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婚姻家庭编题目答案及解析如下,仅供参考!
法律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
夫妻甲乙婚后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妻子乙名下,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好友丙借款100万元用于互联网赌博,并将房屋抵押给丙。在签订抵押合约和办理抵押登记时,甲伪造了乙的名字签字(对此,丙不知情)下列哪项说法能够依法成立:
乙可以主张借款和抵押均无效
乙对借款负有连带还款义务
乙可主张撤销丙的抵押权
乙仅可主张合同无效
本题考查民法知识。
夫妻甲乙婚后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共同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对共有物的处分或重大修葺行为应由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是无权处分。甲伪造了乙的名字签字,属于欺诈手段,因此乙可主张合同无效。
故本题选D。
【解析拓展】
A项: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本案中,甲、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A项错误。
B项:甲瞒着乙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应按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处理,乙对该100万元借款不负连带还款义务。B项错误。
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因此甲作为共同共有人,未经妻子乙的同意,擅自抵押,抵押权无效就无所谓撤销的问题。C项错误。
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子女或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增加抚养费:
子女成年但找不到工作,不能独立生活
父母的收入明显提高的
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①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②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③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故本题选CD。
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①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②尚在校就读的;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成年但找不到工作,不能独立生活可以要求父母继续支付抚养费,但是不是增加扶养费。A项错误。
B项:父母收入明显提高并不影响原先扶养费额度。B项错误。
我国法律规定,男子结婚的年龄不得早于()岁,女子不得早于()岁。
22;20
23;20
25;23
30;28
本题考查婚姻法知识。
根据《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故本题选A。
甲婚前拥有一套房屋,价值200万,后甲与乙结婚,婚后甲将房屋出租5年,租金20万元。此后,甲又将该房屋作为出资与朋友合伙经营获得30万元分红,后甲退出合伙,收回房屋。甲、乙结婚的第11年两人离婚,此时房屋价值600万元。关于夫妻共有财产,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甲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夫妻共有财产
甲将该房屋作为出资与朋友合伙经营,获得的30万元分红系夫妻共有财产
甲房屋市值增加的400万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甲乙离婚时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甲将房屋入伙经营所得30万元,为投资收益,属甲、乙夫妻共同财产。
故本题选B。
A项: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将个人婚前财产产生的收益一分为三:①孳息;②自然增值;③投资收益。除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外,其他两项仍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甲出租房屋所得租金20万元,为法定孳息,属甲个人财产。A项错误。
C项:甲房屋市价增加了400万元,为自然增值,属甲个人财产。C项错误。
D项:根据《婚姻法》及《物权法》,婚前一方全额出资购房的,房产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计入在夫妻共同财产内,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房产。D项错误。
静静的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房产属于:
按份共有
共同所有
静静的父亲所有
静静的母亲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题干中,静静的父母双方出资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拓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王某与李某依法登记结婚两年。期间,李某被检查出患有肝癌,生活不能自理。王某提出分居要求,并让李某的父母来照顾李某。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本题考查《婚姻法》。
夫妻忠实义务,狭义上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广义上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根据《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题中,王某因李某患癌症生活不能自理故将李某遗弃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互相帮助的忠实义务。
故本题正确。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互相爱护
互敬互爱
互相尊重
互相敬重
根据《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故本题选C。
我国《婚烟法》规定,结婚年龄,女不得早于()周岁。
20
22
18
24
下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婚前房屋在婚后所得的租金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婚姻存续期间虽未实际取得,但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本题考查“夫妻共同财产”并选错误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B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D项: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由此可知,对于选项中“婚姻存续期间虽未实际取得,但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甲和乙于2012年11月11日办理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2013年4月29日,甲发现乙在离婚时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甲欲请求人民法院分割乙所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该请求权诉讼时效的终止日为:
2013年11月11日
2014年11月11日
2014年4月29日
2015年4月29日
本题考查民法。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解析拓展】根据《民法总则(201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