化阵地加大投入,应由所辖市县政府决定。
省发改委认为,应对工人文化宫的公共服务职能予以重视,应通过适当引导,使之与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体系有机结合,成为公共服务产品供给机构的有益补充。
省体育局回复,各级体育部门长期高度重视职工体育工作,在领导力量、资源配置、政策导向等方面向职工体育特别是文化宫倾斜,一是对各地文化宫体育设施给予支持,二是帮助文化宫建立各类体育组织和健身团队,三是充分利用文化宫的体育设施组织各类体育活动,四是组织文化宫人员参加体育管理和社会体育指导员项目技能培训。
二、省总工会意见
(一)工人文化宫理应享有政府其他公益性事业单位同等待遇。
工人文化宫虽然是工会所属的社团所有制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但是作为党和国家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能是面向社会大众服务,事实上承担了大量的公益性文化服务,理应享受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相应待遇。广东省编制委员会(粤机编办函[2003]99号文)确定各级工人文化宫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享有政府其他公益性事业单位同等的政策待遇。
(二)各级工会将继续推动工人文化宫的改革。
各级工会将继续加强对工人文化宫工作人员的规范化管理,通过人事制度改革等,采取多种措施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到工人文化宫工作,建立一支专业服务人员与业余公益性服务人员相结合的服务队伍。
各级工会将推动工人文化宫坚持以公益性为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管办分离,事企分开。严格划分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和经营性文化企业的类别,解决工人文化宫等公益性主业与经营性部门相互交叉,事业与企业混合管理的状况,其中公益性服务项目应免费向特定人群开放。
关于建设广东茶叶千里产业产业带的建议
陈伟忠、莫慧机、洪生、陈日远、张斌、何生根、吴壮、李朝明、李根基、李国清、赖诗仁、苏宝玉、年海、王希龙、王丰、胥革非、倪根金、章宁、梁振美、欧壮喆、谢悦新
我省有着悠久的茶叶种植生产历史。全省各地有各具特色的名茶,如潮州的凤凰单丛茶、岭头白叶单丛茶;梅州的大埔西岩乌龙茶、梅县清凉山茶、兴宁大叶奇兰茶;韶关的仁化银毫茶、乐昌白毛茶;清远的英德红茶;茂名的信宜合箩茶;湛江的雷州海鸥大叶绿茶等。我省地处南岭以南,地形大多以丘陵山地为主,山地土质大多为微酸的红(黄)壤土,适宜茶叶种植;气候以亚热带季风气候为主,温暖、湿润、降水较丰沛,适宜茶树生长。近年来,我省通过抓扶持、强科技、培龙头,在山区大力发展茶产业,使昔日荒山变成了千里茶叶产业带,使云雾的高山产出誉满华夏的高品质名茶。
茶产业的开发,具有资源占用少、环境友好型、收效快、收益期长、产值高有效增加农民收入等优点。它对于我省广大山区的农民,具有发展生态和产业脱贫的功能和潜力。故此,省府应从转变经济发展万式,调整产业结构、山区建设和造血型扶贫等多万面给予考量,制订我省茶业总体发展规划,促进我省茶产业的转型升级。
l、制定我省茶叶产业带的统一规划并由省发改、财政纳入2013年重点建设项目的计划。由省政府牵头,发改、财政、国土、林业、农业、科技、经信化等职能部门组建联合机构,在组织专家对全省茶产业资源作全面调研基础上,制订出我省中长期茶业发展规划;要从潮州、梅州、河源、韶关、清远、云浮、肇庆、茂名到湛江,建设一条"广东茶叶千里产业带";要尽快对"广东茶叶千里产业带"的各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并付诸实施。
2、大力推进"广东茶叶千里产业带"建设,并作为扶贫项目推广。要制订有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全省涉茶企业积极投入产业带建设,积极吸引社会闲散资金投入,采取多形式建园种植经营;要发挥政策效应和财政支持效应,从土地的划拨、出让或租赁、山林权证的办理、生态公益林的调整、开荒费用和种苗的补贴、茶业机械购置补贴、科研生产开发费用等的贴息贷款、税收优惠等各个万面,给予实质性支持。
3、加强茶叶机械的研发力度。要扶持茶业机械制造业的发展,制造出适用于我省自然地理环境的各种茶业机械、提高茶产业的科技含量和机械化水平,增强产业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加大对茶农的培训力度。设立茶叶发展培训专项资金,以茶叶科研机构和院校为依托,建设各级茶业技术培训中心,从选育种苗、栽种、植保、制作、品评、销售各环节,为涉茶企业和茶区茶农提供免费技术培训。鼓励高校茶叶系科毕业生投身于茶叶产业带的开发建设。
5、坚持走规模化、产业化的路子。推动龙头企业成为创名优品牌的生力军;鼓励支持区域性企业采用重组、兼并、入股等形式,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生产,培育一批以茶叶生产销售为主营业务的龙头企业。
6、通过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农民参与。大力推广有机茶的种植与加工,规范良种茶树的栽培和加工技术,建立名优品牌名茶的技术标准,开展多型式宣传展示、扩大厂东茶业知名度。建立政府主导、财政协调、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推动茶叶千里产业带建设的快速发展。
第20130790号提案答复件
陈伟忠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设广东茶叶千里产业带的建议》(第20130790号)收悉。我厅经认真开展调研,召开专家座谈会,并经会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林业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现答复如下:
你们提出的几个方面的建议具有针对性,都是今后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的工作。
关于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目前中央已对茶叶产业发展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企业从事茶叶种植活动取得的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以及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我省将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有关涉及茶叶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支持茶叶产业发展。
关于着力规划完善区域专业市场建设发展的提案
陈康强
经过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专业市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增长点,随着广东城区开发建设的迅速扩展,专业市场渐已形成规模化、专业化和区域化,目前和将来都是专业市场成长和发展的黄金时期。但随着市场建设发展的无序规划和管理缺失,有关的深层次矛盾也渐露和激化。
本人作为一名较早从事专业市场投资者和开办者,多年来一直在广州增城市区域投资和开办市场,在推动市场建设发展的过程中,深感政府对市场开发建设的前置规划无序和监督管理缺失,现就专业市场方面提出本人的一些见解及建议:
一、无序建设,影响行业健康发展。市场资源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有其局限性,只有上规模的大型专业市场,才会有较大的辐射力和影响力。特别是要防止在同一区域内将已具有成为一个大型专业市场潜力的市场资源硬被分散成数个小市场和专业街,从而造成场地和公共资源的浪费,必然产生脏、乱、差,是制假售假的重灾区,偷税漏税的集散地等现状。这样下去势必扰乱了专业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削弱了按政府规划建设运行多年的专业市场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性。
二、欠缺科学规划,市场发展受到制约。由于政府职能部门之前没有统一科学的规划建设,对专业市场发展管理和整治上力度不够,专业市场建成开办后,周边的土地随即成为投资热点,许多小项目在专业市场周边匆匆上马,造成大型专业市场的功能配套无法得到有力保障,发展受限,同时也破坏了专业市场整体发展的构想。
三、忽视专业市场发展,政府扶持力度待加强。政府政策对专业市场的建设和发展一直以来支持力度不够,对已具规模的品牌大型专业市场在给予优惠政策和宣传推广方面力度不足。
鉴于上述问题,本人有如下想法:
一、设置门槛,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和退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作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节器"的作用,通过提高准入门槛、严格审批、强化管理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重复建设行业的管理工作,原则上不再受理或不审批重复建设的项目文件,避免造成资源浪费。积极鼓励和引导市场主办者分类别规划建设专业市场,填补空白点,形成布局合理、各具特色、功能完善、不同区域有不同专业市场及产业布局的专业市场体系。其次要严把各类市场的年检关,对名存实亡、处于半瘫痪的摊位闲置率高的市场,政府部门要主动协助主办单位尽快转型升级,开辟其他经营渠道等……
二、重视科学规划,产业合理布局。政府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划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商贸规划不动摇。如对已规划定位的"行业商贸园区",要大力扶持和坚定推动,并引导区域范围内任何符合规划内容的行业到商贸园区内的专业市场投资,以防止重复投资、恶性竞争。专业市场要针对不同区域的产业特点,以打造出50年、乃至100年都不落后的特色专业市场为发展目标,走出一条具有区域特色的专业市场发展的典型之路。
三、培育和强化民族品牌,倡导国际化。政府要从观念上充分认识发展物流和商贸业的重要性,把握当前的发展机遇,切实对重点、大型和已具品牌效应的专业市场加大扶持力度。在原建设规模基础上,进一步扩展壮大,哪怕扩大1倍乃至几十倍的发展规模,形成在全球具有特色产业影响力的专业市场。出台工商、税务、交通、土地、行业产业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给予全方位的政策扶持。同时在重点、大型和已具品牌效应的专业市场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区域性和国际性大型的推广或专题活动,扩大市场辐射半径,强化市场品牌,全力支持品牌专业市场做专做强做大,将重点、大型和已具品牌效应的专业市场推向国际化。
四、引导现代科学发展方向。上规模的品牌专业市场要引导向全球化、现代化、信息化发展,形成商品信息发布权威地位和国际性商品交易中心,并随着市场经济开放和电子商务的运用,进一步超越地理空间的限制,以区域特色产业为依托,政府在财政上支持重点专业市场电子商务配套资金和贴息补贴资金,成立专业市场领导小组,不定期到各类重点专业市场进行调研,引导发展方向,为专业市场协调有效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第20130801号提案答复件
2013-06-28
陈康强委员:
您提出的广东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0130801号提案(标题:关于着力规划完善区域专业市场建设发展的提案)收悉。该提案对广东专业市场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很有针对性。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一)关于设置门槛,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和退出机制
(二)关于科学规划,提升专业市场产业合理布局
目前,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均已完成当地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广州、珠海、东莞、清远、江门、湛江、茂名、河源等市已根据当前经济发展情况开展规划修编工作,并将专业市场布局纳入商业网点规划范畴。如广州市,印发了《广州市产业物流发展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对广州市专业市场发展策略和空间布局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是区分层次,优化布局。内圈层减量优质,原则上不再新建传统专业市场;中圈层优化做强,在二环路入口和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建设大型现代化展贸市场园区;外圈层重点建设以生产资料和农副产品为主的产地型专业市场园区。二是规范标准,提升功能。推动广州专业市场向展贸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价格形成中心、信息发布中心、行业信息中心发展。三是推动市场园区化、品牌化发展。引导专业市场入园发展,有效发挥市场集群优势,分步骤、有序推进各专业市场提升或转型。
(三)关于着力培育,助推品牌专业市场做强做大
一我省高度重视专业市场培育,全方位政策扶持助力品牌专业市场做强做大。
1、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物流是国民经济的动脉,是联系资源、生产和消费,联系国际与国内城市和乡村的纽带。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表明,现代物流业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现代化程度和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之一。近年,省交通运输厅大力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截至2012年底,全省公路货运物流站场有216个(其中一级站59个、二级站21个)。港口码头泊位2942个,其中万吨级泊位257个。目前,我省已基本形成了以公路货运物流站场、配载中心为主的道路货运物流市场,全省共有68个道路货运交易市场,年平均日货物吞吐量近千万吨。港口已成为全省煤、油、矿等重点物资和外贸的集散中心,全省90%以上外贸货物通过港口辐射世界各地。
2、专业市场土地使用方面。我省在组织编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中要求各地充分考虑专业市场项目的发展用地需求,为项目建设预留了充足的用地空间。最近出台的《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规范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和修改管理,并科学利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弹性,为符合条件的专业市场项目选址提供更大的空间。
3、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一是切实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规定,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等规定,专业市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由纳税人向房产、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5、广州市品牌专业市场培育情况。广州市研究制定了《广州市专业批发市场转型升级评价试行办法》,全面实施《广州市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工作方案》,加大专业市场自主品牌商品培育力度,建立多方位、多渠道的服务、管理体系,提升市场品牌知名度。在保障土地供应、促进物流商流逐步分离等方面,给予符合规划、发展良好的专业市场以大力支持。在目前国家尚未针对“专业市场”制定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前提下,积极指导符合条件的专业市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促进就业、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快建设现代展贸交易市场,积极引导现代展贸交易市场发展。目前,广州国际商品展贸城一期项目——广州光谷已顺利开业、二期项目——名车城由海印集团打造并已开工建设。黄埔国际机械展贸城一期已完成建设工程,招商进展顺利。黄沙水产交易市场目前已制定选址和转型升级的方案。江南果蔬批发市场积极推进电子交易模式运用;南天国际酒店用品市场升级改造规划已通过初审,报审通过后将启动升级改造。
(四)关于积极引导,推动专业市场转型升级和科学发展
我省从2010年开始开展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建设工作。通过依托我省优势产业和产品、在全省建设若干个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促进研发、设计、人才、资金等生产要素的聚集,增强我省工业产品的国际营销渠道的控制权和价格话语权。
1、初步制定政策框架体系。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关于加快建设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实施意见》(粤办函〔2011〕455号),明确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的内涵,提出依托现有专业市场或市场集群,以现代信息技术和供应链管理技术为重要支撑,运用现代营销方式和先进管理模式打造产业特征明显、集聚程度高、交易功能强、具有强大国际辐射能力的龙头性现代交易平台。同时,出台《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粤经信生产函〔2011〕2250号),提出到2015年建成并认定20家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的目标和建设“三大系统”(发达完善的交易系统、优质高效的服务系统和先进规范的管理系统)、八项功能(展示交易、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研发设计、商品检测、国际贸易、营销推广和其他服务)的建设任务。
2、积极打造和培育一批商品国际采购中心。目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已认定首批5家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确定了11家企业为重点培育对象,在2012年召开的全省流通工作会议上对首批5家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进行了授牌,示范带动其他传统市场转型升级,有力地增强了广东商品的集聚能力和影响力。同时,加强服务和指导。组建专家队伍,成立国际采购中心联盟,定期对国际采购中心及重点培育对象发展情况进行诊断,综合评估建设和发展情况,加强分类指导。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对市场开办者或市场服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管理责任。要按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要求市场开办者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就摆卖规范、交易商品种类、食品等商品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商品购销台账、不合格商品下架、水电使用、卫生、消防等方面作出约定。二是做好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取消市场登记证后,各级工商部门将进一步做好市场登记工作与市场监管工作的衔接,加强辖区执法检查,及时掌握新开办市场情况,及时将新开办市场纳入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范畴,进一步促进专业市场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专业市场品牌建设
根据商务部《关于促进中国品牌消费的指导意见》(商运发〔2012〕434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商请建立首批品牌消费集聚区联系点的函》(商办运函〔2013〕43号)要求,我省将进一步加强品牌促进体系建设工作,以品牌体系建设促消费,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创新为驱动,以构建公共服务体系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大力推进品牌促进体系建设,培育广东品牌发展,逐步建立健全品牌促进机制、推介机制、保护机制和信息引导机制,不断提升我省品牌质量水平、文化品位和消费规模。
(三)加快推进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建设
一是加快建设步伐。把建设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工作作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重要职责,指导我省优势产业的交易市场或市场集群按照《意见》要求,加快以“三大系统,八项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建设。继续开展国际采购中心的培育和认定工作,按照成熟一家认定一家的要求,每年认定一批国际采购中心。二是加强管理和服务指导。完善动态管理机制,推动国际采购中心通过资源整合等方式完善各项服务功能。开展信息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采购中心与“广交会”国际采购商的对接。三是加强宣传推广。通过制作宣传片、印制宣传刊物、在报刊电视开设专题栏目及专版、开展立体式专题采访,对国采中心进行品牌形象的宣传,全面展示国采中心的功能和风采。
(四)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支持力度
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除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下放地方的具体政策管理权限外,税收政策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因此,在现有的权限范围内,省级无权制定出台我省专业市场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省国税局、地税局将加强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各项结构性减税政策贯彻落实到位,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工业转型升级。同时,积极开展调研工作,针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在支持建立我省专业市场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积极向税务总局反映我省专业市场的发展情况与政策诉求,并积极配合省委省政府向中央争取各项税收扶持政策。
(五)继续加强综合运输枢纽建设
重点加快列入国家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的枢纽站场、特别是集多种运输方式于一体的现代化综合运输枢纽建设。加强各种运输方式有效衔接,推进空地联运、公铁联运、公水联运、铁水联运及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六)加强中心城市专业市场建设工作
广州市经贸部门将加强调研和企业走访工作,指导各区、县级市按照《规划》和本地区专业市场发展实际,做好辖内专业市场的规划和转型升级工作,引导部分专业市场转移到城市外围现代展贸园区集聚发展。按照“区区有亮点、区区有特色”的工作原则,市区联动,确定工作目标、任务和标准,依据《广州市专业批发市场转型升级评价试行办法》,推动一批专业市场按示范的标准规范,加快转型升级的步伐。加大对品牌市场培育扶持力度,通过支持举办区域性和国际性大型推广和专题活动,扩大市场辐射半径,强化市场品牌,全力支持品牌市场做强做大,助力其品牌效应国际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