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五中法院辖区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切实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审结了一批彩礼纠纷案件,妥善平衡了双方利益,实质解决了矛盾纠纷,以案释法积极引导人民群众理性看待彩礼问题,司法助力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让婚姻始于爱,彩礼归于礼。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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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支付同居期间生活费用的钱款不属于彩礼,女方无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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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彩礼一方利用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恶意解除婚约的,其给付的高额彩礼不宜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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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小的“见面礼”不属于彩礼,无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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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较短,应当考虑共同生活时长返还部分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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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在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价值不大的礼物或礼金,不属于彩礼
案例一
——熊某某与史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定婚协议》内容既包含了双方在同居期间的生活费用负担,又约定了如结婚由熊某某向史某某支付彩礼性质款项。其中第1-6条所涉及的财产、费用约定均不具有彩礼性质,第7条所约定的100000元虽具有彩礼性质,但该款并未实际支付。现有证据查实熊某某2018年3月至2022年2月期间支付史某某的157308元,均系双方在交往或同居生活期间支付,并非彩礼,而是熊某某为维护其与史某某的恋爱和同居关系而向史某某赠与的金钱及负担的生活费用,亦未超出合理生活费用,史某某无需返还该款项。熊某某以返还彩礼为由要求史某某返还支付款项的理由不成立,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一般而言,给付彩礼的主要目的在于促成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彩礼的用途具有特定性。熊某某与史某某恋爱期间签订了《定婚协议》,从协议名称看有对双方婚姻问题进行约定的表象,但仔细审查协议内容,实为对双方在同居期间的生活费用负担问题的约定。熊某某向史某某的转账亦是多次分别进行,并非一次性给予较大数额的财物,转账款项用于二人交往或同居生活费用,且二人亦未论及结婚问题,故该款项并非彩礼,史某某无需返还该款项。该案依法正确认识、处理案涉《定婚协议》及转账款项性质、用途等问题,对双方恋爱期间财物往来作出公正评判,对于引导公众增强恋爱同居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清楚签订同居书面协议,理性妥善处理婚恋纠纷,加强各自恋爱同居期间合法权益保障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
——王某与唐某离婚纠纷案
2021年8月,王某与唐某(女)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共同生活至2021年9月20日。2021年8月8日,王某父亲向唐某转账支付30000元,次日又向唐某转账支付50000元。双方因经济问题等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王某2021年11月17日起诉离婚,并要求唐某返还彩礼80000元。审理中,唐某自述已返还王某28000元,王某家所在地村委会出具《证明》,载明王某父亲身处农村收入微薄,家庭十分困难,支付给唐某的80000元系从亲戚处挪借而来。
案例三
——方某某与杨某甲、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案
2022年4月2日,方某某与杨某甲(女)通过相亲网站相识并自由恋爱。在恋爱期间,方某某多次给杨某甲转款共计118260元,注明用于归还首饰费用,支付盘缠费、房屋装修费、家具购置费以及相亲网站服务费等。2022年5月19日,方某某委托其父给杨某甲之父杨某乙转款668000元并注明用途为“聘金”。同日,方某某向杨某甲留言“老婆,礼金已经转出,麻烦叫你爸查收;我让我爸转的”。杨某乙年满60岁在老家办寿宴时,方某某随杨某甲回老家并以女婿身份给杨某乙磕头祝寿。杨某甲按方某某要求辞职备孕且已怀孕后,方某某以性格不合为由,于2022年8月提出与杨某甲分手。方某某于2022年9月起诉,请求杨某甲返还为结婚购买首饰等费用及聘金(彩礼款)786260元,杨某乙对聘金(彩礼款)668000元承担共同返还责任。杨某甲于2023年4月21日生育一子,由杨某甲直接抚养,方某某作为亲生父亲并未履行相应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方某某在恋爱期间向杨某甲转账118260元,并无给付彩礼的意思表示,部分款项实质用于方某某自身,且该款在恋爱期间已消耗,结合方某某的收入水平,认定该款不属于彩礼。对于方某某委托其父向杨某乙转款668000元,根据当地习俗,准女婿给老丈人祝寿时一般会赠送贺礼,结合方某某的经济基础,酌情认定其中的68000元为贺礼,其余600000元为彩礼。因方某某与杨某甲未办理结婚登记,加之给付的彩礼金额较大,故彩礼应当返还,但根据本案案情应适当返还而不是全额返还。综合考量方某某的经济能力、解除婚约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以及彩礼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酌定杨某甲、杨某乙返还彩礼200000元。
案例四
——李某与黄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2022年8月30日,李某与黄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之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同年9月2日,黄某到李某家中拜见李某父母时,李某在家中当场给付黄某见面礼2000元。9月20日,双方发生矛盾分手,李某起诉要求黄某返还其支付的见面礼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现金支付彩礼是给付彩礼的主要方式,符合传统习俗,且有介绍人及借款人等证人作证,杨某某举示的证据能够证实其支付了彩礼现金6.8万元。杨某某与秦某某婚宴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且秦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杨某某确立恋爱关系,主观上属恶意,有违公序良俗,秦某某应当返还彩礼6.8万元。
案例七
——蒲某某与何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蒲某某丧偶后深感晚年生活孤独,想寻找伴侣共度余生,遂通过婚恋中介于2017年10月1日与离异的何某某(女)相识,并在婚恋中介见证下签订协议,约定蒲某某先支付何某某20000元。次日,蒲某某按约定向何某某支付结婚同居定金20000元,二人开始恋爱同居生活。11月15日,蒲某某再次向何某某支付家庭顾问工资100000元。之后因蒲某某子女反对,二人始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加之何某某为照顾年迈母亲,很少再与蒲某某同居生活,二人于2018年2月22日结束恋爱关系。蒲某某认为其以结婚为目的向何某某支付彩礼共计120000元,目前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全部返还,遂诉至法院,要求何某某全额退还。
一般而言,涉彩礼纠纷多发生于年轻人群体,但离婚后再恋爱、再结婚“搭伙过晚年”已经被越来越多老年人接受。老年人恋爱结婚往往牵涉双方财产归属、分配、处置以及子女、家庭等众多问题,导致恋爱关系稳定性差,极易产生财产纠纷。本案即为离异老年人再恋爱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本案中,男方支付高额彩礼后,共同生活状态仅维持数月,给付彩礼的目的无法全部实现,判决女方返还大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案例八
——王某与罗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2022年2月,王某经人介绍认识罗某某(女),2022年3月正式确立恋爱关系。不久,王某携罗某某及其妹与父母见面,王某父母高兴不已,当日给付“见面礼”6600元。之后为给罗某某庆祝生日,王某又送出苹果手机作为生日礼物。随着感情逐渐升温,二人于2023年5月正式订婚,王某父母给付彩礼128000元和金手镯。2023年8月二人发生激烈矛盾,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并选择分手,双方均已无再履行婚约的意愿。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罗某某返还“见面礼”6600元和彩礼128000元,并将苹果手机和金手镯折现返还。罗某某同意返还彩礼和金手镯,但认为见面礼和苹果手机不属于彩礼,不同意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罗某某虽然订立婚约,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且二人也没有继续履行婚约的意愿,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但王某父母给付的“见面礼”6600元,属于在双方第一次见面的特殊时点,王某父母作为长辈表达对罗某某情感认同的自愿赠与行为。王某为给罗某某庆祝生日所送苹果手机,更是基于恋人关系的纯粹赠与,上述行为目的均是为了增进双方感情,而非直接缔结婚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见面礼”6600元以及苹果手机,属于王某及其父母在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罗某某价值不大的礼金及礼物,不属于彩礼,不应支持返还。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协商一致仅返还彩礼及金手镯,并当场履行完毕,实现案结事了。