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虽甜蜜,交友需谨慎,警惕各类“婚恋诈骗陷阱”

爱情虽甜蜜,交友需谨慎,警惕各类“婚恋诈骗陷阱”

近年来,随着交友手段的多样化,以婚恋交友为名实施诈骗的套路也越来越多。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对爱情的渴望,采用嘘寒问暖、体贴爱护的方式获得被害人的好感,当被害人以为遇到了能够携手一生的“真爱”,却不知道是陷入了骗子精心设置的“爱情陷阱”,造成财产损失。近日,淮滨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婚恋型诈骗案件。

案情介绍

2020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认识了淮滨县的余某某,自称“小陈”的王某某在得知余某某有找对象的想法后,又虚构冒充一个名叫“小吴”的女子和余某某谈恋爱。期间王某某以恋爱花费以及索要彩礼为由骗取余某某70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已追回部分赃款退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余某某损失。

法官说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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